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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中舆论效能的转化与媒体干预

作 者:       来 源:《新闻知识》(西安)2009年12期

  内容摘要:群体性事件,即“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由众多人参加的,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的重大社会性事件。”①总结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其主要的特点表现在:主体的聚众性与自发性、事态蔓延的迅速性、事件过程的破坏性、暴露问题的复杂性、社会影响的广泛性等几个方面。本文从舆论形成与形态变化的角度解析群体性事件,将之看作是舆论效能转化的非常规性过程。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舆论效能;媒体干预;转化

  作者简介:

  【英文标题】The Role of Public Opinion and Media Interference in Group Violence Affairs

  【作者简介】甄巍然,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王海,河北大学马列教研室

  群体性事件,即“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由众多人参加的,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的重大社会性事件。”①总结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其主要的特点表现在:主体的聚众性与自发性、事态蔓延的迅速性、事件过程的破坏性、暴露问题的复杂性、社会影响的广泛性等几个方面。本文从舆论形成与形态变化的角度解析群体性事件,将之看作是舆论效能转化的非常规性过程。

  一、舆论视阈下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热舆论效能转化的过程

  所谓热舆论,指的是新闻舆论监督报道或其他新闻报道引起特定区域或整个社会强烈关注的舆论现象。②典型的热舆论具备三项指标,即围绕事件的舆论、媒体的集中报道和关注热度。考察近两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如“瓮安事件”、“孟连事件”、“宁夏海原事件”、“石首事件”等等,这类事件共同的特点在于:集中暴露了地方的热点问题;突出体现了群体利益诉求的极端形式;也是民众为表达某种一致意见的集群行为。如何解释这种舆论形成、转变的过程?媒体从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舆论的发展状态表现为潜舆论、显舆论和行为舆论,“在社会学的概念中,行为舆论是一种集群行为。按照行为舆论的性质,可以分为和平行为舆论和冲突行为舆论。”③据此来看,群体性事件属于冲突行为舆论,是舆论主体在一定契机因素的诱发下,迫于环境压力所进行的剧烈的具有防御性质的冲突抵抗,以期通过这种集群行为来改变环境,使其回归心理接受范围。因此,从舆论能量态势的角度进行透视,群体性事件是舆论以潜舆论形态聚合能量,以较为极端的行为舆论进行舆论能量释放的过程。

  从舆论的视角来分析,群体性事件并不是绝对偶然的发生。它是诸多零散的意见经过潜舆论的蛰伏期,逐步成为越来越明朗化的显舆论(以对某一类社会问题高度一致的认知为典型代表,比如政府机构行政效率低等问题)存在于人们的社会认知中。这种存在并不是静止的,而是随着对社会问题关注程度的提升而不断活跃,最后达到一种高度活跃的暗流涌动,甚至形成一触即发的紧张状态。当某种契机因素偶然出现,就会打破这种紧张状态,使先前蓄积的能量突然之间无规则地爆发出来,形成特定范围内的强烈冲击。其实质是舆论能量的从潜能、聚能到释能的典型过程,但同时其表现方式又具有非典型性——即以社会体制外的冲突、暴力为表现形式,具有明显的自发性与盲从性、强烈的指向性与破坏性和一定意义上的必然合理性。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虽然经历了舆论能量积聚的三个过程,但是这个过程又具有明显的非典型性,这种非典型性突出地表现在这个过程的两大阶段,即潜聚合阶段与强释放阶段。

  二、群体性事件中热舆论效能转化的两大阶段

  1、潜聚合阶段:舆论聚能的潜伏过程

  舆论的常态化发展需要畅通、理性的信息传播过程,一般以渐进的方式,由潜舆论在意见领袖的引导下呈现为意见明朗化的显舆论,或者进而发展成为社会体制内的行为舆论。然而,在群体性事件中舆论状态的发展却是一种非常态化过程。

  “由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建设发展的协调性不够,各类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问题不断增多,并在特定情形下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显现。”④利益的不断分层导致矛盾增多甚至激化。同时,信息通道的堵塞和舆论噪声的干扰,使舆情反应不及时、不全面,加之政府相关部门对舆情又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或偏见,进而致使舆论场的壁垒不断加厚增高,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难以逾越的舆论鸿沟。在特定舆论场的作用下,致使某些舆论在一定地区以潜伏状态即开始能量积聚过程。

