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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单位制度的变迁

作 者:李汉林       来 源:首发
  一.单位作为一种制度、统治和结构

  三十年来,中国以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从根本上深刻影响着整个中国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构等诸方面的变迁。中国的单位组织,作为一种中国特有的制度、统治和结构方式,也经历着这种史无前例的变迁,深深地留下了变迁的痕迹。

  在这里,我们所指的单位组织,主要是指在中国社会中具有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各种类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组织。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社会中的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几乎全都是这种类型的单位组织。这样的一种单位组织,在结构上,政治组织与具体的专业组织合二为一;在行为取向上,专业取向和意识形态的行为取向融为一体。与此同时,个人和单位的关系由于资源主要由单位垄断性分配的机制而变得异常的紧密,功能多元化是这种单位组织的一个显著的社会特征。虽然是在解放以后,这样的一种单位组织才逐渐形成为一种中国社会生活与社会结构的主体形态,但是究其渊源,这种单位组织却和我们传统的家族文化以及传统的家族组织与制度有着一种割不断的联系和影响。

  改革开放以后,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非国有经济及非单位制度迅速和持续的发展,不仅打破了长期以来在中国社会结构中“单位制度”及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状况,而且也造成了当前中国单位制度与非单位制度并存的特殊的制度结构格局。一些最简单的统计数据可以表明,在40个工业行业中,非公有经济在27个行业中的比重已超过50%,在部分行业已经占到70%以上;在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产业,非公有经济已占主体地位。(陈永杰,2005)到2002年底,非公有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额,即占GDP的比重已达三分之二;各类非公有经济的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已达43.5%;出口所占比重达到62.3%;各类非国有单位的从业人员已占城镇全部从业人员的70%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04)生活在非单位 制度中的成员,或者按照市场的机制,或者同时利用市场与非市场新旧两种机制,也在不断地改善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他们的行为作为一种参照群体,在很大的程度上刺激着生活在单位制度中的社会成员。这样的一种制度结构的变迁,在中国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较长时期的存在,一方面会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一系列的磨擦和冲突,给社会的整合与控制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

  我们曾经从资源、权力和交换的角度,深入地分析了“单位组织 ”这一中国独特的社会现象。这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被组织到一个一个具体的“单位组织”中,由这种单位组织给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单位组织依赖于国家(政府〕,个人依赖于单位组织。同时,国家有赖于这些单位组织控制和整合社会。因而,单位组织的状况,构成了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的基本结构。个人在这种组织中社会化,受这种组织文化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李汉林1993、1996、1999、2001、2003、2004)。

  “单位组织”在中国社会里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社会组织的意义。实质上,她不仅是一种统治及统治的形式,是一种制度,一种深刻地受制度环境影响、“嵌入”在特定制度结构之中的特殊的组织形态,而且也是我们中国独特的一种社会结构。单位作为一种中国社会的传统行为和传统文化的积淀现象不可能一挥而去,她在另一个层次上还顽强地表现出了她特有的生命力。单位组织中的一些基本特征仍然左右着这些组织的行为及其行为取向;单位仍然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作为一种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一种统治的形式以及作为一种制度顽强地表现着自己的存在。忽视这样的一种社会存在,忽视研究和理解这样的一种社会存在,那么,我们就很难深刻地理解今天的中国社会及其发展,我们就很难理解今天中国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与特征,进而也就很难从根本上把握中国今天的社会。

