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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婧:转型视角下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

作 者:罗婧       来 源:学习与实践

 

“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作为提供社会福利、应对社会问题的一种创新模式,自20世纪起在全球范围迅速流行、发展起来。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本具有不同的内涵和机制,而社会企业立足于以商业的运作方式来实现社会价值,这既是其核心优势,又是其不可回避的内在矛盾[1][2]。而围绕如何将商业运作的机制和社会价值的实现整合起来,不同的国家进行了因地制宜的尝试,这使得社会企业出现了多元的定义和形态。在我国,社会企业一直被视为一种舶来现象,其发展极大地受到了欧洲“社会经济”路径和美国“非营利部门”路径的影响。可与此同时,我国社会企业是在我国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兴起、继而嵌入在我国社会的结构中不断成长的。以往学界对国外经验及适用性进行了丰富的探讨,也针对部分本土社会企业案例进行了分析,却极少对我国社会企业自身的成长路径进行梳理和总结。那么,我国社会企业是如何在本土环境的变迁中发展的?这样的发展路径与国外(尤其是欧美)相比有何自身的特色?基于这样的特色,我国社会企业在面对其发展的关键议题——整合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时有何独特的做法?在厘清我国社会企业独特性的基础上,我们又应当如何理解和应对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问题?这些都亟待探讨。

本文认为,虽然“社会企业”这一概念是从国外引入的,但其内涵中对于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整合契合我国传统文化对“义利合一”的推崇,并且合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资源配置逻辑,在我国有着深刻的发展基础。在单位制时期中,国家主导的国企、福利工厂、人民公社等也具有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整合起来的特质,不过它们是在“政社企合一”的制度背景下产生的,与当前“政社企分离”下的社会企业不尽相同。但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来看,单位制时期的多重价值组织可以视为当前社会企业的“前身”,其与社会企业的发展在逻辑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互承接:一来,党和政府在两阶段的发展中都发挥了引领性的关键作用;二来,强调对共同体责任的合作社型社会企业一以贯之。

新时代以来,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部署下,我国社会企业进入了发展的新阶段。不论是从政策探索的角度,还是社会创新的层面,我国社会企业都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一方面,2018年出台的《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打破了对于社会企业的“企业”身份限定,将社会企业定义为以优先追求社会效益为根本目标,持续用商业手段提供产品或服务,解决社会问题、创新公共服务供给,并取得可测量的社会成果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这是一种识别性制度的尝试。另一方面,我国一些实践者采用了双轨式的身份,即在一份事业的基础上同时设立两个机构,一为工商注册的企业,另一为民政注册的社会组织,两套机构相互配合。这是我国社会企业在整合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上的独特尝试,而尝试的目标在于将社会企业塑造成一种社会良性自主运转的机制。但不可忽视的是,社会企业构建自主性的模式也具有福利货币化的倾向,这不仅会消解社会企业的创新与价值,还不利于社会整合。唯有保持社会企业在发展形态上的开放性、构建国家与社会企业对社会发展的共识,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企业价值整合的优势,从而满足人民日益多元的福利需求。

 一、社会企业的中国道路

我国社会企业是在国外和国内的两重力量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一方面,来自国外的经验极大地推动了社会企业在我国的兴起和成长,尤其是欧洲和美国的社会企业研究、实践被我国学者和实践者广泛介绍、传播。另一方面,社会企业是其所处环境的产物,当地已有的制度格局、文化环境等都会极大地影响社会企业的组织形态和运行逻辑,我国也不例外。比如,金锦萍就认为各国对于社会组织从事商业活动的态度影响了社会企业究竟属于哪个部门(营利部门还是非营利部门) [3]。所以,只有在比较的语境中,才能厘清我国社会企业发展中的两重力量,才能明确我国社会企业发展路径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一)来自国外的经验:欧洲与美国的两条路径

据雅克·迪夫尼总结,社会企业的理论研究路径主要有两种,一种为“社会经济路径”,另一种为“非营利部门”路径,后者的分析以美国为核心,而前者则在欧洲得到了广泛的认同。[4]当前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所借鉴的经验也主要来自欧洲和美国: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最早将社会企业的概念引入中国,并在中国开展了一系列社会企业家技能培训项目、搭建相应的社会投资平台等;而最早由美国伯克利大学哈斯商学院创办的全球社会企业创业大赛在2009年进入中国后也迅速激发了青年学生对于社会企业的关注。所以,本文先对影响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的国外因素进行梳理,即对欧洲和美国的社会企业发展路径进行分析和总结。

