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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与男性的双重解放

作 者:梁景和 廖熹晨       来 源:《史学月刊》2012年4期
  

  【内容提要】 清末民初时期婚姻文化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并发展成为20世纪婚姻文化变革的第一次高潮。这一变革,是在“习俗救国”口号的感召下进行的。它既是西俗东渐后向西方学习的一个具体事项,也是对戊戌维新时期婚姻文化变革的一个继承,更是男女平权这一女性解放思潮引导下生活方式变革的重要体现。在清末民初时期,进步知识分子主张的新式婚姻观以及婚姻文化的变革,蕴藏着女性身体和精神解放的意义,亦蕴涵着男女平等、男女两性双重解放的意义,即人的解放的意义。这是中国传统“人伦文化”向“个性主义”文化转变过程中,在婚姻文化变革中的重要体现。

  【关 键 词】婚姻文化 双重解放 自由

  婚姻文化是指包括婚姻观念、婚姻行为、婚姻礼仪、婚姻生活等多方面内容的一个综合概念。近二十年来对于清末至民国时期婚姻文化的研究成果较多,如罗检秋从民国初年婚姻习俗中出现的新现象入手,讨论了社会变革时期,新旧婚俗剧烈冲突背后深刻的政治、文化原因①。左玉河从婚姻礼仪的角度考察民国时期婚俗的变化,由此借以说明民国时期新旧婚俗嬗变的特点②。而近几年来,不少学者开始从区域史视角讨论清末民初的婚姻文化,如王印焕通过对民国时期京津两市婚姻自由的实施进度的研究,指出两地婚姻自由所能普及的范围,只可达舆论与法规层面。家长在缔结婚姻中的决定权力以及不容毁约的传统习俗,都是婚姻自由实施的巨大障碍。以婚姻自由为核心的婚俗变革,在冲突与磨砺中艰难演进③。裴庚辛、郭旭红指出,婚俗的变化是民国时期社会变化的重要内容,但民国时期婚姻法对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有名无实;“新旧并存,中西共用”是这一时期婚姻习俗演变的主要特点④。整个20世纪是中国婚姻文化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时期,20世纪出现了几次婚姻文化变革的高潮,其中“清末民初”这个新世纪的最初年代是20世纪婚姻文化变革的第一次高潮,并体现了这一时期独具的变革特征。

  一 比较与新的批判

  清末民初时期,一些先进知识分子重新提出改造婚姻习俗的主张,认为“中国现在之婚姻,其不良之点,欲悉数之,殆更仆不能终”,故“非改良现在婚姻之制,微特夫妇之道苦,而其弊害之及于国家社会者,亦非浅少也”,而只有“改良婚姻,微独为谋社会之发达所当有事,亦为谋国家之进步所当有事也”⑤,把改造婚姻习俗与国家、社会的发达进步紧密地联系起来。

  我们把清末民初时期同维新变法时期作一比较。如果说维新变法时期,对封建婚姻习俗进行批判主要集中在几位“前识者”身上,那么到清末民初时期,这支批判的队伍已经扩展到一大批知识分子的群体身上。他们既包括国内的有识之士,也包括大批的出国留学生;既包括名扬遐迩的鸿儒硕学,也包括一批其名不扬的进步青年。其中赫赫声名者既有维新派巨魁梁启超,也有资产阶级革命派蔡元培、秋瑾;既有无政府主义者刘师培、何震、李石曾,也有进步学者金天翮、何大谬等。他们对传统的婚姻习俗深恶痛绝,感叹“世界皆入于文明,人类悉至于自由,独我中国,犹坚持其野蛮主义,墨守其腐败风俗,以自表异于诸文明国之外,遂使神明之裔濒于沦亡,衣冠之族侪于蛮貉”⑥!他们欲成为改造婚姻习俗的斗士,“发大愿,出大力,振大铎,奋大笔,以独立分居为根据地,以自觉的自由结婚为归着点,扫荡社会上种种风云,打破家庭间重重魔障,使全国婚界放一层异彩,为同胞男女辟一片新土,破坏男女之依赖,推倒专制之恶风,遏绝媒妁之干涉,斩芟仪文之琐屑”。而将“极名誉、极完全、极灿烂、极庄严之一个至高无上、花团锦簇之婚姻自由权,攫而献之于我同胞四万万自由结婚之主人翁”⑦!

  如果说维新变法时期的“前识者”还不是改造婚姻习俗的躬行者,那么清末民初时期,一些先进的仁人志士已经成为提倡婚姻习俗改革并能以身作则的典范人物。蔡元培和秋瑾都是其中的代表人物。1899年,蔡元培夫人去世,为其做媒续弦者很多,蔡元培想借此机会“改革社会风习、创导男女平等”,特提出五项征婚条件:“(一)女子须不缠足者。(二)须识字者。(三)男子不娶妾。(四)男死后,女可再嫁。(五)夫妇不相合,可离婚。”⑧在纲常名教狂泛横溢的守旧社会,勇敢地提出在常人看来是背逆伦理道法的征婚条件,尤其是“再嫁”、“离婚”两条,叫俗人骇怪不已。1900年蔡元培找到了黄世振女士,她天足、工书画、思想进步。蔡与黄女士在杭州结婚,并对婚礼有所改革,以演说会代替闹洞房。蔡元培在演说会上说,“就学行言,固有先后,就人格言,总是平等”⑨。这反映了他尊重女性人格,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可谓难能可贵。女革命家秋瑾1896年由父母包办与满身“无信义、无情谊、嫖赌、虚言、损人利己、凌侮亲戚、夜郎自大、铜臭纨绔之恶习”⑩的王廷钧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冷淡,毫无乐趣,使她处于“重重地网与天罗,幽闭深闺莫奈何”(11)的困境中,秋瑾曾隐喻自己嫁给王廷钧是“才女配庸人”、“彩凤配凡禽”(12),以致“一闻此人(即王廷钧),令人怒发冲冠”(13)。秋瑾再也无法忍受这种悲惨的婚姻生活,毅然与王廷钧决裂,“踏破范围去,女子志何雄?千里开础界,万里快乘风”(14)。于1904年只身赴日留学。此间,还有一批女进步青年陈撷芬、徐慕兰、宋雪君、庄汉翅、梁绮川等也纷纷与封建婚姻家庭生活决裂,成为封建礼教的叛逆者。