  1、单位作为一种制度

  在社会学里,制度则主要被看作为在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被认可、被结构化和强制执行的一些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和取向。这种行为规范和取向融化于相应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之中,用以保证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调整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满足人们的各种基本社会需求。(Lau, E. E. 1978;Lepsius, R. 1990;Schelsky, H. 1970. Schuelein, J. A. 1987.卢瑟福:1999; 张宇燕,1993;张曙光主编:1996;韦森:2001;陈维:2000;刘思定:2003;周其仁:2002;程虹:2000。)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观点,社会学认为,社会的延续需要不断地产生出新的成员,这些新的成员需要学习业已在特定社会中存在的观念、习俗、技能、知识、信仰和规范,使他们在这种学习和社会化的过程中从自然人变成社会人,变成推动特定社会及社会的文化变迁和得以延续的成员。为了满足一个社会的这种基本需求,于是就有了相应的家庭制度和教育制度,就有了父母和子女、老师和学生在家庭和教育制度中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以及相应这些角色和地位的行为规范和取向;正是基于这种观点,社会学同时认为,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个特定的制度框架来保证社会中的各种紧缺资源和服务得以合理地利用、分配、生产和流通,借以满足人们经济生活中日益增长的需要。为了满足一个社会的这种基本需求,于是就有了相应的经济制度,就有了雇主和雇员、白领和蓝领、消费者和生产者等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以及相应这些角色和地位的行为规范和取向;也正是基于这种观点,社会学还认为,人们在社会中生活需要一种安全感,需要社会的保护,需要维护一种“正常的”社会秩序,使他们在受到外敌入侵或刑事犯罪等其它各种越轨行为的时候不受到伤害。为了满足这种基本需求,于是就有了相应的政治制度,就有了统治与被统治、领导与被领导、压迫与被压迫、支配与被支配等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以及相应于这些角色和地位的行为规范和取向;此外,社会学也认为,一个社会需要能够给予他们的成员生活的意义、信仰和追求,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工作,更好地实践他们相应的社会角色所规定的行为规范和取向。为了满足这种需求,于是就有了相应的宗教制度,就有了牧师和信徒等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以及相应于这些角色和地位的行为规范和取向。按照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一个社会的这些制度愈能够满足其成员的这些基本需求(basic need),那么,这个社会系统就愈能得到“正常的”维持,相对而言,这个社会就会变得愈稳定。(Lau, E. E. 1978;Lepsius, R. 1990;Schelsky, H. 1970,;Schuelein, J. A. 1987)

  在一个社会中,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制度从内在的结构上总是具有抗拒变迁的倾向。(resistance of change) 一些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和取向作为了一种制度,是人们长期社会化的结果。人们接受它,实践它,遵从它,并自然而然地作为了一种行为的惯性。这些有时被称作为习惯和传统的东西是不可能一挥而去的。在一定的程度上,一方面制度变迁的这种滞后性,保证了一个社会及社会的结构在急剧变迁的过程中,人们的行为不致于完全处于一种迷茫和混乱的状态,从而使社会得以相对的稳定;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滞后性对一个社会的改革和变迁同时也会产生一种无形的巨大阻力。其次,一个社会中的制度与制度之间总是倾向于相互的依赖,形为一体。(interdependency of institutions) 一个社会的制度总是建立在一些基本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之上的,作为一种制度的行为规范也会总是与那些基本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相一致。在以往通常的情况下,人们不可以设想,在传统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框架里,能够允许人剥削人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的存在,因为两者之间在基本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上存在着根本的冲突。第三,如果在一个社会里制度发生着变化和变迁,那么,通常的情况不是这个社会中的某一个制度发生着变化或变迁,而是这个社会中的整个制度同时发生着变迁。1949年在中国发生的革命,不仅使中国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和变迁,而且使整个中国的经济制度、教育制度、家庭制度、宗教制度等诸方面的制度都发生了变化和变迁。制度的这样的一个特点,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社会变迁和制度变迁的极好角度。最后,制度往往也是一个社会出现主要社会问题的地方。大量的失业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可以说明这个社会中经济制度运行与发展过程中的偏差;离婚率的急剧上升,可以反映一个社会的家庭制度的一些问题;腐败在一个社会中的蔓延,同时也可以表现出这个社会中政治制度的一些弊端。

  我们已经知道,在社会学里,制度主要是被看作为在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被认可和强制执行的一些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和取向。这种行为规范和取向融化于相应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之中,用以保证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调整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满足人们的各种基本社会需求。单位作为一种制度,也主要是因为,在目前的中国社会里,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不管她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还是行政单位,都具有一系列在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被认可和结构化的一些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融化于人们在单位中所扮演的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以及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地位之中,调整着单位中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保证着人们之间的社会互动。

  在改革开放以前,单位是中国社会中的一个高度整合和低度分化的基本组织形态。当时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由极其独特的两极结构所组成的社会:一极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和政府,另一极则是大量相对分散和相对封闭的一个一个的单位组织。 在城市社区中, 社会成员总是隶属于一定的单位, 在学校属于学校单位, 参加工作属于工作单位, 退休以后不仅仍属于原工作单位,同时也属于街道单位。在中国单位里, 人们相互熟悉,没有陌生人,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之间彼此相互了解,甚至在日常的生活中朝夕相处、相互影响和依赖。与此同时,个人与单位的关系由于资源主要由单位垄断分配的机制而变得异常的紧密。人们从摇篮到墓地,生生死死都离不开单位。在这里,单位社会的生活成为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常态,人们社会行为的常态。很清楚,一方面从制度上不允许人们割断与单位社会的联系,因为离开了单位,人们就会失去在社会上行为的身份和地位,国家和政府也就会失去像以往那样对人的控制。另一方面,失去与单位社会的联系,对个人本身而言,在目前的这种社会及社会化的环境中,也是一件并不轻松的事,它不仅会给人们的行为带来失落和迷茫,而且也会使人们逐渐失去自身社会存在的基础。所有这一切,也就构成了单位作为制度的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前提和条件。

