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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概念和特点

作 者:刘伯红       来 源:《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济南)2009年6期第1~8页
  

  【专题名称】妇女研究

  【专 题 号】D423

  【复印期号】2010年01期

  【英文标题】The Concept and Features of Social Gender Mainstreaming

  【作者简介】刘伯红,女,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北京100730

  【内容提要】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多年来国际社会就促进性别平等达成的共识,它是缩小现存的社会性别差距、推动性别平等的有效方式。对社会性别主流化及其相关概念的梳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其内涵和精髓;社会性别主流化以基本人权框架为基础,以消除性别歧视、实现性别平等为目的,形成了不同于男女平等概念的新特点。

  Social gender mainstreaming is a mutual recognition of gender equality for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many years. And it is an effective way to restrict present social gender gaps and promote gender equality. The integration of social gender mainstreaming and related concepts are of great help to understand and master its connotation and essence; it should be based on basic human rights framework to remove gender discrimination and achieve gender equality, and form new characteristics different from gender equality.

  【关 键 词】社会性别主流化/概念/特点social gender mainstreaming/concept/feature

  一、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提出

  “社会性别主流化”一词是由英文gender mainstreaming翻译过来的,有的将其译为“性别观点主流化”、“性别意识主流化”、“性别平等主流化”。为准确反映词意,我们使用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表述。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经过国际妇女运动数百年奋斗和世界各国人民探索,在20世纪后期联合国一系列有关人类发展大会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推进性别平等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经验和基本共识。在1990年召开的“联合国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上,国际社会从社会性别视角提出女童的发展问题;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国际社会提出妇女参与环境发展和决策的问题;在1993年召开的“联合国人权大会”上,国际社会提出妇女权利就是人权的理念;在1994年召开的“联合国人口与发展大会”上,国际社会提出提高妇女地位和赋予妇女权力是解决人口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1995年召开的“联合国社会发展首脑会议”上,国际社会在消除贫困、促进就业和社会融合三个议题中提出性别平等问题;在1995年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国际社会提出“赋予妇女权力和男女平等是各国人民实现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保障的先决条件”[1](P23),把性别平等提到了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

  “社会性别主流化”这一提法,最早出现在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上[2],集中反映在北京《行动纲领》中[1](P103)。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社会性别主流化被联合国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在2000年联合国第23届妇女问题特别联大(也称“北京+5”会议)上,这一战略被再次确认和重申。在2005年联合国第49届妇地会(也称“北京+10”会议)上,这一战略继续得到重申和强调。在联合国已经启动的“北京+15”活动中,这一战略继续得到加强和发展。

  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使男女两性平等地参与发展并从发展中受益,是一切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与终极目标之一。社会性别主流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实现社会公正、真正体现效率和公平的新的可持续发展观和发展模式。

  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概念

  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概念是由一系列有关社会性别的认识逐步发展起来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总结经验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一)社会性别概念

  社会性别(gender)是相对于生理性别(sex)而提出的一个概念。“社会性别”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初的国际妇女运动中,1980年代后逐渐被联合国广泛采用,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分析性别平等的重要和基本概念。

  1.关于生理性别(sex)。生理性别或曰自然性别,是生理学、生物学意义上对人的区别,指普遍存在的男性和女性的生理差异,或将女性与男性区分开的生理特征,简称性别。例如,女人能够产生卵子;男人能够产生精子。或者说女人和男人有不同的生殖器官、染色体、第二性征,产生不同的激素。生理性别一般是不可改变的,或者是很难改变的。

  2.关于社会性别(gender)。社会性别是指人们认识到的基于男女生理差别之上的、实际存在的社会性差异和社会性关系,它不是先天存在的,而是社会文化及其制度造就或建构的。社会性别概念被社会学家用来描述在一个特定社会中,由社会形成的男性或女性的群体特征、角色、活动及责任[3]。例如,我国著名作家赵树理曾写过一个山西农村过去的小故事,讲一个外村人到村里找人,对着一户人家喊:“家里有人吗?”家中的妻子回答:“没人。”在当时农村一些人的心目中,当家的男人才是“社会意义上的人”,妻子只是“屋子里面的人”,不是外面的人,这家的妻子也是这样认为的,这反映了当时山西农村某些人的社会性别角色和观念。

