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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作 者:       来 源:社工中国网
   2013年,全国民政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履行保障基本民生、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国防建设、强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职能,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民政事业实现了新突破新发展,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增强了社会活力,增进了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一、综合 

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34个(其中直辖市4个、省23个、自治区5个、特别行政区2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333个(其中地级市286个、地区14个,自治州30个、盟3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853个(其中市辖区872个、县级市368个、县1442个、自治县117个、旗49个、自治旗3个、特区1个、林区1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40497个(其中区公所2个、镇20117个、乡11626个、苏木151个、民族乡1034个、民族苏木1个、街道7566个)。 

2013年,共联合检查省界14条,完成了总长度约为11982公里的联检省界任务。 

图1 乡镇、街道变化情况



 

        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社会服务机构156.2万个,比上年增长6.8%,职工总数1197.6万人(全国持证社会工作者共计123084人,其中:社会工作师31183人,助理工作师91901人),固定资产总值为6810.2亿元,比上年增长2.0%,增加值为2251.9亿元,比上年增长5.6%,占第三产业的比重为0.9%。 

截至2013年底,全国社会服务事业费支出4276.5亿元,比上年增长16.1%,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为3.1%,比上年增长0.1个百分点。中央财政共向各地转移支付社会服务事业费为2149.7亿元,比上年增长19.8%,占社会服务事业费比重为50.3%,比上年增加1.6个百分点。社会服务事业基本建设施工项目19116个,全年完成投资总额292.8亿元,比上年增长24.7%。 

图2 社会服务基本情况 

 


二、社会工作 

(一)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 

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4.6万个(其中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机构1.3万个);床位526.7万张,比上年增长17.2%;每千人口平均拥有社会服务机构床位3.9张,比上年增长17.3%;收养322.5万人,比上年增长4.2%。 

图3 社会服务机构床位

 



1.提供住宿的养老服务。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42475个,拥有床位493.7万张,比上年增长18.9%(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4.4张,比上年增长13.9%),其中社区留宿和日间照料床位64.1万张。年末收留抚养老年人307.4万人,比上年增长5.5%。 

2.提供住宿的智障与精神病服务。全国民政部门管理的智障与精神疾病服务机构共有261个。其中社会福利医院(精神病院)155个,床位数4.5万张,比上年增长9.7%,年末收养各类人员3.7万人;复退军人精神病院106个,床位数2.9万张,比上年增长11.5%,年末收养各类人员2.3万人。 

3.提供住宿的儿童福利和儿童救助服务。全国共有儿童收养救助服务机构803个,拥有床位9.8万张,年末收养各类人员5.6万人。其中儿童福利机构529个,比上年增加66个,床位8.7万张,比上年增长12.7%;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274个,床位1.1万张,全年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18.4万人次。 

4.其他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全国共有救助管理站1891个,床位9.7万张,全年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348.5万人次,其中在站救助296.2万人次,不在站救助52.3万人次;安置农场26个;军供站325个,床位3.7万张;其他收养机构196个,床位2.3万张,年末收养各类人员1.3万人。 

(二)不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 

1.老龄服务。截至2013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0243万人,占总人口的14.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3161万人,占总人口的9.7%。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老龄事业单位2571个,老年法律援助中心2.1万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7.8万个,老年学校5.4万个、在校学习人员692.0万人,各类老年活动室36.0万个。 

图4 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

 



2.儿童福利。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4.9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9.4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5.5万人。2013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24460件,其中:内地居民收养登记21033件,港澳台华侨收养197件,外国人收养登记3230件。 

图5 家庭儿童收养



3.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机构。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机构18227个;增加值为701.5亿元,占第三产业的比重0.27%;吸纳残疾职工53.9万人就业;实现利润106.9亿元;年末固定资产1760.1亿元。 

图6 福利企业中的残疾职工

 


       4.社会救助。 

城市低保。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097.2万户、2064.2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756.7亿元,比上年增长12.2%,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45.6亿元,占总支出的72.1%。2013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373元/人、月,比上年增长13%;全国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264元。 

城市“三无”救济。2013年救济城市“三无”8.6万人。 

农村低保。截至2013年底,全国有农村低保对象2931.1万户、5388.0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43.5万人,增长了0.8%。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低保资金866.9亿元,比上年增长20.7%,其中中央补助资金612.3亿元,占总支出的70.6%。2013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2434元/人、年,比上年提高366元,增长17.7%;全国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116元,比上年增长11.7%。 

农村五保。截至2013年底,全国有农村五保供养537.2万人,比上年下降1.5%。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72.3亿元,比上年增长18.9%。其中:农村五保集中供养183.5万人,集中供养年平均标准为4685元/人,比上年增长15.4%;农村五保分散供养353.8万人,分散供养年平均标准为3499元/人,比上年增长16.3%。 

图7 社会救助情况

  


农村传统救济。2013年农村传统救济73.0万人。 

医疗救助。2013年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490.1万人,人均资助参保水平96.7元,各级财政共支出资助参保资金14.4亿元;民政部门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868.7万人,人均资助参合水平61.7元,各级财政共支出资助参合资金30.0亿元;直接医疗救助2126.4万人次,各级财政共支出直接医疗救助资金180.5亿元。 

2013年全年累计医疗补助优抚对象454.1万人次,人均补助水平715.8元,各级财政共支出优抚医疗补助资金32.5亿元。 

临时救助。2013年临时救助698.1万户次,其中,按户籍性质分类城市家庭323.0万户次,农村家庭375.1万户次;按属地分类当地常驻户口681.0万户次,非当地常驻户口17.2万户次;按救助类型分类支出型临时救助620.5万户次,应急型临时救助77.6万户次。 