  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 国家与单位、单位与个人的关系总是处于这样的一种状况:国家全面占有和控制各种社会资源, 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 进而形成对单位的绝对领导和支配; 单位全面占有和控制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 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 进而形成对单位成员的绝对领导和支配。在当时, 所谓企业单位办社会, 单位功能多元化的一个直接和突出的社会后果就是在极大的程度上强化了单位成员对其单位的全面依赖性。这样一来,国家和政府对其社会成员按照国家所倡导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进行整合和控制, 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直接作用于社会成员, 而仅仅只需要通过控制其隶属的单位就能实现自己的行为目标。换句话说,国家和政府的社会控制主要是通过单位来实现的,而单位在单位成员中贯彻国家整合和控制的意志则主要是基于单位成员对单位的全面依赖性, 通过单位办社会、单位自身功能多元化的过程来实现的。因为∶在任何依赖的社会情境中, 人们只有通过服从作为代价才能换取资源,进而获及在社会上行为的身份、自由和权力。就是在今天,一些维系人们基本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所需要的主要资源仍然只有通过单位的分配才能够得到。资源的单位所有与个人所求两者之间供不应求的状况,仍然是目前中国单位社会的一个普遍的典型特征,也是单位作为一种制度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

  按照社会学的观点,在一个社会中人的社会化过程总是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Schelsky, 1970; Lau, 1978; Lepsius, 1990;Berger, 1992)。初期阶段主要由家庭来承担对的社会化的责任,中期阶段这个责任就落到了学校的身上,后期阶段,对人社会化的任务主要由与职业,工作,邻里相关联的社会及社会氛围来完成的。在这个漫长的社会学习过程中,人们逐渐懂得了什么是好的、坏的、真的、假的、善的、恶的、美的、丑的。人们同时还了解了什么样的行为不属于犯规并被社会所认可,什么样的行为则相反被定义为偏差行为,这种行为或行为的重复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人们适应在社会上的生存和生活,因而首先必须适应社会上所提供的这种制度化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并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如果人们能够主动地认识到这一点并身体力行地实践这一切,那么人们就能够比较顺利地完成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同时减少很多在社会上和单位中行为的麻烦,进而成为社会和单位所认可的好同志,其中的佼佼者,则被社会和单位推崇为模范,英雄以及他人学习的榜样。反之,如果人们不能够主动地认识到这一点并自觉地用社会上和单位中所通行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那么社会和单位就会用特有的控制手段造成一种无形的、但确实有效的社会压力去强迫人们遵从现行的制度化的行为规范。这种特有的控制手段主要分为正式的和非正式的两种。正式的手段主要包括运用制度化的惩治方式来压迫那些对现存的规范进行挑战的行为,比如,颁布惩治条例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那些行为属于违法,属于行为的禁区;又比如给予偏差及违法行为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都属于这种正式的控制手段。非正式的控制手段主要是指社会舆论以及由那些自身看不见、听不见和摸不着、但确能实实在在地感觉得到的、由人言所编织成的社会压力。在一个传统的社会里,这种由社会舆论和社会压力所造成的非正式手段比那些正式手段更容易有效地达到规范人们行为的目的。所谓”十目所视,十手所指,其严乎“,表明的正是这种社会舆论和社会压力对人们所形成的巨大威慑力。

  概而言之,单位之所以被看作为了一种制度,是因为她是在主流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和机构形态。她能够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有一些在任何单位形态里都适用的基本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同时也有一些只有在单位形态里通行的特定的行为规范和取向。在中国的单位形态里,政治作为一种组织化的形态整合于了单位,成为了单位结构的一部分;意识形态在中国单位里也赋予了特殊的意义。作为一个社会人,只要他进入了单位,在单位形态里生活和工作,就会不可避免地、自觉或不自觉地被社会化为一个单位人,扮演着单位中特定的社会角色,具有着特定的社会地位,把单位形态中的行为规范和取向作为了自己的行为规范和取向。恰恰在这个意义上,单位作为了一种制度,作为了定义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形态。