  如果说维新变法时期的“前识者”,对传统婚姻习俗文化还不能说已经完全做到系统、全面和深刻的理论批判,那么清末民初时期的志士们却做到了这一点。其中梁启超《禁早婚议》、陈王《论婚礼之弊》、履夷《婚姻改良论》堪称重要文献;另外,《中国婚俗五大弊说》、《自由结婚议》、《文明婚姻》、《婚姻自由论》、《禁早婚以强人种论》、《论婚姻之弊》、《再论婚姻》、《婚姻自由》、《婚姻篇》、《婚嫁改良》、《婚姻问题》、《说中国之婚姻》、《婚姻改进说》、《文明结婚》、《自由结婚》、《婚制改革论》(15)等均为专门论述变革婚姻习俗的力著;《女界钟》、《女界泪》、《秋瑾集》中对婚姻习俗的批判亦着力非浅。

  清末民初时期,先进知识分子在维新变法时期的基础上,对传统婚姻习俗进行了新的系统批判,这种系统批判构成这一时期婚姻文化变革的第一特征。言其大略,这种系统批判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1.父母主婚之弊。中国主婚之全权,实在于父母,“当其始,有所谓问名纳采者,则父母为之;至其中,有所谓文定纳弊,则父母为之;及其终,有所谓结褵合卺者,亦莫非父母为之”(16),而婚姻当事人却无容置喙之余地,即“不得任一肩,赞一辞,惟默默焉立于旁观之地位”(17)。这种专制婚姻,“使夫妇之乖违也”;“使家计之困难也”;“蹂躏人道也”;“误子女一生之发展也”(18)。此神州之一大污点也。

  2.媒妁之弊。媒妁者,“中国淫风之起原”,“自由结婚之大蟊贼也”。“夫媒妁者,古人以之比于鸠鸩,后世以之伦于谩妲。”做媒妁之人,大多乃趋附之徒,好事之辈。他们行于此道,只为博取厚酬,交欢豪族,财帛之外,他非所顾。故“短长其言,上下其手,事成则己任其功,事败则人受其祸,其心术与狐蜮相去无间矣”(19)。

  3.男女不相见之弊。中国古有男女不相授受,不相为礼之训条,盖男女不相见之制,由来远矣。交友之道,在于渐磨切磋,志同道合,矧终身为伴、长处一庭的夫妻之间,更当如此。那么以素无谋面、茫不知心之男女,一时之间,遽相配合,久而久之,“其反唇反目之事,固势所必有矣”(20)。且以素不谋面之辈,昔为行道之人而结床笫之爱,“天壤间闷杀风景之事,宁有过是耶?”琴瑟燕婉之好乃宇宙高尚纯洁之乐事,今以素不相识之人,蹂躏此等之风趣,“则闺房之内,直等地狱焉”。“以路人而骤作夫妇,则因性情才学之异,易致乖违,此势所必至矣。”故“为夫者不钟情于其妻,则狎妓蓄妾之风开矣;为妻者不钟情于其夫,则外遇私奔之事至矣”(21)。更为甚者,有些素无谋面之结为夫妻者,“情意不洽则气脉不融,气脉不融则种裔不良,种裔不良则国脉之盛衰系之矣”(22)。

  4.聘仪奁赠之弊。人类所以异于他等动物者,谓其价值不可以金钱计量也。尤为夫妻之道,宜以爱情结合,而不容夹入他种之观念。而中国婚姻习俗之一,即讲求聘仪奁赠,约婚之际,既存一博取金钱之心。故“且嫁女者,既问聘钱之有无;则娶妇者,亦将视妆奁之多寡”。择婚标准,不在才学品貌,惟问资产而已。于是有“以绝世才嫒,下嫁于枯杨老夫者”,亦有“痴汉偏骑骏马走,巧妻常伴拙夫眠”(23)之非和谐之事也。甚或“竞事纷华,互相凌驾,富者竭其脂膏,贫者亦思步武,相穹以力,相尽以财,不至于犬竭兔毙不止”,以至“庆贺未终,丧吊已至,爱情未结,怨仇旋生”(24),其污损人类情爱之价值,盖亦甚矣1

  5.早婚之弊。梁启超于1902年撰《新民议》文,其中有一篇为《禁早婚议》,认为“中国婚姻之俗,宜改良者不一端,而最重要者厥为早婚”。文中对早婚习俗作了深刻而又系统的批判,认为早婚之弊为“害于养生”、“害于传种”、“害于养蒙”、“害于修学”、“害于国计”等,可见早婚之祸“其剧而烈也”(25)!履夷的《婚姻改良论》也把早婚之弊归结为“修学上之害”、“经济上之害”、“品性上之害”、“不能事亲之害”、“不能教子之害”、“不能宜室家之害”等数端。早婚之弊要之为二,一则“种类以之大隳”,一则“国气因而不振”。

  6.繁文缛节之弊。中国婚俗的繁文缛节,于一婚之起,始则有之,中则有之,终则有之。“徒以一人之事,动劳百千之众,揆之公德,已属有亏;况以耳目之故,驱人于奴隶之域,上以病国,下以殃民”(26)。

