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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问题的比较社会学解析

作 者:沈毅       来 源:《江海学刊》(南京)2011年2期第121~127页
  

  【作者简介】沈毅,(1979—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江苏 南京 210013

  【内容提要】目前中国的信用问题突出表现为市场信用危机与政府信用危机。从中西比较的社会学立场出发,中国当下的信用问题固然有着文化传统的伦理因素,但是组织层面的结构滞后应该是首要的动因。从以西方资本主义生成与发展为背景的经典社会学理论来看,现代社会分工很大程度上凸显了职业伦理之外法人团体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以法团主义为主要特征的制度传统积极促成了“国家”与“社会”之良性互动与相互制衡,这应该是形成良好市场信用乃至政府信用的有效保障。

  【关 键 词】市场信用/政府信用/职业伦理/法人团体/法团主义

  中国当下信用问题的两个主要面相

  从信用主体的角度出发,微观个人信用、中观企业信用及宏观政府信用无疑构成了整个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三大层面。个人信用状况主要包括个人信贷信用与个人职业信用两大方面;企业信用状况包括企业的合同履行记录、按时还债记录、产品及服务质量状况、纳税和社保基金交纳情况、职工安全和环保达标状况等方面;宏观层面的政府信用则涵盖了行政部门信用、金融部门信用、司法部门信用等诸多方面。在当下中国社会急剧转型的背景下,以上诸多方面都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信用问题,信用缺失问题几乎存在于中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在所有与市场有关的经济领域,如生产、消费、流通、金融、劳动用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中都出现过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诸如合同欺诈、假冒伪劣、拖欠工资、逃废债务等;在日趋紧张的劳资关系中,不少企业对员工的各项责任义务极度缺乏,这其中也有着企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重要因素。另外教育、科研、医疗等诸多领域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各种文凭、证件、论文造假屡禁不止,医疗机构坑骗患者的事件普遍存在。可以说,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核心性问题之一。

  概括来看,个人信用与企业信用尽管有着较大的差别,但根本上均可归之为性质趋同的市场信用,因此这两类信用问题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市场信用危机。近年来市场信用问题或者说商业信用问题的社会影响无疑非常突出,如餐饮行业中的“地沟油”问题已经成为某种不能明言的“潜规则”;奶粉行业的产品问题更是接连不断,自2003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之后,2008年品牌奶粉中的三聚氰胺事件更是突出的典型代表,除了三鹿奶粉,蒙牛、伊利、光明等品牌奶粉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在全社会造成了相当的恐慌,该事件充分暴露了中国品牌企业的产品信用问题。早在2005年9月天津召开的“信用体系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高层论坛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信用研究中心主任陈新年即指出,中国市场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体系,使得国内生产总值的10%~20%为无效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由于产品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不合理的税外收费和不必要的审批造成的各种费用约3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款损失以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

  个人信用问题与企业信用问题充分说明了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潜在危机,与之相伴的是,政府信用危机在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中也日益凸显。2004年的西安假彩票事件极大影响了彩民对政府的基本信任,之后的“华南虎”事件、“躲猫猫”事件、“俯卧撑”事件,更是通过网络平台充分暴露出地方政府的行政信用危机乃至司法信用危机,而2007年股市印花税事件也暴露了因一些部门行为所引发的政府金融监管政策的信用危机。从宏观层面来看,政府信用问题所造成的危害虽然缺乏经济损失的宏观数据,但其社会危害无疑是更为根本性与颠覆性的,其所指向的是更为基本性的制度体系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问题常常又是有所交叉的,这在前述以三鹿奶粉为代表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再如2009年的“楼脆脆”事件也潜藏着个别政府官员与房产企业间的利益勾结。总之,当下中国信用问题主要体现为市场信用危机与政府信用危机这两个面相,而市场信用问题常常又与政府信用问题紧密相连,尤其是在地方政府的不作为或监督的相对滞后的背后往往有着其保护地方企业利益的考量。这种政企相连的信用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无疑更为巨大,甚至有可能引发社会公众的集体恐慌。

