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博弈的收益矩阵
由图1可知,在社会群体博弈过程中,强势群体所能采取的行动策略是合作与强硬,而弱势群体采取的行动策略则包括妥协和抗争;图1表格中的a,b,c,d,e,f,g,h分别表示在博弈过程中不同策略选择所获得的收益。在现实社会中,强势社会群体几乎垄断社会上经济、政治资源和媒体宣传工具,甚至在博弈冲突中还可以调动国家暴力机器(警察、武警力量)为其服务,因而能够获得持续的博弈优势和优先行动权,使其在行动选择上倾向于强硬策略,以获取更高的博弈收益(即:a>e,b>f,c>g,d>h),这也就决定了对抗双方不同策略的收益值满足如下假设:a>b>c>d;f>e>g>h;a>e,b>f,c>g,d>h,因而博弈策略的选择组合——(a,g),是唯一纳什均衡,即:强势群体采取强硬策略,而弱势群体选择妥协策略。但是,因社会群体博弈的收益是动态变化的,在争夺某种稀缺性资源的过程中,社会弱势群体为了获得最大博弈收益(即:e>f>g>h),往往会争夺行动优先权,从而迫使对方不得不采取现实的合作策略以接受既定的事实。而且,当社会弱势群体更关注社会分配体制的公平问题时,通常选择无条件抗争的方式;当弱势群体身陷“经济困境”时,则倾向采取积极抗争策略,因而在强硬策略压制下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造成以暴制暴,两败俱伤的危机循环困局。
由上可知,社会群体博弈的非均衡性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而在社会群体间利益博弈过程中地方行政领导者传统单向性“管控”理念和强硬措施却成了“催化剂”,促使“民意、民怨”升级为“民怒”,导致社会弱势群体选择抗争策略。因此,在新形势下,领导者必须重塑其角色以改变传统的非合作博弈均衡和策略选择,引导和促进社会群体达成理性合作的共识,并遵循危机管理规律将其角色行为“前置化”,秉承“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来预防、化解危机。
三、群体性事件中的领导角色定位
按照时间序列,危机管理可以分为三大阶段:危机前、危机中和危机后。在不同的危机管理阶段,领导者所扮演的关键角色类型是不同的。公共行政领导者作为“人民公仆”,即没有自己的独特利益,也没有凌驾于民众之上的强势“高姿态”,当直面民众的诉求时应求助于合作博弈,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群体性危机管理中应当扮演好下面几种关键角色(如图2所示)。
图2群体性危机事件中领导角色模型
1.危机前的关键角色
公共危机管理的根本在于有效预防危机事件的发生,因而在群体性事件爆发之前就要对危机进行监测、预警、预防,使危机化解在萌芽状态。因此,领导者要具有较强的危机意识,善于把握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基本规律,能够从民意、民怨等隐晦的信息或行为之中洞察出危机爆发的迹象,并为之而采取防御措施。这种角色可被称为“人民卫士”和“工程师”。
领导者首先是“人民卫士”,是人民利益的忠诚卫士。“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是领导者应有的基本权力观,领导者要“利为民所谋”,“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时时刻刻捍卫人民的利益。但是,当我们回顾近年来的诸多重大群体性事件,究其深层根源却是“权金化”:一些地方部门与民争利,权力与资本结合,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长期生活于官场“小圈子”,缺乏对老百姓的基本感情,不作为、乱作为,将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一些干部长期脱离群众,对群众的疾苦麻木不仁、不闻不问,漠视群众呼声等等,这最终导致社会矛盾不断累积、激化。沉痛教训的深刻启迪,预防群体事件的发生,领导者首先是“人民卫士”,规范公权行使,“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诉求,真正领悟“群众利益是发展的最终目的”,并将这种角色意识有效贯彻落实到日常公共行政实践中,具体、细化在公务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从而使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能够被及时预警和识别,化解在萌芽阶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领导者还是公共管理实践中制度建设的“工程师”,不仅要善于规划、设计和创新民众诉求和利益表达的渠道和平台,完善政府与民间的沟通机制,更要能及时疏通、清理这些“渠道”中的各种“淤积物”,公开、畅通信息,使政府各项决策充分体现社情民意。官民沟通不到位,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或缺乏等制度供给不均衡,已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深层原因。在社会转型期,因体制性迟钝,地方领导基于自我保护心理,往往报喜报忧,谈问题是“金字塔”——一级一级往上缩,而讲成绩却是“倒金字塔”——一级一级往上夸,造成“省里是亲人,市里是好人,县里是坏人,乡里是恶人,村里是仇人”的基层政府信任危机,扭曲了民众诉求方式和行动策略的正当选择,客观上强化了民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错误心理。当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诉求缺乏有效表达渠道或者公正对待时,在穷尽所有救济途径仍无回应后,这将大大增强他们的相对剥夺感和挫折感,他们往往只能借以“弱者的武器”进行最后抗争来主张自己的利益。作为公共管理制度设计的“工程师”,领导者应当本着“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原则,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积极培育公民组织,确保第一时间就地化解矛盾和问题,坚持矛盾不上交,避免矛盾的累积效应;切实落实利益协商、平等对话、谈判、沟通等公民参与机制,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途径,创新方式多样、规范有序、畅通高效的诉求表达渠道,促进各种利益诉求的制度供给均衡,从而消散民众诉求的郁积。
2.危机中的关键角色
群体性事件一旦爆发,如何有效控制事态,及时、有效化解危机便成为危机管理的关键,此时领导角色将迅速转换为“现场指挥官”、“倾听者”和“谈判者”。
领导者是危机现场的“指挥官”,在危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必须亲临现场,了解事件起因和实情,针对参与主体的诉求或主张做出及时回应,阵前掌控局势,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领导者只有亲临现场,才能赢得危机事件各参与主体的信任,进行平等对话和协商,防止事态扩大;才能梳理信息,引导民众不信谣、不传谣,理顺群众波动的情绪,控制事态恶化升级:才能有效劝导聚集群体离开现场,防止次生危机事件发生。然而,某些领导者却为此而恐惧,不敢亲临第一现场,如:“瓮安事件”爆发初期,县委书记、县长躲避群众;“陇南事件”中,群众再三要求见市委领导,却也避而不见。这些都是临阵脱逃,不敢担当“现场指挥官”角色而导致危机事件恶化的典型反面教材。
