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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共同体的当代命运:四个观察维度

作 者:毛丹       来 源:《社会学研究》(京)2010年1期第1~33页
   

  【内容提要】 去社会学化、去社会理论化的村庄研究忽略了以下四个问题:(1)在批判社会学的视野里,村庄面临市场力量的持续冲击,后者要求土地和劳动力全部从共同体中分离,纳入作为价格形成体系的市场。故村庄转型的核心问题就是听任市场力量,还是保留村落共同体。(2)在专业社会学的视野里,如果承认现代社会还需要小型、地方性共同体的存在,以满足非市场经济性质的互助与交换,并发挥情感和社会认知方面的功能,就意味着要承认村落共同体的农业经济支撑条件在现代可能松动剥离,但它作为社区共同体仍然是正常的现代社会的基本资源;它能否在空前复杂的推压力量下采取恰当的“过海策略”,实现与社会的联结,首先取决于国家和社会把何种社会视为正常。(3)在公共社会学的视野里,地方性共同体是否被视为公民社会的敌人,首先取决于公民社会被视为应基于方法论个人主义之上还是方法论社群主义之上。从后一立场看,恰当的村落共同体不是公民社会的敌人。(4)在政策社会学的视野里,国家应该在允许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积极发展乡村社区,并且在解决城乡社区的经济社会不平等问题的基础上发展城乡社区衔接,避免加快城市化与建设新农村两大国家战略之间出现断裂。

  【关 键 词】村庄研究/村落共同体/社区/城乡衔接

  中国目前还有60多万个行政村,堪称“村庄大国”。关注、研究中国村庄的生存、转型和前景,是社会学的当然责任。然而,社会学学者研究村庄并非天然就是村庄的社会学研究。上个世纪90年代以降,村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是在这些研究——包括大量被冠以社会学名目的研究中,去社会学化、去社会理论化倾向很普遍;至少,村庄研究与社会学的关联性相当模糊,社会学也未能在村庄研究中获得多少知识更新、理论前进的有效动力。


  


  要改变这种状况,在微观技术上也许可以强调在单个村庄研究中运用布络维的“拓展个案法”:将观察拓展为参与,拓展时间和空间上的观察从而发现社会情景与社会过程中的利益的联系,进而拓展到发现社会机构的权力作用,以及拓展理论。由此,一方面“将反思性科学带到民族志中,目的是从‘特殊’中抽取出‘一般’、从‘微观’移动到‘宏观’,并将‘现在’和‘过去’建立连接以预测‘未来’——所有这一切都依赖于事先存在的理”;另一方面也将“重点突出反思性研究的社会性嵌入”(布络维,2007:77-135)。我相信,如果认真运用“拓展个案法”,每一个村庄研究都会成为社会学发挥作用并实现社会学自我更新的机会。在宏观上,也可以从布络维的社会学工作分类中找到纠正村庄研究去社会学化、去社会理论化的角度。布络维从2004年开始一直倡言发展公共社会学。他提出社会学已经形成了专业的、政策的、公共的、批判的四类分工。专业社会学提供真实、可检验的方法,积累起来的知识、定向问题以及概念框架,为政策社会学和公共社会学提供合法性和专业基础。政策社会学服务于合同规定的某个目标,为客户提出的问题提供答案。公共社会学要在社会学家与公众之间建立公开的对话关系,其著述有非学术阅读者,从而成为公共讨论社会状况的载体;社会学家通过公共社会学紧密联系公共事务进行工作,目标是维护和促进公民社会的存在和成长,并达到对公民社会的认识。批判社会学则审查专业社会学的基础,扮演专业社会学的良知,一如公共社会学承当政策社会学的良知(Burawoy,2005:7-10;布络维,2007:15-20)。布络维对社会学关注公共事务和公民社会的倡言虽然得到广泛理解,但是他的社会学分类、公共社会学定位和谋求四类社会学之间的和解,在逻辑、修辞、可能性和影响诸方面都受到部分美国社会学家的尖锐批评(例如Brint,2007)。然而,布络维反驳说,这些批评完全出自专业社会学中的强纲领(the strong program in professional sociology),而专业社会学强纲领所要求的纯粹科学充满了矛盾,并且是美国社会学早期发展的产物。他还以图表概述其意见(见上表)。

  本文不仅以搁置这些争议的方式表示赞成布络维,而且认为从布络维提示的角度,可以发现村庄研究与社会学的紧密关联性,发现一些解决村庄研究去社会学化、去社会理论化问题的可能性。

  一、为什么要关心村庄转型与村落共同体的命运:批判社会学的意识

  从批判社会学的立场说,村庄研究不仅应该纳入主流社会学的视野,而且社会学的村庄研究应该具有一个起码的意识:在农业人口居多的社会,农民与村庄不仅注定是这个社会现代化、“常规化”的最拖后、最复杂、最深奥的部分,而且注定牵扯到这个社会究竟采取何种基本社会原则。这是因为一方面,村庄在现代市场经济、现代国家进程的严重冲击下仍然很顽强。①村庄数量庞大而不易被整齐纳入市场统治,它组织下的居民很难被平和而迅速地转移,都是显在原因,但尚属次要;更主要的是村庄的存在一直基于地理、生产、文化和治理四个方面的条件,只要存在着粮食和农产品生产需要,存在着地理、文化、治理体系方面的支持,农业和农民、村庄似乎就会继续存在(Essex et al.,2005)。另一方面,虽然很多人肯定乡村地区在保证国家食物安全、保护自然资源、提供土地与人类息息相关这样的价值体系,以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有突出的贡献(Flora & Flora,2008:23),但是村庄的大量存在总被认为与现代社会不相称,而市场力量对于村庄的敌意也几乎不会改变,冲击几乎不可能停止。这种状况及其性质在韦伯和波兰尼那里有很充分的解释。依韦伯的分析,现代资本主义有两方面的运作特征。其一是围绕盈利取向的工业企业及其制度性要素,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合理的会计核算及与此关联的六项制度要素,即独立经营的私人企业可以任意处理土地、设备、机器等一切生产手段;市场自由;基于合理的会计技术之上的各种技术理性运用;可预测的法律法则;自由劳动力;经济生活的商业化,即普遍使用商业手段(金融工具)来表明企业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的份额。其二是企业家的资本主义精神,即视追求财富本身为人生的最大价值(韦伯,2006)。我们知道,现代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但资本主义是最典型、最完整的现代市场经济。所以,资本主义进程至少表明,现代市场经济所期待的制度设置、精神要素,在各种细节上(韦伯,2004)都与村庄的运行传统、结构、制度处在不同轨道上,如果两轨相并或交叉,不可能不对村庄的经济和社会产生否决性的冲击。而波兰尼则证明:资本主义市场力量不仅要求把货币、土地、劳动力都变成可以自由交易的商品,而且要求经济从社会中脱嵌,要求一切社会制度都转向适应营利目标、效用原则,以便把社会变成市场社会(波兰尼,2007)。按此要求,土地必须从农民手中剥离;农民必须作为自由劳动力个体从农户和村落共同体中分离,至多允许农户与村落共同体分解成经济合作体,并作为市场里弱势的一员。因此,如果社会保护、国家保护方面没有比资本更强大的力量和干预,市场力量断然不会放弃对农村社会特别是村落共同体的瓦解,虽然瓦解途径多样,有些在表面上似乎和缓,或者显得与市场力量没有直接关系。②

  现代市场力量渴求简明的关系:一方是追求营利的资本,其他都是受资本支配的商品,以便摆脱一切社会公正的牵制而实现市场公正。其中,作为生产主体的劳动者应与生产资料一样成为纯粹的商品(劳动者所需的生活物品也必须作为商品生产出来),资本与生产活动的主体之间才能建立起由资本全面支配劳动的、市场经济性质的关系。因此,对市场力量而言,瓦解村落共同体和农户家庭共同体是必须的,甚至决定性的条件;因为无法设想共同体可以像自由劳动力个体一样便于在市场交易——例如廉价购买一个农民工的劳力时顺便拖家带口购买或照顾好他的全家,也无法设想这些自由劳动力个体进入市场、工厂后,继续奉行村落共同体成员的原则和规范,使共同体规则影响或取代效用最大化原则。为此,市场力量不仅需要切断劳动者与原共同体的联系,“以便能够作为工厂日后的员工而被重新调派”(鲍曼,2007:31),而且需要釜底抽薪,彻底摧毁共同体及其规则。鲍曼曾不失历史感地勾勒资本主义市场力量反对与瓦解共同体的策略、进程和后果:资本主义制度是反对传统农业的,而资本主义的策略则是反共同体的。在资本主义瓦解传统的过程中,“自我维系和自我再生产的共同体,位居需要加以熔化(瓦解)的固体物(传统)名单的榜首”。所以,从工业化开始,市场力量一直全力以赴把劳动者从共同体中分离,并且“分解共同体的模式设定和角色设定的力量”,在经济领域与社会生活中剔除共同体,以便使脱离了共同体的个人凝结成为“劳动的大众”。③