  从经济学或政治学的学科立场出发,解决信用问题往往集中关注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企业产权变革或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信用问题中的“社会”维度通常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如果从社会学的学科立场出发,市场信用与政府信用问题均可归之为社会转型期的急剧“失范”现象,甚至可以视作是社会“失范”的典型缩影,信用状况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社会秩序的核心基础。进言之,市场信用与政府信用的有效运行主要彰显的是企业与政府的职能定位,个人、企业及政府三者之间的健康关系发展构成了整体社会信用的基本秩序,甚至可以说是构成了现代社会发展的根本基础。究其根源,当下中国的信用问题固然具有社会转型期的阶段性特点,但更重要的可能还是传统文化与体制结构的深层动因,信用问题本身即可成为考察中国本土文化与社会结构的重要切入点。由此,本文试图从比较社会学的视角出发,一方面考察中国社会信用缺失的文化基因与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则从经典社会学理论出发探究现代资本主义生成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要素,通过比较中西社会文化与结构探寻解决当下中国信用危机的组织基础与制度架构。

  文化传统及职业伦理:社会信用生成的文化基因

  如果从个体行动的角度出发,职业信用可能构成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之所在,国人“素质”问题常常跃然纸上,文化传统的国民性批判对于解释信任及信用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自韦伯以降,特殊主义的伦理文化始终是关注中国社会的研究重点,与之相对照的则是西方社会普遍主义的新教伦理。韦伯早在著名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就已指出西方社会的新教伦理本质上正是一种与资本主义发展相契合的职业伦理:“职业思想便引出了所有新教教派的核心教理:上帝应许的唯一生存方式,不是要人们以苦修的禁欲主义超越世俗道德,而是要人完成个人在现世界所处地位赋予他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他的天职。”①这种冲破了血缘氏族纽带的新教伦理,可以说构成了商业性市场信任的伦理基础,也成为推动西方资本主义自发生成的文化基因。与之相比较,韦伯在《儒教与道教》中则明确提出中国资本主义难以生成的伦理根源:儒教特殊主义个人关系的取向及其血缘共同体,使得经济关系往往局限于亲缘及类似亲缘的纯个人关系之上。②此后,对信任及信用问题中文化伦理因素的关注常常集中于西方新教伦理与中国儒道文化之间的差别,福山等人的信任与社会资本研究正是沿着文化传统比较的研究路径展开的,其跨文化的信任比较研究突出了中国社会的低信任水平,亦进一步强调了中国社会特殊主义的伦理文化是造成当下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的主因。这种观点从根本上突出了中国社会的“私德”性特征,从而与西方现代的“公德”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照,即不同的社会文化特征决定了信用水平与经济发展层次的差距。

  虽然缺乏宗教信仰支撑的职业伦理,但传统中国文化并非没有对个人自身利益的伦理控制,恰恰相反,儒家伦理及其行为实践在中国文化中居于某种核心性的地位。梁漱溟曾提出“伦理本位”的儒家概念以把握中国文化的核心特征,“伦理本位”实质上正是父子、君臣、兄弟、夫妻、朋友的儒家“五伦”。③“五伦”的本质即为私人关系的“私德”界定,“五伦”中有父子、兄弟、夫妻三伦是对家庭关系的设定,其中的父子连带关系是最为核心性的,君臣与朋友关系可以看做是父子与兄弟等家庭关系的复制与延伸,但始终缺乏针对科层角色化的公共关系之界定,亦即缺乏一种西方社会普遍主义的职业伦理。翟学伟曾提出“个人地位”(personal status)的概念以把握中国社会中的人情及人伦关系,其基本观点正是强调西方社会是一个依靠角色规范的人际关系(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加以联结的社会,中国社会则是依靠私人交往的“个人关系”(personal relationship)联结起来的社会。④这种“人际关系”与“个人关系”的中西比较,突出地表现为职业伦理层面的差别。在此种研究视角下,西方文化传统形成了个体面向上帝负责进而展现自我的个人主义价值观⑤,即西方现代职业伦理的形成是得益于基督教对家庭伦理的超越;中国社会之所以难以形成规范的职业伦理,根本在于中国人的人伦实践常常局限于“自己人”的家族之内,这也是台湾各界倡导在五伦之外建构陌生人之间“第六伦”的意义之所在⑥。