  还需要强调的是,单位之所以被看作为一种制度,还因为她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与组织形态,是传统文化和现代意识形态相结合的产物。在这里,一些传统的东西被意识形态化,一些意识形态的东西最终被结构化;而那些被结构化的基本东西,是既不可能一挥而去,也不可能朝令夕改的。人们行为的惯性,融入为单位制度的结构,作为了人们的行为规范。人们在这种制度的结构中生活,根据这种行为规范社会化,从而更加深了人们行为的惯性。如此循环往复,使单位制度在其深层的结构上具有着一种抗拒变迁的能力,其变迁的滞后性具有了深刻的制度基础。在目前的中国,单位及单位制度是一个客观存在,一个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明确了单位是一种制度以后,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说明单位作为一种制度对人们行为的意义。在上面的一些文字里,我们曾反复地强调,制度在实质上是被融入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中的一些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和取向。在这个制度框架里,应该怎样做的行为被反复地鼓励、认可和奖赏;不应该怎幺做的行为则通过行政手段和社会压力两种方式交替地给予惩罚,使人们不敢越轨和犯规。人们的行为总是在一般的情况下被动地被制度所制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制度定义着人们的行为,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在这里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制度规范行为的前提是制度自身的稳定性以及制度本身有一些明确的规范。当一个社会中的制度本身在发生着变迁的时候,当一个社会中的制度试图重新定义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重新规定这些角色和地位的行为规范的时候,人们的行为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也就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迷茫和无所适从。换句话说,失范的行为倾向也就会变得不可避免。在这个时候,失范的行为对这种制度变迁的过程不仅仅只是具有消极的意义,她同时还具有积极的意义:她和制度变迁一起,在不断的证明和证伪 (verification and falsification)以及不断地试错 (trial and error procedure)过程中,寻找和最后确定新的行为规范,寻找和赋予制度框架内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以新的内容和意义。

  2、单位作为一种统治

  按照韦伯的解释,“统治应该指下属能够顺从地执行上级指令的一切机会。”(Weber, 1980:28)在这个定义中,起码有三点值得充分注意。第一,统治是一种社会承认了的权力。人们打心眼里认为,他们的领导者所说、所做和所要求的都是对的。“党叫干啥就干啥”,说明人们对党的统治的一种社会承认。“跟着走,没错!”说明人们对领导者的一种发自内心的信赖。自愿地允许领导者来影响自身的行为,可以说是具有社会承认的权力的典型特征。在这里,统治的基础是顺从,是一种社会承认的、发自内心的顺从。换句话说,“当下属的认可扩展到承认上司扮演统治角色的规则的时候,即,使支配这种关系的规范合法化的时候,统治的权威就产生了。”(马丁,1992年,第115页)第二,统治是一种具有合法性的权力。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上级的正式任命,另一方面来源于下属对领导者的权力发自内心的社会承认。事实上,“如果下属甘居从属地位,并且认为这种从属是合法的,那么,统治的权威就成了强制的一种补充。”(马丁,1992:115)在这里,下属者发自内心的顺从是合法性的前提条件,他表明了权力合法性的群众基础。因此,经常唤起人们对统治合法性的认识、维护和依赖,既是统治者的一种聪明的责任和选择,也是保持其统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条件。第三,统治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这表明权力的确立是通过一定的程序,遵循特定的规范来实现的。

  与此同时,韦伯还讨论了统治的基本形式和类型。在韦伯看来,所有的统治都可以区分为两种最基本的形式:第一,依仗利益状况进行的统治。其典型形式是在市场上通过不平等的交换,或者如韦伯所说“市场上的垄断主义”而产生的服从关系。这种统治建立在对财产的占有上,以被统治者的利益需要为基础(Weber,1980),可归结为以报酬为基础、具有交易性特征的关系(布劳,136)。第二,强制性(命令)的统治。这是一种 “独立于”特定利益之外的、要求被统治者服从的权力。它与权威的命令权力一致(Weber,1980)。人们与这种权力的关系并非是“自由”选择的,甚至是无法替代的和不以人们的利益需要多少为转移的,人们只有被动式的服从。由于这种统治一般是通过机构或“组织”实现统治,因而可以称之为“通过`组织’进行的统治”(Weber,1980:548ff)。