  社会性别通常反映的是一种权力关系,是制度性问题,但它们是动态的,因各种具体社会形态和文化形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随社会发展而发生变化。它在各种文明内部和文明之间可以有很大不同。社会性别是可以改变的,这一点与生理性别有所不同。例如,在1995年的一次国际会议上,时任挪威首相的布伦特兰夫人曾经讲过一个故事。她说,在挪威,一个10岁的男孩子问他的母亲:“妈妈,在咱们国家,男的能当首相吗?”因为布伦特兰夫人连任了三届15年首相,从这个孩子出生起,就没见过男性当首相,所以孩子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而在另外一些国家,有的小孩可能提出截然相反的问题:“妈妈,在咱们国家,女的能当首相吗?”

  (二)社会性别角色和社会性别角色定型

  1.关于社会性别角色(gender role)。社会性别角色是指在某一既定社会、社区或人群中,被人们所认为的女性或男性的行为。所有的社会给男人和女人分配了不同的角色和机会,人们的角色被社会化了。社会性别角色描述哪些活动、任务和职责被视为男性行为,哪些被视为女性行为。例如,在农村,我们经常看到的社会性别角色是,男孩帮助父亲从事田间劳动,女孩帮助母亲打理家务;在城市的宾馆,我们经常看到的社会性别角色是男生当保安或行李员,女生做客房服务员或餐厅服务员(男主外,女主内)。社会性别角色受到年龄、阶层、种族、民族和宗教信仰的影响,也受到地理、经济和政治等环境因素的影响。

  2.关于社会性别角色定型(gender stereotypes)。社会性别角色在社会中往往被固定和强化了,变成人们的一种社会期待、规范和评价。社会期待一种性别的人只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这就是社会性别角色定型。社会性别角色定型往往是不自觉的。例如,我们大家都很喜欢的一首歌曲《常回家看看》就是这样唱的:“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生活的烦恼跟妈妈说说,工作的事情和爸爸谈谈”,在习以为常中就把爸爸妈妈的社会性别角色定型为“男主外,女主内”了。

  社会性别角色实际上在不断变化。社会性别角色虽然被社会定型强化了,然而它能够并且确实发生着变化,而且有时比人们想象的变得还快。一些因素,如教育普及,技术发展,经济变化,突发性危机(战争和饥荒),都会引起社会性别角色和劳动分工的变化。例如,在人类历史上,通常的情况下是“男主外,女主内”,但在战争时期,女性走出家门,可以承担和平时期只有男性才能做的工作。

  社会性别角色的形成是一个社会化过程,是一个社会学习和社会教育的过程。社会性别关系常常在社会制度(如文化、资源分配、经济体制等)以及个人社会化的过程中得到传递、巩固和复制。例如,两个不同年级的中学生在公共汽车上聊天。高二年级的男生问初一年级的女生:“你在你们班排名第几?”女生答:“第二。”女生反问男生:“您呢?”男生回答:“第四。”排名靠前的低年级女生听后安慰排名在后的高年级男生:“我们老师说了,女孩子一到高中就不行了。”可见,“女不如男”的文化不知不觉地存在于学校教育中和女孩的内心中,成为规范或限制她/他们发展的无形障碍。

  传统的性别观念、行为和关系,不仅限制了女性,并且限制了男性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传统的社会性别关系中,如果社会文化要求一个性别的人成为“小鸟依人的女人”;那么,另外一个性别的人就必须成为“具有坚强臂膀的男人”。但在实际上,正如不是所有的女人都能成为依赖于他人的“小鸟”一样,所有的男人也不可能都成为可以被他人依赖的“有坚强臂膀的人”。因此,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传统的社会性别角色定型成为男女两性发展的桎梏。打破传统观念和各种歧视的束缚,使男女两性都能得到充分发展和自由选择,已成为人类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平等而公正的社会性别观念能够促进男女两性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社会性别差距和对妇女的歧视

  消除不合理的社会性别差距和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是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重要内容和历史使命。

  1.关于社会性别差距(gender gap)。社会性别差距指任何领域内,由于男女两性存在生理上的差异,导致在社会发展参与程度、获得资源、机会、权利、能力和影响力以及工资报酬与福利等方面,实际存在的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差距[4](P40)。