  费孝通将中国人的人伦体系归纳为“差序格局”,正可以恰当地解释这种儒家社会建构所可能形成的信用伦理问题。在他看来,中国社会中的伦“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⑦。也就是说,以“家”文化为中心的人情伦常的义务性,在“差序格局”的社会网络中占据了核心性的地位:对于越靠近“差序”核心之亲属朋友,儒家伦理的利他性就越强;反之,对于越接近“差序”外围之陌生人,儒家伦理的利他性就趋于减弱。⑧总之,伦常的差序外推是儒家“人情”文化伦理设计的基本架构,因此无法促成西方社会那种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实践。差序伦理的消极性在于,对待不同的对象按照人情关系的深浅,就可能倾向于采取不同的态度与对待方式,对“差序”外围人群可能采取某种欺诈行为,对“差序”内围人群则可能罔顾事实加以包庇纵容,反映到市场与组织运行中就是常常出现一次性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或者频繁出现企业主对普通职工不兑现劳动合同的压榨现象;反映到政府行政与司法实践中则可能频频出现官员、法官营私舞弊,维护小集团利益而置公众利益于不顾。这些都可以视作是特殊主义差序伦理的消极后果。

  由此,文化传统与职业伦理的确可以部分解释普遍信用与资本主义生成之间的内在关联。但值得强调的是,中国传统差序“人伦”规范在“自家人”内聚的层面上,同样也可能扩展为某种以血缘、地缘、姻缘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乃至商业网络。事实上,中国传统社会的确形成了以自身文化为基本特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其本质上是以特殊主义的“家”文化作为信用运行的基石。在传统乡土社会之中,血缘与地缘的稳固的社会关系基本保证了社会信用的良好运行,而在乡土社会之外的商业往来中,以血缘与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文化仍然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如明清社会形成的以地缘关系为中心的晋商、徽商等商人团体,这样的组织团体构成了中国传统商业信用的主体。无论如何,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突破乡土范畴而经常流动的人口总量始终是较少的,市场信用在整体层面上也并不构成严重的结构性问题。事实上,近年来海外华人区域的经济发展可能正是得益于这样的家族企业及商业网络发展,包括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奇迹应当也有这种民间人伦信用的积极功效。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以地缘关系为主的商人团体与欧洲的法人团体相比始终有着进一步信用拓展的局限性,且商人团体或者说职业团体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联应该是自由资本主义生成与发展的关键所在,特别是政府信用问题显然不能简单地从职业伦理的文化视角给以充分的解释,对职业团体及法人团体内部运行及外部环境的组织层面分析应该是更为重要的环节。

  法人团体及职业团体:社会信用发展的组织基础

  必须认识到的是,现代资本主义的生成过程在文化伦理之外,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制度演变过程,信用体系在其中的重要性同样也引起了相当一些学者的关注。如黄仁宇在对资本主义的历史研究中指出:“《共产党宣言》里面说及‘交换工具与商品的增加’(the increase in means of exchange and in commodities)也算是促成市民阶级社会的条件之一。站在欧洲的立场,其所谓‘交换工具’势必包括信用证件如汇票、提货单、保险单、取款凭据等,也势必待到信用高度展开,海上的贸易与海事法庭的组织已有条理,才能普遍有效。中国社会既没有将私人财产权固定,就不能与马恩所叙相提并论。”⑨换言之,信用发展及其产权基础应该成为早期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可以说,即使是在欧洲资本主义的生成过程中,对市场利益的追逐也常常导致对基本信用的破坏,不仅是马克思看到了资本原始积累对传统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的冲击,涂尔干也清醒地认识到了欧洲资本主义发展中呈现出的严重社会失范现象,其持某种保守主义立场之上的社会整合论同样关注到了职业伦理的重要性,但更加突出了组织层面强化法人团体亦即职业团体对达成现代社会整合的基础性作用。⑩