  7.迷信术数之弊。“如命相、阴阳卜筮之类,以为婚姻为前世所定,实有神仙主之;媒妁说后,再求神示,作为媒妁的补充;遇有疑难,卜筮以决。结果,完全排除男女自己的权力,迫使青年男女在旧婚俗之下,服服帖帖,违拗不得”(27)。

  8.礼法婚姻之弊。“中国之婚姻,礼法之婚姻也”。与法律婚姻不同,法律婚姻优于礼法婚姻之处有三:“一则结婚离婚,均可自由,兼可再嫁;二则行一夫一妻之制;三则男女同受教育,男女同入交际场。”(28)

  清末民初时期,先进知识分子对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主要从上述八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批判,应当说这种批判切中传统婚姻问题的要害和本质,有益于中国婚姻文化的变革与进步。

  二 新婚姻观与新式婚俗

  清末民初时期,先进知识分子在对中国传统婚姻习俗批判的同时,又提出与之完全相对的婚姻主张,这些新的婚姻观念构成这一时期婚姻文化变革的第二特征。这些新式婚姻主张的要点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婚姻自由。“盖以婚大事,不可不慎重之,而慎重之之至,则非自男女自约自结不为功”(29)。“择婚思得自由”(30),不用父母强逼,媒妁说谎,一任本人做主。那种父母专制、媒妁撮合的婚姻是没有爱情的,没有爱情的婚姻是痛苦的,故“四百兆同胞齐享幸福,则必自婚姻自由始”(31)。此时还有人主张离婚自由,认为“夫妇以情交,以义合,情义未绝,虽死可守,而情义既绝,虽生可离”(32)。他们把离婚视为避免女子“一生之祸福荣枯恒持其良人为命运的自主之道”。故主张“男可再婚,女可再醮”(33)。

  其次,主张晚婚。梁启超曾根据统计学家的调查报告进行研究而得出结论,认为“愈文明之国,其民之结婚也愈迟;愈野蛮之国,其民之结婚也愈早”,“一国之中,凡执业愈高尚之人,则其结婚也愈迟;执业愈卑贱之人,则其结婚也愈早”。“故吾以为今日之中国,欲改良群治,其必自禁早婚始。”(34)也有人说得更为具体,认为“必年龄稍长,获有职业之后乃得婚娶”,以及“青年男女,其能入学读书者,虽在专门大学之学校,亦必俟其毕业,方许成婚”,并明确主张“男女之婚期皆限于二十五岁以后,庶乎其可矣”(35)。

  再次,革除买卖婚姻。中国以居女为奇货而必索要聘钱的婚姻流俗,无异于“贩卖鹿豕牛羊”。事实上,“红丝一系,期成连理之枝;黄金无权,难作鹊桥之渡”,所以“闺房之中,乃神圣洁净之地,断不容钱神之势力挽入其中也”!有人认为,人类婚姻历史要经历掠婚、卖婚、赠婚而进入自由时代。令人感叹的是,“今世文明各国,其婚姻之制已入于第四期矣。独中国之婚姻尚在卖婚时代。即此一端,中国人之品格,其下于他国人数等,已可概见矣”。故主张“欲增进国民之品格,则卖婚之制必不可不革除”(36)。

  最后,主张商定婚。即父母子女双方互相商榷,取得双方同意的折衷方案。这是从专制婚过渡到自由婚的一个容易被接受的婚姻主张。认为“婚姻之事,必不能以全权委诸父母;必也,先令子女得自由选择,而复经父母之承认,然后决定,斯最当矣”(37)。早年的胡适也主张实行“要父母主婚”,“要子女有权干预”的这种由父母子女双方互相商定的婚姻缔结形式,以避免“年纪既轻,阅历世故自然极浅”的青年人做出不合理的选择(38)。这种把父母的见识、阅历视为对缔结婚姻可起参考作用的婚姻主张还是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的。

  清末民初时期,由于进步知识分子对传统婚姻文化进行了理性的批判,使一些觉悟者开始改变传统婚姻观,婚姻习俗也随之发生了广泛的变革。婚姻习俗的广泛变化构成这一时期婚姻文化变革的第三特征。由于婚姻习俗变化较为明显,所以它在社会生活中已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对清末民初时期婚姻习俗演变状况作一历史考察,以了解其变化的大致情景。