  在中国传统的“再分配社会”中,权威的、强制性的命令权力的统治和依仗利益的、建立在交换基础上的统治合为一体,更准确的说,后者被合并到了前者之中,成为前者的一部分。国家将财产权合并到行政权中,从而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社会的统治。国家既是具有权威和强制性命令权力的统治者,同时又是财产所有者。国家既是政权,又是财产所有权。国家统治的最大特征即是政权和财产权的合一,是市场交易权力和行政命令权力的合一。通常分离的二者被紧密地耦合在一起。因而这种国家不同于过去人们所谈论的任何形式的国家。

  在两种基本统治形式相对分离的情况下,命令权力或国家权威的统治主要通过官僚组织来实施,而依仗利益的统治在现代社会中主要是通过经济组织来实施。但是在传统社会主义“合二为一”的统治形式中,经济组织由于和国家行政机构相结合,从而也具有国家行政机构的功能。这种特殊的 “组织”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单位组织”,它既包括国家行政机构或官僚机构,也包括社会中的企业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它既是国家行政机构,同时也是社会资源或财产的占有者。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不再是人们组织起来运用资源实现利益的一种形式,而是转化为国家实现统治的一种组织化手段。在这个意义上, “单位组织”是整个社会统治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维持国家统治即命令统治的手段或工具。这种统治结构本身构成了社会结构的核心部分。

  两种权力和两种组织的合一,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了一种全面的、自下而上的依赖性向量和结构,即下级对上级的依赖,个人对单位的依赖。国家将一切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同时就剥夺了其他任何权力,基本上完全取代了社会(布鲁斯,1989)。

  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导致自由资源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组织和个人的社会独立性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但原有的基本统治形式和统治结构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保持着。

  由于单位组织生存的基本制度基础没有根本改变,因而单位组织依然保持着很强的政治特征和统治工具特征。第一,国家控制的社会资源和财产,仍然在社会中、特别是在城镇社会中占有绝对优势(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编:1998年;《中国统计年鉴(1997)》)。第二,所有的单位组织仍然处于一种完全的行政隶属关系体系之中。隶属于国家的各种单位组织,其主要职能是以国家和政府的名义管理国家所有的资源。改革所导致的变化,仅是它们“代表”国家进行统治的权力形式。第三,国家对单位组织领导人的任免权,是国家在现有制度背景下、在社会转型中依然保持对单位组织强有力控制的基本统治手段,也是影响或决定单位组织仍然依附于国家的最重要的直接因素之一。对单位组织领导人的单一人事任免权,来自于传统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将两种统治权力合一的基本统治结构。按照布鲁斯的说法,借助于对人事任免权的完全控制,就形成了一个所谓“完全依赖性结构”(布鲁斯,1989)。

  单位组织作为一种统治制度或结构,是国家实现统治的中介环节。单位组织通过将经济控制权力和国家行政权力结合在一起,从而像国家对单位组织的统治那样,实现对个人的统治。个人对单位组织的服从,同时即是对国家的服从;单位组织对个人的权力,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即是国家权力的表现。各种各样的单位组织,并非仅仅是一个“工作场所”。

  但是,必须看到,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在原有的统治结构和权力关系中出现了大量的市场化因素和自主性因素,因而,依赖性结构的机制与过去相比有了变化。市场化因素和自主性因素导致社会组织和个人相对于国家的直接统治有了一定的选择性,并且有了通过替代性资源获得独立性的可能。由于市场化和自主性因素的进入,原有的统治结构发生了变化,主要是在这种统治结构中,强制性命令权力、行政性强制控制的意义下降,而以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为基础的、建立在交换基础上的统治权力其意义上升。如果说过去的统治结构中,两种统治形式的过渡性关系(Weber, 1980)其向度主要表现为由命令权力到利益依赖的话,那么改革后的单位体制中,则又出现了由利益依赖到命令权力的向度。但是,实现这种统治可以“并不强迫个人履行哪怕是最微不足道的、对这种统治逆来顺受的义务”。(Weber, 1980: 256) 因此,这种特定的“依仗利益”的统治和以一定的个人“自由行动”为特征的特征,可以很顺利的逐步转为国家的权威统治,并且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与原有的行政权力、官僚机构对“下级”统治的权威体制相一致。

