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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体性思想的当代关照

作 者:贺鸽       来 源:2016-10-25光明网

  马克思从现实的生活实践入手,对近代西方哲学囿于抽象、思辨领域内形而上学的主体性进行批判性解构,提出了在实践中不断生成、发展的具体、真实的主体性。从实践维度把握马克思主体性的内涵,这种主体性已跳出理论巢穴,成为感性、客观实践中的现实存在。

  马克思主体性思想的实践维度

  一是与自然的实践维度。人对自然的改造、实践是一个长期的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在生产力十分低下的自然经济时期,人类的一切活动盲目地依赖于大自然,人的主体性地位让位于强大的自然力。工业革命和自然科学的高速发展,使人类第一次成为全面支配自然物质对象的主体,自然界第一次真正摆脱最初的原始性,而成为人的实践活动的对象。超越了感性直观的生产实践,使人不再被动的臣服于自然界神秘莫测的力量,而是让自然成为“为我所用”的物质条件。马克思认为,人对自然的否定首先表现为一种妄自尊大、人为立法的主体性,在这种主体性中,外部自然的种种客观规律都毫无意义的被消融在主观规定中。人对自然的否定之否定,主要是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完成的。人通过实践认识、把握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进而利用客观规律使自然按人的方式服务于人,并为人所掌握和占有。在马克思看来,人与自然的实践活动具有主体与客体相统一的价值性。一方面,人按照自己的目的、意图进行生产实践从而影响客体的存在,并改变着整个周围的环境;另一方面,人对自然界的改造最终会影响主体自身,人类的生产实践受制于外在的客观规律,人的本质力量在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得到体现和充实。也正因如此,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实践活动中达到了辩证的和解、统一。

  二是与社会的实践维度。主体作为现实、具体的个人,不能仅看成是孤立的、单子式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开放式的、社会的存在。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精辟论述表明,人的主体性不是抽象空洞的自我意识,而是在现实的、历史的维度中,通过个体与他人、与社会的互动生成。

  人类通过感性、直观的生产活动保证其持续不断地存在,而离开了他人和社会的纯粹个人的物质生产活动是根本不存在的。个体通过实践活动与他人、社会形成紧密联系,从而确证自身的存在。马克思将人的实践活动放到社会历史的长河中进行考察,指出人是通过相互交往的实践活动来发展生产力、改变生产关系,正如“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这种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人类生产实践离不开交往,人类交往关系总是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生产实践和交往活动形成相互推动、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就是说生产力和生产方式息息相关,推动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不断发展。人与社会的交往实践体现着人的主体性的发挥,从社会实践角度来看待主体性,主体性就成为与他人共在的交互性、社会性。正是缘于人与他人、社会的这种交互活动,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进步。

  三是与自身精神世界的实践维度。人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未完成的存在,人的发展与生存实践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在自身的实践活动中寻求自我超越和自我追求。人超越自我的内在需要引导着自身的实践活动,人的实践活动为解决人的现状和理想之间的冲突提供了可能。在实践过程中,人类不仅将自在自然改造为满足人类需求的人造自然,而且使人自身得到改造、丰富和发展,从而趋向自由、全面发展的本质追求,也就是说“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人在实践活动中不断改造物质对象,同时又不断创造人本身,即人自身的生理结构和精神世界。人的生存实践活动体现着人的自由的发挥,同时也创造着人自身的自由。人通过生活实践,推动自身的能力和素质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其实也正是人不断变革自身、解放自身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正是作为主体的人对存在意义和自我价值的重新认识和构建。概括而言,人是主体自己创造的结果,也将在实践生存活动中不断超越、不断发展,从而不断凸显自由、全面发展的主体性。

  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基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践,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社会的生存实践是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相统一的探索过程。历史及现实证明,任何违背自然规律或企图跨越自然规律的行为都遭到了自然无情的报复。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必须坚持人的管理和指导地位,在承认和尊重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重新调整现阶段人们对于自然的价值排序,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互动关系,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过程中仍存在着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生态资源日趋紧张的现象。党的十八大提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正是对马克思人与自然实践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也是基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对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顶层设计。

  立足建设和谐统一的社会主义实践,妥善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马克思关于人与社会的双向实践观表明,人从根本上来说是具有社会属性的存在物,人的本质只有在与他人、与社会的实践活动中才能获得,单个个体的主体性往往通过群体的共同特征来体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并存、相互借力的共生关系,这是因为社会由个人组成,社会的进步、发展依靠个人的力量,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个人的生命意义和存在价值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到确证。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如果一味强调个人的自主性与创造性,忽略个人对社会的奉献与回报,这样势必导致个人利己主义的兴起,而这种损害他人与社会利益的行为最终又将以恶性循环的方式转嫁给个人,从而使得个人和社会都将承受彼此带来的伤害。因此,从实践角度来理解人与社会的关系,将个人与社会当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强调主体的社会属性,这是合理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实现和谐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

  面向社会主义精神生产实践,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马克思认为,人类的历史实践总是带有一定目的的对象性活动,而追求自由、平等、尊严和价值正是人的主体性的体现。结合实践,突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调动人民群众探索外部世界的热情与活力;另一方面保证人民群众对改造内部精神世界的渴望和向往,营造一种尊重个人价值、激励个人创造的民主社会氛围,有助于促进人民群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全体人民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爱好、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中国共产党人创造性地继承了马克思的实践主体性思想,将以人为本、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中应享有的各项权益,有力地保证和促进了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作者: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贺鸽

  【参考文献】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