  1.自由婚与同意婚的出现。清末民初时期,虽然还很少自由恋爱和自由结婚的,但有人已在观念上发生变化,“主自由结婚之说”者,“尤所不免”(39)。有些先进青年认为自由结婚是文明开化和进步的体现,并勇于付诸行动。无锡一男聘结一女,已择日迎娶。女方寄信告之男方,说这门婚事是家兄一人之意,本人死不顺从。男方晓知真相,退还庚帖。可见当时已经有人树立了婚姻自主的新观念。这件事被人喻为“女权发达之嚆矢,婚嫁文明之滥觞”(40)。当时有些“因奸毙命之案”,不少是因“童年完娶,女长于男”,女子秉性稍有偏转,往往走入“邪途”,便有与奸夫合谋杀夫之事。这些现象也被一些人视为“无自由结婚所致为多也”(41),而对此表示同情。有些青年不顾社会习俗的束缚和家长反对,执意要求解除包办婚姻,醉心于自由恋爱。民初上海青年,“亦有男女先自认识”,经过自由恋爱,彼此相许,再“订约成婚”(42)的。四川青年男女也以“唱歌山坳,其歌男炫以富,女夸以巧”的方式来表达双方的爱慕之情。当“相悦订婚”,便“宿于荒野”,“遂为婚”(43)。通过男女会晤、自由恋爱,进而达到自由结婚成为清末民初时期婚姻生活的新事物。河南信阳,出现“入民国,男女自由结婚”(44)的新婚俗。河北盐山县,“民国以来,蔑古益甚,男女平权之说倡,而婚配自择”(45)。自由婚姻还表现出多种形式,有双双离家逃往外地的;有“师生为偶”,不避物议的;也有因婚姻不如意而自刎身亡的;还有不满意对方家境、相貌及道德品行而赖婚或退婚的,这在清末上海的“通脚”习俗中体现得最为典型(46)。清末民初时期还出现了同意婚,“男女相慕悦,禀告父母,请介绍人转述意见,双方许可,定期举行结婚仪式”(47)。或“先由男子陈志愿于父母,得父母允准,即延介绍人请愿于女子之父母,得其父母允准,再由介绍人约期订邀男女会晤,男女同意,婚约始定”(48)。四川江律“有用新式婚礼者……男女经介绍人之传达,互得同意后,乃各告于父母为之主婚,或直由父母提起者,亦必经男女自身许可。盖主张婚姻自由也”(49)。这一时期,家长和子女双方互为认可的婚姻缔结方式还是比较容易被人接受的。自由结婚给青年男女带来了无限喜悦。当时有一首《自由结婚纪念歌》就反映了青年男女的喜悦心境,歌词为:“世界新,男女重平等,文明国,自由结婚乐。我中华,旧俗真堪嗟,抑女权,九州铸铁错。想当初,妇道立三从,依赖性,养成种劣弱。到如今,二亿女同胞,颠不刺,黑狱终沦落。最可怜,淘汰听天然,难怪他,红颜多命薄。想起来,惨酷真非常,吁嗟乎,仁圣何不作。”“破题儿,革命自婚姻,当头棒,风光先恢拓。廿世纪,祖国新文明,有心人,毅力来开幕。我同志,为社会牺牲,自由神,呵护脱束缚。曾记得,交换指环时,最快意,爱敬莫人若。”(50)

  2.出现自觉的自由离婚与自由再嫁的婚姻现象。夫妻有隙,佳偶成为怨偶,那么离婚可谓一条出路。清末民初时期的婚俗变化体现了这一点。“这时的法庭诉讼,男女之请求离婚者,实繁有徒,此皆前此所未有”(51)。各地离婚案件渐多,浙江镇海“离婚之案,自民国以来,数见不鲜”(52);浙江遂安“近自妇女解放声起,离婚别嫁亦日益见多”(53)。在河北雄县,“近年以来,离婚之诉,日有所闻”(54);上海“审判厅请求离婚案多”(55)。另外,再嫁风气也日渐增多,有些女子已“不以再嫁为耻”(56);有的寡妇通过社交活动,还尝到了自由恋爱的乐趣(57);福建邵武县,“夫死再嫁,视为固然。甚有一而再,再而三者”(58)。杭州亦“再娶再醮之风通行”(59)。

  3.开始注重婚姻法规和婚姻契约。1915年,司法部附设的法律编查会,先后制定民法草案。关于婚姻制度方面,《民律亲属篇草案》第三章有详细规定,其中有改革“早婚”、“重婚”、“离婚”等婚姻习俗的内容,如“男子未满十六岁,女子未满十五岁,不得成婚。”“有配偶的,不得重婚”;“夫妻不相合谐,而两愿离婚的,得离婚”(60)等。这一草案虽未成为正式法典,但具有法律效力,而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民初有些地区还专门制定婚礼草案和法规,作为人们婚姻生活所应遵守的依据。河南信阳县《民国礼制草案》中的《婚礼草案》中就有关于“订婚”、“通告”、“结婚”、“谒见”(61)等具体规定,要求人们遵守。另外,有些社团组织制定一些规章来约束自己的会员,如民初成立的并受孙中山、蔡元培、袁世凯、章炳麟等44人赞成和支持的“中华民国家庭改良会”,在其《暂行草章》第一章中“关于实行改革之条件”的九项内容里,就有四项涉及婚姻习俗的改造,即“婚姻自由,但非达法定年龄不得结婚”;“厉行一夫一妻制”;“守义、守节、守贞听其自由,父母翁姑等不得强迫行之”;“衣食住及其他需要者若婚丧宴会,崇尚节俭”(62)。这种法规的效力无疑对婚姻习俗的变革起到推进作用。这一时期有人开始注重履行一种契约婚姻,从某些方面看这是婚姻生活文明化和现代化的体现。孙中山和宋庆龄的契约婚姻最为典型。1915年10月25日,孙中山和宋庆龄在东京律师和田瑞家举行婚礼。他们委托律师和田瑞到东京市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由这位律师主持签订了婚姻誓约书。誓约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孙中山、宋庆龄和律师和田瑞各保存一份。中国历史博物馆于1962年从私人手中征集到这份誓约书。它纵11.25厘米,横17.25厘米;朱丝栏,全叶24行,墨书日文22行;中缝有上鱼尾;栏外左下角印有篆体字“东京榛原制”,作腰圆戳记状。原件已装裱成卷,卷尾状有余纸,以备题记。誓约书译文全文如下:

  一、尽速办理符合中国法律的正式婚姻手续。

  二、将来永远保持夫妇关系,共同努力增进相互间之幸福。

  三、万一发生违反本誓约之行为,即使受到法律上,社会上的任何制裁,亦不得有任何异议;而且为了保持各自之名声,即使任何一方之亲属采取何等措施,亦不得有任何怨言。

  上述诸条誓约,均系在见证人和田瑞面前各自的誓言,誓约之履行亦系和田瑞从中之协助督促。

  本誓约书制成三份;誓约者各持一份,另一份存于见证人手中。

  誓约人孙文(章)

  同上宋庆琳

  见证人和田瑞(章)