在欧洲,法国通常被认为是社会企业或者说社会经济的发源地[5],其组织形态主要以合作社、互助社团、协会、基金这四种形式为主[6]。其实早在19世纪,具有类似内涵的组织就出现了,但主要以非正式的、秘密的形式而存在,缺乏法律制度的认可。直到1901年法国《结社法》的颁布,社会经济组织才获得了合法身份,这并非因为其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参与主体得到了承认,其也并非因为其成为了公私部门的联结桥梁,而是由于共和制度与天主教会对于个体权利的意识形态斗争[7]。即便欧洲各国的具体情形不同,也发展出各自的组织形式,比如葡萄牙的社会团结合作社、希腊的有限责任社会合作社、比利时的社会目标公司等等[8],但伴随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全面转型的进程,这些社会经济组织都肩负着共同体重塑的重任,所以服务于共同体、让共同体受益是这些组织的首要追求。

而在美国,社会企业的兴起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里根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资金支持的缩减。[9]萨拉蒙就总结到,对于美国的非营利组织而言,40%的资金来源都是政府,所以在政府资金缩减的背景下,非营利部门领域需要一场革命,来撬动更多的私人资源[10],这不仅促动了非营利部门对于金融工具的引入,更是激发了以商业和公益为双重目标的社会企业的大量兴起。

可见,尽管欧洲和美国的社会企业都是试图糅合商业和社会两重价值的组织,但欧洲的社会企业面临个体难以整合、社会秩序需要重构的转型瓶颈,美国的社会企业则是以一种创新组织的面孔出现的,为了应对原本多元主义下分立的“国家——社会”在处理公共事务、提供福利上的失灵。所以欧洲路径中,社会企业强调对共同体、社区的责任,美国路径中则强调在自给自足中产生社会效益的创新。科林就从组织侧重目标、共有组织形态、重点领域等方面总结了欧洲和美国社会企业的不同(参见下图)。[11]

 

从欧洲和美国的社会企业的发展路径可以看出,社会企业旨在将社会效益和商业模式结合起来,在其身上同时体现了市场和社会的双向运动[12],所以,当地面临的具体的转型问题尤其会影响社会企业的走向。这充分反映在在科林编纂的《社会企业:全球比较研究》(Social Enterprise: A Global Comparison)中,比如在阿根廷,工人自主经营的合作社就是在国家经济全面破产后开始兴起,来创造就业并提供稳定的商品流通。[13]自1949年以来,我国社会经历着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巨大转变,这种转变既是在我国几千年来社会基础上的衍生,也是在吸收不同文化、思潮和发展经验下的演变,这种巨大转变形塑了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使得我国社会企业与欧洲和美国两种路径皆有相似之处,也同时蕴含了与两者完全不同的逻辑。

(二)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基础与路径

社会企业中对于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整合本就与我国传统思想中的义利之辨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中国思想史中本不存在完全对立的概念,两两对应的概念总是存在一种可推延性,是以一种连续统的形式存在,例如家与国、情与理、利与义、私与公。[14]自明末清初以来,“举私利以成公义”的义利观念逐步形成,通过得当的方法,私利可以转化为天下大公与大义。[15]在我国,社会企业这种“义利合一”的理念具有相当的文化认同。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我国出现了与当今社会企业具有相似之处——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同作为目标——的组织,比如国企、福利工厂等。时立荣等人就依此为立足点,将现有“社会企业”的概念进行了中国特色的延伸和扩展,将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追溯至建国之初,归结为建国初期社会企业的萌芽阶段(1949年-1955年)、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企业的实践阶段(1956年-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企业的发展阶段(1978年-今)[16]。这一总结力图将“社会企业”这一概念进行本土化理解,是探索和分析中国特色的社会企业的有益尝试。不过,这样的总结也容易造成概念上的混淆,毕竟单位制时期“政社企合一”背景下的同时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与当前舶来的“社会企业”概念具有本质的差别——前者由国家发起,而后者则发自社会。所以本文将前者视为当前社会企业的“前身组织”,而社会企业则是发自社会、“政社企分离”背景下的以商业手段实现社会价值的组织。尽管两者具有本质的差别,但在发展逻辑上具有一定的承接。