  韦伯、波兰尼和鲍曼共同提示了一条线索:市场力量在农村的冲击焦点是村落共同体和次一级共同体农户家庭,目的是把农村劳动力和土地全部纳入作为价格形成系统的市场,④接受资本的统治。而且,市场力量对共同体的敌意和瓦解,虽采取解放农村自由劳动力的激进姿态,并不能遮掩它是要求经济从社会脱嵌并以市场自由规则支配社会的组成部分;使劳动力脱离家庭和乡村是为了让他们担当两个角色:为资本主义生产廉价商品、作为廉价劳动力本身(Brass,2005)——正是这种要求使市场力量在本性上不会放弃对村庄社会的冲击。

  应该说,面对市场力量的持续冲击,已经没有多少人会认为村庄可以不变化、不适应、不转型。地方性自治实体和共同体意义上的村庄显然很难抵抗不同寻常的市场力量(Day,2006:152-153)。为此,这十多年间很多农民研究者实际上已转向两个问题:在资本主义向第三世界农村地区扩张的情况下,农民可以在什么范围和什么程度上幸存(Brass,2005)。但是,由于市场力量对农村、农民的冲击根本上就是对共同体的冲击,村庄转型的根本难题主要是村落共同体问题,因此关键性的争议也就在于:村庄转型究竟是采取农民变为自由劳动力个体的方式,还是保留共同体的方式?村庄作为农民、农业的传统的重要聚集单位,是否还有代价最小的融入现代社会的通道?在融入过程中,村庄单位中某些要素的保存是否具有社会意义?其中特别尖锐的问题就是,村庄居民都转变为以个体为单位的自由劳动力,是市场力量的要求,但农民通常要为此付出惨痛代价,并通常会成为市场中的弱者。社会、国家究竟该如何对待这些村庄及其居民?这显然不仅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效用计算问题,更是一个与社会态度与社会立场相关的问题,其本质是如何对待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即是否支持经济从社会中脱嵌。

  在我看来,目前多数主流经济学家关于农村劳动力大幅度转移与城市化的常规性理论与计划,基本上是基于发达国家资本主义进程的一般抽象和展望——在这种展望中农民和村庄只有数字意义,完全忽略了农民变成单个劳动力、村庄瓦解过程中农民和村庄可能付出的代价,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村落共同体的命运几乎被置若罔闻。倒过来说,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发挥小农户作用、以农业促发展、主张扶持农户以合作社进市场的理论与计划(世界银行,2008),虽然其同情农民、重视农业、要求经济与社会协调的立场值得尊敬,并富有经济学的想象力,但是多少有点低估市场化力量及其对村庄的“敌意”。事实上,20世纪后半期在全球各地出现的重建乡村地区、保护农民权力和乡村活力的“新乡村社会运动”,虽然赢得了重大进展,但也迫使研究者们重新审视以下一系列复杂论题:“乡土性”在规制社会运动的性质、对象和修辞方面承担了什么角色?在社会和经济变迁的背景下,社会运动在重构乡村地位方面的角色是什么?在当代乡村政治参与方面,乡村社会运动的组织形式告诉了我们什么?乡村社会运动之间、乡村社会运动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联盟是怎样的?是什么因素赋予了乡村社会运动构成及其动员以地理特征(Woods,2008)?这些问题都应该受到社会学,特别是农村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的关注。

  在中国,60多万个行政村及其涉及的村落共同体向何处去,显然是牵扯全局的问题,不仅关乎农民,也关乎整个中国市场经济、整个中国社会的将来。什么是村落共同体?它是否值得在社区脱域化和居民个体化趋势下生存、适应与转型,有没有未来?这都是需要倍加关心的大问题,不仅作为社会学分支的农村社会学要加入研究,而且完全应该进入主流社会学的研究视野,以便一方面克服单纯依靠常识观察重大社会问题的缺陷,另一方面省察社会学的知识更新和社会责任。在此意义上,每一个村庄及其转型方式,表面上微不足道,本质上兹事体大。坦率说,没有这一个层面的关心,关于村庄的个案研究多半看似富有现实感,实际上没有现实感,能够生产的只是鸡零狗碎的地方故事,而一些看似更加鸡零狗碎实际上极为重要的东西,又将被过滤殆净。

  二、村落共同体作为小型地方性共同体的现代命运:专业社会学的维度

  如果专业社会学接受上述判断并且关注村庄转型及村落共同体的命运,那就需要重新关心现代社会是否还有小型、地域性或地方性共同体的存在余地和需要,关心这种共同体与社会的关系。由于共同体或社区(community)的讨论从来都涉及人们究竟是如何聚集成社会这个社会学的一贯主题,因此,这种关心不仅间接地反对社会消失论,⑤而且意味着要再次反省关于共同体和乡村社区已经消失在大众社会中的社会学判断。

  应该承认,自滕尼斯1881年作出Gemeinschaft(通常译为共同体、集体、公社、社区等)和Gesellschaft(通常译作社会、社团、联合体等)的类型学划分,以及涂尔干早期区分机械团结社会与有机团结社会以来(涂尔干后来放弃了早期的意见),共同体、社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社区或共同体的前景一直被置于相对黯淡的通道内。与韦伯把共同体(community)和联合体(association)视为连续、混合地存在于社会关系中的观察不同(韦伯,2004),大多数人不仅把它们视为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两方(Day,2006:5),而且多少有点忧郁地预计社会兴盛、共同体衰竭是不可逆转的。⑥1960年代,沃伦甚至提出了一个具体模型解释社区与社会的关系及社区变迁:社区存在着纵与横两种关系;纵向或垂直轴面的关系指社区内各社会单位与超社区组织(诸如区域性、州级、全国性组织)之间的关系;横向或水平轴面的关系是指社区内个人与个人间以及团体间的关系。依此模型描述,现代社区变化的特征是社区的纵向关系强化而横向关系趋弱,垂直整合(vertical integration)即社区中超地方的力量逐渐破坏社区的水平整合(horizon integration),小型乡村社区变得无力面对强大的城市化、工业化、中产阶级化和中心化的力量。这些宏观进程产生的社会组织变迁已经使乡村社区无法依旧自治,并把它们吸纳进了大众社会(Warren,1963)。基于大众社会已经淹没了社区的判断,1960年代的美国社会学实际上不再把乡村社区作为研究对象(Gallaher & Padfield,1980)。70年代末情况发生转变,虽然信息时代、网络社会、全球化在一些人看来更加意味着传统社会和共有认同的解体,表明社区研究越来越失去意义,但是另有许多研究者意识到共同体、社区,包括乡村社区消失论属于言过其实,垂直整合进程没有削弱,至少没有取消社区水平整合,当代社会学需要在自己的核心保持一种原则,即继续把共同体视为社会组织、社会存在和社会经验的一种形式(Almgren,2000)。⑦人们甚至开始用共同体或社区的“丧失”、“拯救”和“解放”标示社区观点随时代而更新的过程,即社区“丧失”论是基于工业化时期城市和城镇大量兴起的社会经验,社区“拯救”的主张基于社区与共同体关系继续存在于工业化的城市社会的现实,而社区“解放”观点则基于社区纽带的空间依赖将被流动性和通信便利所取代(Wellman & Leighton,1979)。此后伴随着社会资本理论的流行,在社会学中出现了所谓共同体或社区概念复兴的现象(Vaisey,2007)。人们甚至观察到在反对经济、文化和政治剥夺的人们中间,存在着针对全球化和激进个人主义的抗拒性认同和接受共同体的认同,其中包括以地域认同反抗作为信息社会统治特征的流动空间的无场所逻辑,这才是信息时代的潜在主体(卡斯特,2006a,2006b)。在我看来,这个转向有益于认识有关共同体、社区的现代意义,并使农村社区发展、城市社区建设的实务不至于沦为没有前景的工作,但是,如果我们意识到市场力量对于广大村落共同体的敌意,以及村落共同体可能面临的转型陷阱,那么就有必要特别深思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社区作为地域性的共同体在现代社会仍然被需要;地域或地方特征并不表示社区共同体悖时,关键是地域性共同体(例如社区)是否能建立起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共同体与更大社会之间的联合体。