  千九百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63)。

  这种契约婚姻在当时还是极为个别的现象,但它却是中国婚姻史上婚姻缔结方式走向文明的开端。

  4.婚姻礼仪的变化。“鉴于盲婚之痛苦,礼文之繁缛,金钱之虚耗,从而改良之”(64)。清末民初时期,“新式婚礼,较旧为简”(65)。旧婚礼如坐花轿、拜天地、闹洞房、回门等传统的婚姻礼俗开始了部分改革,而趋于文明结婚。

  北京当时的新式婚礼形式:“结婚之前,男女交换戒指,即为订婚证物(亦有于结婚日交换者)。娶时,多在公园会馆饭庄等处。门首悬旗结彩。富者更有花坊,庭设礼案。新郎新妇与主婚证婚介绍各人及音乐部来宾,均有一定席次。迎娶不用喜轿仪仗,而改以花车(马车结彩)。间有辅以军乐者。其仪式,则有读颂词婚证,用印,夫妇交拜,致谢主婚证婚介绍人来宾及谒见亲族,所行之礼惟于尊长叩首或三鞠躬,余均一鞠躬,间亦有用拜跪礼者。更有以旧式改良者,乃将旧礼之过繁及无甚关系者悉删之。如迎娶仅用喜轿一乘,鼓手若干名,不用一切仪仗是也。”(66)这是对北京当时婚姻礼仪变革的记载。

  杭州婚姻仪式的变更:“易拜跪而为鞠躬(惟对翁姑、岳父母仍行跪拜);易家庭而赁旅馆;易小礼而用证书;易媒妁而称介绍;易凤冠而披兜纱;易花轿而坐汽车;易行人而用军乐;易挽拌而为傧相;易鼓吹而弹钢琴;易聘礼而换饰物(戒指);易喜果而为纸花;易闹房而为演说。”(67)此时其他各地文明结婚的仪式记载颇多,大同小异,其情形大致如下:“一、司礼人入席。二、奏乐。三、男女宾入席。四、男女主婚人入席,面外立。五、证婚人、介绍人入席,左右对立。六、新人入席,面内立。七、奏乐。八、证婚人读证书。九、证婚人用印。十、介绍人用印。十一、新郎新妇用印。十二、证婚人为新郎新妇交换饰物。十三、新郎新妇对立,行三鞠躬。十四、新人致谢证婚人、介绍人,行三鞠躬礼。十五、奏乐。十六、新人向男女族尊长行三鞠躬礼。十七、新人向男女宾致谢,行一鞠躬礼。十八、男女宾致贺,行一鞠躬礼。十九、新人退。二十、奏乐。二十一、男女宾退。二十二、司仪员退。礼毕。”(68)这种文明结婚,清末民初时期“倡于都会商埠,内地亦渐行之”(69)。有些青年男女以此为荣,“无媒婚嫁始文明,奠雁牵羊礼早更。最爱万人齐着眼,看侬亲手挽郎行”(70)。新式婚姻礼仪受到人们的称羡,“梳一东洋头,披件西式衣,穿双西式履,凡凤冠霞帔锦衣绣裙红鞋绿袜,一概不用,便利一;马车一到,昂然登舆,香花簇拥,四无障碍,无须伪啼假哭,扶持背负,便利二;宣读婚约,互换约指,才一鞠躬,即携手同归,无嫔相催请,跪拜起立之烦,便利三”(71)。在一定程度上,文明婚礼比之繁文缛节的旧式婚礼要文明方便进步得多。安徽“改良风俗会条约”规定:“女子新嫁拜跪为劳,除庙见及拜见翁姑外,所有夫家亲族戚友相见时,只以鞠躬为礼,并禁止闹房恶习”,“女族探三朝者,人到不必礼,到男家亦不必答礼”(72)。另外,有些信奉西教之家,结婚时往往借教堂为礼场。请牧师或神父为证婚,其礼节亦至简单,“先由主婚及来宾新郎新妇唱赞美诗。主婚者问两方面之愿否,而后宣读证书,祷告上帝。次新郎新妇行谢上帝礼,并宣读志愿书,读时必须握手。主婚者复为新郎新妇交换饰物,并各唱赞美诗,礼毕,然后退”(73)。塘沽有一对青年男女结婚,先到教堂经牧师点礼,男女学生唱诗,场面隆重热闹。礼毕新婚夫妇乘马在牧师夫妇和朋友们的陪送下回到新家。这在当地“颇称奇异”,认为“较之旧有之婚礼文明多矣”(74)。我们暂且不论这种婚礼在中国是否切用,但它足以说明当时已经有人开始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改变中国的传统婚姻礼俗了。

  5.婚礼服饰的变化。清末民初时期在婚礼服饰上出现西化现象,有些青年执意追求穿戴西式衣帽。《妇女时报》第二号登一照片《刘君吉生与陈女史定贞本年四月二十三日新式结婚时之摄影》,第七号又登《赵月潭君与张爱墨女士文明结婚摄影》,第二号同时登一“保存国粹”的照片《中国旧式结婚》,与其对照。从这里可以看出婚礼服饰的变化。中国旧式结婚的照片上,男女各自站立,男女体间留有空隙,男穿对襟长袍,脚蹬元宝鞋,头戴礼帽;女穿绣缎长袍,长纱蒙面,头戴凤冠。新式结婚的照片上,男女挽手臂,男穿西式大衣,无帽梳分头,穿皮鞋;女穿新式婚礼服,白纱披头(75)。这里反映了当时在婚礼服饰上也有了新变化。