准确判定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是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前提。因此,领导者要担任“倾听者”角色,摒弃传统“对手思维”,贴近群众,融入群众,立足民众需求,倾听民众心声(而非形式上沟通),了解事件起因、真相和实质,进而才能正确辨识和判定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性质。但是,在诸多的群体性事件爆发初期,一些地方领导,不是融入群众,耐心倾听群众的心声,了解事件起因和真相,而是急于用“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挑唆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者“黑恶势力幕后指使策划”等阶级斗争的惯用言辞,“过度政治化”解读,盲目定性,随意动用警力进行弹压,最终导致冲突加剧。同样,“乌坎村事件”爆发后,广东省委工作组领导却首先选择进村调查,以“民意为重、群众为先、以人为本、阳光透明、法律为上”的真诚表态,认真倾听民众诉求,进而准确抓住群众利益诉求点,并充分肯定“村民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村民的过激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使事态发展峰回路转,为危机的成功化解创造了关键条件。
随着民众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群体性事件中政治诉求也初见端倪,政府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态度也由强势压制逐渐转向谈判、对话和协商,为化解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提供了新思路,也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创造新契机。这些新情势要求领导者也是“谈判者”,通过与多元利益主体的平等对话和协商,相互调整利益诉求,理性寻求共识,化解利益冲突。根据当前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基于民众的利益诉求的现实,谈判既是解决冲突、分配利益的技术过程,也是实现民众政治参与和沟通协商的共同决策过程,这不但体现利益分配的代表性和利益表达的回应性,还能纾缓各方对抗情绪,有利于最小化社会成本来化解危机。但是,谈判绝不是诱骗民众、息事宁人的手段,而是以“最大决心、最大诚意、最大努力”创新应对群体性事件,平衡社会利益的正当博弈策略,也是展现领导者有错即纠的政治勇气。因此,领导者作为“谈判者”,首先要改变“对抗思维”,敢于确立民众方谈判代表地位的合法性,不搞秋后算账,解决“谈判者缺席”问题。其次,要摒弃“说服-恐吓-强制压制民众正当利益诉求”的单向“管控”行为逻辑,确立民众合理利益诉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最后,要放低姿态,培养谈判技巧,依法、诚心、平等协商,信守承诺。
3.危机后的关键角色
群体性事件的现场事态得以平息后,必须及时探究危机事件爆发的深层原因,严厉“行政问责”;更要不失时机地推动组织制度的变革与社会管理创新,防止事态反复。这时领导者所扮演的角色被称为“责任承担者”和“变革者”。
危机事件后,领导者首先是“责任承担者”。只有问责,才能在“用权上谨慎,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才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问责事由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一是由于领导者违法乱纪,滥用职权专,或者不作为,漠视民众诉求等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掩盖、隐瞒、谎报事件真相等,造成恶劣影响的;三是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措施,推卸、逃避责任,临阵脱逃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领导者必须就具体情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担负相应的领导责任或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只有赏罚分明,才能杜绝侥幸心理和危机反应惰性。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后的“行政问责”已然常态化,虽仍存有各种质疑,但“问责”本身并不是目的。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根源在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制度性、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所致,因而这就更需要领导者以处理群体性事件为契机,担当“变革者”角色,积极推动各项制度的变革与创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孟连、瓮安、乌坎村等重大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其后续治理的成功经验充分表明,领导者必须敢于突破“屁股决定脑袋”的决策思维,严防“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敢于革除积弊、突破利益“雷区”,打破各种不合理的旧秩序、习惯势力和组织惰性,调整、规范政策的价值取向;变革行政组织文化和业务流程,建立健全政府与民众的互动机制和诉求渠道,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如:孟连县的“一线工作法”,即干部在一线服务、农民在一线培训、法律在一线普及、政策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形象在一线树立、情感在一线培养、成效在一线检验、干部在一线成长、和谐在一线建成),使群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民心化;创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向下看”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一支内心装着群众,真心实意深入群众、贴近群众和融入群众,积极主动了解群众意愿和诉求,并把这些诉求有效解决在平时,时时刻刻维护好群众权益的优秀领导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