  社会性别差距和关系常常决定了社会怎样看待男性和女性,长期形成的社会规范将男女的生理差异放大或夸大了,以证明社会对女性的不平等待遇是正当的;男女两性生理的差异往往成为否定女性权利、排斥或歧视她们的基础。例如,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转移到城市中。在非农转移过程中,男性总体上多于女性。在我国农村,妇女实际上已成为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和主要的家庭照顾者,但是她们的努力和贡献,并没有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的资源与基础,传统的角色分工和社会地位,仍使她们在村委会选举中同男性相比处于不利地位。

  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不应导致社会发展上的不同。

  2.关于对妇女的歧视(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反对和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是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人权、实现性别平等的重要内容。所谓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对妇女的歧视,是最常见的普遍存在的一种形式的歧视。

  联合国1980年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对妇女的歧视”做出定义:“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或基本自由。”但是,“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和“为保护生育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纵观人类社会,歧视以各种不同的形式普遍存在着,有直接的歧视,也有间接的歧视;有形式上的歧视,也有实质上的歧视;有明显的歧视,也有隐蔽的歧视,等等。随着国际社会保障人权和反歧视斗争的深入,人们对歧视存在形式和本质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我们在此集中讨论歧视普遍存在的三种主要类型:直接歧视、间接歧视和制度歧视。

  (1)关于直接歧视(direct discrimination)。直接歧视(也称“形式上的歧视”或“有目的的歧视”)指明显歧视或忽略女性的行为,有歧视的目的。直接歧视是指在相同条件下,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所受到的待遇明显低于另一个人或群体所受到的待遇。对妇女的直接歧视主要指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直接歧视应具备三个条件:同样的情况受到不同的较差的区别对待;所受到的区别对待与职业要求无关(在就业时),如性别等;这种差别对待没有合理的理由和例外的原因。例如,我国有的省市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允许四年后(或若干年后)生育第二胎。这虽然适应了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生育习惯,但却是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用法律规定女孩没有价值。直接歧视是公开的、明目张胆的歧视,因而也应是法律明确严格禁止的行为。

  (2)关于间接歧视(indirect discrimination)。间接歧视(也称“实质性歧视”)是指没有歧视意图但是有歧视“效果”的行动或忽略,即指某项规定、标准或做法看似中立,没有区别对待任何人或群体,但实际上却导致某人或某一群体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间接歧视表明,对所有人使用同样的条件、待遇和要求,由于有关人员的生活环境和个人特点,可以在事实上导致非常不平等的结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男女家庭成员平等地享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但在我国农村,在女嫁男家的婚姻家庭习俗的规范下,女儿从来没有同儿子一样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一部平等的法律,在一定的社会习俗和社会性别规范下实行,在事实上导致了歧视性的不平等的结果。间接歧视强调歧视的结果和实质性。

  关于判定间接歧视的要素。间接歧视不是看条件,而是看结果。认定间接歧视是比较困难的,它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社会调查和数据分析的证据。判定间接歧视有两个因素是重要的: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没有合理理由。

  (3)关于制度歧视(systemic discrimination)。制度歧视(或结构性歧视)是指构成社会化和制度的歧视,它建立在社会性别分工等一系列假设和期望的基础上。歧视并不是一种特殊和奇怪的现象,而是一种系统性结构性现象,它常常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普遍的文化、社会价值观、制度规范和法律结构中。这种制度偏见可能围绕着假定存在的公众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划分而设计,它低估了女性的能力并僵化了男女两性的角色分工,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性别隔离并且被构建到组织结构和组织文化中。例如,我国的退休制度。我国的女性劳动者或女干部比男性早5~10年退休,这一政策制定的初衷可能出于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和照顾,在一定历史阶段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勿庸置疑,它既是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影响了多方面女性权利的实现,属于直接歧视;又是制度性歧视的表现,它是围绕着“男外女内”、“男强女弱”的性别划分而设计的,它低估了女性的能力并僵化了男女两性的角色分工,女性提前5~10年退休,导致了她们职业生涯中在获得培训、提拔、发展、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性别隔离和权利实现,这种区别对待不但被构建到组织结构和组织文化中,还反映在人们的观念和社会文化中。反对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和社会性别主流化,最重要的是要消除制度和社会规范上的歧视。

  (四)社会性别平等和社会性别公正

  实现社会性别平等和社会性别公正是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终极目标。

  1.关于社会性别平等(gender equality)。男女平等一直是国际妇女运动和联合国致力于追求的社会目标。在1975年联合国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墨西哥宣言》中,就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定义,即“男女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

