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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社会转型理论探析》写作心得

作 者:梁玉成 政光景       来 源:社会发展研究

一、研究的背景与思路

本文作者之一自20多年前开始从事社会学的研习,加入过社会主义转型大讨论;另外一位则是近10年开始从事社会学的研习,经历着中国社会数字化的转型。中青两代人坐在一起,长期的讨论和思想碰撞下,我们逐渐形成了共识:1980年代开始的市场化转型是我国(包括东欧国家等特定国家与区域范围内)在特定历史发展阶段下的社会现象。而由社会数字化/算法和相关新技术引发的社会转型则是全球性的,并将持续相当长历史阶段的社会现象。

我们一起决定用“转型”来描述算法技术带来的社会转变。我们认识到,一方面,近10年来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算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从这一标准来看,我们理论上刚踏入算法社会不久,属于算法社会转型之初。另一方面,正如本研究主体内容所论述的,算法社会转型推动社会基本性质和运作方式逐渐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或明或暗、或快或慢,但其带来的改变是根本性的。因此,算法社会转型前后的差异成为本研究行文的主要理论逻辑之一。

本研究在立意之初就抱有较高的理论抱负:创作一篇具有基础性和引领性的,关于算法社会转型的理论文章。正是在这种动机的驱动下,我们一开始就着眼从哲学角度出发,收集了涵盖哲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传播学、心理学、计算机科学、法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相关文献,相关文献准备与阅读时间接近一年。社会科学一直以来都致力于发现社会各领域中隐藏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背后的社会规律,但算法本身就是一种支配社会运行的规律,它是明确的、被部分人已知的,因此,对算法的研究本质是对一种特殊社会规律的研究,即规律的规律。本研究一开始就着眼从哲学高度对算法的性质进行探讨,并且也将其作为“技术物”纳入人类几千年技术发展史的视角对其进行审视。正是从这个视角出发,我们得到了本研究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的理论思路,人类与技术关系的转型和人与社会的“二重存在性”特征转型。这两部分内容都是从人类技术发展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总体的历史对比视角出发,以算法技术本身的特征和其带来的个体与社会特征的变化为出发点,通过前后对比的方式充分凸显出算法社会的本质特征。第一部分的数字化程度转型是算法社会转型的理论前提,第四、五部分是算法社会动态运作过程的转型。

二、研究的主要理论创见

本研究的主要理论观点如下:算法社会转型并不是单一技术领域的转型,它包括了数字化程度转型、人类与技术关系转型、人与社会的“二重存在性”特征转型、社会规则运作方式转型和社会博弈方式转型五大方面,是一种由技术引领的全方位的社会转型。其中,数字化程度的发展,从最初单一的信息的数字化发展到物、人和社会的数字化,为算法社会奠定基础,虽然二者的发展在时间上是并行不悖的,但数字社会形成为算法社会形成构成了逻辑前提。理论上,一个算法社会必定是一个数字社会,一个数字社会必定是一个网络社会,但反之则不一定。其次,随着数字社会和算法社会的发展,人类与技术关系和人与社会特征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这也是算法社会的两个基本特征。数字社会的发展导致了人与社会的“二重存在性”特征出现,在这个基础之上,算法社会的发展导致人类不断被算法客体化。这两个特征意味着人类相对于算法技术主体性的消减与反转,也意味着社会的反身性极大地增强了,这也将极大地强化和促进社会的不平等。人类与技术关系、人与社会特性的变化是一种静态结构与关系的变化,而社会规则运作方式和社会博弈方式的转型代表了社会动态运行机制的变化。社会规则算法化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从目前发展来看,算法已经在个人与社会识别、信息分配与引导、资源权利与机会的分配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其也将在未来逐渐成为主导社会运行的核心力量。除了协调、控制、分配外,社会博弈方式体现了社会规则运作方式的另一面,算法社会中的博弈方式也将发展成为以算法对抗和个人算法对抗的方式为主,不拥有算法对抗攻击与防御技术的一方将在算法博弈中处于明显劣势。