  与滕尼斯一开始就从地域条件、社会关系以及文化一致性两方面同时定义Gemeinschaft有关,⑧一方面从齐默尔曼(Carle C. Zimmerman)开始,共同体的地理要素被社会学所强调,社会学常识意义上的共同体(community)一度主要指自然的、地域性、小型的、成员彼此熟悉、日常互动频繁、相互帮助的、有某种共同生活方式的团体——这些条件支持着作为组织、范围内的、实体(都经常与地方和区域相联)内的成员相互依赖的、感情的纽带。小镇社区方面林德夫妇(Robert S. Lynd & Helen M. Lynd)著名的中镇研究、沃纳(W. Lloyd Warner)的扬基城研究,村庄社区方面艾瑞森伯格与肯波(C. M. Arensberg & S. T. Kimball)对爱尔兰西南部乡村的研究,工人阶级社区方面格林(Bethnal Green)关于伦敦东区工人社区的研究,都支持从地方性定义社区共同体。汉语社会学所表述的“社区”(也就是聚居共同体)即是家庭共同体之外最典型的地域性共同体,接近于韦伯所注意的“邻人共同体”,⑨或者说是邻人共同体的规整(甚至是极限)形态;村落共同体则是指农村社区意义上的共同体。相反,社团或联合体代表着处在不基于地域边界的、契约关系内的人们之间的交流关系,彼此之间的纽带仅仅是便利。⑩但是另一方面,共同体的社会关系类型、文化类型的要素,也颇受社会学的关注。特别是当代一些主张共同体存在而且应该存在、但又认为现代常规社会采取而且应该采取联合体关系类型的社会学家,通常强调地域条件不再是共同体的必需要求,共同体只是“指人们共有某些东西,它把人们紧紧连在一起,而且给人们一种彼此相属的感觉”(Day,2006:1),即它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结合团体:人们在其中互相帮助以满足需求,彼此有一些共同的利益和可以分享的文化,有一些团结纽带以维持这个团体。所以,小至于家庭与社区、大而至于国家的结合团体,只要有这些特征都可以视为共同体。而传统共同体范式不再能容纳当代现实(Bernard,1973),更像一个哲学梦想而不是真实现象(Day,2006:9-10)。按维塞的分类(Vaisey,2007),当代社会学中强调共同体的地域条件的解释,属于共同体的结构主义理论,它主张共同体基于4方面机制:时间空间性互动、类似性、权威以及收益。这是一种基于组织要素、环境条件的共同体机制分析,主要在社会网络、社会资本理论(Brint,2001)和美国新城市主义理论(Calthorpe,1993;Kaitz,1994)中得到集中表述。而主张共同体首先基于共享性道德秩序的观点则属于共同体的实质性理论,它强调共有道德秩序会在面对面交往的团体中激发一种归属感。这是一种基于文化意义、道德产物的共同体机制分析,主要在泽奥尼对普特南等人的批评(Etzioni,2001)、泰勒的社群主义理论及其在社会学理论方面的延伸(Colhaun,1991;Smith,1998,2003)中得到集中表述。

  实质性理论有利于认识共同体在当代社会的存在及其价值,但是,把所有的社会结合体都泛视为共同体,降低甚至取消共同体的地域性质,并不见得明智。这不仅因为大多数社会学家们观察到地域性团体仍然是共同体普遍的、关键性的特征,(11)而地区、城市、都市、国家等完全不借助Gemeinschaft或community的概念也能获得清楚的内涵与外延;更主要的是因为,社区或共同体的地域性与其说是一种保守陈旧,不如说显示了人仍然是“划分边界的动物”(Day,2006:2)。就社区边界划分而言,它本身不是目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在于藉此才能有效支持经济互助与情感联系。即,一方面,划分社区边界通常是便于满足边界内(特别是面对面交往的)成员间的非市场经济性质的互助与交换。在历史上,虽然绝大部分的共同体主要不是以营利为取向的经济团体,但一般都具有经济功能,内部通常也存在着分工和交换,只是这种分工和交换一般不是纯经济,至少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性质的。(12)在市场经济嵌入社会的情况下,市场经济因素主要在共同体之间发挥作用,可能也会在共同体内部发挥补充作用,而共同体的规则被用于弥补市场经济无法满足共同体的群集生活的那部分内容。(13)当然,社区共同体在现代社会的命运,也由此相当程度地取决于它的成员间非市场经济性质的互助与交换是否仍然被需要,取决于这个系统与市场交换特别是社区外市场交换能否衔接、如何衔接。另一方面,社区作为小型、紧密的地方性共同体被需要,也是在情感和社会认知意义上的——鲍曼甚至把它概括为人们寻找确定性的需要(鲍曼,2007)。社会学研究通常承认,面对面日常互动与非面对面互动的效果完全不同,熟悉的人群中产生的道德约束与情感联系的强度与性质也完全不同于陌生人群。(14)对于个体而言,社区共同体边界里面对面互动的、相互熟悉的人群,不仅常常是个体认知社会的基本场域、基本情景区,而且是个体在社会中满足与否的基本定位点、基本参照对象。例如,个体满足与否的内心感受、社会生活评价,首先或经常是在熟悉的人群中比较出来的,人群愈熟悉愈有可比较性和可持续比较效度,愈不熟悉愈只有即时或暂时的比较效度,甚至不被个体在意;或者说,愈是被个体所熟悉的人群,愈是个体关于社会和自我的定位点,愈是个体关于自我与社会的经验与感受的“不会消失的见证人”(鲍曼,2007:52)。这是社区作为面对面交往的地方性共同体隐蔽地嵌入个体意识的心理基础。(15)

  第二,社区作为地方性共同体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和基本境遇,一方面表明村落共同体的农业经济支撑条件以及其他条件(例如国家的行政村体制安排)在现代可能松动甚至剥离,但它作为社区共同体仍然是正常的现代社会的基本资源,因此,听任或助推市场力量扫荡村落共同体,并不是正常的社会要求和社会现象。另一方面,它也表明,村落共同体要在现代社会保持活力,不仅需要谋求社区内发展,更需要恰当地突破地理边界,通过谋求社区外联系以及社区外力量对社区的介入而发展社区(Summers,1986),而不是谋求使村落逃避复杂的变迁力量,更不能指望把社会重新“部落化”为一个个孤立的、自我维系的单位(Boissenvain,1975)。但是,由于村落共同体在现代社会面临空前复杂的推压力量,村落共同体究竟可以以何种方式、途径联系社区外力量,究竟趋向存留、新生还是衰亡,客观上存在着多种可能性。

  与其他共同体特别是现代各种职业团体相比,支持传统村落共同体存在的特别基础通常来自两方面。其一,经济方面,农耕技术经济条件不仅支持家庭农业,而且导致不易分割农户家庭财产,社会通常也支持家庭作为共同消费之地。农村家庭的稳固存在不仅造成经济与社区不分离的状况,而且一般会支持邻人关系及村落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并强化村落共同感。一如韦伯所析:“家是一种满足一般日用的财货需求与劳动需求的共同体。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中,遇到紧急的状态,极端的匮乏与危机而有非常需求时,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必需仰赖超越家共同体之上的共同体行动,亦即‘邻人’(Nachbarschaft)。”(16)其二,出于特定政治统治或治理体系的需要,政治权力通常也会支持或强化村落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单位,甚至以政治和行政力量认可或划定村落共同体的地理边界。正因如此,传统村落共同体常遭诟病的特别问题也有相应的两方面。其一,地域边界明显。村落共同体有可能“不借助社会其他成分的帮助而独立进行其自身的再生产,即通过自身的手段(内部社会化)最终把下一代培养成与自己相似的成年人,从而使社区结构及其文化以这种方式世代存续。作为传统社会的组成部分,这种社区只是它所组成的更广泛的社会一个较小的变异体,可以在更小的范围内做那个更大的单位即社会能够做的一切”。“这种社区具有强烈的地域认同感和忠诚感”(冯钢,2002),但是既存生活方式的重复再生产(Day,2006:28)也会形成鲍曼所讥刺的严格区分你我、限制自由入出的共同体边界。其二,如韦伯(2004:234-245)略带讥讽的描述:共同体可能发展为独占体,如果解体则权益落于私有制。所以,共同体有可能向扩张为更大的社会结合体的方向发展,也可能往独占体方向发展。由此,村落共同体在现代社会能否继续存在并发挥社会团结作用的关键,也就在于是否存在着社区共同体联结社会的可能性,即在抽象意义上说取决于村落共同体关系能否被发展成韦伯所说的“合理性的‘结合体关系’”。(17)具体说,取决于:其一,向内能否适当地强化村落共同体的经济规制团体的性质和功能,有效地把家庭共同体置基于经济上互助互补,而不仅是文化上的手足之情。其二,向外能否在现代职业团体发挥越来越大的社会整合作用的情况下,找到打破村落边界,既链合外部社会又保持村落共同体团结纽带的原则与途径,把村落共同体发展成为社会结合体的一部分。