  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充分认识到了职业分化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他认为法人团体的衰弱是造成社会失范及信用危机的根本因素。在此基础上,涂尔干历史地考察了职业团体(即法人团体)在西方社会发展脉络中的重要地位:“从城邦的发展到帝国的兴盛,从基督教社会的黎明到当今时代,如果说法人团体是必不可少的话,那是因为它切合了我们深层和持久的需要。”(11)当然,传统的法人团体并非市场化的组织机构,而更多是源自于西方传统的宗教团体,以至于涂尔干认为尽管当时已经有了牧师、士兵、律师和官员的职业伦理,但还要进一步为贸易和工业制定伦理,要制定雇主与雇工之间的相互义务,要制定商人之间的义务,从而可以减弱彼此之间的冲突。(12)进言之,面对现代性发展进程中工具主义张扬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涂尔干将社会整合的希望寄予职业伦理与法人团体的充分发展,以缓解社会分工与职业分化所可能带来的社会失范的危机。对涂尔干来说,法人团体的必要性并非源于经济基础,而是源于职业伦理。职业伦理作为法人团体的共同规范,不仅可能构成了法人团体共同的集体意识,更重要的应该还是法人团体作为组织形态对内部成员所可能构成的某种强制力。

  尽管中西文化在宗教传统方面有着重要的差异,但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行会组织、商会组织对传统手工业生产与商业的有效运行同样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前所述,中国传统的商会“会馆”一般都以地缘性纽带作为基础,这显然带有中国儒家伦理关系的文化特征,其对职业规范与成员资格通常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如韩格理些汉学历史研究作了整理,发现晚清的银号行会、茶商行会、木匠行会、理发师行会甚至于北京的盲眼艺人行会都有一套细致严格的规章,且“所有的争论与非法行为在采取任何其他行动之前,都需先由结社团体来裁决”。也就是说,中国传统行业团体对于经济生活的介入与职业信用的规范都是相当深入的,但这样的区域性结社常常具有相当强的排外性,而难以形成更大规模的联合。而在与政府关系方面,韩格理认为传统中国政府对这种行业团体的发展是积极支持并充分放权的。(13)笔者则以为,韩氏在对行会与政府关系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误识,他有着将儒家政治理念等同于政府实践的危险。事实上,中国传统商会、行会等职业团体除了地缘局限性以外,更重要的问题恰恰在于这些职业团体与各级政府之间缺乏制度化的向上利益诉求的沟通渠道,政府与职业团体之间由上而下单向的权力关系常常得不到有效制约,如在唐宋时期行会组织产生之际,政府除征税之外还有大量“行役”摊派,甚至发展到要特别交纳“免行钱”方能抵免。(14)由此,即使中国传统的职业团体对内部成员能够实施有效控制,但对外部政府行为的公平与信用常常只能寄希望于在任政府官员的个人品德,而官员的“失德”现象恰恰又比比皆是。可以说,中国传统政府对城市商人的统治与盘剥始终是主要面相,即使是对商人政策相对宽松的清代前期也概莫能外,各种形式的向皇帝或官员的“捐输”或“报效”始终相当常见。(15)就此而言,政府信用问题的瓶颈恰恰可能是传统中国资本主义难以自发生成的体制根源。

  事实上,韦伯的中西文明比较研究在文化伦理之外,也展开了制度层面的比较分析,他不仅强调了资本主义生成过程中新教伦理的重要性,同时也关注到了欧洲职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韦伯的研究,在西方、中国、日本各文化的早期城市中,无疑都存在类似于行会的职业团体。但在中国和日本,职业团体可能有内部“自治”,但是城市本身却没有得以自治的外部要素。(16)尽管职业团体就某个具体问题组成联合阵线反对地方官员可能会取得成功,但中国城市整体上始终缺乏类似西方可以代表市民的共同体。(17)笔者以为,在西方中世纪的封建制下,这些自治性的商业城市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外部封建主的权力在此受到了有效的制约,另一方面较大程度降低了商人个体向市政官员“关系”寻租的必要性,由此也就凸显了职业团体即法人团体与市民共同体之间组织化沟通协商的重要性。与之相比较,中国传统城市则受到较强的政治控制,始终缺乏独立性的市民自治权,传统“官府”对手工业与商业利益的侵害随处可见,不仅地方官员对工商利益的侵害得不到制约,中央皇权对工商财产更是可以随意侵占。由于行业团体通常并不能团结有效地向“官府”表达集体性的利益诉求,更为普遍的是商人个体寻求各级官员的“关系”庇护,由此也进一步弱化了职业团体与传统“官府”之间组织化沟通协商的可能性。(18)

