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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策略选择

作 者:李华伟       来 源::《人民论坛》

  内容摘要:网络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给政府应对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为此,我们需要准确掌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诱发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及时、妥善应对。具体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注重搭建网络对话平台,构建网络舆论引导新机制,进一步推进“网络法治”进程。

  关键词:积极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策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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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络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给政府应对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为此,我们需要准确掌握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诱发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及时、妥善应对。具体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注重搭建网络对话平台,构建网络舆论引导新机制,进一步推进“网络法治”进程。

  【关键词】积极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策略选择

  网络舆论的特点决定了人们可以自由发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意见建议,对各类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和其他任何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主张,这就使网络舆情的真实性得到凸显。网络舆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声音,为此,执政者通过网络舆情研判,可以及时、全面而深入地了解社情民意,并借助网络平台便捷地和社会民众沟通交流,便于民众对执政者行为加深了解,也便于执政者集思广益。

  但由于当前我国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有加剧趋势,这些矛盾和问题在网络舆论中不同程度地得到折射。由于网络具有非理性因素,容易通过某个具体事件聚集众多网民,网络上的热点事件能够在较短时间导致几百万的点击率,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最后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执政者如果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缺乏应对策略,容易导致危机的产生,并且可能从网络危机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危机,让许多民众对执政者的看法产生根本转变,甚至造成现实中的群体性冲突。在网络时代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摆在当前政府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

  网络群体性事件内涵

  所谓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广义上是指在网络上有较多的网民参与讨论并且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狭义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所形成的为了某个利益,通过网络进行串联、组织、呼应,或者由于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对社会政治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的非正常事件。当前,我国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主要源自某些全国性有影响力的网站、论坛、社区或者博客等,主要通过博客发帖、论坛发帖之后被其他各大论坛转载的方式引发成为群体性事件,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即时聊天等方式快速在众多网民中传播,由此引发众多网络民众的关注,产生大规模的响应。①由此可知,群体性事件包括正面事件、负面事件,由于正面事件只需进行引导即可,而对负面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需要执政者采取更多的应对策略,在事件发生之前做好充分的应对准备、预防措施,在事件发生之后进行及时、全面的应对,以将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甚至将负面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转化为正面群体性事件。为此,当前社会舆论中平时所说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特指负面事件。

  上述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界定仅供研究参考。实际上,网络群体性事件经常会突破网络的局限,延伸发展到社会现实中,网络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现实中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可能产生交织、转化。网络具有虚拟性,然而,再虚拟的网络也是社会现实的反映,是现实生活的折射。每一起网络群体性事件,并非“在网络中产生、在网络中灭失”,而是均有其现实中的源头、触发点。从这个意义上看,并不存在单纯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任何网络群体性事件背后都其现实因素在发挥作用。所以,网络群体性事件可能是通过网络而引发的、局限于网络空间内部的群体性事件,同时也可能是通过网络诱发之后转化为现实中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同时,网络群体性事件可能是单纯的公共事件,同时也有可能是非公共事件引发社会矛盾而导致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现实之中的群体性事件可能产生转化,某些本来并不具备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具体事件,经过网络的放大之后,可能诱发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参与,也就是体制之外的政治参与行为,其具有建设性、破坏性两个方面的特性,在建设性方面而言,可以弥补制度缺陷,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到国家事务中来,对政治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民众也可以通过网络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对民众的情绪进行疏导,并且在某些时候还可以让执政者对自身的政策和行为进行纠错,有利于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在破坏性方面而言,可能给党和国家形象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可能威胁执政者的统治秩序。

  网络群体性事件特征

  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比如参与人数较多、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明显的暴力倾向或者其他偏激行为、利益冲突明显、台前和幕后相互“呼应”和“串联”、难以进行处置、社会危害性大等。