  当然,这个过程往往是舆情传播的非理性过程,通常受到舆论的畸变形态——谣言、流言的支配,在构成特定舆论场的诸因素烘托下,以一种煽动性传播方式,将原始舆论迅速点燃,最终以冲突行为舆论表现出来。如今年的石首事件,当地老百姓对于事发地永隆大酒店的认识(流传最多的是该酒店经营毒品生意,且当地公安局、工商局、电力局三副职有其股份。⑤)已经成为当地街头巷议的焦点,也是当地人私底下流传的“事实”。这种舆论所形成的鸿沟就将地方官员与老百姓割裂为不同的利益群体,也因此而形成事件中的暴力冲突。在此类事件中,舆论形态转变过程中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大众传播媒体的缺位,即舆情传播的方式非常态化,也因此使传播结果远远偏离社会的理性轨道。

  2、强释放阶段:舆论释能的爆破过程

  热舆论能量的转化需要实现效能转移,即达到舆论指向的有效性实现。最理想的方式就是通过将热舆论聚合的势能转移为强舆论实施的动能,即最大限度实现舆论传播的正向功能——社会监督功能。

  当然,这种方式的转化需要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比如社会民主的发展程度、地方官员服务民众的工作态度、公共媒体的参与强度、民众社会意识的具备维度等等。往往其中的某些因素缺席就会导致舆论效能转化的低效或负效,这种情况很突出地表现在我国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中。如宁夏海原县搬迁危机事件中,引发当地老百姓聚众请愿的主要原因就是当地官员的工作态度,对于直接涉及民众利益的行政方案不经过征询民众意见,决策过程又秘而不宣⑥,同时对于个别反对意见进行简单、生硬的回绝,种种做法严重忽略了民意,因而使猜测、流言成为支配民间舆论的主要信息。

  民间舆论如果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它并不会自然消失,反而会以相反的方向进行强有力的民意反弹。也就是当触及到民众利益的重大事件所聚合的热舆论能量,无法通过体制内的常规的突破口进行释放的话,那么就会进行非常规性能量转化。群体性事件中民众的诉求方式就是典型的民意反弹,也是因为民间舆论被长期忽略或压制而引发的冲突行为舆论。当然,这种非常规性能量转化的方式是不提倡的,因为它既显示了民意长期受忽略和被压抑的现状,又往往以破坏社会稳定为代价。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为民意提供更便捷和有效的表达平台,使民间舆论能实现其对社会的正向功能。

  三、媒体的不作为与反效作为成为热舆论效能转化的障碍

  1、面对地方敏感话题,地方媒体的不作为弱化舆论监督功能。

  从媒体之于社会的功能角度来看,大众传媒在民众和政府之间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应当以信息及时、公开、公正的传播为基本,更重要是起到社会守望的职责,这也属于媒体专业主义的基本要求。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媒体担当的职责应当是双向的,即将党和政府“上情”进行有效“下达”,引导正确的舆论;同时,更要建立大众立场,及时、全面地反映舆论,并通过媒体力量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然而,我们从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中很遗憾地看到媒体的作用微乎其微。当然,“不作为”有于媒体更为合理的借口——现行媒体管理体制下的“爱莫能助”,即目前的传媒管理体制为媒体行为设立了很多禁区,面对一些地方热点问题,媒体人员即便是想满足公众知情权和表达权,却也爱莫能助。尽管如此,媒体也不能坦然地说已经尽心尽力了,尤其是距离事件最为接近的地方媒体更不能若无其事地推卸责任。一味地强调体制等客观原因,是否也反映着地方媒体长期以来惯于推卸责任的态度?反映舆论和引导舆论体现了媒体的双重职能,这双重职能都很重要,不能一味强调引导舆论,如果不能很好地正确地反映舆论,那么媒体就失去了公信力,也就失去了引导舆论的能力。

  2、媒体的反效作为成为实现舆论负功能的催化剂。

  相较于地方媒体的不作为,有些国家级媒体却是一种反效作为,即在事件发生之后也进行了较为快速的相关报道,却与正确反映舆论相去甚远。比如石首事件的初期报道,中新网题为“湖北石首多部门联合举办公交车火灾事故处置演习”、“湖北石首市发生群众设置路障围观起哄事件”等报道,⑦甚至可以说是混淆视听,乱报一气。最突出的也是媒体现在已“幡然悔悟”的问题,即“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⑧。这种错误或者带有偏见的报道所带来的传播效果可以说是完全反效的,它只能直接将更多的受众从大众传媒身边推开,逼迫人们自行传播某种猜测或接受流言。