  6.婚俗删繁就简以求节俭。清末民初时期,婚礼讲求删繁就简,既是为了节简易行,也是为了戒奢崇俭,开明家庭已不看重聘金和妆奁,“婚礼务求节俭,以挽回奢侈习俗,而免经济生活之障碍”(76)。有的地方,“订婚之礼简于旧俗,结婚之所不必定于男女之家,凡公地皆可焉”(77)。民初有些地区重新制定婚礼改良规则,力求简便和节俭。云南大理县的“婚礼改良风俗规则”中规定,“仅请媒人往拜,不用财礼”,“听男家量力行之,女家不得争执”,“女家制备嫁妆,多寡自便,不得要求男家铺妆。如女家不愿接聘金,请男家办理者,只听男家之便,不得争执”,“女家送亲,不得苛派男家雇轿,备牌伞等事,如女家愿用,只得自备”,“婚嫁贺礼,银钱、茶糖,丰约从便,惟色银、首饰、贺对概行禁绝”(78)。安徽“改良风俗会条约”规定:“婚姻论财夷虏之道,往往男家较量妆奁,女家争论聘礼,自后应以俭约为主”,“娶亲者宜开茶会,娱宾。不特举动文明,抑且节财省事”,“娶亲者除备亲迎花轿提笼外,其余仪仗品物不必多具”,“娶亲者不必请陪郎”,“娶亲者可以随时往来岳家,不必备礼物,岳家亦不必具酒食请陪客”,“婚嫁各家宜声明不收礼物,只收祝词,如亲友戚族厚情过爱,不妨择送适宜之品,从前帐联牲醴串炮针黹各种无用之物概行免除”(79)。这些规划反映了人们对婚礼务求简俭去奢从朴的愿望。有些人已经力行“一切嫁妆愈切用愈好”;娶亲时不择日期;娶过门时也不用执事;有些人订亲前就明文要求“聘娶仪节悉照文明通例,尽除中国旧有之陋俗”(80)。有些地区如南京,“民国以来,礼从简约”(81)。奉天“绅之族损益繁缛,酌剂中西仪节,谓之文明结婚”(82);四川泸县,“实行自由结婚者,其仪节简而易行,用费亦少,谓之文明婚礼,不必举行于家,而在公共场所矣”(83);江苏武进民国以来,为俭节方便,“往往有借旅馆及青年社行结婚礼者”(84),以上均可称为“嫁娶从俭之好现象也”。

  7.婚姻媒介方式的增新。随着婚姻自由呼声的高涨,这时的媒介方式有所增新,出现了“通信订婚法”。首创者为上海青年王健善,他在《女子世界》杂志的第二年第二期的扉页上刊登一封《敬告女同志》的公开信,主张“由男女互通信,先各抒衷曲,质疑问难,徐议订婚”并宣告“创法请自我始,敢告女同志,如欲与余通信,可照下开住址邮寄,信到誓不示他人,并望亦示地址”(85)。这时期上海的新式婚嫁礼俗中,的确出现了一些“通信订约”(86)的青年男女,这无疑有利于婚姻自主风气的形成。清末民初时期是不缠足运动的重要阶段,不缠足会遍及各地。有些不缠足会又是天足女子的婚姻介绍所,其中设主婚人来管理天足女子的婚姻问题。《竞业旬报》在介绍天足会的办法时说:“天足会内的会友,互通婚姻,使彼此毫无嫌怨,人皆乐从。”(87)不缠足会在天足女子的婚配问题上,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以上我们可以看到清末民初时期的婚姻习俗的确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种从婚姻内容到婚礼形式对封建婚俗的否定是传统社会难以想见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把这一时期看做是20世纪婚姻文化变革的第一次高潮。

  三 局限与意义

  清末民初时期婚姻文化的变革,是在“习俗救国”口号的感召下进行的。它既是西俗东渐后向西方学习的一个具体事项,也是对戊戌维新时期婚姻文化变革的一个继承,更是男女平权这一女性解放思潮引导下生活方式变革的重要体现。这一时期的婚姻习俗虽然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仅仅是个开端,它绝不是想象的那样广泛和普遍,其历史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当时,“旧式婚姻居十之七八,新式者不过十之二三”(88)。婚俗变化的局限性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地域上的局限性,城市强于农村,大城市如上海、广州强于内地省会城市,东南沿海又强于内陆,对于文明结婚,“城市内结婚多仿行之;乡间仍不多觏也”(89)。“新式结婚,城市间有之,乡间尚未见也”(90)。显然这同自然经济解体的速度,受西方文明影响的强弱,以及人们受教育的程度及文明程度关系甚大。

  其次是作为不同阶层的人的局限性。“士为四民之首”,这一阶层是社会变革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也是社会其他阶层行为方式的榜样。清末民初时期婚姻生活的改变是由先进知识分子率先行动的,其他阶层尤其是农民阶层则相当迟缓,甚或处于静止状态。当然各阶层内部亦不尽相同,知识阶层中也有思想顽固、观念守旧者。有些知识分子的思想深处也反映着双重层面。章太炎1913年曾提出三项征婚条件:“一、须文理通顺,能作短篇;二、须大家闺秀;三、须有服从性质,不染习气。”(91)章太炎征婚时已是民国成立以后,他的征婚条件显然与当时自由平等博爱的时代要求及他本人革命家的身份很不相称,这反映了他的思想深处对封建文化的感情瓜葛。胡适双重的思想性格在他的婚姻观和婚姻生活方面也有反映。胡适在《竞业旬报》25期发表《婚姻篇》一文,对传统婚姻习俗进行了批判:“中国男女的终身,一误于父母之初心;二误于媒婚;三误于算命先生;四误于土偶木头。随随便便,便把中国四万万人,合成了许许多多的怨偶”(92)。但他对由母亲做主、与江冬秀定亲这桩他本人并不满意的包办婚姻却采取了“容忍迁就”的态度。他是为了尽孝,是为了不伤母亲的心,最终与江冬秀成婚。胡适曾在信中说:“吾之就此婚事,全为吾母起见,故从不曾挑剔为难(若不如此,吾决不就此婚,此事但可为足下道,不足为外人言)。今既婚矣,吾力求迁就,以博吾母欢心。吾之所以竭力表示闺房之爱者,亦正欲令吾母喜欢耳。岂意反以此令堂上介意乎。”(93)可见胡适的婚姻主张与他的婚姻生活并不是完全统一的。觉悟了的知识分子尚且如此,受封建文化束缚极深的其他阶层便可想而知了。