  在其后的三次世界妇女大会和40多年的全球发展中,人们不断深化对男女平等和社会性别平等的认识,形成了对社会性别平等的共识:性别平等是指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平等;性别平等是指男女权利平等;性别平等是指男女机会平等;性别平等是指男女实质平等。同时认为,性别平等不等于男女相同;性别平等并不抹杀个体之间的差异;经济发展并不必然促进性别平等;提高妇女素质并非实现男女平等的关键;对女性的积极措施(倾斜政策)并不构成反向歧视。

  因此,社会性别平等包含着这样的含义:所有人,不论男女,都可以在不受各种成见、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观念,以及各种歧视的限制下,自由发展个人能力和自由做出选择。社会性别平等意味着男性和女性的不同行为、期望和需求均能得到同等考虑、评价和照顾。社会性别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和男性必须变得完全一模一样,而是说他们的权利、责任和机遇,并不由他们生来是男还是女来决定[4]。

  我国曾经经历长期的封建等级制度和一定时期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历史阶段,关于平等的含义与内容有不少争论。而国际社会对平等的认识和讨论,或许对我们的探索有可借鉴。在基本人权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框架下,平等曾经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形式平等、保护性平等和实质性平等。

  (1)关于形式平等(formal equality)。形式平等,即认为男性和女性是相同的,因此像对待男性一样对待女性。这种模式的倡导者赞成给女性的机会平等,但期望女性根据与男性同样的规则和标准获得和享有机会。

  形式平等未考虑女性和男性的生理差异和社会文化差异,而且不为女性提供任何额外或特别的措施,这对那些不得不按照男性标准做事的女性造成了更大的压力。

  由于形式平等缺乏社会性别视角,不但使妇女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继续了男性的传统角色和社会价值。例如,文化大革命中的“铁姑娘战斗队”和“三八女子带电作业班”。它以传统的男性角色为标准,鼓励女性在形式上与男性看齐,即“敢上九天揽月,敢下五洋捉鳖”,“中华儿女多奇志,不爱红装爱武装”。而没有鼓励在尊重两性差异的基础上,男女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2)关于保护性平等(protective equality)。保护性平等,即通过排斥女性或限制女性的权利过度保护女性。女性被假定为弱者,不合适做某些事情。这造成了对妇女的长期不利结果。女性失去了获得多种不同经历的机会,因为她们被排斥于那些认为对她们有害的环境之外。这一方面使那些陈规陋习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长期存在。另一方面,人们认为男性不需要任何针对危险或危险职业的保护。

  干预措施总是着眼于排斥女性,而不是探究造成女性(甚至男性)难以享受权利的情况或环境。例如,女性因承担生育责任而被禁止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重体力劳动、井下或夜班工作。但研究发现,男性在不安全的环境下工作,也会导致不育或生命危险。这种不区分女性生育阶段的对女性的过度保护,反而导致了剥夺女性就业机会的结果。理想的做法是,通过改善社会环境和工作条件,使男性、女性、残疾人等都能在友好、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获得均等的工作机会和合理的工作收入。

  (3)关于实质性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实质性平等,即指结果的平等或事实上的平等。考虑到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差异(生理上的和社会文化上的),但肯定了男女平等。

  实质性平等强调有必要创造一种支持性的环境(即通过提供有利条件或采取积极行动),让女性行使并享受权利(结果的平等)。例如,国际社会倡导打破传统的“男外女内”的传统角色分工,提倡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并为所有有家庭责任的男女职工提供育儿、照顾家中病人或老人的支持性政策和公共服务,使男女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收入待遇。

  当前,国际社会致力于促进实质平等并通过责任方法和行动方法实现平等。

  2.关于社会性别公正(gender equity)。社会性别公正指对男性和女性的不同需求给予公平待遇。这可以包括给男女劳动者同样的待遇和机会,也可以包括给男女劳动者不同的待遇福利和机会,甚至包括倾斜性措施或临时特别措施,但目的是为了实现性别平等[4]。例如:女职工的产假,就是根据女职工的不同需求,给予女职工的与男职工不同的待遇,但它体现了社会性别公正。

  (五)社会性别主流化

  关于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概念,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中的表述是:“在处理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问题时,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提倡一项积极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以便在做出决定以前分析对妇女和男子各有什么影响。”[1](P103)

