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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预设价值的错误及其表现——对朱蒂·霍威尔分析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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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公民社会是与宪政民主和个人自由主义的共生体,错误地认为国家干预会削弱公民自由和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参见Keane, 1988)。实际上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西方社会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概念,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巨大局限性,它引发的一些错误思潮颇值得警醒,例如主张通过维护个人自由,进而维护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制度;主张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对立观,以及不恰当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立场(参见Ossewaarde,M. R. R. 2006),等等, 如果使用这样的分析框架来观察中国社会现实,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偏差和谬误。

其中朱蒂·霍威尔(Jude Howell)对中国社会组织的分析就是一个错误的案例。他预设了公民社会的天然正确价值,缺乏对中国社会和国家之间关系的更客观、更丰富细腻的考察,忽视了中国的国情。简言之,他以社会组织的发展程度作为衡量公民社会的标准,而他的公民社会概念,假设了国家和社会的对立观,认为政府的存在本身就是对“社会”丰富多样性的控制和削减,就会对广大人民群众不利。其中充满了预设的价值错误。朱蒂·霍威尔的错误观念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认为社会组织天然就应该与国家相对抗,并以社会组织的“自治”程度衡量其假想中的理想“公民社会”概念,并简单地认为这就是所谓的社会进步。

持这种观点的西方学者有很多。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一些欧美学者把公民社会说成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甚至充分条件。例如厄内斯特·盖尔纳(Ernest Gellner)就提出过, “没有公民社会, 就没有民主制度”,弗朗西斯·福山(2003)对此也深表认同,柏林墙倒塌后,他断定了自由民主制国家的胜利。他们错误地认为,应该重新关注公民社会,激发公民社会中的独立思想和声音,这是拯救“不完美国家”的关键(Weiss,Meredith L. ,2021)。但是,公民社会实际上是新自由主义编造出来的一个粗糙神话(王绍光,2013)。新冠疫情防控的中国实践,证明了中国制度在对抗社会风险的优越性,对此提出了有力的反击。

在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强调,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人民民主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第二,朱蒂·霍威尔还批评中国社会的“自治”程度不足。错误地认为自治程度是衡量公民社会力量和有效性的尺度,并认为这一概念定义了公民社会的空间。他误以为,中国在国家主导的背景下,民间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仅在界限上“漏洞百出”且模糊不清。他还以中国的妇女组织为例,认为这类社会组织提供了一个晴雨表,用以衡量国家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权力关系,简单地从权力对抗角度思考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他认为社会组织的“自治”程度很弱,而最享受“自治”的是那些未注册的社会组织。

朱蒂·霍威尔的错误在于:假设国家治理就是社会控制,误以为国家干预就会天然伤害社会的发展空间,进而伤害到大多数的人群发展,并天真地认为社会团体就可以自然地维护社会的善。这种假设忽视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这便是执政为民,为大多数人谋福利。

西方学者朱蒂·霍威尔对“公民社会”错误理解表现在:认为公民社会是一片不允许国家公共权威涉足的空间(私域),也是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基地(公域),让人们误以为“公民社会”是某种理想的社会类型,是重视与保护公民权的社会。将西方公民运动的理论简单套用到中国。但是,中国国情决定了国家和社会(含公民社会)的关系与欧美国家不同,当下中国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应该是“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王绍光,2013;邓正来,2002)。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国家,其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的目的就是“让人民过上好日子”,这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验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的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我们的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发展。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通过营造良好的环境,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培育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能力,助力基层社区治理效能的提高。

朱蒂·霍威尔的公民社会理论错误地假设国家与社会两者可能构成的竞争关系、合作关系与冲突关系,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继而发展出分析社会冲突与整合的三种框架:多元主义、法团主义、社会运动框架,强调塑造不受权力干扰、具有高度自主性的公民社会,进而通过公民社会来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但是,在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实现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方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目的亦是回应人民的需求。党的十九大重申:“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显然,中国共产党认识到现代化是一种手段,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是推进社会治理转型的根本目的。(李友梅,2018)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转型实践,已经对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构成了否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六中全会公报中所指出的,我们国家“在社会建设上,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大幅度提升,发展了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续写了社会长期稳定奇迹”。

参考文献:

陈一新,2021,《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人民日报》1月22日第009版。

邓正来,2002,《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福山,弗朗西斯,2003,《社会资本、公民社会与发展》,曹义编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第2期。

何增科,1994,《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演变》,《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

李友梅,2018,《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转型的经验逻辑》《中国社会科学》第11期。

马克思,199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王名,2013,《多重视角透析公民社会》,《人民论坛》第28期。

王绍光,2013,《“公民社会”vs.“人民社会”“公民社会”: 新自由主义编造的粗糙神话》,《人民论坛》第22期。

王绍光,2014,《社会建设的方向:“公民社会”还是人民社会?》,《开放时代》第6期。

俞可平,2006,《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Howell,Jude,2003,Women's Organizations and Civil Society in ChinaMaking a Difference,International Feminist Journal of Politics, vol.5,no.2, pp.191-215.

Keane, John ,1988. Despotism and Democracy--The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Civil Society and the State 1750-1850, in J. Keane (ed.) Civil Society and the State. London: Verso.

Ossewaarde, M. R. R. 2006,Citizenship in Civil Society? Journal of Civil Society,vol. 2, no. 3,pp. 199–215.

Weiss,Meredith L. ,2021, Can Civil Society Safeguard Rights in Asia? Asian Studies Review,vol. 45,no.1, pp.13-27.

(刘亚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