  现在的问题不是没有村落共同体与社会联接的可能性,而是市场和国家力量同时介入农村后,村落共同体面临的推拉力量空前复杂,从而面临着联结社会的多重可能性。所谓“推拉力量”,不仅是经济性质的——例如刘易斯假设的农村为缓解人地矛盾、转移剩余劳动力而产生的推力,以及资本与现代部门解决劳力不足而产生的拉力(刘易斯,1989;黄宏伟,2005),同时也是社会性的。韦伯曾提出一个关于家共同体解体的解释:“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促使紧密一体的家权力趋向衰微的内在动因与外在动因不断增加。自内而起的解体动因在于:能力与需求的开始与分化,而这与经济手段在量方面的增加相关联。随着生活可能性的多样化,个人愈来愈不能忍受共同体先前所硬性规定的、未分化的生活形态,从而愈来愈倾向于以一己之力来形塑自己的生活,并且自由享受单凭个人能力所创造出来的成果。外在的解体因素则来自于竞争性社会组织的介入:例如国库有意要更加密集地榨取个人的赋税能力”。前一种力量,即个人主义营利方式一旦成立、个人主义观念一旦形成,“将自己委身于一个大型的共产家计里的诱因,委实愈来愈少”(韦伯,2004:281-282),这可以被视为家庭共同体瓦解的内推力量,后一种力量则可以称为共同体瓦解的外拉力量。显然,韦伯所言并不仅仅适用于观察家庭共同体,也适用于观察社区共同体之外的种种社会经营所产生的村落共同体的分解力量。另一方面,通常还同时存在着抑制村落共同体分散的“反向推拉力量”:其一,存在着把个人推向村落共同体的力量。除了农村居民可能有乡土归属感,可能通过合作社进入市场,以及特定国家在政治上选择村庄为基层治理单位并支持村庄自治等等,小农个体在城市和市场上的经常受挫也会迫使他们转而依赖传统的村落共同体互助。例如,一些关于东、中欧前社会主义国家市场化的研究已经发现,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混杂时期产生的新的不平等、阶层化,使农村居民产生心理痛苦,被迫发展适应性的家庭经营策略(Brown & Kulcsar,2000,2001)。农民家庭面临矛盾的选择:一是选择发展更密集的社会性网络,农村居民个体和家庭将更少联系对他们达到市场目标没有直接帮助的人,结果是更少卷入所居住的社区。另一个选择是更倾向于发展社区内的非正式社会互助网络,去应对混乱的经济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缺失,个人与家庭都因此更加依赖邻居互助,结果更加紧固了社区纽带而疏离了社会纽带(O' Brien et al., 2005)。其二,还存在着出于经济、政治甚至文化和人道的力量和目的,试图平衡城乡发展,振兴乡村地区的农业经济和社区共同体,改变传统乡村精英把持权力的格局,增强乡村大众的权力,并使村落共同体链接社会以形成社会结合体的拉力。例如从20世纪后半期起,拉美和非洲的地权运动,亚洲的小农组织,北美和欧洲的改革活动与社区激活,欧洲、北美与澳洲的激进农场主团体,乡村认同运动与乡村社区发展运动(包括本土居民运动、回到土地自愿者和环境维护者对乡村调整的抗议等等),都为积极进行乡村社会重建的新乡村社会运动的动员创造了空间。虽然这些运动在乡村社区与社会的关系目标上存在某些不同取向,但要求小农的土地权利,保护农业的传统方式并反对新自由主义土地改革、经济自由化和农产品跨国企业行为,则是其共同取向(Woods,2008)——在我看来都是反对用市场规则联结乡村与社会。

  以上四个方向力量的存在,客观上造成村落共同体有四种联结社会的可能性。通常,既要打破共同体边界又要保持小型、地方共同体规则是极其困难的。莫尔在《乌托邦》中曾表达过天才而忧郁的预见:一个乌托邦即使全力抑制公民间差异性而达到平等和一致性,仍然面临外部世界的威胁,除非全世界都通行乌托邦规则。因此,莫尔为乌托邦设想了一项重大工程:掘开海沟把与大陆联结的乌托邦半岛变为乌托邦海岛。该工程绝不只为了便利乌托邦的军事防卫,更是为了把乌托邦与外部世界的必要交换减少到最小、最主动的程度,以便在不能把全世界都变成乌托邦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作为小型共同体的乌托邦——这恐怕是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不可能在一国单独取胜论断的思想来源。这里如果借用莫尔的乌托邦文学底本,把广阔社会比作茫茫大陆,把弱小而相对封闭的村落共同体视如小型岛屿,那么可以说:村落共同体与社会的联系原来就以共同体成员不认识或不方便的自然形式存在(一如大海把岛屿和内陆联结一起),而人们自觉建立与发展两者间的联系则犹如设法过海。莫尔设计的乌托邦掘海工程,把联结大陆的半岛再变回岛屿,岛民与世界联系只能通过船只,实际上就是第一种过海可能性与策略选择。在现代社会,它可能表现为要求简单强化村落共同体的主张和行动,属于逆市场化、逆城市化的方式。第二种过海方式,是指原本处在岛屿的居民(村落共同体成员)自然地以船过海,与其他岛屿和大陆作各种必要交换,彼此关系相对不密切不方便但可以取其所需,其中的经济交换可能是非市场交换性质也可能是市场经济性质的。某些国家和社会选择听任乡村地区和村落共同体自生自灭,大体属于这一类方式。第三种过海方式与乌托邦掘海工程逆向,即实施填海工程,人为建立岛屿与岛屿、岛屿与大陆的陆行联系,把所有岛屿最终都变为陆地。填海工程的造价昂贵;工程完成后,岛民从此可以自如陆行,但是走远了走久了可能不再回来,或者想回来而迷路。在现代社会,纯粹以市场经济方式扫荡村落共同体,从而满足市场力量对于自由劳动力和土地的觊觎,属于典型的社会填海工程。第四种过海方式,则是本文后面要讨论的建立恰当的、旨在减轻或消除城乡社会不平等的城乡社区衔接,如同造跨海大桥,既可以最小环境代价和小农权益最大化的方式建立起岛屿间、陆岛间的快捷交通,又保持岛屿生活的可选择性;跨海大桥还需有不同于普遍桥梁的形制设计——包括在公民个体间友善原则之上推动共同体之间的友善政治伦理。

  面对过海比喻或“过海理论”所表述的四种可能性,国家以及包括村落共同体在内的社会力量究竟选择哪一种,取决于人们争取什么,取决于人们采取何种社会原则、把哪种社会构成视为正常。对于这个问题,公共社会学和政治社会学理应积极介入。

  三、村落共同体与公民社会:公共社会学的关心

  关心公民社会建设的公共社会学实际上也面临一个重大问题:村落共同体作为地方性共同体究竟是不是公民社会的敌人?村落共同体在当代社会有多大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它与公民社会的关联。

  倡言公共社会学的布络维本人并没有细致触及公民社会究竟是基于个体的个人主义理性聚集,还是基于公民社群或团体的价值与利益共享,抑或是公民个体、公民团体与共同体的结合——这在他也许是不言而喻的。如前所述,共同体或社区从古典社会学开始就被用来解释社会如何团结在一起,是什么赋予集体或团体以单位和区分,以及社会纽带被强化或被社会变迁社会发展所规定等等。因此,“社区”,特别是肯定“社区”存在意义的研究代表的是一种关于团体及其区别于孤立状态或个人主义的重要讨论(Day,2006:2、24-25),即是关于社会构成的非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讨论;而个人主义的纯粹竞争性聚合会被倾向于视为失序状态或“失范”。不过,政治社会学、社会学所设想的公民社会的确存在着两种甚至更多的可能性。在自由主义关于合理的公民社会的设想中,个体作为理性个体、私人进入公民社会,(18)一如哈贝马斯早期所强调的,理想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由理性的私人组成,公共领域作为市民社会衔接国家活动的区域和部分,本身仍属于私人领域的组成部分(哈贝马斯,1999:2、31、41、59、96;Warren,1995:171-172)。因此,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在根本上没有理由重视共同体,更没有理由尊重村落共同体。另一类政治社会学则把共同体视为一群人,在表达认同感时吸收了一组相同的符号资源;它不仅是与认同的其他形式相匹敌的一种认同形式,还是塑造认同的一种共同的手段。所谓共同体是通过划定边界和管辖成员来发挥功能,边界则是通过相似性和差异性的二重数轴划定的。身处共同体的体验就是以一种方式阐释或解释社会世界,尽管这种方式与我们理解他人的方式不完全相同,但却可以与之一致(Cohen,1985;纳什、斯科特,2007:297)。因此,既然国家在现代仍不可能依靠行政手段来控制社会的每一个人,那么要把社会凝聚、整合起来,“社区发展”就是将社会控制下移到一个个自治社区手中的“分权方案”,其目标是通过社会基层组织的自治,来调整政府与民间的关系,并实现社会整合(冯钢,2002)。

  这种分歧表明,地方性共同体是否被视为公民社会的敌人,首先取决于公民社会是什么性质的,或者说,取决于公民社会应该被视为基于方法论个人主义之上还是方法论社群主义之上。从前一个立场说,村落共同体可能是公民社会的潜在敌人。从后一立场看,村落共同体不是公民社会的敌人,而是一个友善的公民社会的组织支柱。例如,1990年发布“积极的社群主义的宣言”,并将泰勒(Charles Taylor)、桑德尔(Michael Sandel)、沃泽尔(Michael Walzer)的政治哲学的社群主义拓展为社会学流派和社会运动的泽奥尼,曾这样概括两种立场的区别:社会哲学的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的核心预设是必须共享利益;自由主义的核心预设则是人们的考虑无论对错,都有权做出个人决定,社会安排与公共政治在某种程度上是需要的,但是不应该被共享价值所驱使,只能由个人卷入的自愿性安排和契约所驱使并反映他们的价值和志趣。社群主义认为社会制度与政治受传统,因而受代代相传的价值的影响,它通过非理性的过程,特别是内化过程而成为自我的一部分,并且被诸如说服、宗教或政治教化、领导,以及道德对话等过程所改变。由此,社群主义还强调人们对其家庭、亲属、社区以及社会有一种特殊的道德责任,因此,它虽不拒斥基本的自由主义理想及其功绩,但是鼓励一种责任伦理,一个好社会被认为是基于小心翼翼达成的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之间、特性(伦理的、种族的、共同体的)与全社会价值及联合之间的平衡。而自由主义则强调但凡个体都有普遍权利,可以忽略个体的特殊的成员身份——在此意义上所谓社会的观念甚至是虚构的。