  1997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了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一致定义,即:“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它是一个战略,把妇女和男人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以使妇女和男人能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续下去。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社会性别平等”[5]。

  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提出是对发展决策和发展模式的重大改革,这一定义包括了:(1)社会性别议题应包含在社会决策和发展的全过程中。强调把男女双方的经验、知识和利益应用于发展议程,消除政策制定中的性别盲点,把社会性别主流化作为一种战略,以性别敏感的意识和方法审视所有公共部门的立法决策,促进决策机构价值目标的实现和体制的改革。(2)社会性别主流化是各领域宏观决策、执行、监测、评估的重要工具。强调把男女的不同经验和需求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和执行中,使男女都能参与并影响发展议程;并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明确的政治意愿、足够的预算和额外的财政与人力资源等,确保男女在发展中平等受益。(3)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社会性别主流化本身并不是一个目标,而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一种手段[4](P41)。通过使性别意识和议题成为社会发展的目标、策略和行动,从而实现性别平等的最终目标。

  同时,联合国和国际社会也强调,在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同时,不能忽视专门针对妇女或男子的政策、计划和项目(专门化项目),也不能无视妇女组织和妇女事务部门的需求,不能简单地以“主流化”取代或替代“专门化”,而要采取“双头战略”——即主流化战略和专门化战略并行的、相互支持和补充的战略。

  三、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出发点和特点

  (一)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出发点

  逐渐消除社会性别歧视,实现社会性别平等和社会性别公正,是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目标。

  (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特点与强调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人类社会对争取男女平等长期奋斗和经验的总结与共识。人们最初是在同男性的比较中,发现妇女与男性的社会差异,感受到社会对妇女的歧视,进而提出男女平等的要求,争取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推进了妇女解放和发展的进程的。因此可以说,争取男女平等是人类社会争取性别平等的历史和逻辑起点。我国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就是人类社会争取男女平等的一种理论和实践。

  人类社会争取男女平等的进程从没有停顿,人们不断地反思和探讨性别歧视存在的根源,总结各种不同的发展模式的经验和教训,寻找争取性别平等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战略和机制,开阔眼界,提高标准,超越局限,提出了社会性别平等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理念。

  社会性别主流化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基本人权框架为基础,以消除性别歧视、实现性别平等为目的,重视社会性别角色分工和社会性别机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人们观念与行为的影响和作用,注重通过改革制度、法律、政策消除性别歧视,把妇女赋权作为实现性别平等的中心,强调男女共同参与和受益[6]。