  但是,网络群体性事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群体性事件,其在具有一般群体性事件的特征之外,还具有如下突出特征:第一,爆发的突发性。网络群体性事件属于突发性事件,具有突发性,在瞬间即爆发,即便某些网络突发性事件在其爆发之间存在一些“先兆”,但是不易被人们觉察或者控制,何况大部分网络群体性事件并没有什么“先兆”,一旦爆发就以光速传递,在瞬间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第二,网上网下的交互性。网络群体性事件具有网上、网下交互性,网络是虚拟的社会,但是其和社会现实密切相关,网络群体性事件和现实之间具有交互性,网络上的行为和言论都是现实当中的人进行的,并且许多网络群体性事件可能诱发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即便没有诱发现实的群体性事件,但是对执政者会产生负面影响,有损我党执政的合法性、政府公信力;第三,危及范围的广泛性。现实生活中的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危及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只能在一定的区域内产生影响,其地域性十分明显。但是,网络无国界,突破了区域性的限制,在某个地方发生的事件经过网络瞬间延伸到不同区域,传播到网络能够传播到的任何一个角落,可能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端;第四,局势的难以控制性。网络的特点决定了网络上的内容更具有无序性、平民性,虽然部分网络媒体对网络上的言论进行审核,但是通常比较宽松,并且许多网络媒体并没有建立网络言论的审查制度,网络的匿名性使网民能够在网络上随意发表意见而无所顾虑,这就决定了人们要控制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极为困难的事情。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形成了所谓“三个进不去”的局面,也就是:思想政治工作“进不去”、基层党组织“进不去”、公安和武警等国家强制力“进不去”,②这就给控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局势带来了极大困难。

  网络群体性事件诱发因素

  当前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引发整个社会系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从而使社会更加多元化、复杂化,在此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社会摩擦和矛盾。在当前的部分群体性事件中,有极少数群体性事件是有人通过策划,依托网络而使事件扩大升级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是极其复杂的,既有社会中的政治因素、法律因素、经济因素等宏观层面的因素,同时还有群体心理、个体心理甚至个体和群体一时之间的情绪等微观层面的因素。除此之外,网络自身具有的特点,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提供了平台、渠道和载体。实际上,网络群体性事件之所以爆发,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类深层次矛盾冲突在网络虚拟社会上的综合反映,是各类现实社会中的矛盾在网络上的集中体现。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诱发因素主要有:第一,落后腐朽的道德观念。人们落后的思想道德观念给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提供了思想意识上的条件。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中,留下了许多优秀的传统文化、传统精神,构成了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气质,这些传统的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是我国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然而,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给我国留下许多宝贵精神财富的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一些落后的观念、思想,这些观念和思想深深地融入在中华民族每一个个体的“血液”中,对于人们的思想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引入西方许多新观念、先进思想的同时,西方文化中的某些糟粕也被融入到国民思想中,给部分中国人的思想观念造成“混乱”,我国民众思想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人们的道德评价也呈现多元化态势。我国传统腐朽的道德观念,以及受到西方国家思想观念影响后形成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奢靡之风在人们的思想中“生根发芽”,造成了社会公众价值观念的混乱,最终引发产生深层次矛盾,这些社会现实中的矛盾可能借助网络途径表现出来。

  第二,复杂的网络环境。复杂的网络环境,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提供了“场所和环境”。网络的发展,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同时执政者也通过网络问政提升工作效率,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提高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赢得更多民众的支持。网络打破了人们交往交流的地域壁垒,天南海北的人可以进行即时交流互动,重新构建了人们的时空观,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强大的工具和手段。然而,网络也具有两面性,在带给人们极大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主要是网络上的各类信息参差不齐,甚至充满各类谣言,谣言被重复多次,就容易被人们信以为真。同时,微博、博客等容易使未经证实的谣言呈现几何级速度急剧传播,即便相关机构辟谣也无济于事、无法控制。

  第三,媒体舆论的导向。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媒体的舆论导向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当前,许多社会公众了解新闻的渠道就是网络。大部分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初始信息来自网络,网络新闻和论坛帖子、博客、微博、微信等成为网络新闻的载体,人们通过此类载体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了某个“事件”发生发展的信息,之后,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跟进,对事件进行报道,从而使源自网络媒体的事件“扩大升级”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此外,当前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大部分均开办自己的网站,各大门户网站也对新闻媒体的信息进行转载,网络上的重要信息也往往会被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刊发、播出,从而使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之间的功能实现转换,各类媒体之间的信息共享更加趋于简便快捷,一旦形成媒体的不良舆论导向,就会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提供方便。