  沿着韦伯制度比较的研究路径,著名汉学家白乐日特别强调了中国社会作为“一个持久的官僚社会”对资本主义发展的严重遏制,他甚至认为:“如果把资本主义仅仅理解为竞争或自由企业(这在我们的世界上几乎已经消失了),那么,在中国就根本不曾有过资本主义。但如果承认国家资本主义是我们称之为资本主义现象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在中国,资本主义就像一个白发苍苍的老头儿,他给他鲁莽健壮的子孙留下了极有价值的经验。”(19)正是由于官僚社会的持续性,职业团体在中国传统发展中始终未能形成工商社会的自治力量,官商结合的国家资本主义趋于成为传统中国统制经济的主流。这种官商结合的官僚资本主义即使在近代中国也是非常突出的历史现象,官僚资本主义的发展必然引起市场信用乃至于政府信用的严重危机,其深层的历史传统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诚如白乐日所言,从欧洲资本主义的生成历史来看,法人团体或职业团体的相对自治始终是促成政企分离的重要组织保障,从而有效推动了良好的市场信用与政府信用。近年来法德等欧洲大陆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则显现出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进一步良性合作的法团主义特征,法团主义的基础正在于法人团体或职业团体的充分发展,其所呈现出的新型资本主义的政治社会架构或许值得当下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积极借鉴。

  法团主义:国家与社会相合作的信用体系定位

  如上所述,西欧法人团体在历史上对其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贡献在于:在各类商人及手工业者内部将职业伦理规章制度化,从而为个人及企业的良好市场信用奠定了基础;在市民自治的基础上逐步达成了法人团体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从而积极促进了良好政府信用的实践。可以说,当代欧陆法人团体或职业团体的充分发展在有效达成社会整合的同时,也积极促进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合作,逐步展现出欧洲社会文化特征的法团主义架构。值得强调的是,与欧洲法团主义模式相对的美国多元主义模式,常常突出的是自由主义的市场作用,所强调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对抗关系,其政治过程的核心是利益团体和议会的关系,多元的社会利益博弈常常趋于否定国家权力本身;法团主义则突出了功能性的法人团体(行业组织化的利益代表)与国家的关系,所强调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关系,其实质是突出了法人团体作为联结“国家”与“市场”的中介机制,进而实现行业利益诉求有序参与到政府政策形成过程之中,由此对国家权力与重要决策形成有效影响。(20)

  反映到个人信贷为主的市场信用体系的运行来看,法团主义模式与多元主义模式则分别形成了国家主导与市场主导两种不同的征信体系。欧洲国家大多采取的是国家主导的中央银行征信的信贷信用体系,基本是通过加强国家对社会的监控来保证市场信用的有效运行。美国的市场信用体系发展基本采取纯市场取向,即由若干信用评估公司来进行信用评级,国家只是从宏观层面上通过法律规范来加以调节,当然这也需要国家自身的政府信用、司法信用及宏观金融信用的整体环境支撑。联系欧洲法团主义的制度背景,我们可以发现法团主义所强化的法人团体职能一方面更为突出了对个人信用(特别是个人职业信用的维度)与企业信用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则成为有效促进良好政府信用的重要依据。进言之,法团主义促成了国家与社会双向的信息与意见沟通,其在加强国家监控社会的同时,也促进了各个行业的社会力量对政府行为的直接监督,这种双向的有效制衡才是国家与社会彼此之间良性合作的前提。(21)比较而言,美国式的多元主义或自由主义模式与其没有传统国家政权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但其社会与国家的关联也绝非处于相互分离的境地。从社会层面来看,尽管多元主义架构中以行业为基础的法人团体力量相对薄弱,但是工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始终是相当发达的,各种利益团体在议会民主的相互博弈过程中也对政府行为保持着相当的监控。因此,无论是法团主义模式还是多元主义架构,可以说基本上都达成了社会对于国家的有效监控,而据此形成的较好的政府信用始终是当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得以良性运行的宏观保证。

