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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群体性事件治理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作 者:吴志敏       来 源:《学术论坛》2012年第7期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结构正经历着巨大而深刻的变革,因利益矛盾、利益冲突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渐增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群体性事件”是指在共同利益或愿望支配下的民众,出于表达主张、宣泄情绪、扩大影响、实现经济或社会目标等不带有明显政治性目的所采取的集体行动。它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的新难题,成为我国政府管理亟待解决的新挑战。

  一、语义界定与类型厘析:群体性事件的演变机理

  在很大程度上“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在国内外没有统一的称谓。在我国大陆不同时期有过“集众闹事”、“治安事件”、“紧急治安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及“群体性突发事件”等称呼,台湾学者一般称为“聚众活动”、“群众事件”、“群体事件”,西方学者则称为“集合行为”或“集群行为”等。因而,究竟何为“群体性事件”,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违法说。2004年中央办公厅下发的文件明确指出,“一定数量群众向有关单位和机关表达意愿或提出要求,通过围堵、聚集等非法方式形成的聚集、串联活动即为群体性事件。”它淡化了所谓的“社会危害性”,却强调了群体性事件的“非法性”。2.人民内部矛盾说。中央党校副校长王伟光教授认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指自身认为权益受损的群众通过罢市、罢工以及上访请愿、示威、阻断交通或械斗等严重影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3. 目的说或组织说。有不少学者持这种观点,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认为,群体性事件指基于某种目的的群众形成一定的组织,在特定环境下实施的静坐请愿、集体上访、阻塞交通、聚众闹事、围堵党政机关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邱泽奇教授则给出了如下界定:有一定人数参加的为达成某种目的而引发的社会性事件即为群体性事件。

  综合上述概念界定,笔者比较赞同于建嵘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有一定数量的群众,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他认为,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必须达到5人以上;聚集起来的群众,有基本的行为取向,但并不一定有共同的目的;有些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来的行为被法规或法律所明文禁止,对社会管治秩序、生活秩序或生产秩序造成了较大冲击。

  依据以上语义界定,对群体性事件进行新的类型学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群体性事件的本质。按照群体性事件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的群体性事件和消极的群体性事件。根据群体性事件特征、目的和行动指向,可以划分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纠纷、维权行为、有组织犯罪、社会骚乱等五类群体性事件。社会性群体性事件、经济性群体性事件、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和复合性群体性事件的划分,则是根据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而作出。依据群体性事件的不同性质,分为非法的和合法的群体性事件。非法的群体事件,按照危害后果不同又可分为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事件。根据地域大小的不同,群体性事件又可分为全国性群体性事件和地方性群体性事件。特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中等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则是依据参加群体性事件人数的多少作出的区分。

  二、社会转型与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动因管窥

  当下出现群体性事件是变革时代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我国社会加速转型的必然。群体性事件的存在与发展,既有现实社会外在的诱发因素,又有历史和社会矛盾内在变化的本质因素。

  (一)社会转型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基础性根源

  社会转型是指社会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转变的过渡过程。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政治体制由集权统一向民主分权、价值观念由单一向多元化、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全面转变的关键期。在这场历史性的变革中,我国经历着多重转变:从一个内向型、自我封闭的经济体系向一个开放型、国际化的经济体制转变;从一个以个人权威为基础的社会政治管理体制向一个民主与法制化的社会管理体制转变。社会转型中,一方面,社会结构的新旧要素相互交织,异质性增强,本身就孕育着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的因子,加之人们受不同价值观念的冲击与洗礼,极易导致价值体系的紊乱,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引发某些不合法的集群行为现象。另一方面,社会转型期社会分层加剧分化,层间的界线明显且固着化,增大了社会整合的难度。社会较强的流动性使本已存在的或不尖锐的矛盾加剧凸现、裂变,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了空间上的便利。此外,社会转型的实质是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适,那些对社会认同度低、在各种竞争与机遇面前无法与其他强势群体平起平坐的人很容易产生共鸣与响应,在某些因素的刺激下诱发成群体性事件。

  (二)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体制性根源

  社会转型时期,新的机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原有机制的作用越来越弱化。社会控制机制由政治为基础向以经济为基础的转化过程中,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无法回避的缺陷和局限性,我们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机制处于相对弱化的状态,导致不能有效控制的盲区必然存在。此种社会背景下,一些法律规范没能得到文化价值基础和社会关系的有力支撑,导致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现象的大量存在,难以发挥法律应有的功能。各种摩擦、矛盾和冲突得不到有效缓和与解决,在一定时间与范围内表现得异常激烈。同时,社会整合力量在社会分化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下难度加大,新的整合机制一时又难以形成,社会整合能力下降和社会控制机制失灵易引发大量社会失范现象。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调控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发展,正常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必然受到冲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三)群众根本利益受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实性诱因