建国之初,各项事业百废待兴,我国一方面亟待恢复生产、加速经济建设,另一方面需要重建社会秩序、提供社会福利。党和政府采取了“政社企合一”的思路将各项事业进行整合,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国家主导社会福利的方式推动了具有多重价值和目标的组织的形成。例如,1953年《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启了合作社的普遍建立,以及在城市中“以工代赈”开展的劳动组织等[17]。这种多重目标的组织就是“单位”的雏形,在1956年我国的就业场所已经基本具备了“单位”的特征[18]。单位社会的形成塑造了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合一关系,社会不是消失了,而是走入单位内、被国家“包裹”起来。这就使得,这一时期的不少组织都是既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社会价值的,比如城市中的国有企业、农村中的人民公社,以及国家针对烈属、军属、贫民、残疾人、流浪、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开展的社会福利工厂等。就如同李培林等在调研美国和加拿大的非营利组织后指出,我国虽然没有完全发自社会的“非营利组织”,但在功能上,事业单位却与之类似。[19]尽管在这一时期,我国没有发自社会的“社会企业”,但在功能上,国有企业、福利工厂、人民公社都与之有类似之处。

从对于共同体责任的强调而言,我国“政社企合一”背景下的社会企业“前身组织”与欧洲路径的社会企业形态具有相似之处,都发挥了将民众整合起来的功能。但其并不具有民众自发的属性,相反,在“政社企合一”下的“前身组织”中,个人对国家全面依附。这样的模式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存,但却相互牵制,难以解决我国面临的转型问题。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政企分离”和“政社分离”逐步进行,强调各个组织从法律上建立独立的身份、明确的目标、专业的分工。伴随国有企业改革,我国社会福利面临从单位内走向单位外,1983年全国第八次民政工作会议提出,“国家可以办,社会团体可以办,工厂机关可以办,街道可以办,家庭也可以办”,打开了“社会福利社会办”的局面。伴随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各个主体的摸索,“国家—市场—社会”的福利提供格局逐步形成,党和政府、企业、各类社会组织都从不同的角度提供公共服务、参与公共事务。在“政社企分离”的背景下,一方面,政府部门、学界、社会组织愈益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不论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全面觉醒。另一方面,在国家的推动和支持下,发自社会的社会企业大量兴起:伴随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企业推动、农户自发、党支部带动农户成立的农村合作社纷纷建立[20];在以“创新”为核心话语的“社会企业”的概念介绍到国内后,出现了一大批社会企业培育平台,通过动员、培训社会企业家,来促进社会企业的建立。

可见,“政社企分离”下的我国社会企业不仅是具有多重价值的组织,还是基于社会力量的治理参与主体。其从面临的转型议题和组织形态上都与欧美两条路径的社会企业更为接轨,其与国家力量主导、承担公共责任的国有企业、福利工厂等完全不同,也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其他所有制企业不同,并且与以公益运作为手段来实现社会价值的社会组织也不同。我国社会企业与这些组织逐步区分开来,是尝试通过商业运行来实现社会价值的组织,其法律身份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社会组织。据《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行业扫描调研报告》统计,我国目前具有社会企业身份认同且被行内认可的社会企业1684家,而宽口径统计的社会企业(纳入一定比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则约有175万家。[21]

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走的是一条实践先行的道路。在“政社企合一”的背景下,我国各类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多重目标的特征,这使得就业劳动组织普遍具有“社会企业”内涵中的多价值特性。而在“政社企分离”的导向下,我国社会企业吸收了来自欧、美等其他地区的经验,成为价值融合下的创新组织,这一形式撬动、吸引了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我国社会治理中。 

 

 

二、比较视野下的我国社会企业

在我国,“政社企合一”下的社会企业“前身组织”和“政社企分离”下的社会企业在形态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在逻辑上有一定的相互承接。一来,党和政府在两阶段的发展中都发挥了引领性的关键作用。二来,强调对共同体责任的合作社型社会企业一以贯之。以往学界总将前者作为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的独特之处,但其显示的恰恰却是我国社会企业在发展上的普遍特征——在其他的国家和地域中,政府在社会企业发展中的参与同样具有重要的地位,甚至有美国的学者提议将社会企业视为三重价值组织(tri-value organizations)[22]。后者则与欧洲“社会经济”路径中以共同体责任为目标的社会企业发展具有相似之处,但在从“政社企合一”到“政社企分离”过程中的演变却显示出我国社会企业生长的根基具有独特性。

建国后,我国逐步形成了单位体制,国有企业、福利工厂等是具有政治、经济、社会三重目标的全能型组织,社会生长于其中,而国家对其进行全面领导。而战后的西方社会中,虽然伴随国有化进程,国有企业承担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主要责任,但国家与社会始终处于分立关系,社会力量在公共事业中仍然发挥着独立的作用。所以,20世纪80年代的私有化浪潮到来后,西方国家向社会的放权迅速激发了大量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福利提供中。但相比之下,改革开放中我国单位社会能否顺利转型,尤其是国有企业能否深化改革取决于社会保障、福利体制的重建进程[23],这需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到公共治理、提供福利中来,可已习惯居于单位之内的社会力量又缺乏相应的途径和能力。从而在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力量需要在国家的主导和支持下萌发、孕育。

