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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思潮“对立论”的危害与表现——对希斯·B·张伯伦分析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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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社会是源自西方的概念,它是“国家或政府系统, 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俞可平,2006),其最初的形态是个体的联合,联系纽带是利益,行为约束是秩序,对抗(对立面)的是野蛮失序的自然社会,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演化出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多个层面的释义(高丙中,2012)。

  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公民社会是与宪政民主和个人自由主义的共生体,过度强调其自由性,忽视其规范性,过于渲染国家干预的危害,拒绝承认国家干预对纠正不公正和不平等的作用,例如基恩主张通过建立和巩固独立自主的公共领域来削弱国家权力,认为福利国家政策导致国家机构膨胀和社会生活官僚主义化(杨礼银,2013),鼓噪国家干预削弱公民自由和公民社会的独立性(Keane, 1988)。

  基于此,在谈及中国公民参与时这些西方学者提出对抗思维,鼓吹公民以对抗和挑衅的形式参与可助力推进社会政策(Dau, & Br?uer,2016),其中,希斯·B·张伯伦的分析较为隐蔽,他在论述中国发展公民社会时煞有介事地提出与西方主要观点不同的角度,赞同在中国发展公民社会离不开国家干预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其粉饰公民社会理论用以诋毁中国政体的用心。希斯·B·张伯伦“创新性”地提出国家、社会、公民社会和公民的四分法,认为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可通过建立公民社会加以缓释(Heath B. Chamberlain,1993)。这种观点标榜的仍是对抗思想,其背后的逻辑是将公民社会与国家对立起来,将公民社会组织与政府对立起来,是与主流意识形态背离的“对立论”。

  这种“对立论”是资本主义文化与制度传统下固有思维的产物。不加区分的推崇、不加辨析的追随,就会成为西方政客攻击中国政体的枪手,成为资本主义政治势力渗透的帮凶。公民社会“对立论”的危害性大,迷惑性和鼓动性强,需要对其危害性保持时刻警惕和清醒认识。

  公民社会思潮“对立论”的重要影响:三个危害

  首先它会破坏改革开放的经济成果。伴随苏联解体和新自由主义抬头,“对立论”借助公民社会思潮横行之机,披上了所谓“市场化”和“民主化”的华丽外衣,一些民众甚至学者受到公民社会思潮的迷惑,狭隘地认同西方学者所谓的“对立论”,在经济领域鼓动自由放任,在政治领域抹黑基层民主,在社会领域策动群体事件,美化西方宪政民主,鼓噪反对国家干预,试图将改革开放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拉入新自由主义阵营,沦为“华盛顿共识”的牺牲品。

  其次它是资本主义民主的渗透工具。公民社会的特征涵盖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公益性等(李海青,2017),实非与国家对立,公民社会组织亦非与政府对立,但将公民社会与市场、国家三元分化,甚至认为公民社会与社会、公民和国家四分天下,将公民社会组织视作是独立于国家和市场之外的自愿结社,以期成为对抗国家管理的理论依据,是打着发挥社会作用的旗号,行推销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之实。

  再者它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大城市病、环境污染、购房压力、收入差距等问题逐渐显露,公民社会思潮拥趸者趁机诋毁改革开放,将问题归咎于政体,拒绝接受中央指导对14亿人口大国快速崛起的重要作用;反对国家干预之言论大行其道,大肆宣扬独立发挥“社会”作用,为引入所谓西方民主铺路开道,煽动公民参与的对抗情绪。

  实则,公民参与的权利自由不是通过与国家的对抗获得,而是在与资源垄断对抗和市场失灵搏斗中争得。在任何政体中,公民参与都绝非完全自由,私利横行、无界自由会助长“丛林法则”效力,造成社会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作为个体时,公民参与离不开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这一“动物本能”,但在初始资源分配不公、再分配失效、信息不对称、竞争不充分情况下,资源(自然资源、资本、土地、信息等,其特征为稀缺性)垄断者更加容易获得超出均衡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一味宣扬自由竞争,是为垄断阶层剥削摇旗呐喊。

  公民社会思潮“对立论”的重要表现:福利依赖

  为了掩盖垄断和剥削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西方政客以“赋权”安抚,将公民参与等同于“索权”,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制度诞生后,将社会福利演化成最有力的索权工具,例如“自由市场主义”福利模式的立论基础是弱者赋权,伴随政治周期出现索权不断扩容,造成福利过度依赖,在一些国家中,律师协助所谓贫困者转移资产以获取国家福利的事情屡见不鲜。自由放任无法打破固化的社会阶层,处于社会底层的公民无法改变“生而不均”的代际传递链条,只能处于食物链低端“捡拾”弃物。

  希斯·B·张伯伦认为社会、公民和国家之间存在紧张甚至对抗关系,并将这种紧张关系作为在中国发展公民社会的固有前提,这显然是资产阶级学者的惯用思维,是对中国政体和社会发展的闭塞理解。其推崇的“对立论”要将公民与国家对立起来,将社会组织与政府对立起来,必定助长“利己”成为价值观主流,“索取”成为公民参与常态,“福利依赖”深埋社会心理。一个可见的结果是,在索权运动中福利水平被无节制的推高,进而造成重大社会负担和新的社会不公。

  认清希斯·B·张伯伦分析背后的错误逻辑,反观一些西方国家深陷福利依赖泥潭,审视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事业前进方向,不难理解: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再分配制度,是国家干预、纠正初次分配不均的重要手段,其利用社会力量与政府作用的合力,在科学设计、合理规划、公平赋权前提下,既强调公民权利,也坚守公民责任,形成社会与政府、公民与国家共同面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合作局面。摒弃公民社会与国家“对立论”,坚持共治共建共享的基本理念,把个人责任融入公民权利中,以共同面对挑战而非单纯索权作为行动方针,才能形成公民参与的合力,谋得社会福利共进。

  参考文献:

  【1】俞可平. 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J]. 中国社会科学,2006(1):109~122.【2】高丙中. 公民社会概念与中国现实[J]. 思想战线,2012(1):30~38.

  【3】李海青. 公民社会的理论基础辨析[J]. 前线,2017(12):76~77.

  【4】史宏波、田媛. 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社会”思潮的 生成逻辑、政治实质和治理路径[J]. 思想理论教育,2018(5):41-45,84.

  【5】杨礼银.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研究:以公共领域为视点[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

  【6】 Dau, M., & Br?uer, S. (2016). 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china's civic engagement from a 'state in society' perspective. Voluntas, 27(5), 2021-2026.

  doi:http://dx.doi.org/10.1007/s11266-015-9669-9

  【7】 Heath B. Chamberlain, On the Search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Modern China, (Apr., 1993), Vol. 19, No. 2, pp. 199-215.

  【8】Keane, John (1988). Despotism and Democracy--The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Civil Society and the State 1750-1850, in J. Keane (ed.) Civil Society and the State. London: Verso.

  【9】Ku, Agnes S. (2002), Beyond the Paradoxical Conception of ‘Civil Society without Citizenship’,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Sociology,Vol 17(4): 529-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