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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解析与“公民社会”批判

作 者:张书琬       来 源: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
  在一些西方学者的观点中,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而组成的非强制团体,是体现市民利益和意愿的非政府组织,在政府部门无暇顾及到的地方,通过构建公民社会,可以使公民在社区活动中可以自洽,互相帮助。主张公民社会是独立于政府的个人和组织,不会受到政府规制和有廉洁风险,可以共享互帮互助。国内一些学者也认为公民社会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有异曲同工之处,发表观点主张借鉴和融合。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市民社会”的概念占据了绝大多数西方思想家的文本文献,如亚当·弗格森、黑格尔、马克思。而现在作为意识形态纲领与口号广泛讨论的“公民社会”概念实际上源于新自由主义意识的全球泛滥。在笔者看来,现在的“公民社会”思潮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并没有相同或相通的地方。且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中,应该警惕对于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误用和对“公民社会”概念不加批判的推崇。
  首先,从词源意义上来讲,“无论是叫‘公民社会’、还是‘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其实都是对同一个词的不同译意,即对civil society的不同翻译”“‘市民社会’的词源,最早可上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但当时是指一个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文化社会或政治社会;到马克思时代,‘市民社会’概念已主要是基于二分法基础之上,即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再经过20世纪30年代和80年代以来的葛兰西、哈贝马斯、柯亨等西方重要思想家的讨论与发展,此时‘市民社会’内涵已发生变化”,“市民社会”的定义为,一个区别于国家或政府系统、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因此,结合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无论是在当时的古希腊,还是卢梭的时代,关于“公民”一说还没有被广泛应用,或者说,还没有确切的内涵。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讲:“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由此可见,理论立场或立脚点从市民社会向人类社会的转化,是完成新唯物主义创立,实现新旧唯物主义转变的一件大事。相应地,澄清市民社会的含义,把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区别开来,就成为理解马克思新唯物主义区别于旧唯物主义的理论特质所在。然而,对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国内国际学界却颇多争议,一种较为流行的解读是:这一概念出自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作为一种物质关系和经济制度,或者在广义上泛指一切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或者在狭义上特指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在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特指资产阶级社会,是“私人利益的战场”,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原子化的、外在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彻底实现了个人主义的原则,个人的存在成为最终目的,在作为经济的现实的市民社会中,市民是平等的。但是平等并不意味着没有等级, 市民社会是私人生活的领域。“金钱和教育是这里的主要标准”,也就是划分私人等级的标准。在 《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从异化劳动出发对市民社会进行了批判分析。劳动的异化有四个面向,即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异化、劳动过程的异化、人与类本质的异化、人与人关系的异化。这四重异化表明了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民社会本身是一个异化的存在。
  其次,关于“公民社会”的错误观点认为,社会组织天然就应该与国家相对抗,并以社会组织的“自治”程度衡量其假想中的理想“公民社会”概念,并简单地认为这就是所谓的社会进步。认为公民社会一般包括不同的场所、人物和组织机构,以及多种程度的正规性、自治性和权力结构,运作于慈善机构、社区组织、宗教团体、专业协会、工会、自助组织、社会运动团体、商业协会等等非政府组织中。把公民社会说成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甚至充分条件。
  其实,这种观点忽略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情况,引导了错误的方向。在理论层面,这种观点当中的制度机构与政府,家庭和市场不同,但实际上,政府、公民社会、家庭和市场之间的界限是复杂、模糊,并且可商榷的。与西方的公民社会相比,社会主义社会当中应当以“人民社会”来定义相关的组织,“人民社会”由公有、公益、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所组成,“人民”注重公利和公益,但是并不排斥私利、私益。正是有了整体性的公利和公益,才有了每个人的私利、私益。“人民社会”将是中国特色现代化社会。在中国的“人民社会”中,即使是民主、人权、法治、自由的思想,也是中国特色而不是美国特色;中国文化学习借鉴西方文化,但它本身不是西方文化,中国思想也不是西方思想。
  中国的传统和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道路决定了国家和社会(含公民社会)的关系与欧美国家不同,当下中国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应该是“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王绍光,2013;邓正来,2002),不能将西方公民运动的理论简单套用到中国。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其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的目的就是“让人民过上好日子”,这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验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的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我们的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通过营造良好的环境,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培育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助力基层社区治理效能的提高。