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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珊:反思“公民社会”概念,发展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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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思考

  “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源自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对于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的一种描述。在古代城邦政治生活中,自由公民按照共同意志,平等地对城邦治理发表意见并行使权利(赞同或反对;选举或被选举等)。古代政治哲学对于公民社会的理解基于朴素的自然法思想,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公民(自由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是以平等个体形式参与到城邦政治的。

  公民社会伴随近代历史发展和政治思想的转变,特别是在洛克和卢梭等哲学家的倡导下,公民社会的含义也发生了转移。在近代思想家看来,自然状态下人的权利是未经保障的、松散的群体。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与平等等权利,是缺乏社会组织状态和秩序的松散状态。而如果想要使得这些权利得到基本保障,必须伴随着人与人之间对社会契约的许诺,伴随着社会契约,自由与平等获得了契约的保证。近代公民社会恰是社会契约理论的结果,同时也是反抗封建王权而产生的积极的概念。

  在近代以后,黑格尔与马克思对公民社会有新的见解(过去我们对黑格尔与马克思所说“公民社会”翻译为“市民社会”)。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历史阶段中,工人、工人社团与经济体(企业或国家)之间、经济体与经济体之间互相博弈、自由竞争的发展阶段。市民社会赋予工人自由的人身权利,但同时又被企业剥夺劳动成果。这种“市民社会”恰描述了资本主义从成熟到垄断过渡阶段的社会状态。

  在当代“市民社会”理论中,一些西方学者提出“国家—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在划清国家与社会边界的基础上,将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剥离出来。葛兰西把西方国家看做是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的结合体,“统治阶级不仅依靠暴力手段来维护国家权力,而且还借助于公民社会来促使公民对于国家事务的认同”。并且,国家通过文化上的霸权(文化领导权)来统治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更多起到的是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则将社会分为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四大子系统,其中的社会子系统即“公民社会”,起社会整合作用。哈贝马斯看到了在政府干预和商业化对社会各领域的渗透影响下,政治子系统与经济子系统功能出现了功能的重合。在此基础上哈贝马斯明确了三分结构——国家与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公民社会),其中私人自治领域又可分为私人领域(即进行经济活动的领域)和公共领域(即进行社会文化生活的领域),亦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又可划分为文学和政治两大公共领域。柯亨与阿拉托进一步进行了三分结构的划分,将社会划分为政治社会、经济社会与市民社会。“政治社会由以国家为中心的一系列政治制度所组成,包括政党、议会以及行政部分等。经济社会以资本积累为中心,涉及到财产权、商品交换等。”市民社会则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是由私人的领域(家庭)、团体的领域(自愿性的社团)、社会运动和公共沟通形式构成”。

  在当代以来,特别是1960年代以后,国家的干预伸向了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将原本属于私人的经济行为变成公共事务,导致了个人生活范围的不断萎缩。世界上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了经济调整和政治革新,国家限制部分企业的经济剥削、发展社会福利;与此同时,社会上民权运动与平权运动此起彼伏。在这个变化过程中,人们对“公民社会”产生了新的理解和新的定义,并成为新世代思想家对于社会政治生活的某种描述和指称。新的定义下,“公民社会”被视作这样的概念:公民社会指的是围绕共同利益,目的和价值观的集体行动空间,通常不同于政府和商业营利性行为者。公民社会包括慈善机构,发展非政府组织,社区团体,妇女组织,宗教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社会运动,联盟和倡导团体。(源自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在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社会中的“社会”一词更多的是指社会上非盈利组织和各种各样自治团体的总和。公民社会在当代西方社会是政府与私人领域、私人公司之外的“第三边”。

  二、“公民社会”概念在中国的思考

  对于我国来说,“公民社会”概念是一个舶来品,对于该词的理解,应着重与我国的历史与现实相结合,而绝不能生搬硬套西方概念。中国公民社会发展起源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治领域的深化改革。从经济角度来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非公有制经济也是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同时,国家也会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从政治角度来看,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的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从本质上就与资本主义社会不同。在明确国情的基础上,我们应采取诸多释义中更贴近我国实际的一种。

  现代的“市民”解读方式,反映的则是“公民社会”中经济的“私”的一面,其更多是与西方历史上资产阶级相关联,与我国实际不符。民间社会概念强调的是社会与国家的对抗,但在我国显然不适用。公共领域概念本身存在一定歧义,同样不适合用来界定我国的社会现实。人民社会概念有适合我国用语习惯的优势,但存在扩大了“公民社会”指代范围的问题,并且对法律概念的强调意味较少,而我国一直强调依法治国,因此也不适用于我国当前的现实。但人民社会概念强调将“公民社会”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思考值得我们吸取。