  回到中国社会,除却个人职业伦理的问题,中国社会的信用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整个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长期失衡,职业团体或者行业协会发展的相对滞后应该是其中一个关键性因素。如上所述,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职业团体尽管难以支撑全国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对稳定传统商业经济还是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国后计划经济“单位制”的确立直接取缔了“市场”的合法性,国家尽管不可能完成对所有社会关系的根本改造,但通过政府主导的工商联组织完全替代了商会、会馆等职业团体,全能型政府可以说在消除“市场”的同时,也杜绝了“单位制”之外“社会”存在的可能性。然则,当改革开放开启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计划经济的“单位制”信用体系就被从根本上打破了,但“市场”可能迅速地生成,“社会”的恢复与发展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面对社会转型的结构性变迁,从表面看来,中国的社团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企业协会、商会组织30年来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政府在其中的主导性作用仍然是主要的,甚至可以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多数行业协会与商会组织的发展始终没有摆脱国家政权的控制,许多行业协会本身即脱胎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协会成员的自组织监督的功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挥,更不用说代表行业意见同政府进行有效沟通与利益诉求了。

  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在20世纪末开始展开,至今已有十余年时间,目前个人信用制度与企业信用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尤其是个人征信体系借鉴了欧洲的中央银行模式,已经日趋成熟。但由于行业信用发展的相对滞后,个人职业信用体系亟待建立并逐步完善。在2007年4月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已经充分认识到行业信用的建设发展“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但从总体来看,目前制约信用体系发展的深层因素已经关涉到体制改革的一些重要方面,如行业信用发展的关键在于解决行业协会的自治问题,进而在行业自治的基础上加强不同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然而,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的总体方向仍然是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即强调政府对于社会层面的单向监控,其潜在的问题在于政府信用自身得不到有效监控,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及随之而来的利益“关系”依附应该是造成当下大规模政府信用与市场信用问题的主因。总之,针对当下的市场信用问题,一味地突出加大政府监管,只会进一步强化行政权力,有可能形成更大规模的政企信用问题,从而进一步激起民间社会的反弹,这样的恶性循环可能才是当下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的内核之所在。

  就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架构而言,甘阳曾特别指出了中国研究及社会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一些误识,即将“社会”作为“国家”的对立面,而现代性的发展本身可能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亦即“社会型塑国家”与“国家型塑社会”的双向互动过程。(22)这样的观点其实是在倡导法团主义模式的政治社会架构,其反思对象正是美国式的多元主义国家与社会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式多元主义或自由主义的“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多年来一直是中国学术界乃至思想界格外青睐的主流思潮,但其在中国的政治社会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发生较大错位的风险,极易走向中国传统“权力本位”与“暴力革命”相互交替背景下的民粹主义,其国家与社会关联也就趋于全面对抗而缺乏互信合作。鉴于政府一直以来的强势地位,欧洲的法团主义模式可能更适合中国当下的基本国情,我们在引进欧洲中央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的同时,更应该借鉴的是其行业团体的自治与发展,这可能是中国未来不断扩大社会民主的重要方向,也是形成国家与社会相协作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组织基础。(23)事实上,近年来温州商会的长足发展对规范企业行为与推进地方政府转型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充分说明了行业协会、企业、政府三者之间展开良性互动的可能。(24)总之,以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发展为中心的“社会”生成是制约“国家”权力与“市场”利益的有效保障,也是未来社会信用体系组织建设的中心环节,这样的组织建设在中短期内至少要比全社会层面的文化伦理改造更为可行。当然,其中存在的系列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试验并逐步解决,例如如何在行业协会自组织实践中将中国传统人伦“关系”联结的积极功效充分发挥出来,如何在地方性行业协会与全国性行业协会之间建立有效衔接机制,如何有效促成各类行业协会与各级政府之间制度化的双向沟通渠道,诸如此类的重要问题也需要通过未来的系列经验研究及政策研究进一步加以探明。

  注释:

  ①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59页。

  ②《韦伯作品集V中国的宗教 宗教与世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0页。

  ③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79~80页。

  ④翟学伟:《中国人行动的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302~333页。

  ⑤罗伯特·N·贝拉:《基督教和儒教中的父与子》,《国外社会学》1998年第4期。

  ⑥参见韦政通《伦理思想的突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214页。

  ⑦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27页。

  ⑧由此而言,费孝通与梁漱溟对中国社会文化的基本判断有着相当大的差异:费孝通从“差序格局”中引申出中国人“私己”的“自我主义”,这与梁漱溟所认为的“无我”之“伦理本位”是相对立的。但无论是“自我主义”,还是“伦理本位”,共性上都突出了中国社会与文化中差序外推之特殊主义“私德”的重要性,而缺乏适用于陌生人的普遍主义“公德”。

  ⑨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18页。

  ⑩在国内学界,涂尔干关于法人团体理论的实践应用也开始得到关注,如谢立中曾明确提出“涂尔干主义”以形容这种以职业群体与职业伦理为中心来缓解资本主义危机特别是劳资矛盾的理论方案,崔月琴则提出“中间社会”的概念来强调市场经济转型之后需要建构涂尔干“国家—职业团体—个人”三层次的社会管理体系。参见谢立中《现代性的问题及处方:涂尔干主义的历史效果》,《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5期;崔月琴《后单位时代社会管理组织基础的重构——以“中间社会”的构建为视角》,《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4期。

  (11)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二版序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1页。

  (12)埃米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33页。

  (13)参见韩格理《何以中国无资本主义——历史与比较研究中的反面问题》,载韩格理《中国社会与经济》,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第227~267页。

  (14)全汉升:《中国行会制度史》,百花文艺出版社2007年版,第68~71页。

  (15)杨联陞:《传统中国政府对城市商人的统制》,载段昌国等译《中国思想与制度论集》,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版,第373~402页。

  (16)当然,也有学者对韦伯中西城市比较的观点提出了质疑。除上述韩格理外,如罗威廉以晚清汉口为案例,认为其已基本形成了一个以行会为中心、趋于城市自治的市政管理机构。参见罗威廉《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和社会(1796-1889)》,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这样的历史研究有着相当的开拓意义,但以晚清中国城市社会结构及其与行会组织的关联为例可能并不能说明中国传统社会的常态。一方面,传统中国在王朝晚期都会出现中央权力的衰微与地方权力的抬升;另一方面,无论中央皇权抑或地方官僚都无力实施全社会层面的政府专制,当然需要维持一定的社会自治特别是乡村自治,但对于一些大商人及工场主的财产则随时都有可能通过各种形式而加以剥夺。这种对商人及工场主的剥夺在中央皇权衰微的地方军阀混战时期应该更为明显,如在清末民初就非常突出,应该也是近代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障碍。

  (17)《韦伯作品集Ⅱ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220页。

  (18)由于这种以皇权为中心及依附于皇权而形成的“官本位”的权力特征,使得传统中国的产业资本与商业资本始终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一方面产业资本与商业资本可能更多地转向购置土地,另一方面大工场主、大商人可能积极地培养家族子弟“科举”做官,从而直接实现家族内部的官商联合。由于缺乏形成良好政府信用的权力约束机制,必然造成依附于权力的资源攫取与再分配,从而大大制约了重在生产、扩大再生产与产品流通的资本主义发展。

  (19)艾蒂安·白乐日:《中国文明与官僚主义》,久大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64页。

  (20)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87页。

  (21)当然,法团主义也可以区分为国家法团主义与社会法团主义,其侧重点显然有着较大的差别,在此不再做细分讨论。从总体精神来看,法团主义所要突出的是国家与社会的良性合作,这点应该是未来中国的社会建设以及信用体系发展的重要目标。

  (22)甘阳:《“民间社会”概念批判》,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4~35页。

  (23)针对中国研究的一些学者也开始运用“法团主义”的概念来分析中国国家与社会转型的新动向。如J.Oi关注到了部分地方政府推进乡镇企业发展及地方福利改善的作用,从而将其称为“地方性的国家法团主义”(local state corporatism)。参见Oi,Jean C.,1992,"Fiscal Reform and the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 World Politics, Vo1. 45, No. 1。但如果深究,这种将“法团主义”套用于分析中国基层社会转型经验的做法常常忽视了“法团主义”原本意义的实质内容,而有着将“法团主义”概念不断拓展的形式主义化危险。

  (24)郁建兴等:《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以温州商会为研究对象》,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