  泽奥尼强调,社会学的社群主义见解既是经验性的也是规范性的,比起基于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更具经验依据。它观察到,人生来与动物类似而非自由主义所谓人生而道德,但是在社会制度下经过适当的价值内化与强化,人能增进品德。作为一个好社会基石的道德基础则是由四个社会形式塑造的,即家庭、学校、社区,以及许多社区组成的社区(the community of communities),这四个核心要素如同大盒套小盒的中国盒子:婴儿出生在家庭中,慢慢接受价值、发生道德自我;学校在孩子变大时进一步发展他们的道德自我,或者矫正其特性;社区或社群则通过强化其成员特征而加固其道德基础,不至于使个人失去对价值的承诺。社区中的道德声音作为他人的非正式赞同会形成一个非正式影响的关系网络,比国家力量更能为社会秩序提供道德基础;社区或社群愈弱(例如人口流动量愈大、共享核心价值愈少、异质性愈高),则社会网络愈疏,道德声音愈稀。当然,社群具有边界性,社群之间可能发生冲突,因此社群之上、由许多社区或社群所组成的社群——即社会——就是重要的。基于这个经验基础,社会学的社群主义坚持不能视社会由千百万的个体所组成,而应视之为复合团体(as pluralism within unity),其中的亚文化与地方单位并不是对社会整合的威胁,只要社会的核心共享价值和制度受到尊重;自由与社会秩序、自我与共同体的关系也不是零和的,社群中的个体比孤立的个体更加理性、有效率(但是如果社会压力持续达到高水平,它会破坏自我的发展与表达)。社会学的社群主义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一方面强调公民社会(civic society, or civil society),即各种公民结社制度有助于个体互助以满足其社会需要,可以部分地肩负起原本应由国家承担的福利责任;另一方面则强调公民社会虽然好但是不够充分,因为公民社会在许多事务上更倾向于道德中立,而不是关心价值自身固有的品性,以及如何把它们变成公民的需要并使他们成为公民社会更有效的成员(例如更加批判性地思考),为此,一个好社会要追求发扬实质性的核心价值,而且不能不区分对待公民团体,即认为其中某些社会团体和活动更有品德(Etzioni,2000)。

  泽奥尼发起的社会学的社群主义运动并不专门、大量地涉及村落共同体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但是它与自由主义的争辩还是有助于人们重新认识村落共同体与公民社会的两个层面的关联。

  第一,如果在社会学的社群主义立场上做出拓展,则不难发现:1.存在着非城居的国民是否应该和如何组成公民社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面对既存的村落共同体、农村居民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与通道问题。甚至,问题首先不是村落共同体与农村居民是不是公民社会的敌人或拖累,而是农村居民有权成为公民社会的一部分。2.类似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观察到的19世纪美国广泛存在的社团、社区组织等自治团体不仅有助于抵挡国家暴政,而且有助于公民在参与熟悉的地方性公共事务过程中自然地培养公共热情与公益能力,成为合格的公民;社会学的社群主义也强调好的公民社会是社群的复合体,好的地方性共同体是好社会的基础,身处这类共同体中的公民会由于共享价值、文化纽带、互助互惠而更富于合作、理性和效率。这类经验观察,说到底是在规范意义上主张公民社会中公民与公民之间不能只存在计算私利、斤斤计较的经济关系,只在公共领域中发展你争我斗的权力关系,而要保持阿伦特(Hannah Arendt——台湾译鄂兰)反复致意的友善、乡谊(鄂兰,2006:31-32),以免公民社会、公共领域沦为公民的合法争吵场。在此意义上说,一个与社会核心价值、制度保持一致的村落共同体,正是公民社会的有机部分,而且好的村落共同体正是农村公民既培养公共关心,同时保持乡谊、保护公民间友善的特别温床。3.与“过海理论”相一致,在实践上由于公民社会类型、村落共同体前景都存在着不确定性,村落共同体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与通道完全可能趋向不同方向。例如,听任市场力量自行作为,村落共同体有可能被瓦解成为残余的私人的聚居链接,遑论成为公民社会的乡村形态;单纯推进基于方法论个人主义而设计的选举政治、乡村自治,村落共同体成员也有可能加速趋向原子化公民、或政治利益小宗派,遑论确立农村与城市的公民政治联系,以及基于农村的经验和政治实践达致公民社会。

  第二,社区虽然被视为新进步主义的基石之一(Day,2006:15),共同体精神虽然被社会学的社群主义反复提议,甚至被期望为抵制自由市场经济学及其自由主义哲学的社会基石,存在于家庭和小型社区内的互惠被认为需要扩展到目前受经济思潮主导的国家关系和全球关系中;但是,社群主义的公民社会并非没有疑问。诚如人们所批评的,公民社会并不尽善,某些社团、社群甚至是反社会核心价值和制度的,社区或社群并非解决现代社会利益宗派化的天然解毒剂。因此,公民社会及其理论甚至需要祛魅。就村落共同体而言,所谓祛魅,是指它能否成为一个好的公民社会的组成部分,不仅取决于村落共同体内部能否维系良好的公民团结,而且取决于村落共同体能否处理好与其他共同体的关系,由共同体内部的公民乡谊发展出共同体之间的友善,共同维护核心共享价值与制度,并避免形成社会组织间的宗派争斗;取决于能否与一个好的公民社会形成良好联结,并与整个社会的核心价值、制度保持一致。换句话说,村落共同体要成为公民社会的构成,需要迈出两大步:基于村落共同体的资源,恰当地训练农村居民的公共关心和处置公共事务的能力,是为第一步;解决村落共同体与其他共同体及社会的政治链合,是为第二步。但是,争取这种关系与前景,首先需要以各种共同体的社会、政治平等和经济互补为条件。如果村落共同体还被置于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政治体制、国家福利框架之中,城乡两种社区还处在极度的社会不平等之中,村落共同体作为公民社会的积极构成只是奢谈。显然,改变这种状态,有待于积极的国家干预。

  四、十字路口的中国村落共同体与城乡衔接:政策社会学的问题

  英语世界的乡村社会学把乡村聚落分为小村落(hamlet)、村落(village)、集镇(township)、城镇(town)等。小村落通常是没有教堂的小村子。村落比之于小村落,规模大(从数十户到数百户)还属次要特征,最重要的是它有教堂及其他公共性的中心。这里所讨论的中国村落,确切说是指行政村,即是中国当代政治、社会进程中产生的一种“Village”(自然村大体对应于hamlet)。这种行政村算不算共同体,是什么意义上的共同体,在概念上显然有争议。在乡村社会学领域,1970年代以后一些研究者曾从社会史角度特别有力地论证过,与“社会”形成对照的传统村庄共同体或社区只存在于概念和假定上,更多的是某种民俗记忆,乡村社区一直被卷入社会发展进程(Newby,1987:78)。有些关于乡村社区性质、功能、特征的经典描述与定义(诸如把社区描述为静态的、传统的、团结的与边界固定的),还被批评为缺乏历史分析尺度,以至于把一时现象视为永久特性,例如吉本(Gibbon,1973)等人指出1940年代艾瑞森柏格和肯波所描述和解释的爱尔兰西南部乡村社区的团结、稳定、互助、和谐等等特征(Arensberg & Kimball, 1940),有很多实际上是受1840年代马铃薯歉收影响的结果。批评者们虽然多少承认社区具有团结和整合功能,但是更强调农村社区充满了变迁、分化、矛盾而具有复杂的模式。本文同意这类批评,因为本来就很少存在完全吻合Gemeinschaft概念的共同体,实存的中国村落共同体同样也处在雷德菲德所说的连续变迁序列中的某个位置。此外,1940到1970年代日本学者曾基于同样的满铁调查材料,专门就中国村落能否被称为共同体展开论战。持否定意见者认为中国村落缺乏共同体应有的边界、共有财产、村落观念,而持肯定意见者则强调有这些证据(李国庆,2005;黄宗智,2000b:26-27)。论战的“核心实质”曾被归为“是家优先还是村优先的问题”(李国庆,2005)。实际上,家优先作为农村常态一般并不妨碍村落共同体的产生与维系,关键是中国同一时期不同地方的村落共同体受国家、市场和内部三种压力的不同交替作用,会导致共同体的产生过程、形式、机制、松紧度有所不同,这才是日本学者使用同一批材料而得出不同意见的根源之一。通常,只在理论上存在着村落共同体完全由社区内部力量自发形构的可能性,实际上国家力量、市场力量总是参与,影响甚至决定村落共同体的边界、机制和功能。(19)因此,清末民初以来国家影响、甚至划分村落边界,本身并不一定意味着取消了中国的村落共同体(黄宗智,2000b:24-28、312-314,2000b:148-159),而是意味着村落共同体的边界、方式、功能以及自治(如果有的话)受到共同体之外力量的形塑,以便适合国家选择的乡村治理模式。