  事实上,依仗利益和资源所产生的依赖性结构,与依仗国家的命令权力所产生的依赖性结构仍然结合在一起,共同维持了国家对社会的统治。国家或是国家的“组织化”机构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垄断地位,以及权威的命令权力和资源占有上的优势地位相结合,使得国家和单位组织对个人的统治依然有效。单位组织可以在一个广泛的范围内,给那些利益追求者以单位成员的资格,并规定“回报”的形式和“价格”,迫使社会中的个人采取所期望的态度。人们只有以服从和依赖作为代价,才能换取这些资源、利益或机会。在这个意义上,个人的 “自由”被局限在相对狭小的空间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其机会结构和制度结构具有基本上的一致性。

  3、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结构

  按照社会学的理论,一个社会的社会结构主要是指这个社会的社会成员之间按照特定的社会地位或社会角色行为与互动的一种社会情景与状态。她是一种在特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框架内进行社会互动的社会关系。从这一基本的定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单位作为中国社会的一种基本结构,这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人们主要是从这样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制度中获得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人们在各种不同类型的单位组织的框架内进行着行为与行为的互动。离开了“单位”这个熟悉的、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人们就会失去在社会上行为的地位、角色和身份。既便在经济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如果我们能够承认上述的一个基本事实,即:一些掌握着国家命脉的经济组织和大型企业仍然是国家所有;行使着国家权力和统治的社会组织仍然是国家所有;“支部建在连上”仍然是这种组织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在这些组织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单位组织中的一些基本特征仍然左右着这些组织的行为及其行为取向,那么,我们就不可能不承认“单位”仍然是今天中国社会的一种基本结构。研究中国的社会结构,离不开去研究中国的单位现象。换句话说,通过“单位”去研究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一种前提,一种条件,也是一种观察的途径和方式。

  在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一个由极其独特的两极社会结构∶一极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和政府,另一极则是大量相对分散和相对封闭的一个一个的单位组织。 在城市社区中, 社会成员总是隶属于一定的单位——在学校属于学校单位,参加工作属于工作单位,退休以后不仅仍属于原工作单位,同时也属于街道单位。在那个时候的城市社区,没有游离于中国单位组织以外的个体,在那个时候的单位社会,人们相互熟悉,没有陌生人——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之间彼此相互了解,甚至在日常的生活中朝夕相处、相互影响和依赖。与此同时,个人与单位的关系由于资源主要由单位垄断分配的机制而变得异常的紧密。人们从摇篮到墓地,生生死死都离不开单位。在这里,单位社会的生活成为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常态,人们社会行为的常态。一方面,从制度上不允许人们割断与单位社会的联系,因为离开了单位,人们就会失去社会身份和地位,国家和政府也就会失去像以往那样对人的控制。另一方面,失去与单位社会的联系,对个人本身而言,在那个时候的那种社会及社会化的环境中,也是一件并不轻松的事,它不仅会给人们的行为带来失落和迷茫,而且也会使人们逐渐失去自身社会存在的基础。所有这一切,也就构成了单位作为社会结构的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前提和条件(李汉林2004;Li Hanlin,1991,1993,1994,1995,1996)。

  在孙立平看来,中国总体性社会的形成,是通过单位制这个组织中介而实现的。具体地说,首先,借助严密的单位组织系统,国家的动员能力极强,可以动员全国的人力物力资源,以达到某一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目标。其次,单位制的高度组织化,过去的“国家—民间精英—民众”的三层结构变为“国家—民众”的二层结构,国家直接面对民众,因而可以将各种讯息直接传达到民众手中,但民众却没有有效的形式实现自下而上的沟通,社会秩序完全依赖国家控制的力度。再次,单位现象使得全部社会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趋向,社会的各个子系统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由单位制而促成的总体性社会,克服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总体性危机。(孙立平,1993,1998)

  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家与单位、单位与个人的关系总是处于这样的一种状况∶国家全面占有和控制各种社会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的绝对领导和支配;单位全面占有和控制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成员的绝对领导和支配。在当时,国家和政府的社会控制主要是通过单位来实现的,而单位在单位成员中贯彻国家整合和控制的意志则主要是基于单位成员对单位的全面依赖性,通过单位办社会、单位自身功能多元化的过程来实现的。因为,在任何依赖的社会情境中,人们只有通过服从作为代价才能换取资源,进而获得社会身份、自由和权力。(Simmel 1968)恰恰在这个意义上,单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成为了我们国家与政府进行社会动员以及进行整合全社会资源的一种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制度与统治手段,成为了当时我们党和政府实现控制、实现社会整合的一种特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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