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来 源:中国经济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对此,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副教授周毕文在中国经济网《经济热点面对面》节目中表示,缴存基数实行“限高保低”是对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双重限制,同时也是双重保障,既保障了职工的个人利益,又避免单位过度少缴或多缴公积金。
周毕文表示,比如一个职工的工资是7000元,拿到手的只有5000元,其中的2000元就是用于缴纳五险一金,而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金额比职工缴纳的更多。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影响着企业缴纳金额的多少,而企业缴纳这笔资金的多与少对企业的经营成本而言存在很大差别。
周毕文表示,如果将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定太低,单位需要缴存的资金就会很少。不利于公积金的资金池建立,也使单位在无形之中减轻和逃避了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周毕文表示,之所以限定缴存基数不能超过3倍,是为了避免有的单位将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定得过高。比如:有些单位经济收益特别好,但是职工的工资因为有总额的限制不可能有过多提高。有的单位就将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提高几倍来提高职工的收入,实际就是在变相给职工涨工资。表面上职工的工资确实不多,但是公积金的库存中却有一笔非常丰厚的资金。(中国经济网记者 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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