  1980年代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结束、实施政社分离而出现的80多万个行政村(现减并为60多万个),显然既具有国家行政规定的色彩,同时也有农村自然聚落的基础。它基本上都在人民公社体制中的大队一级设置,与公社体制相比,一方面是延续了1949年以来,特别是集体化以来国家在农村以集体组织取代其他村落共同体(例如宗族共同体)的政治努力;另一方面则把农村集体的核心层面从公社下降一级、从生产队上提一级。这个体制推出之初,作为显性规制,它使原来大队一级的村集体被确认为村落首要的、首级的共同体,其他合作体(如原生产队、后来的村民小组)为次级,家庭为基本共同体。它意味着国家承认农村集体(或共同体)是有地方性的,它涉及特定的居民、文化和环境的关系,与国家设置的地方边界可能很不一致,至少公社作为集体过大,政府也无力把公社与城市社区或单位一样整合纳入国家政治、经济和福利体系;同时承认从高级社以来渐次形成的自然村联合的大队已经是被农户广泛认同的村集体,要求它在国家撤出对农村经济和社会直接治理之后作为农村社区共同体担当村落公共供给的主要责任(毛丹,1998)。作为隐性规制,实施政社分离、行政村制度,并且与联产承包制相配置,是在激励农户单位的生产积极性的同时,把农村基层公共供给的负担卸给行政村,以便继续保持国家供给和发展城市的能力。它意味着更多地增强了农户的自主性,放松了对农民以劳动力个体进入市场的束缚,并为市场力量影响农村创造了条件。而集体与农户“统分结合”设计中“统”的一端,即村集体发挥组织农户的基础与能力没有得到充分的、切实的资源保障和制度保障(仝志辉、温铁军,2009)。因此,行政村虽然被要求成为经济上的集体单位和政治上的自治单位,但是其变迁前景实际上却具有某种不确定性。改革30年来,对于行政村形态的村落共同体而言,显然有一些力量在推动村落共同体的强化,有一些因素则在发挥瓦解“集体”的作用,村落共同体不能不进入村集体与传统共同体之间的不确定地带(毛丹,2008)。

  就村庄与市场关系而言,改革以来既保持村集体又发展农村与市场的联系,形式上有利于发展村落共同体与大社会的联结,但是卷入村庄经济关系重建的三种力量——资本、农民、政府——对于市场经济及村落共同体的态度、要求显然不一样。如前文所论,资本在农业、农民、农村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断然不会顾忌农业的弱质和农民的弱势,按其习性只是要利用农业的弱质和农民的弱势,把农民从村落共同体中分解为单个、廉价的劳动力,去获取资本最大收益。而农民对于市场经济的态度是随条件而变化的,即对于市场怀抱着一种安全经济学逻辑,活不下去的时候会做出各种方式的反叛,仅有糊口条件时采取生产消费均衡模式,在条件具备时则接受和进入市场经济。政府则抱有经济繁荣与政治稳定的双重标准,在对待农业、农民、农村与市场的关系上,客观上面临五种选择可能:压榨剥削“三农”,任其暴露在市场,对三农实行半保护,保护三农,用各种方式提升农民进市场的能力。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政府政策选择显得更加困难些,通常很难简单采取一种选择,推动村庄经济转型的各项改革政策不能不在非市场化、市场化与保护农民进市场之间不断寻求平衡点。于是,在重建村庄与市场的关系过程中就产生了一些相互冲突、相互牵扯的力量,一方面形成了分解村落共同体,把村庄打散进入市场的力量、形式与过程,例如,乡村工业化并最终实行乡镇企业转制、商品农业、农民进城打工与迁离、撤村建居等等,以及与此伴生的农村劳动力从农户单位逐渐转向以劳动力个体为单位。另一方面,它也促成村庄、农户面对市场采取各种自我保护办法,例如,土地制度改革因突出考虑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而步伐较小,采取农村新合作,村集体经营及其转化问题受到关注,经济与村社区继续保持紧密性,进行新农村建设等等。通常,农业生活提供社区共同体的维系,非农化生活及对集体政治的不信任则被引导为损坏社区共同体(Caldeira,2008)。因此,前一方面变化总体上削减村庄作为社区经济共同体存在的必要性,后一方面变化则使村集体、村庄共同体得到维持、强化或转型,农业村落共同体由此继续扮演社区经济共同体单位,并替代或仍然部分替代国家实施农村公共物品与服务的供给,村庄仍然具有某种生命力。

  就村庄与国家的关系变化的维度观察,改革30年间的变化大致上是村庄经历了行政化、半行政化、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共同治理三个阶段。行政化主要指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政府通过公社对村庄公共事务有直接决定权和优先决定权。这种行政关系并不总是单向的,它也使村庄、农民具有某种要求地方政府对村庄日常生活、命运负责的权利。半行政化则是指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出现的过渡性格局,主要时间在80年代初至1998年。村庄根据“村组法”(试行)应享有自治权,地方政府则常常习惯沿用行政化时期的办法干预村庄的生产、生活和公共事务,村庄也在一定程度上仍习惯地接受干预。但是受政府财力、村组法规定等限制,村庄与农民的实际自治权在扩张,另一方面村庄公共供给方面受政府支持的力度也相应下降。共同治理则是村组法正式实施以后呈现出的国家与村庄关系的某种新趋势。这个时期从1998年延续至今,村庄与国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趋向明确,各自的权力边界日益明晰,在村庄自主事务的范围也得到了国家法律和实践的尊重;与此同时,政府也趋向于承担村庄的公共物品供应、公共服务、社会安全网构建等方面的部分责任,把农民、农村重新纳入国家建设的议事日程。三个阶段的总体趋势,形式上有利于行政村成为自治的农村社区政治共同体。但是,由于在地方政府与村庄的关系调整过程中,农民农村始终处于关系弱端,村落作为自治的社区共同体的前景仍具有不确定性;由于自治的社区政治共同体究竟基于社群主义还是个人主义的选择不明晰,它究竟能否成长为公民社会的重要基础和重要部分,也存在着不确定性;甚至,由于行政村的撤并归的权力掌控在政府手中,村落作为自治的社区政治共同体有没有将来,还有待于国家对于村庄存在的必要性做出清晰的总体定位。

  就村庄与城市的关系观察,行政村作为社区共同体有没有确定的前景,一方面取决于国家在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是否同时发展乡村社区,另一方面取决于国家能否在解决城乡社区的经济社会不平等的基础上发展城乡社区衔接,既非消灭村庄,也非城乡隔离,而是建立一种有机联系城乡经济和城乡社区的衔接带。它在理论上是指:(1)在相对消极的意义上,承认城乡经济、城乡社区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是普遍现象,而不是发展中国家所独有。(2)在积极的意义上,承认经过对农村社区基础设施的大幅度改善,确立城市和村庄之间的路、讯、人、货四畅通,可以达到城乡社区生活条件的基本均等;依然存在的村庄,主要是为依然存在的农业从业人员提供便利的社区条件,并且向城市中选择乡村生活的返郊、返村的人口开放;大城市、中小城市、小城镇、中心村和其他村庄等,形成一个经济上互为支持和补充、文化风格不同但是彼此平等、社区基本生活类型不同但品质差别并不悬殊的链接带,各自都是这个衔接带上不可替代的纽结点(毛丹,2009)。改革中前期,国家整体上偏向于劳动力转移路径。2000年以后,在统筹城市、改善农村社区生产生活条件方面的一系列政府举措,有利于触发城乡社区衔接带的议程。一个充满活力的城乡社区衔接带意味着村落共同体的重生,村落共同体的转型最终能否完成,需要以此为检验尺度。但是,国家目前对于这个路径的涵义、进程和前景并不清晰。

  换句话说,如果把农村社会30年的变迁放在村庄与市场、与国家、与城市社会三重关系转变中考察,几乎可以说村庄正在经历从农业共同体到城乡社区衔接带之弱质自治社区的大转型,即:(1)经济共同体转型——基于农业和农民半市场化、半受非市场化保护的政策环境,以及双层经营而农户经营实际上更受政策支持的经营环境,村庄从人民公社体制下的集体大队,转向具有不确定性的社区经济共同体。(2)治理共同体转型——基于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和地方性实践,村庄有可能从国家的基层治理单位转向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单位。(3)村庄作为农民社区的转型——从传统农业社区有可能转向城乡社区衔接带的弱质端。以上转变究竟以何种形态实现,既取决于农村和农民对国家、市场、城市的态度,更取决于国家、市场、城市对农村的态度。从政策社会学的角度说,政府如果期望村落共同体在组织农村人口、增长经济方面长久而稳定地发挥作用,固然要帮助村庄担负起社区经济共同体、社区治理共同体的职责,更要帮助村庄朝着城乡社区衔接的方向建设,使村庄成长有一个明确的未来(毛丹,2008)。

  中国的村落共同体正站在十字路口。依赖惯性继续向前滑可能行之不远;向左转,前景是确立城乡衔接,形成村落共同体与城市的联合体;向右转,则是听任市场力量分解村落共同体,一股脑驱使农民变成城市的劳动力商品。而政府在政策选择方面又何尝不是站在十字路口?在此意义上说,政策社会学有必要清楚地呈现以下两个基本判断。