结合这样的普遍性和独特性,我国当前社会企业可以分别从“个体—社群”的路径和“个体—社会”的路径出发,划分为两种类型:前一种路径下,社会企业家将面临共同境况的社群成员组织起来,以商业手段共同解决自身的问题,可以称之为“自力更生”型社会企业;后一种路径下,社会企业家直接面对某一社会问题,其并不寻求对这一问题有共识或者受到这一问题困扰的社会成员作为“同盟”,而是借助商业手段组建具有专业性的团队来干预、调节、治理,可以称之为“成人之美”型社会企业。在当前,常见的“自力更生”型社会企业主要是欠发达地区或者在劳动力市场缺乏竞争力的社会成员自发组织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24],比如各类农民合作社、残疾人自办企业等。而“成人之美”型社会企业的形态和所在领域都非常多元,促进就业、社会照料、医疗、教育、扶贫、环保等。这两种类型的社会企业的差别并非在正式的所有权模式或治理结构上,而是在于社会价值产生的环节上。“自力更生”型社会企业的社会价值产生于生产过程,而“成人之美”型社会企业的社会价值取决于其产品价值。也就是说,“自力更生”型社会企业中,当组织成员能够有机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并解决自身问题时,这一过程本就具有社会价值。但是“成人之美”型社会企业的社会价值凝聚在其提供的产品中,不论这种产品是消费品、服务提供,还是金融支持等,当其不仅仅是商品,而且能够产生社会效益、解决社会问题时,社会企业才具有社会价值。当然,“自力更生”型和“成人之美”型社会企业的分类并非相互对立、分隔的。两者在发起路径上不同,但在发展中也具有转化的空间。“自力更生”型社会企业在逐步壮大后可能兼具“成人之美”社会企业的特征,也就是“个体—社群—社会”的发展路径。比如残友集团,其从一开始仅有5名残疾人的企业,在2012年壮大成为包含1家基金会、8家非盈利机构、32家社会企业的残疾人就业平台,并且作为孵化平台不断支持残疾人进行创业。

如此来看,我国社会企业不仅在发展路径上具有自身的特征,而且在面对自身发展的关键议题上——如何整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也具有独特的做法。

三、价值如何整合:我国社会企业的特色逻辑

社会企业相比其他的现代组织形式,最大的差别在于将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整合到同一个组织的运行逻辑中。尽管在历史中,这种富有多重价值的组织行为并不新奇,但伴随经济全球化,市场机制对于资源分配的调节作用愈益加强,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逐步在内涵、目标、实现手段等方面区分开来,这使得如何面对其内在的价值张力是社会企业研究的核心议题。不同的国家基于自身传统和转型情境选择了不同的整合价值方式。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转型背景下,一方面社会需要国家强有力的支持来获得自主性,另一方面双轨式的改革逻辑也激发各个领域呈现出多元的、混合的发展方向。不同于欧美以界定社会企业独立法律身份来促进社会企业的价值整合,我国在自上而下的应对上以识别性制度来推进社会企业的价值整合,在自下而上的应对上,则出现了双轨式身份的尝试来协调两重价值。

(一)独立身份引发的欧美经验悖论

欧美社会企业的研究一致认为,能否整合多重价值既关系着社会企业能否在身份上获得各方统一的认识,也关系着其在行动上能否高效带来多重效益。史密斯和刘易斯将社会企业的价值张力引发的行动困境总结为四个方面,即运行、组织、归属和学习:运行方面,社会企业需要追求多重甚至矛盾的目标,抑或必须回应多个利益相关者的不一致需求;组织方面,社会企业需要兼顾相互冲突的组织结构、文化、实践和过程;归属方面,社会企业的领导者、员工及其面向的公众难以对社会企业的价值建立统一的身份认同;学习方面,社会企业要寻求长期的规模、适应性等成长,也要在短期中获得稳定性、确定性等。[25]在这一研究基础上,有学者进一步总结了制度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组织理论(organizational theory)、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悖论理论(paradox theory)对社会企业价值张力的分析。[26]这些理论都为社会企业如何应对价值张力提出了建议,比如雇佣具有理念的员工、并行两种逻辑的实践、纳入多元的成员、纳入多重背景的利益相关者、理解双重价值能够相互加强等等。整体来看,这些理论研究大都认为价值张力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其持续存在于社会企业,本就是社会企业的显著特性[27]。从而,国外的理论和实践均认为,应对社会企业价值张力的方式不是将其纳入现有的制度环境下,而是应当进行制度创新,给予社会企业独立的法律身份[28]。