5.防灾减灾。2013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3.9亿人次不同程度受灾,因灾死亡失踪2284人,紧急转移安置1215.0万人次;农作物受灾面积3135.0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384.4万公顷;倒塌房屋87.5万间,严重损坏226.9万间,一般损坏543.4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808.4亿元。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共启动10次预警响应和39次应急响应,协调派出35个救灾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区,财政部、民政部下拨中央救灾资金102.7亿元,民政部调拨帐篷19.6万顶、棉衣被62.8万件(床)、折叠床8.9万张等救灾物资,累计救助受灾群众8000万人次。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图8 因灾死亡(含失踪)人口


6.慈善事业。 

慈善捐赠。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3.1万个(其中:慈善超市9492个)。全年各地共接收社会捐赠款物566.4亿元,其中:民政部门直接接收社会各界捐款107.6亿元,各类社会组织接收捐款458.8亿元。全年各地接收捐赠衣被10405.0万件,捐赠物资价值折合人民币8.7亿元。间接接收其他部门转入的社会捐款5.0亿元,衣被739.1万件,捐赠物资折款35081.4万元。全年有1246.0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全年有1368.8万人次在社会服务领域提供了3579.7万小时的志愿服务。 

图9 接收社会捐款和衣被



福利彩票。2013年中国福利彩票年销售1765.3亿元,比上年增加255.0亿元,同比增长16.9%。全年筹集福彩公益金510.7亿元,比上年增长13.6%。全年民政系统共支出彩票公益金195.5亿元,比上年增加36.5亿元;其中:资助用于抚恤7.5亿元,退役安置0.6亿元,社会福利117.1亿元,社会救助26.1亿元,自然灾害2.6亿元,其他41.6亿元。 

图10 福利彩票


7.优抚安置。截至2013年底,国家抚恤、补助各类重点优抚对象950.5万人,比上年增长0.6%。其中:伤残人员81.2万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30.6万人,在乡复员军人126.1万人,60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356.7万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47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117人,红军失散人员18976人;烈士遗属24.0万人,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12.6万人。 
图11 国家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2013年实际发放烈士褒扬金200。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机构1463个,占地面积4585公顷,机构内烈士纪念设施13602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13601处。 

2013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干部3.9万人。军队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145个,年末职工0.2万人;军队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28个,年末职工0.1万人。 

8.社区服务。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社区服务机构25.2万个,社区服务机构覆盖率36.9%;其中:社区服务指导中心890个,社区服务中心19014个,比上年增加3517个,社区服务站108377个,比上年增加20446个,养老等其他社区服务机构12.4万个,比上年增加2.8万个。城镇便民、利民服务网点35.9万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12.8万个。



图12 社区服务机构


三、成员组织和其他社会服务 

(一)成员组织。 

1.社会组织。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54.7万个,比上年增长9.6%;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36.6万人,比上年增加3.8%;形成固定资产1496.6亿元;社会组织增加值为571.1亿元,比上年增长8.7%,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0.22%;接收各类社会捐赠458.8亿元;全年共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3117起,其中取缔非法社会组织46起,行政处罚3071起。 

全国共有社会团体28.9万个,比上年增长6.6%。其中:工商服务业类31031个,科技研究类17399个,教育类11753个,卫生类9953个,社会服务类41777个,文化类27115个,体育类17869个,生态环境类6636个,法律类3264个,宗教类4801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58825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19743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481个,其他38379个。全年共查处社会团体违法违规案件2173起,其中取缔非法社会团体21起,行政处罚2152起。 

全国共有基金会3549个,比上年增加520个,增长17.2%,其中:公募基金会1378个,非公募基金会2137个,涉外基金会8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26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216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302.9亿元。全年对基金会作出行政处罚4起。 

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5.5万个,比上年增长13.1%。其中:科技服务类13729个,生态环境类377个,教育类145210个,卫生类21234个,社会服务类36698个,文化类11694个,体育类10353个,商务服务类5625个,宗教类94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4个,其他9652个。全年共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违纪案件940起,其中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25起,行政处罚915起。 

图13 社会组织


2.自治组织。 

截至2013年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8.3万个,其中:村委会58.9万个,村民小组466.4万个,村委会成员232.3万人;居委会94620个,增长3.8%,居民小组135.7万个,比上年增加2.2万个,居委会成员48.4万人,比上年增长3.2%。全年共有15.0万个村(居)委会完成选举,参与选举的村(居)民登记数为2.2亿人,参与投票人数为1.7亿人。 

图14 自治组织



(二)其他社会服务。 

1.婚姻服务。2013年全国共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婚姻登记机构2059个。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46.9万对,比上年增长1.8%。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结婚1341.4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5.5万对。粗结婚率为9.9‰,比上年上升0.1个千分点。2013年25-29岁办理结婚登记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35.2%,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 

2013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50.0万对,比上年增长12.8%,粗离婚率为2.6‰,比上年增加0.3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81.5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8.5万对。 

图15 粗结婚率和粗离婚率


        2.殡葬服务。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殡葬服务机构4382个,比上年增加26个,其中殡仪馆1784个,殡葬管理机构1063个,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1506个。殡葬服务机构职工共有8.1万人,其中殡仪馆职工4.6万人。火化炉5743台,火化遗体468.9万具。火化率48.2%。 

图16 火化遗体情况 


        1. 图1和表1中“乡”包含“民族乡、苏木和民族苏木”。 

2.财政部、民政部下拨中央救灾资金不包含中央级救灾物资采购经费和中央拨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救灾资金。 

3.2013年社区服务中心里含社区服务指导中心。 

4.离婚登记服务中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 

5.本资料中的民政对象人数和机构数均为当年实际发生数和法定机构数,与当年批准数、计划数和预算数不可比。 

6.本资料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分项数据与合计数据不等情况,由此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7.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