  第一,城乡和区域发展都将极其依赖于城乡之间的衔接,保障村落共同体与大社会、与城市社区形成联合体。1994年以来,这一政策主张已经受到联合国人类居住项目的持续倡议。2000年7月有1000个城市代表参加的城市未来全球大会,曾发表“关于城市未来的柏林宣言”(Virchow & Braun,2001:367-368),强调重新认识城市与区域、城乡之间以及偏远地区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倡言从城乡分离转向城乡合作,使村庄最终具备城市的品质,城市地区也呈现乡村的特质,促使城乡分离(rural-urban divide)越来越被区块(regional agglomeration)所取代,否则将不利于城市问题解决,不利于解决人口单向流向城市寻找工作机会而产生的问题,并且会使乡村地区在全球化过程中更加被边缘化——生活在这些村庄里的是被全球化经济排斥在外的老人、孩子以及那些缺乏城市工业与服务部门的职业技术者(Sheng & Mohit,2001)。从这些研究中应该认识到:中国的城乡衔接与区域发展的基础,是给农村社区提供充分有效的基础设施、服务,以及道路、运输、通讯条件和其他公共物品,这是使村庄与城市消除传统区分的根本基础。在此意义上说,中国农村改革以来推动乡村的小型企业、发展乡村地区的非农职业固然是重要的,但是仅此并不够;着力发展农业和商品农业也是重要的,但是仅此也不够。国际粮食政策研究所专家万马丽所具体描绘的“乡村基础构造、经济活动与城乡连接的框架”,有助于表明城乡社区衔接、发展村庄共同体与社会的联合体所需的要素(如图)。

  资料来源:Wanmali,2001。

  第二,依“过海比喻”,推进城乡社区衔接如造跨海大桥。这个工程的主体首先是政府,即城乡衔接需要政府积极干预,上述乡村基础建设虽然可以由政府和非政府提供,但是政府需要首先承担责任。积极的政府干预是必需的,因为减少干预或不干预就是一种干预。如研究者所批评的,1980年以来第三世界国家在农业农村方面纷纷放弃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积极干预的立场和政策,退出对农村经济事务的调节、计划、供给输入,放弃为农村地区贫困人口积极提供福利。但是,这种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所呼吁、赞赏的转变,实际上意味着国家转而代表资本进行干预(例如以立法方式重新变更土地制度)。而资本在农村的积极干预,则到处引起农民的四种形式的反抗,包括反对原始积累、反对资本主义剥削、反对非资本主义镇压和资本所引起的生态条件、反对民主国家对资本的运用,等等,结果又导致新自由主义国家要求一个干预性的国家去应对这些问题(Das,2007)。就中国的农村社区共同体的发展而言,如果国家不能明确地告别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立场,沿着推进城乡衔接的路径和方向,转而用加强农村基础建设、以服务为中心介入农村社区发展,那么就很难避免加快城市化与建设新农村两大国家战略之间出现断裂,新农村建设也很难避免迷失方向与前景。

  注释:

  ①据估计,在全球化、城市化的巨力推动下,未来25年中,发展中国家增长的90%人口将住在城市地区。但是到2025年,非洲和亚洲仍会有50%以下的人口、美洲和欧洲20%以下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Virchow & Braum,2001:1)。

  ②例如,交通事业发达,加速了社会人口流动;大众传播发达,影响了社区意识形态;工厂制度发达,改变了社区生活方式;科层制度发达,改变了地方社区关系。这些都严重影响社区结构,导致社区的疏离和衰落,包括农村社区(徐震,1980:1-6;Flora & Flora, 2008:13-14、19-20)。类似的重大影响因素显然还包括全球化、网络化等等,对于社区产生三种特别明显的影响,即分解地方、加速流动、导致认同不稳定(Day, 2006:182)。

  ③鲍曼(2007:27-41、47-54)认为这产生了两个显著社会结果。一是形成了个人化的社会以及虚假的全球化社会,从此,“管理就不是一件(可)选择的事情,而是一件必需品”,因为“现代资本主义模式”需要的是服务于获利动机的秩序和为秩序服务的东西,诸如建立全景式监狱以便规范、监视、控制、管理人们行为,用人为设计出来的规则惯例取代共同体的维系,以满足资本主义现代性。二是共同体破碎化后,除市场权贵声称不需要共同体之外,人们为了恢复共同体体验和获得确定性,重新轻率地期待共同体。但是,“在新的权力结构框架内,恢复或从零开始创造一种‘共同体的感觉’”,显然是“一种延误了的努力”。所以,鲍曼写道:再度联结共同体的承诺,“可能预示着伤害要比收获更多”,它不仅是用吸墨纸做成的纸筏,而且可能在获救的机会已经失去时才会被发现。

  ④波兰尼曾辨析过,市场有两个概念,一个指根据惯例或法律交换物品的场所,另一个指作为价格形成系统的市场。共同体内部不属于后一种情况。施坚雅关于中国农村市场体系的空间分布研究(施坚雅,1998)显然混淆了这两种市场及其社会后果的根本区别。

  ⑤山口重克(2007:中文版序)曾批评说:“现在,源于主流经济学派的市场原理主义的怪物正在世界上空徘徊,美国式的市场经济全球化也正在向全世界蔓延”。这正是社会消失论的两个支持背景。前者是指,市场力量固然力求经济与社会关系、社会规则脱嵌,要求用市场规则支配社会关系或只保护社会纽带中的货币关系纽带,但实际上从来不曾存在完全不受国家规制的市场经济,社会也并未真正允许过这样的脱嵌(波兰尼,2007;山口重克,2007)。然而,新古典经济学坚持经济从社会中抽离,坚称市场能理顺一切关系,还是相当程度地模糊了经济仍嵌入社会的事实,社会似乎已是一个无意义的概称。至于村庄与其他小型社会共同体更是旧社会的古怪残余,将很快被市场扫净。后者是指全球化进程助长了一个古怪的后社会理论判断。即文化分裂与跨文化交流稀少,在历史上、在古典社会学和一些人类学家那里的确曾被视为一个共同体形成和存在的必要条件。一种有影响的后社会理论认为,在全球化进程中地方性的社会已经无可奈何、无足轻重,霍布斯以来社会科学所讨论的国家管理下的“社会”已消失在全球化、信息化、互联网之中。显然,如果社会真已消失,包括村落共同体在内的所有社会共同体自然是无需关心的多余问题。不过,绝大多数社会学研究者都会认为社会实在论根本毋庸争议,社会消失论只是华丽而虚枉的论断(梅勒,2009:1)。因此,这里不遑直接论辩,而是准备反一个方向去观察共同体存在的基础和意义,从而观察共同体问题是否还能够继续或重新成为社会学的严肃论题。如果农村社区这类小型、亲密、地方性共同体都继续存在,并具有意义,社会消失与否是不言而喻的;它甚至有助于解释社会究竟是如何结成的。

  ⑥滕尼斯强调两种类型本身只是抽象的理想类型、极端形式,用以观察实存的社会关系类型,后者实际上是动态的,在社会时期共同体作为衰退的力量甚至也会存留。但是,他的确强调过村庄共同体是Gemeinschaft的突出例子。所以,通常Gemeinschaft代表“旧”、自然的、同质化,而Gesellschaft意味着“新”、理性化、异质化、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人。滕尼斯还提到Gemeinschaft在市镇、工作团体和宗教团体中可以达到新的水平,但城市则是它的终极敌人(Day, 2006:5-7)。强调共同体的自然、有机性,并认为它代表着某种相对的稳定与同质化,的确很容易令人认为共同体属于旧的社会秩序(Noble, 2000)。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异质化程度提高,显然支持了人们更多地注意两者的对立,以及非共同体关系在现代社会中的持续扩张现象,从而把社会联合体大量兴起且与共同体并存的情况理解为前者逐渐取代后者,如雷德菲德强调俗民社区与都市社区之间存在着连续性变化(Redfield,1947),实际上就是指社区向社会的变迁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⑦沃伦本人在《美国社区》1972年第二版中也承认社区死亡论是一种夸张,在1978第三版中则提出宏观系统会对社区发生有力作用,但并不意味着完全决定和替代了地方,许多地方结构与行为首先是在地方水平上规定的,社区仍然可以相对自治(Summers,1986)。

  ⑧滕尼斯把Gemeinschaft分为三种类型:1、地理的社区,以共同的居住区及对周围(或附近)财产的共同所有权为基础。邻里、村庄、城镇等都属这种社区。2、非地区社区,亦称精神社区,只内含着为了一个共同目标而进行的合作和协调行动,与地理区位无关,如宗教团体和某种职业群体等。3、亲属社区,也称血缘社区,即由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成员构成的社区。所以,无论从地理还是从文化去观察、定义社区,都会有滕尼斯的影子。

  ⑨韦伯极其注意并强调大多数社会关系中存在着自然的集体特征,即社会行动者并非只关心自己的兴趣,而几乎总是留意其他人的希望、需求和行为。在人们卷入社会互动之处,总会发现共同体的潜在可能性,那些持续性的联系会特别产生互相依存的共同感觉。在这类关系中,除了军队单位、班级、车间、办公室以及情同兄弟的宗教团体等例证外,韦伯特别注意到,邻居的近距离是他们相互依赖感特别真切的根源,邻居正是所需要的典型的帮助者。邻居特别表现了组成兴趣共同体的倾向(韦伯,2004)。