  社会性别主流化有下列特点与强调:(1)在对社会性别问题性质的认识上,强调社会性别问题的实质是社会问题。社会性别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时是男性和女性两性的问题,没有全社会的关注和行动,没有男性的改变和参与,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性别平等问题。如果把社会性别问题看成是单纯的妇女问题,妇女组织的问题,或某一部分人、某一个具体领域的问题,就会导致社会性别问题妇女化。(2)在对实现性别平等途径的认识上,强调把性别问题纳入政府工作和社会发展宏观决策的主流。即把社会性别主流化作为社会发展战略,贯穿社会发展全过程,国家和政府在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发展计划,包括立法、政策或发展项目,都充分体现对社会性别议题的关注,通过改变社会政策、制度、法律、文化和社会环境,使妇女和男人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和受益。如果仅仅把社会性别问题局限于妇女群体和妇联工作,或在不纳入主流,不改变社会政策、制度、环境的前提下,孤立解决社会性别问题,就会导致社会性别问题的边缘化。(3)在对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责任主体的认识上,强调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责任主体首先是政府。即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首先是政府的责任,特别是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者的责任。如果把妇女组织当成首要责任主体,由妇女组织取代政府履行职责,就会不利于政府充分履行对性别平等的承诺,降低政府中提高妇女地位机制的权威性、影响力和效率,也是社会性别问题边缘化的一种表现。(4)在对平等标准的认识上,强调破除传统性别角色定型后的平等标准。即所有人,不论男女,都在不受各种成见、传统角色分工和歧视的限制下,自由发展能力和自由做出选择,指男人和女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责任、机会、资源、待遇和评价。如果以传统的男性行为为标准,使女性变得和男性一模一样;或缺乏社会性别敏感,把“男主外、女主内”当成社会性别平等,都是传统性别观念的表现。(5)在对平等的权利基础的认识上,强调男性和女性应享有基本人权框架下的所有平等权利。即妇女和女童的权利是所有人权和根本自由中不可剥夺的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性别平等意味着女性和男性在基本人权框架下享有所有的平等权利。而不是由于性别、城乡、年龄、生产力发展水平等限制,男性或女性只能享有一定范围内的、有等级差异的权利。(6)在对性别歧视原因的认识上,强调导致性别不平等的重要原因是社会性别角色分工及与其相适应的社会性别机制。社会性别主流化既强调社会性别分工对两性的影响,又注重政治、经济、文化、阶级、种族、民族、年龄或残疾等对性别差异的复杂作用。如果仅仅认为导致性别歧视的原因是私有制、阶级压迫、生产力发展水平、传统观念和妇女素质低,就难以全面认识导致社会性别歧视的真正原因。(7)在使用的工具和方法上,强调使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认为在一定的社会性别机制下,所有的政策、法律、计划、项目对男性和女性的影响是不同的,坚持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分析各项法律、政策、观念和行为,提高现有制度和机制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能力。如果仅仅用妇女的今天和妇女的过去进行纵向比较的方法,展示妇女取得的社会进步,或用简单描述的方法,把妇女本身当作问题,就容易把社会性别问题简单化,难以发现解决社会性别问题的有效办法。(8)在对待妇女的态度上,强调妇女是参与发展的主体。认为赋权妇女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中心所在。主张倾听妇女的声音,发动妇女参与决策,注重提高妇女的权力和能力,使妇女平等地分享社会发展的各项成果。如果以某项社会发展目标或某项工作为主体,把妇女作为客体加入到发展中去,或代替妇女做决策或做选择,妇女无形中就会成为实现某一特定社会目标的工具。(9)在对社会性别主流化前提条件的认识上,强调经济发展不能简单替代性别平等。即性别平等并不完全取决于社会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它需要坚定的政治承诺和可持续的政策机制。如果仅仅依赖巨大的财富,认为生产力的发展自然而然带来妇女地位的提高;或把经济发展和性别平等对立起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求得经济发展,这种片面发展观和经济决定论不但会导致性别平等事业的停滞和倒退,而且也不会真正推动经济的发展。

  实际上,社会性别主流化对政府、社会伙伴、社会中的每一个男人与女人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要求我们与时俱进,突破历史局限,面向未来,面向世界,不断提高对男女平等的认识,建立双赢的、在男女平等基础上的新型伙伴关系,这是实现以人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

  每当我们从人权、社会公正、经济效益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待社会性别平等问题,我们就在社会进步和全球化的进程中又向前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2]。

  党的十七大制定了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提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号召。实现社会性别平等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文由作者在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主办的齐鲁讲坛——新世纪新女性论坛(2009年5月21日,山东济南)上的演讲稿增补而成。

  注释:

  ①赋权是指人,女性和男性,能支配自己的生活:制定自己的生活议程,获得技能,建立信心,解决问题,能够自立。它不仅是集体的、社会的、政治的过程,而且还是个人的过程。它不仅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结果。其他人不能给女性赋权,只有女性才能给自己赋权来代表自己进行选择和发言。但是机构包括国际机构可以推动这一过程,即增加女性的自信心和自立能力,并帮助她们制定自己的议程。资料来源:加拿大国际开发署(CIDA),《加拿大国际开发署性别平等政策》,第8页,1999年,渥太华。

  ②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胡安·索马维亚语,转引自Bureau for Gender Equality, ILO: Decent Work for Women, 2000, Geneva, P. 1。

  【参考文献】

  [1]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报告(内部资料)[R].北京:1995.23.

  [2]香港新妇女协进会.妇女事务新里程:性别观点主流化(内部资料)[Z].香港:2001.17.

  [3]坎迪达·马奇,伊内斯·史密斯,迈阿特伊·穆霍帕德亚.社会性别分析框架指南[M].社会性别意识资源小组,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7.

  [4]中国妇女研究会.女职工权利及社会性别平等基础知识(内部资料)[I].北京:2001.40.

  [5]Bureau for Gender Equality, ILO: Gender: A Partnership of Equal[M]. Geneva: 2000. 5.

  [6]加拿大国际开发署(CIDA).加拿大国际开发署性别平等政策(内部资料)[Z].渥太华:19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