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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雨打的小花》——社工介入救助西方启示

作 者:黄霞       来 源:《民主与法制》

  随着被害人保护理念的实践与发展,社会工作介入被害人保护和救助领域,在西方国家和地区,已是普遍现象,并在被害人身心健康保护和个体权益维护方面均取得良好效果。

  社工介入救助的西方启示

  《呵护雨打的小花》专题报道之四

  随着被害人保护理念的实践与发展,社会工作介入被害人保护和救助领域,在西方国家和地区,已是普遍现象,并在被害人身心健康保护和个体权益维护方面均取得良好效果。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之后,所受到的损伤和损害往往比成年人更加严重。因此,未成年被害人的需求是多方面,对其实施的保护和救助工作并不仅限于法律和经济救助,而是涉及到心理疏导、医疗救助、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

  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救助的专业基础

  从制度和实践上来看,未成年被害人的社会工作救助的发展历程不到半个世纪,但追溯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思想和理念的起源,则已经有了百年历史。

  20世纪以前,各国的刑事科学研究和刑事司法实践主要是以犯罪人为中心,被害人成了“被遗忘的角落”。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司法社会工作研究的推进,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议题逐步得到重视。

  随着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服务人群和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化,社会工作与其他专业领域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司法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等专业方向的发展,为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救助提供了专业保证。

  1899年7月1日,美国伊利洛斯州会议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少年法庭法》;同年7月1日,芝加哥市考克郡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所少年法庭,至1945年,美国所有州都建立了青少年法院体系。随着青少年心理诊断治疗需求的增加,社会工作者开始介入司法领域,运用专业知识开展矫正和治疗服务。社会工作者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法律体系中,被视为在司法领域提供服务的专家,其中青少年与刑事犯罪成为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领域之一。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角色,提供情绪辅导、心理治疗、资源链接等服务,成为法律系统的重要补充力量,青少年司法案件中,往往是“一半法律一半社工”,即社会工作者与法律工作者发挥几乎相等的作用,这也说明了社会工作在青少年司法领域介入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救助的工作内容

  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服务人士,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生理、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援助,帮助被害人应对侵害事件带来的危机和创伤,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被害人顺利融入社区,避免在社会生活中遭受二次伤害。从西方经验来看,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救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很多被害人来说,刑事诉讼过程往往是陌生混乱的,复杂的程序也让他们饱受困扰。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可以调和被害人和司法系统之间的紧张关系,为被害人提供法庭倡导服务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克服因出席庭审而带来的焦虑。社会工作者并不是律师,不提供法律咨询,仅在诉讼阶段,为被害人提供信息和情感支持。此外,当社会工作者感知被害人的安全顾虑和需求,会反馈给法院,完成申请保护令的手续,请求法院颁布保护令。社会工作者还协助被害人完成法庭陈述,并避免陈述过程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有些国家和地区为被害人建立了经济补偿制度。例如,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犯罪被害人法》,确立对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的制度,同时,各州还建立了补偿计划和补偿立法。社会工作者可以协助被害人确认财政援助的需求,完成申请手续,获得补偿资金。作为被害人,他们的权益已经在立法层面得到确立,但因为并不熟悉法律条文和诉讼流程,其权益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介入可以为被害人提供较为周全的权益保障服务。

  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来说,心理创伤的恢复期可能比成年人更为漫长。除了危机干预和司法倡导之外,他们还需要深入的心理创伤治疗。创伤治疗的目的是减轻侵害事件对被害人的心理伤害,对被害人进行安抚和指导,建构被害人对侵害事件的态度和认知,逐渐摆脱心理阴影,开始新的生活。提供创伤治疗服务的应该是有执业资格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尤其是长期在创伤、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和家庭暴力等领域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士。

  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方面,美国建立了非常完备的法案和制度体系。1974年以来,美国国会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置法案》等一系列儿童保护法案,明确界定了美国儿童保护工作的对象、任务,赋予机构介入家庭实施干预措施的权利。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士,在介入儿童虐待、忽略或暴力案件时,既需要评估儿童的心理健康,提供心理辅导,也需要评估儿童身处的家庭或环境风险,并作出适当的选择。在必要的时候,社会工作者需要担任“专家证人”,为未成年被害人在庭审阶段提供遭受侵害的专家证词。社会工作者的专家地位在法律程序上得到确认,给出的专业意见可以影响法官的判决。

  被害人和加害人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被害人和加害人进行对话和协商,了解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双方需求,达成经济赔偿和和解协议。社会工作者通常担任调停人的角色,促使加害人主动与被害人进行沟通,通过真诚的反思和道歉以及适当的经济补偿等方式,赢得受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和加害人和解计划,作为一项社会工作实务,在西方国家已经得到普遍认同。

  未成年被害人社会工作救助或可借鉴西方经验

  我国未成年被害人的社会工作救助仍处于探索和实践阶段,在法律和实务层面尚未建立完备的救助和应对机制。上文总结和讨论了西方国家的经验与方法,希望对我国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未成年被害人救助领域有所借鉴和启迪。

  以美国为例,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被置于首要考虑的位置,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议题,社会公众达成一致的认同和意见,也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关怀。这不仅有助于缓解被害人的压力和焦虑,也可以为被害人顺利回归日常生活创造宽松氛围。因此,我国应当逐步推进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大众文化教育,创建未成年人保护文化机制。

  相比西方国家,我国社会工作者介入司法服务领域的职能和权利在立法上尚未得到确立,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价值和影响力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也限制了社会工作者介入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工作,尤其是在家庭暴力、儿童虐待和忽视等领域。立法确立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地位和角色,推进司法社会工作者发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我国司法社会工作者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我国目前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需求强烈,其权益保护议题也已引发社会关注。与此相对应的是,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司法社会工作者队伍薄弱,人才匮乏,很难满足社会需求,亟需加强司法社会工作者的队伍建设,培养专业人才。同时,积极培育未成年被害人救助的社会组织,集聚民间资金和志愿者力量,为被害人提供适当的社会救助服务。

  (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讲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