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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群众工作早介入

作 者:代玉启       来 源:学习时报

  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不仅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是对我们党驾驭复杂局势、提高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应有之义。

  坚持群众工作思维看待群体性事件,应树立动态的社会稳定观念,坚持紧迫感与常态心理相结合,既不必草木皆兵、惊慌失措,也不能视而不见、任其发展。

  要坚决防止以下错误行为的发生:将群体性事件政治化、刑事化、标签化,人为制造许多假想敌和“不稳定因素”,对群体性事件做“过度政治化”解读;消极不作为,甚至惧怕和回避;警力滥用,试图快速把事件压住,管治方式简单化和绝对化;“花钱买平安”,信奉“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秋后算账”,即群体性事件发生时,一些地方政府作出表面上的妥协和让步,等事件平息后,从重处罚相关人员。

  要主动介入群体性事件的全过程。“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

  群众工作介入越早,作用就越有效,优势也越明显。具体有以下几种做法。

  重建信任。逐步弥合民众与基层政府的信任间隙,重建双方的信任关系。在政府公信力较弱的地方,一旦出现群体性事件,不管当地政府怎么做、怎么说、怎么解释,即便开诚布公、程序公开、民众也倾向于质疑和不信任。人们不愿相信政府一方的说法,哪怕这种说法合情合理。只有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照顾群众利益,才能逐步获得群众的信任。密切联系群众、关心民众生产生活是中国共产党群众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显著的政治优势。如何正确对待群众意愿与呼声,是否努力消除群众疾苦,与其说是能力问题、方法问题,不如说是感情问题、立场问题。加强和创新群众工作,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做到敬畏民心、把握民情、通达民意、疏通民疑、化解民怨、解决民困,防止无视民心、漠视民意、轻视民疑、蔑视民怨的思想和行为,杜绝背离群众观点、丧失群众立场、脱离群众路线、放弃群众工作的意识与做法。各级干部应继承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把握新时期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杜绝官僚主义盛行、群众观念淡薄、丧失群众立场、侵害群众利益、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命令式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切实体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

  调解为先。调解,指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坚持调解优先,主要是基于以下方面的原因:其一,调解优先符合群体性事件的性质。从群体性事件性质而言,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因而处置时不宜过于刚性,更不宜“警力先行”。其二,以往群体性事件处理经验和教训的证实。但凡坚持“封、捂、堵、压、瞒”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其后果一定是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到损失,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采用调解优先策略,则使事件得以较快的平息,而且损失较小。其三,调解优先符合我国的历史文化。中华民族“和”的思想源远流长,“礼之用,和为贵”、和睦相处、政通人和,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因而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东方之花”。其四,调解优先是各国处置类似事件的通则。从世界范围来看,即使是西方法治成熟国家,也将协商调解作为大多数社会矛盾解决办法。发挥调解的重要作用,不仅不阻碍法治发展,而且已经成为世界法治发展的重要趋势。其五,用调解的理念化解社会矛盾,节约成本、副作用小,促进了社会管理从刚性向柔性转变,能够有效整合社会资源、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常态化解。

  坚持调解优先处置群体性事件,应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整合调解资源,逐步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协调运作的工作体系及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平台,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依理、依情,进行平等交流、协商,优化调解方式,改进调解方法,推动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共识,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在开展“大调解”工作中,应充分重视依据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人情大义等基层群众熟知的社会规范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同时,在基层特别是在广大社区、农村,有一大批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老教师、老军人,他们具有一定知识文化和政策水平,在群众心目中有较高威望和有影响力,热心公益、处事公道、熟悉风俗民情,善于运用通俗的语言、简单的道理调处矛盾纠纷,是群体性事件涉事双方共同认可、信任的非利益相关者,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由他们居间斡旋,能化解双方的不信任,打破僵持状态,促成双方有效对话。因而,应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融入社会管理。即结合社会管理去做群众工作。社会管理,主要是指执政党和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运用法律、法规、政策、道德、价值等社会规范体系,直接地或间接地对社会不同领域和各个环节进行服务、协调、组织、监控的活动。它着眼于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强调群众工作融入社会管理,是因为群体性事件本身是复杂、多样、多变的,需要多个部门联动、多种手段并举、多种方式并用,不是靠群众工作本身就能独立解决的。只有将群众工作更多更好地融入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管理之中,才能扩大群众工作的吸引力、影响力和号召力。为此,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要不断创新群众工作方式方法,要鼓励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在业务工作中渗透群众工作。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的人员所具备的时空优势和与对民众的熟悉程度使得他们有条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开展群众工作。因而,应该有意识地挖掘他们的教育潜力、提高他们的群众工作意识、发挥他们的教育功效,引导他们与专职群众工作者互相配合,在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语言方面加强交流,在处理具体民生问题中形成大的群众工作格局,增强群众工作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