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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农村金融组织的信用生成密码

作 者:朱兴涛 李一凡       来 源:社会发展研究

一、研究的缘起

本文的缘起在于我们研究小组对一个村庄近10年的长期跟踪调研和思考,东北的村庄既不像有些南方村庄那么富裕,也不像有些偏远村庄那么贫困,这种类型的村庄如何获得充足的乡村振兴动力呢?有人说是产业,有人说是人才,有人说是组织,各有其道理。但是从对村庄发展的综合带动能力和现实整合效果来看,培育和生成信用,获得充足的发展资金和资源是实现村庄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关键。

乡村振兴是我国一项长期发展战略,需要形成可持续的内外合力。过去解决农村问题的思路多是依靠外力的推动,对农民自身潜能的开发和培养不足,没有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农民自身的发展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以,下一步农村发展的关键可能是:以切实尊重农民的利益和意愿为前提,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以提高农民的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增加农民的社会福利为核心的乡村内在发展。这里特别强调对农民权利和利益的尊重,注重对农民自我发展潜力的培养和开发,突出农民的内在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

本文案例所关注的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是在本世纪初农村金融改革中政府主动放宽农村金融准入门槛,推动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制度产物,农村金融改革的倡导者们主张利用乡村社会熟人间的信任与信息的对称特点,弥补正规金融组织提供农业贷款的不足。这一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一度引起了学界与政策界的广泛讨论,并备受好评,在短时期内数量大增,但由于监管难度,真正获得银监会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组织总量有限。面对各方不同的声音,本研究的意图在于重新审视其发展的合理性因素,回答在金融抑制情况下,以农民自发开展信用合作方式展开的资金互助为何可行?这种可行性的核心机制与边界在何处?同时指出其发展局限。

本研究的“核心观点”是,农民自发开展信用合作进行资金互助的可行性在于农业贷款供求矛盾下,内生于乡村中的关系所蕴含的结构性机制塑造信用的可能性。“关系的结构化”是这一可行性的核心机制,即传统的乡土社会的人际关系逐步被结构化进一个现代金融的规则结构之中,在情感与工具层面社会关系的属性得到补充,社会关系被赋予了新的互动规则,最终形成一个信用的多层次形态和结构。

二、本研究思考过程的“三重关”

与应用较为成熟的理论框架对事实展开分析并形成对具体机制的基本认识不同,由于缺乏现成的分析框架,本研究采用通过对核心概念的把握与拆解形成分析的策略。这使得分析大有“一重水隔一重山”之感,纵观整个研究,分析思路的成型经历了“三重关”。

首先,研究的核心概念源于对案例诸事件核心逻辑的把握。十几年来,案例仅在组织形式上就经历了“农民合作社—农民信用互助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变化,并且在相当大程度上引导了当地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在组织形式、借贷的技术环节与运作逻辑的经验材料上复杂多变。结合已有的金融社会学研究,我们认为,在金融抑制的背景和农业贷款特殊性的条件下,资金互助社发展始终未脱离对作为金融核心的“信用”的塑造上。以“信用”概念切入问题,一方面打开观察金融活动及其主体相互建构的窗口,进而不受制于特殊研究向度的限制;另一方面,其为考察金融活动背后的社会结构力量提供了着力点,进而不至于落入“流于表面”和“就事论事”的窠臼。上述情况都是早期研究中我们时常踏入的歧路。

其次,由于“信用”丰富的意涵所造成的概念模糊性,使其作为核心概念却无法直接应用于对事实的分析。学界相关研究的策略是借助诸如“信任”“合约”和“信号”等其他视角打开“信用”概念。本研究采用的策略是参考“理想类型”范式对“信用”概念进行类型化,而类型化标准的确定则基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底色——“关系”。现实中,每种民间金融形式背后的人际关系类型、强度、形态都不尽相同,结合经济学、法学等既有研究,“信用”可以被理解为一组促使资金使用权稳定地让渡与获取的社会关系。沿着这一思路,研究基本形成了“个人信用、团体信用、组织信用”的分析框架,以及组织间横向比较与单一组织纵向的发展历程分析两种应用途径。案例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完整地经历了整个三阶段。这一行文策略的本意是:第一,形成可落地的分析框架雏形,使得对经验事实的梳理有序展开;第二,借助分析框架,呈现出隐藏在事件之间的隐秘的逻辑关联;第三,在理想类型与经验现实的差异中实现对“信用”更精准的把握。前两者可以视作是理论对经验分析的支持,后者是经验对理论的补充。三方面工作缺一不可,避免成为没有现实意义的“概念拼凑”与“思维游戏”。