  ⑩在此意义上说,固然最好把社区和共同体加以区分,以便区分和定位家庭共同体、社区共同体、农村社区共同体即村落共同体等等,但在本质上,英语社会学术语对共同体和社区不加区分,其实并没有什么不妥;费孝通以社区(聚居共同体)译community也并无不妥。

  (11)奥姆格林指出:齐默尔曼(Zimmerman,1938)关于社区或共同体的经典定义包含4个特征:社会事实、规范、联合、有限地区;它需要一种区域性内容。希拉瑞(Hillary,1955)分析了既存的94种社区定义后,发现它们基本集中在3个因素上:人们之间的社会互动、一个或更多的共有纽带,以及一种地域关系。希拉瑞提出地域关系是最基础的元素。其他研究者(McMillan & Chavis,1986)则认为只要社会网络充分到足以维持Gemeischaft水平的互动与协作,社区就能存立;所以区域对于社区或共同体而言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麦克米兰和查维斯提出只要4个元素同时存在即可视如社区或共同体的状态:成员资格、影响、整合与需要的满足,以及共同的情感联系;只要这4个元素共存,社区或共同体既可以从关系条件定义,也可以从地域条件去定义(Almgren,2000)。在我看来,这些争议显示了很难否定地域边界性仍然是社区或共同体的重要条件。即便在社区脱域性较强的美国城市也是如此。一项新的关于美国50个城市公社的实证研究成果,虽然指出美国的城市共同体十分依赖于道德秩序与文化的共享性,甚至提出这可能是最直接作用于共同体形成的机制,但是也承认对自然空间、权力关系、高收益要求等机制的团体认同,与Gemeinschaft积极关联,两类因素同时发挥作用(Vaisey,2007)。至于共同体研究中的社区研究(community study),则一直聚集在三个确定的地方类型上:乡村或村落社区、小镇,以及工人阶级社区;从中形成的关于传统社区自然状态的概念,对共同体研究起支撑作用(Day,2006:27)。弗雷泽研究了社区研究的传统后,甚至断言社会学家们是把社区视为一个居民定居的位置、一个由多元关系的密集性网格组成的稳定社会结构、以及高度相关的对外边界(Frazer,1999:67)。

  (12)经济史家已经指出,当斯密强调新时代中分工与交换的效用,通过市场交换带来社会各阶层普遍富裕时,他混淆了一个问题。分工与交换也存在于共同体之中,这种分工并不一定需要市场经济中的交换,交换作为人与人之间交换各自的剩余物品的行为,也未必直接与分工相关。人和动物都拥有不依靠货币媒介便可合作生存的群体性生存形态,即共同体的生存形态。市场经济性质的分工与交换是从共同体之间交换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马克思会说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山口重克,2007:91-92、18、45)。

  (13)因此,一些善良的经济学家希望实现与共同体相协调的市场经济的繁荣,希望共同体之间能够通过和平的市场经济相互交流,用交换规则建立共同体之间的联系(山口重克,2007:84)。这种愿望既表明共同体之间可能需要市场联系并因此联结成更大的社会结合体(例如区域社会、国家管理下的社会等等),但是共同体本身不是基于市场经济实现互相帮助、满足需求的,也并非所有的现代社会结合体都是共同体;同时,它也表明所谓社区共同体衰退是获得现代社会的自由与机会的代价(Little,2002:8)可能是鲁莽之论。

  (14)所以,敏感的社会学家发现了两个有趣的现象。其一、在现代都市,所谓异质化的人们在个人行为方面其实很相似,具有行为上的“同质”化,而没有什么当地性。依沃伦的观察,“可以肯定,社区之间在价值观、准则、主导利益、方式和其他文化方面有区别。但如果观察一个人在繁华街道角落、超市、或自己家、或体育事件的公开行为,他会很难知道这人是在匹兹堡,而不是圣路易斯;是在布利奇波特而不是洛克兰;在亚特兰大而不是丹佛”(Warren,1978:429)。其二、在交往行为上,陌生人之间(城市、社会)与熟人之间(社区)是不同的。鲍曼说:“塞特纳……认为,‘城市就是一个陌生人可能在此相遇的居民聚集地’。让我补充一点,这意思是说……陌生人以适合于陌生人的方式相遇;陌生人之间的相遇不同于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的邂逅相遇——相比而言,它是一个不合适的相遇。在陌生人之间的相遇中,不会去重新找到他们最后相见的地方;在两次相遇的间歇期间,他们谈不上痛苦,也谈不上高兴,更不会产生任何共同的回忆:对任何东西都不会产生回想,也没有任何东西需要在当前的邂逅过程中去加以遵循。陌生人的相遇是一个没有过去的事情,而且多半也是没有将来的事情(它被认为是,并被相信是一个摆脱了将来的事性),是一段非确切的‘不会持续下去的往事,是一个一次性的突然而至的相遇,在到场和它持续的那个时间里,它就会被彻底地、充分地完成,它用不着有任何的拖延,也不用将未了之事推迟到另一次相遇中……在他们相遇之时,没有尝试和错误的余地,无法吸取错误的教训,也没有另一次尝试的机会和希望。”结果,都市生活只要求有一个相当特殊和熟练的技巧、礼仪客套规则(鲍曼,2002:147-148)。沃斯也提出:在人口密度高、异质性强的城市社区,人和人的接触表面化或片面化,初级的人群关系变淡,个人容易感到孤独(Wirth,1938)。这些批评本质上支持一种观念:社会是一种存在于广泛合作关系中的综合实在,所以既是外在的,又是内在于个人的(梅勒,2009:15-16);共同体则既是一种合作层次,是社会子层合作的形成,更是体现了一种需要紧密合作的情感。所以,地方性的共同体很难说是过时的,虽然它在所谓传统社会中更为常见。

  (15)所以,梅勒说社会情感刺激存在于最平常的日常互动中而产生“初级社会性”(梅勒,2009:162)。而布迪厄所谓惯习(各种不言而喻的信念、知识)作为一个持续的、可转化的秉性系统,也是首先就存在于社区为人们提供的日常生活圈。社区就这样不受人注意地嵌入到个体意识中。依威尔金森等人的观察,社区显然是个体人格成长的主要影响要素,它是个体与社会联系之所,是家庭之外的社会体验的最初领域,是直接表达人走向联合的舞台,可以培养独特的集体责任态度(Wilkinson,1979);也是人满足需求,特别是避免社会孤独感的基石(Greisman,1980)。在某种意义上说,当滕尼斯一开始指出Gemeinschaft体现了人们的自然的、本质意志(natural will,即基于感情与信任的结合),而Gesellschaft体现理性选择意志(rational will,即基于彼此利益或契约的联合)时,他至少是觉察到人的社会感觉的定位标度是有地方性的,社区作为地方性共同体则是人们感知社会与自我,以及做出满意与否评价的基本参照系统之一。共同体的实质性理论所强调的共享道德感及其激发的归属感,可能的确是社区共同体的特征和基础,但是,这不意味着人们的道德感、归属感与地方感(特别是面对面交往之地)不是联系在一起的。

  (16)“所谓‘邻人’,我们所指的并不单只是因为农村聚落的邻居关系,而形成的那种‘原始的’形式,而是所有因空间上的接近,换言之,基于长期或暂时的居住或停留而形成近邻关系,从而产生出一种长期慢性或昙花一现的共同利害关系……以此,按聚居方式之不同,‘邻人共同体’在表面上看来自然极为形形色色,诸如:散居的农家、村落、城市街坊或‘贫民窟’”(韦伯,2004:261-262)。当然,村落共同体存在并不表示共同体行动总是通则,比起家共同体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总是不密集连贯、范围不太确定(山口重克,2007:15、20)。

  (17)韦伯还指出,共同体成员专门资格规定易招致有些人一味追求会员资格可资利用的门路;近似的共同体在互相争取成员时,即使基本上非经济性的共同体也有意识许诺具体的经济利益(韦伯,2004:243)。不过,这主要不是针对邻人共同体与村落共同体。

  (18)社会学的社群主义认为共同体或社群是两种要素的联合:(A)在个人组成的团体中间的一种充满影响力的关系网络,这些关系经常交叉并且互相强化,而不只是一对一或个人关系的链接。(B)对于共享价值、规范、意义的承诺,以及共享历史和对特别文化的认同(Etzioni,2000)。

  (19)以美国为例,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关于乡村与城市的界定,依赖于联邦政府的两个系统关于城乡的划分。美国人口普查办公室依照人口密度划分城市与乡村地区,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有近500万乡村人口生活在2500人规模以下的社区中。而管理与预算部门则以都市区与非都市区表示城市、乡村的整合角度,并且对乡村使用了15个以上的不同角度的界定(例如从通讯负担角度把5000人以下居住区视为乡村,而从供电角度划分乡村的标准,2000年前为1500人以下,2000年改为2500人以下,等等)。美国政府建立这种地方标识通常出于管理目的:决定哪些地方适合特定的政府项目,即相应的乡村界定都服务于政策目标(Flora & Flora,2008:7-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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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毛丹,浙江大学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浙江大学中国社区建设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