  反观公民,它是一个政治化、法律化术语且是一个现代概念,意味着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个人拥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现代社会强调的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关注,社会各成员应相互尊重信任、宽容妥协并平等合作,这正是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应具备的素质。并且我们可以看到自古希腊以来,无论是在古典、当代还是现代“公民社会”概念中,都包含有一定的公民在城邦、城市抑或政治共同体中参与公共活动的意味。因此,俞可平、何增科等学者认为,公民社会概念是一个更具现代性的词语,也更符合我国国情。俞可平在延续哈贝马斯对社会系统三分的基础上提出,“可以把公民社会当作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社会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何增科教授认为公民社会是指“公民们在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自愿结社、自由讨论公共问题和自主从事社会政治活动而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此定义不仅延续了哈贝马斯、柯亨与阿拉托的三分法结构,同时这一定义与公民社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与国家(政府)的互动与合作功能不存在冲突,更能体现出国家治理视域下对公民社会的讨论,强调的就是其作为治理主体在公共领域中自由、理性讨论公共事务的作用。

  “公民社会”概念及其代表性的非营利组织和市民团体自治模式在新千年之后逐渐进入中国,特别是环境公益、妇女权利和居民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其中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同时伴随着的是我们的政府处在政府职能转换和改革的历史阶段,社会结构、社会发展模式也处在转型期。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出现许许多多的新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恰处在传统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空白地带,在改革没有深入到的许多领域中,亟需社会组织的协助;而我国传统上又没有市民自治传统的情况下,这些管理的“缺失地带”被一些非政府组织和非盈利机构协助管理和处理。

  在之后的十几年间,对于“公民社会”的一些思考和争议持续至今。其中,王绍光的批评关注到“公民社会”的思想逻辑维度,“公民社会”概念本身是一个各种不同类型概念、不同类型组织和不同类型治理关系组成的混杂概念,不应该成为我国应当借鉴的社会发展模式,同时也不应当在我国大力发展。王绍光的主要发现在于,传统上西方对于非盈利组织的定义本身存在许多模糊的边界,使得“公民社会由非营利组织和自治团体组成”的概念出现了逻辑漏洞。在这个意义上,“公民社会”概念本身成为了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所利用的口号和手段。而王名的观点则侧重关于“公民社会”的社会实践维度。在王名看来,公民社会及其组织形态由于源自西方,它自身必然带着鲜明的西方色彩。然而,伴随着非营利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深入发展,一些内容并非完全是负面的。如果经过引导、管理和建设,是可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资源的。特别是多元的慈善机构和公益组织,为政府管理提供了有意的补充。

  三、公民社会与我国现实

  我们必须看到,公民社会是符合西方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模式的一种社会存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存在着市民自治与国家政治之间的二元结构,政府、企业与市民之间需要第三方介入管理,实现缓和阶级与族群矛盾、调和经济纠纷、减少社会治理成本等方面的职能。公民社会纵然在概念上有种种混淆不清的边界,但是在现实运作中,是符合西方政治生活现实的。

  塞缪尔·P. 亨廷顿认为 :“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我国正处在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经济利益、价值观念和利益格局出现分化,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群体性事件。这是中国政治和公共管理必须直面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然而,将西方的公民社会“移植”到中国现实发展中会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社会治理并不存在市民自治与国家政治的二元对立结构,我国的国家治理模式是以基层民主为基础,逐级人民政府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人民民主结构。在这种结构治理模式下,非营利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必须在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府的管理下行使职能。也就是说,西方公民社会的权利边界是政府与私人领域之外的“第三空间”,而我国不存在这样的第三方空间;人民团体是协助人民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组织,而不是第三方组织。

  其次,现有人民团体的发展必须与我国经济与政治发展阶段相协调。由于我国尚处在改革的深水区,国家发展仍面临经济、政治和环境等多出挑战。西方公民社会模式下,不同组织按照自身参与者的权利诉求无限度地要求权利并通过公共领域内的辩论实现治理的方式与我国现下的发展阶段并不匹配。经济与政治体制的改革要求以人民利益为目的,以政府为主导协调各方利益,人民团体在各方利益的协调过程中扮演协助角色。

  此外,发展中国特色的人民团体,对于中国的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尚处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时期,改革要求我们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伴随着许多利益矛盾,有些矛盾仍然面临激化的风险。因而,发展中国特色的、具有政治导向的人民团体,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具有积极的效果。

  总之,公民社会”是一个源于西方的、反映国家与社会关系、以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为基础的概念范畴。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的历史与现实中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其中的一些有益成分经科学分析和话语转化后可为我所用。忽视中国社 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试图以西方公民社会为参照,构设中国的“公民社会”、预设中国的发展目标以及实现的道路,这就会背离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目标,发展中国特色的人民团体,发挥应有的社会治理作用,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和人民幸福或会有积极的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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