最后,坦白讲,即使到这一步,研究所追求的信用生成的具体机制仍未显露出来。但是,意料之外的是,三分类框架的细化中,“交易范围”凸显出来了各信用类型的边界,信用的生成逻辑问题转换为如何实现三种信用类型的转换与维系。分析中,折晓叶老师在《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1997)中指出的传统社会结构延展于现代组织结构中的观点给予本文很大启发。从这一层面讲,本研究是在农村金融领域对这一过程展开讨论。分析中,我们通过对每一阶段行动者的目标、技术方式与行为逻辑进行归纳,再探索三阶段间的共性与关联,得出“关系的结构化”是信用生成的核心机制。

三 、研究的主要创见与对现实的反思

本研究的主要创见有两点:第一,基于民间金融的特质“关系”而区分信用的“理想类型”,包括个人信用、团体信用与组织信用。三者在信用基础、交易范围与组织形态上各不相同。三者可以逐级转化,实践中三者任何一项的改变都有可能促成这一转化的发生。其不足在于,经验材料尚不能支持三者能否越级转化或反向转化的观点,且这一转化在哪些层面具有成本及成本多少尚未明晰;第二,关系的结构化是信用生成的核心机制。正如诸多关系网络研究所指出的,社会关系网络能够通过其结构性机制对处于其中的行动产生影响。本研究继承这一观点,指出案例资金互助社通过创设、利用和调整结构性机制,将传统的人际关系,情理兼备地结构化进一个现代金融的规则框架中,进而维持在交易范围不断扩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资金使用权稳定地获取与让渡。但研究的不足在于,具体的关系结构化机制仍需进一步分析和阐释。

上述创见尽管可能不够成熟,但在关照资金互助社的现实发展上仍然提供了不少指向现实的有价值的认识。首先,自发生成的资金互助社需要经历“个人信用—团体信用—组织信用”三个阶段,而大多资金互助社止步于团体信用,未能从特殊主义的关系中生成基于以整个社区为背景的普遍化的借贷秩序。这一方面是由于团体信用一定程度上足够应对大部分的资金需求,一方面是由于进入组织阶段必要的成本与较高的制度门槛。大量团体性质的“资金互助社”,在实质上与“标会”“合会”类似,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借贷行为也更为私密,因而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较大。

其次,在既有的对资金互助社、农民信用互助合作社等组织的研究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特殊主义的关系虽然在早期为组织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源,但最终限制了组织的发展,因而实现从“特殊主义”的信任向“普遍主义”的信任的过渡是实现组织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本研究表明,民间金融成长中的信用生成不是“演化—替代”,而是“生发—补充”的关系。正规化过程中的民间借贷组织不应抛弃传统的社会经济交往规则与价值,现代性的金融制度更多地是作为对个人信用、团体信用在约束范围上的补充。

最后,“交易范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中,并不是一个孤立的变量,对于在行政村一级开展业务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而言,如何保证资金的充足和流动性是其首要困难,即“交易范围”限制了发展乃至生存空间;对于在乡镇一级开展业务而言,如何保证扩大交易范围后,基于乡土社会互相熟悉、信任的信用贷款机制能够有效应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即“交易范围”扩展带来的借贷风险可控问题。换言之,这一困境可以极端化地表达为资金互助社“一小就死,一大就乱”。“交易范围”的约束促使我们反思,基于乡土社会的熟悉形成的信任以及信息的透明形成的信用机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保持效力。借贷活动的去人格化以及基于物权的担保抵押可能是资金互助社生成组织信用的必然选择。

虽然本研究还有不少研究不足和很大深化空间。但目前初步的研究成果得益于多方支持。感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东北师范大学校内青年基金团队项目等提供的研究条件;感谢第16届组织社会学实证研究工作坊中各位评议老师就本研究初稿提出的宝贵意见;感谢案例中访谈者和其他帮助者多年来对本研究的无私支持,限于研究伦理,不能提及真实姓名,一并感谢;感谢社会发展研究杂志社罗婧编辑与匿名评审人提出的宝贵意见与文章修改中表现出的极大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