  社会转型期是社会利益分化和重组的重要阶段,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发生的利益争夺。由利益冲突导致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如企业经营困难、转制、破产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不满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大量的征地拆迁事件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全国各地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征地补偿标准的偏低和混乱、征地后劳动力的安置问题和就业障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被拆迁民众的普遍不满,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讨薪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大量农民讨薪事件时有发生,他们多次采取极端方式如聚集闹事、跳楼威胁、封堵交通主干道和哄抢财物等,大大增加了处置工作的难度。瓮安、石首群体冲突事件等都一再证明,民众非正常死亡、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矛盾激化常常上升为群体性事件冲突。在社会矛盾和群体的博弈中,我们必须正视每一起冲突事件的发生,建立相应机制,遏制权力以及既得利益团体对人民群众尤其是对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侵害,消解社会矛盾和冲突。

  (四)腐败行为和官僚主义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政治性因素

  作为借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腐败破坏了基本的社会信用和公平正义,极易引发民众的不满。处于转型期的当下中国,不少农民的生活、生产条件很差,住房难、就医难、上学难长期困扰他们,有一部分民众甚至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在城镇有许多下岗职工,他们收入减少、生活困难。各级干部在这种情况下本应关心群众疾苦,为他们出谋划策、排忧解难。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干部管理执法不公,暗箱操作,为了攫取个人私利,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了群众的根本利益,导致群众不满和干群关系的紧张。有些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处理问题方法简单、方式粗暴,甚至回避问题,对有些矛盾冲突视而不见,对一些历史难点问题互相推诿扯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漠不关心甚至不理不问,导致矛盾越积越多、越积越深,极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三、抗争趋强与行为失范:群体性事件的表征考察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导致大量社会失范现象产生,呈现出主体的多元性、对抗的趋强性、组织的策划性、矛盾的复杂性等表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一)主体的多元性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当下,利益阶层属性在不同社会群体中逐渐分化,群体性事件因利益主体多元化导致参与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日益凸显。当前发生的众多群体性事件已涉及相关行业和不同领域,农村、城市、学校、机关、厂矿等都时有发生,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者、出租车司机、下岗失业职工、个体业主、环境污染受害者、企业中权益受损职工等社会各个阶层人员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群体性事件,这其中还包括学生、教师甚至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等群体。这种参与主体的多元化一方面说明了广大公民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利益意识的觉醒和强化;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我国的民主政治、法治建设尚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根本需求。

  (二)起因的多样性

  诱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如征地拆迁纠纷、劳资矛盾冲突,少数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和个别干部工作不力、执法不公等现象都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铁路、公路、城市建设、工业园区等大规模建设持续进行,因补偿、安置等引发的冲突接踵而至,围绕征用土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从现实看,聚众情况下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更容易产生非理性心理,部分民众特别是法律意识相对比较薄弱的群体把选择过激对抗性行为作为解决问题的首选。一些基层组织和少数干部对待已经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既不积极化解,又不及时报告,对群众的合理要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造成人民内部矛盾迅速激化,引发上访或群体闹事事件。

  (三)对抗的趋强性

  随着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不断增多和加剧,群体性事件的对抗程度日趋激烈。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后不同群体间“平均主义”的分配格局迅速瓦解,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贫富悬殊的不同群体,自认为受损的部分民众心理开始失衡,主观上加大了矛盾的对抗性。不断拉大的利益差距引发的矛盾冲突,如果得不到合理而有效的解决,“火药桶”容易在偶然事件中点燃,极易引发公开的聚众闹事。一些群众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思想,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极端甚至是违法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愤怒情绪。如因不可抗的自然灾害召集众多民众集体抗议;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全村的民众闹事;因一起刑事案件侦破不利,纠集众多人围堵公安部门,向公安机关施压;由一起医疗意外事故,聚众围攻医院等等。像此类破坏公共设施、阻断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的过激行为,表明当下的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新的特性,即对抗性趋强。

  (四)组织的策划性

  不少群体性事件的聚散进退都由相关的骨干分子和指挥者直接监控,表明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策划性不断增强。一些持续时间较长、参与人数众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组织化程度很高。他们往往事先周密部署、统一行动,利用网络论坛、QQ群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跨行业、跨地区的串联活动;有的还聘请相关专业律师,集资上访,采取静坐示威甚至是暴力对抗的行为吸引媒体关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抓住社会热点问题和我们工作中的一些失误,在民众与政府之间煽动对立情绪。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他们又借机渲染,大造舆论,鼓动更多的民众参与群体性事件,导致事件进一步升级恶化甚至失控。这种状况表明,社会生活中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矛盾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当前,如何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形成利益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和解决利益冲突的制度化机制,已经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挑战。