  再次,是新旧掺和的局限性。中西婚俗的掺杂也反映了婚俗变化的局限和不彻底。如“浦东人之婚礼,泰半沿用旧俗”(94),穿了西装去行叩首礼的有之,穿了凤冠霞帔、袍褂补服去行鞠躬礼的亦有之。江苏宜兴“民国以来,政体虽改,而新郎之戴顶履靴者仍属有之。然亦有喜学时髦,著大礼服,戴大礼帽,以示特别开通者。最可笑者,新郎高冠峨峨,履声橐橐,在前面视之,固俨然一新人物也,讵知背后豚尾犹存,红丝辫线,坠落及地(乡俗新郎辫线多以红丝为之)。又有所谓陪宾者,新郎之护卫也,多亲友任之,通常四人。此四人中,有西装者,有便服者,有仍服清朝时礼服者,形形色色,无奇不有。及新郎奠雁(新郎至女家朝婚帖行四跪四叩首礼,日奠雁)仍行跪拜礼。其跪拜时,先脱礼帽,交代陪宾后,再听赞礼者之口令而跪拜焉。此种非驴非马之礼制,殊可笑也”(95)。此外,传统婚俗还普遍存在,浙江萧山“婚姻尚媒妁,一切皆父母主之,毫不容子女置喙。设出一言,则戚党族闾,传为怪事。至如自由结婚,自由恋爱,更非梦想所能及”(96)。兰溪也是“婚嫁全凭媒妁之言,文明结婚实属罕闻”(97)。北京很多崇尚旧俗的家长也依旧恭请“星命家”测重男女双方的“八字”,取“龙凤帖”合婚,保持着传统的婚俗。这种婚俗特征恰与清末民初时期那个新旧交替的时代相吻合。

  总之,当时中国相对而言“举行文明结婚礼者,尚不多见”(98)。尽管如此,清末民初时期婚姻文化的变革还是非常凸显的,并成为20世纪婚姻文化变革的第一次高潮。

  清末民初时期婚姻文化的变革的意义在当时知识分子看来就是在“男女平权之说”的旗帜下,追求“男女重平等”的社会生活,最终真正达到“妇女解放”的目的,这无疑是正确的。在中国传统的“男权”社会中,男女不平等,女子受压抑,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婚姻生活中亦不例外。在清末民初时期,进步知识分子主张的新式婚姻观以及婚姻文化的变革,其中蕴藏着女性在变革婚姻生活中身体和精神解放的意义,亦蕴涵着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意义。然而它的深意并非仅仅如此而已。我们还应挖掘出蕴藏其中的男性解放的深刻主旨。传统中国一般视为男权社会,这是相对而论,是男女两性相比较而言。事实上在传统的“三纲”社会,大多数男性也是受压抑被奴役的,同样需要身心的解放。在传统中国社会的婚姻生活中,男性只有相对的“七出”的权力,其他的婚姻权力不在自己的手中,而是被他人控制的。当我们看到清末民初时期的新式婚姻主张时,所提倡的婚姻自由是当事者的自由,而非仅仅为当事女性的自由,也包括当事男性的自由。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清末民初时期婚姻文化的变革蕴藏着女性与男性双重解放的意义,即人的解放的意义。这是中国传统“人伦文化”向“个性主义”文化转变过程中,在婚姻文化变革中的重要体现。

  【注释】

  ①罗检秋:《民国初年的婚俗变革》,《妇女研究论丛》1996年第1期。

  ②左玉河:《由“文明结婚”到“集团婚礼”——从婚姻仪式看民国婚俗的变化》,薛君度、刘志琴:《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6~238页。

  ③王印焕:《试论民国时期京津两市婚姻自由的实施进度》,《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④裴庚辛、郭旭红:《民国时期的婚嫁习俗与婚姻法》,《兰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⑤履夷:《婚姻改良论》,《留日女学会杂志》第1期,1911年5月,转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838~842页。

  ⑥⑦(16)(17)陈王:《论婚礼之弊》,《觉民》第1~5期合本。

  ⑧⑨陶英惠:《蔡元培年谱》上,台北,“中研院”近代史所1976年版,第72~73、80页。

  ⑩《致秋誉章书·其三》,《秋瑾集》,中华书局1960年7月第1版,第36页。

  (11)《精卫石·第一回》,《秋瑾集》,第125页。

  (12)《精卫石·第三回》,《秋瑾集》,第142页。

  (13)《致秋誉章书·其一》,《秋瑾集》,第33页。

  (14)《精卫石·第六回》,《秋瑾集》,第158页。

  (15)分别见《中国新女界杂志》第3期;《女子世界》第11期;《女学报》第2期、第3期;《广益丛报》第188号、第82号;《安徽俗话报》第16期、第18期;《白话》第2期;《竞业旬报》第24期、第14期、第28期、第40期、第20期、第15期、第30期;《新世界学报》第14号。

  (18)吴贯因:《改良家族制度论》(续),《大中华杂志》第1卷第4期。

  (19)(20)(22)(24)(26)(29)陈王:《论婚礼之弊》,《觉民》第1~5期合本。

  (21)(23)履夷:《婚姻改良论》,《留日女学会杂志》第1期。

  (25)《禁早婚议》,《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57~365页。

  (27)《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第1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72页。