西方的 “公民社会”理论错误地假设国家与社会两者可能构成的竞争关系、合作关系与冲突关系,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继而发展出分析社会冲突与整合的三种框架:多元主义、法团主义、社会运动框架,强调塑造不受权力干扰、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公民社会,进而通过公民社会来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但是,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实现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方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的亦是回应人民的需求。党的二十大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显然,党的目标就是通过现代化的手段,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是推进社会治理转型的根本目的。(李友梅,2018)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转型实践,已经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构成了否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所指出的,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人民的现代化幸福生活是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的首要目标。
  最后,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公民社会是与宪政民主和个人自由主义的共生体,错误地认为国家干预会削弱公民自由和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参见Keane,1988)。实际上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西方社会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概念,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巨大局限性,它引发的一些错误思潮颇值得警醒,例如主张通过维护个人自由,进而维护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制度;主张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对立观,以及不恰当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立场(参见Ossewaarde,M.R.R.2006),等等, 如果使用这样的分析框架来观察中国社会现实,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偏差和谬误。以社会组织的发展程度作为衡量公民社会的标准,而他的公民社会概念,其中充满了预设的价值错误,其假设了国家和社会的对立观,认为政府的存在本身就是对“社会”丰富多样性的控制和削减,就会对广大人民群众不利。
  这些观点中提倡构建公民社会,是宪政和公民自由、民主的体现。但是,这种观点把公民社会的功能作用无限放大了,公民社会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政治改革的良药,这种“舶来品”并不适合中国社会的发展。其预设了公民社会的天然正确价值,缺乏对中国社会和国家之间关系的更客观、更丰富细腻的考察,忽视了中国的国情。新冠疫情防控的中国实践,证明了中国制度在对抗社会风险的优越性,对此提出了有力的反击。在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中国有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统领人民及民间组织共创美好社会。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强调,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人民民主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其中,“人民社会”是中国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与西方“公民社会”相比,“人民社会”更具优越性。其建设方法是不断改善民生,社会治理方法是坚持走群众路线。人民社会根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又创新于当代。只有凝聚13亿人民的力量,建立一个人人平等、幸福的社会生态。这就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公民社会,而是一种源于中国文化、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全体人民所构成的社会主义社会。
  在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下,“人民社会”是一个有效规避风险、更加安全安定的社会。过去几年,全国范围内迅速普及基本医疗保险,正在普及基本养老保险,这种风险分散机制增强了中国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人民社会”的理念不是照搬外国的“公民社会”,而是中国的“全体人民社会”,人民社会基于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国情,源于中华民族的创新,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共同构建一种新型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
  因此,中国的人民社会不同于西方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13亿人民共建、共享的人民社会,是实现伟大复兴的社会基础,是凝聚各族人民力量、实现中国现代化的最强大推动力。
  [1]邓正来. 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2]李友梅. 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转型的经验逻辑[J].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18(12):2.
  [3]王绍光. "公民社会":新自由主义编造的粗糙神话[J]. 人民论坛, 2013(15):4.
  [4]仰海峰. 市民社会批判:从黑格尔到马克思[J]. 哲学研究, 2018(4):9.
  [5]祖密密. "公民社会"思潮及其理论和实践误区[J]. 探索, 2018(2).
  [6] Keane J . Civil society and the state : new European perspectives[M]. Verso, 1988.
  [5]Ossewaarde,  M. R R . Citizenship in Civil Society?[J]. Journal of Civil Society, 2006, 2(3):199-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