  不管是媒体的不作为还是反效作为,最终伤害的是民众对于媒体的信任,当民众与政府开始形成利益矛盾的对立群体之后,又苦于没有有效的沟通平台,那么,舆论能量的聚合就开始脱离了媒体的引导,其能量转化也相应的会在媒体缺席的条件下实施,因此,媒体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为热舆论的能量转化设置了障碍。

  四、问责媒体:两大舆论场的对接与统一需要媒体的强势干预

  应当看到,主流媒体的价值观是建立官方舆论场的重要支撑,而要实现两大舆论场的对接与统一,最根本的是价值观的一致。但是,到底是使主流媒体的价值观被民间所接受?还是使民间的价值观经由主流媒体的影响被官方舆论场所容纳?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是官本位和民本位两种思维的对弈。依笔者拙见,不管是政府还是主流媒体都应当放弃官本位思想,真正站在大众的立场,在充分尊重群众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寻找和搭建相互沟通的平台。主流媒体必须要放弃官本位思想和只唯上的“喉舌论”,以及时、全面地反映舆论为前提,主动介入地方热点问题。尤其是由群体性事件得到的启示,主流媒体应当以速报事实、慎报原因为原则,避免流言的干扰。同时,要设置话题引导,抢占道德制高点,积极开拓渠道发展民众的话语权,以建立民众所信赖的民间舆论的传播平台。

  总结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处理过错和经验,人们视线的焦点聚合在政府和干部方面,比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强化官员问责制度等等,这是非常重要和必须的;然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可谓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从舆论能量的聚合和释放的角度分析,媒体缺席的因素就显得格外突出。媒体没有有效反映舆论,使舆论能量非常态聚合;没有正确引导舆论,使舆论能量转化失去媒体支撑而呈现体制外的冲突行为。

  因此,依笔者拙见,也须相应建立一种媒体问责制度,即规划较为全面而清晰的媒体职责领域,以此作为问责媒体的主要依据。干部问责的前提是干部权力和责任的同一性,媒体亦然,没有权力领域的媒体也就没有职责界限,因此,问责媒体需要强化媒体的干预权。

  强化媒体的干预权正是实现两大舆论场对接与统一的有效策略,即客观上赋予媒体权力,以规范化的制度,要求媒体把干预社会变革作为自身的权力和职责。确立了媒体干预权之后,媒体就更清楚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能有效避免其不作为和反效作为,进而保障民众的知情权与表达权。以干预权来问责媒体,促进其以媒体监督的方式强势引导舆论,这将是发挥舆论正向功能的有效手段。

  具体到群体性事件中热舆论能量聚合与释放的过程,媒体干预权要求媒体必须主动、强势介入:一方面,媒体要以正确的舆情观贴近民众,充分报道地方热点问题,以此引导民意,使舆论能量的聚合避免流言的扭曲,以形成媒体控制状态下的舆论热能;另一方面,媒体要以自身强势影响政府,通过报道和讨论等形式,将舆论力量扩大到更为广阔的领域,促进舆论势能向监督动能方向转化,最终形成较为规范化的监督力量,以促进公共管理的良性化运作。

  注释:

  ①刘锦涛:《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征、成因与防治对策初探》,《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2期,第59页。

  ②韩立新、甄巍然:《网络环境下释义“热舆论”与“强舆论”——舆论“聚能”与监督“释能”两大能量转化定律》,《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134页。

  ③《试论舆论的不同形态及其形成原因》:http://mygod007.blogchina.com/mygod007/1563749.html

  ④黄富章.《利益表达视角下对群体性事件的若干思考》,《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12月,第45页。

  ⑤http://news.sina.com.cn/c/2009-06-23/095115835931s.shtml

  ⑥上官敫铭:《宁夏海原县5天化解行政中心搬迁危机》,《南方都市报》2009年6月16日A16版

  ⑦http://www.chinanews.com.cn/sh/news/2009/06-20/1742317.shtml

  ⑧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7/28/content-117880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