  (28)何震:《女子解放问题》,《天义报》第7~10期,1907年9月1日、10月30日,转引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下册),第961页。

  (30)吴贯因:《改良家族制度后论》,《大中华杂志》第1卷第6期。

  (31)金一:《女界钟》,上海大同书局1903年版,第81页。

  (32)亢虎:《忠告女同胞》,《民立报》,1911年6月8日。

  (33)《男女平等之原理》,《清议报全篇》卷25,附录1。

  (34)《禁早婚议》,《梁启超选集》,第362~363页。

  (35)(36)(37)履夷:《婚姻改良论》,《留日女学会杂志》第1期。

  (38)胡适:《婚姻篇》,《竞业旬报》,第25期。

  (39)傅熊湘:《醴陵乡土志》,“第四章风俗·五婚嫁”,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影印版,第48页。

  (40)《中外近事·婚嫁自由》,(天津)《大公报》,1903年9月26号。

  (41)《中外近事·婚配定例》,(天津)《大公报》,1903年12月5号。

  (42)汪杰梁:《上海婚嫁之礼节·新式婚嫁之礼节》,《中华妇女界》第1卷第4期。

  (43)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365页。

  (44)《重修信阳县志·31卷》,民国25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227页。

  (45)民国《盐山新志》第25卷,“故实略,谣俗篇(下)·四礼·右风俗”,民国5年铅印本,第3页。

  (46)参见王贤淼、吴福文:《带有特殊性的旧上海婚俗》,《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

  (47)《平乐县志》第8卷,民国29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第1004页。

  (48)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婚姻类),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987页。

  (49)民国《江津县志》第11卷,“风俗”,《中国地方志集成》第45册,巴蜀书社1992年版,第789页。

  (50)《复报》第5号,1906年10月。

  (51)无妄:《间评二》,(天津)《大公报》,1913年9月15日。

  (52)民国《镇海县新志备稿》卷上,“沿革志·礼俗·婚礼”,民国29年铅印本,第11页。

  (53)民国《遂安县志》第1卷,“方舆志·风俗·俗礼”,民国19年铅印本,第8页。

  (54)民国《雄县新志》第7册,“故实略·谣俗篇·礼俗”,民国18年铅印本,第2页。

  (55)觉迷:《自由谈话会》,《申报》,1913年1月13日。

  (56)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第115页。

  (57)心痗:《论寡妇乐》,《申报》,1912年5月15日。

  (58)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第313页。

  (59)民国《杭州市新志稿·俗尚》,转引自《民国时期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34页。

  (60)参见法律编查会编印:《民律亲属篇草案》第3章(1915年印行)。

  (61)《重修信阳县志》第31卷,民国25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第227~229页。

  (62)《中华民国家庭改良会暂行草章》,《北京档案》1986年第2期。

  (63)李锡经、马秀根译:《孙中山、宋庆龄婚姻誓约书》,《文物天地》1981年第2期。

  (64)《平乐县志》第8卷,民国二十九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第1004页。

  (65)(66)《新式婚礼》,《实用北京指南》第2篇礼俗,商务印书馆1920年初版,第5页。

  (67)钟毓龙:《说杭州》第11章《说风俗》,转引自《民国时期杭州》,第634~635页。

  (68)《义县志》第18卷,民国20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96页。

  (69)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婚姻类),第1987页。

  (70)息影庐:《自由谈·新女界杂咏》,《申报》,1912年5月1日。

  (71)是龙:《自由女之新婚谈》,《申报》,1912年9月19日。

  (72)《改良风俗会条约·(甲)婚嫁崇俭》,安徽自治研究所编:《自治要言》,第14页。

  (73)汪杰梁:《上海婚嫁之礼节·新式婚嫁之礼节》,《中华妇女界》第1卷第4期。

  (74)《文明婚礼》,(天津)《大公报》,1907年11月3日。

  (75)《妇女时报》第2号(宣统三年闰月朔日发行)第7号插图,1912年7月初十发行。

  (76)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婚姻类),第1987页。

  (77)民国《江津县志》第11卷“风俗”,《中国地方志集成》第45册,第789页。

  (78)《大理县志稿》第32卷,民国6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下册),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855页。

  (79)《改良风俗会条约·(甲)婚嫁崇俭》,安徽自治研究所编:《自治要言》,第14页。

  (80)《求偶》,(天津)《大公报》,1902年6月26日。

  (81)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第136页。

  (82)民国《奉天通志》第98卷,“礼俗二·婚嫁”,民国23年铅印本,第24页。

  (83)民国《泸县志》第3卷,“礼俗志·风俗·婚嫁”,民国27年铅印本,第75页。

  (84)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第177页。

  (85)《女子世界》第2年第2期。

  (86)汪杰梁:《上海婚嫁之礼节·新式婚嫁之礼节》,《中华妇女界》第1卷第4期。

  (87)君剑:《拒烟会与天足会》,《竞业旬报》,第10期。

  (88)民国《杭州市新志稿·俗尚》,转引自《民国时期杭州》,第634页。

  (89)《张北县志》第8卷,民国24年铅印本,《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48页。

  (90)民国《满城县志略》第8卷,“风土·礼俗”,民国20年铅印本,第5页。

  (91)汪太冲:《章太炎外纪》,文史出版社1924年版,第50页。

  (92)胡适:《婚姻篇》(续),《竞业旬报》,第25期。

  (93)参见沈卫威:《胡适婚姻略论》,《民国档案》1991年第1期。

  (94)(95)(96)(97)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第181~182、209、248、259页。

  (98)血儿:《文明结婚》,《民立报》,1912年3月15日。

  (作者梁景和系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廖熹晨系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