除了以上这些较为系统的理论论点之外,我们认为本研究还有许多零星的理论观点能给读者带来较大的启发性。如算法社会中的算法呈现出体系化的特征,每个领域有每个领域的算法,每个区域有每个区域的独特算法。每个组织有组织内部的算法,乃至每个个体能具有针对每个个体的算法。各个算法涵盖的群体与范围不一样,有的算法可以影响全世界,有的算法能影响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有的算法能影响各个领域,有的算法则只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特定领域内发挥作用。不同层级与不同领域的算法如同各类别的法律规则一样,构成了一个算法体系,共同控制着社会的运行。再如,个体和社会的现实与数字化的“二重存在性”将导致一个在个体层面和社会层面有意思的现象,即个体层次的“去中心化”和社会层次的“中心化”。个体层次的“去中心化”指的是个体保持充分的独特性和选择自由;社会层次的“中心化”指的是从算法社会整体来看,社会正逐渐被控制,新的中心性权力不断出现。又如,第三部分(人与社会的“二重存在性”特征转型)中关于“真实社会中个体的社会阶层会对数字世界中的社会阶层的影响”和“数字世界中的影响力对个体在真实社会中的社会阶层的影响”的理论分析能为将来可能的实证研究提供一种可能的理论假设。

三、研究对现实的反思或建设性意见

本研究的定位是纯粹的理论性文章,在写作过程中也力求做到价值中立,不追求对社会实践做出基于当下的价值判断。但鉴于关于算法与平台的管理正是当今的热点社会问题,我们也试图从本研究的理论观点出发,给关于算法的治理提供一些建议。

一是算法管理可参考立法程序进行。正因为算法的本质就是技术化的社会规则,并且具有很强的类似法律体系的特征,因此建议对算法的管理应该参照立法的管理,首先应先制定一套类似立法法的算法制定规则,各领域、各行业在这个管理规则的框架下建立各自的规则。当然,规则的制定也应该有正规化、常态化和专业的机构与程序来进行组织保证。

二是数字社会中影响力应该增加“个人所得税”式的累进限制。因为社会与个体的“二重存在性”特征导致社会不平等被强化和放大(这本质也是一种自由市场的力量,需受到宏观调控的制约)。因此,为了避免社会不平等的加剧,应有国家的涉入,使得数字社会中的影响力与实际社会中的社会声望与影响大体匹配,避免扩大效应,进一步强化社会不平等。所以建议在数字社会中,应该针对个体增加类似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制度一样的累进式限制,个人影响力越大的,影响力(流量)的剥夺越高。具体可以采取限制粉丝数、发言量、转发量、播放量等方法进行。

三是对算法信息、权利、义务分配进行差异化规制。算法运作的流程从信息分配、权利机会分配到义务分配,所涉及的道德性和权力性越来越强,因此,对这三者应进行差异化规制。信息分配应进行一般规则、制度层级规则的限制,权利的分配应进行至少是条例层级规则的限制,义务的分配应完全遵从法律层次的要求来执行。当前,后两者的算法运作还是受很多规则的限制的,但在信息分配时候的限制还不是很多,平台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对这一环节也应该有规则出台,来对信息的分配进行制约,如平台在信息推送中应该提供一定比例给不是为了吸引用户、增加利润的其他差异化信息,避免个体观念的极化。

四是对算法对抗攻击防御方法的差异化管理。在数字社会中,算法对抗攻击方法就如同这个空间中的“进攻性武器”,算法防御方法就如同“防御性武器”。在真实社会中,武器的使用是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限制的,在数字社会中也应该有规则对“进攻性武器”进行限制乃至禁止。而对于“防御性武器”,则应该适当地加以推动与鼓励。此外,数字社会中的国家界限相对模糊,从国家竞争的层面看,算法博弈也将日益重要,因此算法对抗攻击防御方法也应逐渐提升至国家的战略高度,将其作为国家竞争对抗的战略方法之一进行技术储备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