  (五)矛盾的复杂性

  从参与人数看,群体性事件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从涉及领域看,我国近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数省、市的城市、农村、企业、学校、机关等众多领域均有涉及;从参与人员来看,绝大多数是普通民众,但也不排除境内外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从引发的原因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产生既有经济原因和历史原因,也有政治原因和现实原因;从行为要求上看,往往是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要求相互交织、多数人的过激行为与少数人的违法行动相互交织;从发展过程看,群体性事件具有反复性、多层次与多阶段等特征。从根本上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的多元化决定利益群体构成的复杂性,使得各种利益矛盾冲突相互交织,大大增大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

  四、秩序重构与机制再造:群体性事件的调适路径

  我们所指的平息群体性事件以重构的“社会秩序”是指既有体制下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结构的适时调整。当然,群体性事件是一种体制外的社会行动,这种行动必然对现有的社会体制与结构造成冲击,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因而,构建和完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防控机制网络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构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宣泄减压机制

  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利益分化的时代,不同的利益群体对自己利益的不同表达和追求,构成了当今时代社会冲突的基本内容。大量事实昭示我们,不同群体利益贫富差距过于悬殊以及分配上的不平衡容易诱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政府部门必须建构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依靠经济、政治和法律手段进行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打击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既能提高经济效益,又能保证相对公平的收入分配,防止社会贫富差距过于悬殊。利益调整是改革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我们应统筹兼顾各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形成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以规避部分民众过大的利益损失,缓解利益矛盾与冲突,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必须建立必要的社会不满宣泄渠道。一方面,积极搭建畅通民众发表个人意见的平台与渠道。继续畅通民众来信来访渠道,发挥各种社会信息的报道和反馈机制,使群众表达、宣泄渠道更加多样化。另一方面,依法疏导群体性事件。我们要充分发挥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在有效控制群体性事态的背景下,允许民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如一定范围内批准相关的游行示威,类似这样的畅通宣泄渠道有助于缓解社会压力和社会良性发展。另外,利用媒体传播的力量和舆论宣传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引导。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允许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群体性事件并进行广泛评论,它有助于民众了解事实澄清流言,它有助于群体性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建立健全的社会监控和预警机制

  “社会预警机制即是对社会已经或即将发生的失序现象发出信号,希望引起社会公众和决策者的重视,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使社会运行状况不再继续恶化的一套方法与制度。”它是科学决策的可靠手段、是预防和解决矛盾冲突的重要基础、是社会稳定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大多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看似来势凶猛让人猝不及防,其实它在爆发之前都会有不同的征兆表现,往往都要经历一段时间的酝酿过程。一旦不能及时防范或纠正前期的偏离与失范现象,极易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障碍。倘若我们能有效监控社会矛盾和失范现象,及时准确地做出科学预判,就能防范群体性事件于未然,推动社会的良性有序发展。一方面,构建和完善重大问题预警机制,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开拓社会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情报信息网络,集中人力物力排查掌握各种不稳定性信息,积极预判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以便提前采取防范与控制手段。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社会指标体系,完善社会管理的监测指标,健全社会形势风险防范的例会制度,监测和评估社会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做到及时预警和有效防范。

  (三)构建完善的矛盾调处机制和失责必究机制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一旦排查发现重大社会矛盾和不稳定隐患,地方决策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相关情况,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做到应对措施到位、调处责任单位到位和责任领导到位,切时有效地解决矛盾冲突。构建完善多元化的矛盾调处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充分发挥各级行政机关和职能部门的作用,使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真正实现合法、有序、良性的发展。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是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前提。然而,在面对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时,有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往往麻木不仁、反应迟钝。面对群众反映的“难题”顾虑风险因素,存在着回避矛盾、侥幸过关的“鸵鸟”心态,出了问题多是“怕”、“包”、“捂”,往往贻误了最佳的处置时机。因而,政府的目标考核中有必要纳入这项工作。一旦发生聚众闹事甚至冲击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事件或集体越级上访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如果是在个人或部门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除了要处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培育规范的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缓冲机制

  社会保障机制是世界各国社会安定的“安全阀”和“减震器”。它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防线,有利于减轻市场竞争给贫困阶层和部分失业者带来的痛苦和冲击。不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源于群众的生活出现困难,基本生活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所以,进一步强化城市居民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和农村扶贫工作是当务之急,要逐步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的开支比例,有效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渠道,构筑覆盖更宽广的社会保障网,使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到教育、医疗、住房等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它是功在当下利在千秋的民心工程,必将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要保持社会系统良性有序地运转,有效防范与规避群体性事件,必须调动、利用和吸纳社会力量,建立社会自身的缓冲机制。社会转型期,国家与社会之间大量出现的组织与功能空白,有助于形成社会缓冲地带及社会缓冲机制的有效发挥,这种缓冲、消融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社会安全阀的功效。在各种社会中间组织中,志同道合的社会成员可以发表异议、交流思想,也可以发泄情绪、诉说委屈,有助于不同意见和不满情绪的及时表达、宣泄,避免矛盾冲突在民众中的过度压抑和集聚,有效缓解其跟政府的直接对抗程度。

  (作者简介:吴志敏,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