  网络群体性事件应对策略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仍然客观存在,虽然之前已经发生的一些网络群体性事件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但是各级政府仍然必须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妥善处理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绝不能放松警惕。

  第一,重构政府和社会公众对话新机制。网络群体性事件之所以最后对政府公信造成巨大损坏,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亦带来严重危害,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机制,重构政府和社会公众对话新机制、及时在政府和公众之间互通信息和进行交流,是积极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策略。当前,政府和公众之间进行对话的一个前提就是切实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必须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政府公信力,让百姓相信政府有能力也有诚意解决网络群体性事件。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初期,政府就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及时通过网络媒体尤其是政府网站、传统媒体准确地公布信息,在第一时间将事情的真相及时公之于众,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事情真相的知情权,避免事件在网络媒体的传播中引起炒作、误解、错误散布。在发布信息的过程中,注重和公众的沟通,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质疑,及时公布事件的图片资料、视频资料和其他能够足以让民众相信政府公布的信息为真实信息的一切证据资料,及时回应群众中的敌对情绪和隔阂,而不是简单地通过公安民警、武警抓捕“造谣者”解决问题,否则容易适得其反,造成更大的误会和矛盾,甚至使极少数本身就是由官民矛盾引发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转化升级为流血冲突事件。同时,做到“未雨绸缪”,通过民意沟通信箱、热线电话、下基层走访调查等多种渠道,及时掌握民众思想动态,让民众的不同意见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得到表达,及时满足公众的需求,切实加强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沟通对话。

  第二,构建网络舆论引导新机制。在传统媒体时代,政府完全掌控舆论,社会公众在广播、电视、报纸上表达观点主张的时候,传统媒体能够通过正确地“把关”,防止造成舆论的混乱,政府对传统媒体的舆论引导易于操作。然而,在网络化、信息化的新媒体和自媒体时代,政府对信息和媒体舆论的垄断地位已经完全改变,政府话语权的垄断地位已经被新媒体下公民主体的言论自由解构,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平等互动的对话模式代替了政府“一家之言”的垄断地位,多元化的环境使网络信息的传递更加复杂多样、难以进行控制,为此,在新媒体、自媒体的多元化网络环境下,政府须切实加强各项工作力度,着力构建网络舆论引导新机制。政府要在新的网络环境下,通过改变传统的权威言论的发布和传递模式,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交互性优势,在争辩、沟通甚至是批判的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让政府掌握在网络中的话语权,挤压错误信息在网络中传递的空间。专家和意见领袖的意见建议在网络中的权威舆论、居于主导地位的舆论的形成中具有重要作用,这就需要政府通过充分参阅专家意见建议引导网络舆论,一是政府组织专家学者在网络上发布准确的、科学的意见,赢得网民的支持,避免“伪专家”的错误言论影响社会公众的意见;二是对网络领袖的意见高度重视、及时反馈,在第一时间取得和网络意见领袖的沟通,避免错误的信息、不恰当的信息通过网络意见领袖表达后引起扩大效应。

  第三,进一步推进“网络法治”进程。“网络法治”是通过法律制度对网络上的一切行为进行治理,是应对和预防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手段。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制度和互联网发展之间的不相适应性逐步凸显,正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使网络上的错误言论有可乘之机,引发不必要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信息的发布和传播也必须事先有法可依,这是确保网络信息安全、规避网络群体性事件造成巨大危害的需要。2013年9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按照“解释”的规定,通过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的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构成诽谤罪。③同时,“解释”其他规定也有利于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这些均代表我国在“网络法治”上的积极努力。今后,我们必须继续高度关注我国的互联网法规和网络管理执法不相适应的具体特点,切实加快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完善、最急需、最急迫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使用网络管理的司法解释工作。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完善网络执法体系,进一步推进“网络法治”进程。

  (作者单位:洛阳师范学院)

  【注释】

  ①李苏楠:“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4期。

  ②代群,郭奔胜,季明,黄豁:“网上群体性事件成新题 普通人可一呼百万应”,《瞭望新闻周刊》,2009年6月1日。

  ③刘少华:“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可判刑”,《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