随之,各色社会企业制度在欧美各国兴起。比如,英国的社区利益公司(CIC)条例,其把社区利益公司规定为以商业形式实现社区目标的实体,在准入和推出上设置了社区利益标准和资产锁定条款。[29]再比如,在美国各个州也陆续出现了不同的社会企业立法,比如佛蒙特州的“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L3C)、马里兰等州的“受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加利福尼亚州的“灵活目的公司”(FPC)、华盛顿州的“社会目的公司”(SPC),也都被其他一些州所采用。[30]

然而,通过确立社会企业独立的法律身份真的能够促进社会企业实现价值整合、发挥积极的社会影响么?格雷迪里德比较了具有社会企业身份的社会企业、非正式的社会企业、具有企业身份的社会企业、具有非营利部门身份的社会企业在亲社会行为上的差异,认为具有社会企业身份的社会企业能够提供更多有益社会的产品或服务。[31]这样来看,得到法律认证的“混血”身份的确有助于社会企业在认同和行动上协调、整合多重价值。但与此同时,社会企业立法主要是在企业立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障社会效益的条款,这就涉及了社会效益如何判断和测量的问题。诸多学者都认为,现有的混合价值计算(Blended Value Accounting)并不是对“现实”的衡量,难以反映社会企业真正的实践情况[32][33][34]。马纳蒂在具体分析了社会企业广泛使用的投资社会回报(Social Return on Investment)这一测量工具之后,同样认为这仍然是一种基于商业逻辑的测量,与其称之为创新,不如说是现有制度的同构压力,所以不应当强迫社会企业都纳入混合价值计算的体系。[35]

这样来看,欧美国家更关注正式制度环境对于社会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期望以制度创新的方式来应对社会企业整合价值的使命。但是,正式的法律身份却也带来诸多问题。首先,社会效益测量的商业逻辑或“新公共管理主义”要求的问责制并未让社会企业跳出已有的制度体系。其次,基于社会企业的多样形态,各国无法对社会企业进行统一的立法,只能根据具体的类别来出台不同的法案。最后,一直以来各国力图将社会企业进行开放性的解读,是为了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应对各类社会问题的政策工具[36],但正式制度势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这种开放性。

(二)特色的整合逻辑:识别性制度与双轨式身份

我国当前的社会企业同样面临价值整合的困境。[37][38]不过,不论是从自上而下的回应,还是自下而上的应对上,我国的情况都具有一定的独特之处。一方面,在国际交流和影响下,党和政府积极为社会企业创造有利于发展的制度环境,各地根据自身的情况开始尝试解决社会企业缺乏法律身份的问题。但是相比欧美设立独立的法律身份,我国目前对社会企业身份的认证主要是识别性的。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企业在现有的制度下通过“一份事业、两个机构”的双规式身份,在适应已有的制度环境下来应对价值整合。

伴随“社会企业”的概念逐步在我国扎根,不少学者都认为我国也应当为社会企业设置独立的法律身份。[39]而金锦萍也认为“社会企业”应当是一个识别性的符号,其并没有冲破已有三个部门的组织类型。[40]而2018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以及成都市出台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也是通过识别性制度来扶助社会企业的发展的。

在理顺和整合两重价值上,我国社会企业也采用了双规式身份在已有制度环境下“求生存、求发展”。比如一些发展较为成熟的社会企业在一份事业的基础上同时设立两个机构,一为工商注册的企业,另一为社会组织注册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或社团。例如残友集团在2011年设立了郑卫宁慈善基金会,进一步以基金会为平台实现针对残疾人的公益支持与服务,同样的,科学松鼠会也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北京朝阳区哈赛科技传播中心)与企业(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进行运作,这两个社会企业都是先通过商业企业完成可持续模式,然后营利的资金来反哺社会组织。也有社会企业是先以社会组织的身份实现社会目标,然后建立商业组织来更好地参与市场,比如长春心语协会[41]、台湾的“玛纳—光原”社会企业[42]等。

识别性制度和双轨式身份显示出我国社会企业在价值整合时手段混合、结果导向的特征。这也是由于在我国历来的社会文化中,“手段不讲究”和“目标讲究”的特性。[43]而本土文化中各个概念非对立、可转化的特质也使得社会成员更容易认可多重价值、多重目标的组织,社会企业家也具有更灵活的空间去实现“义利合一”。这是社会企业在整合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上的中国特色,却也被当前的理论研究所忽视。 

 

 

四、转型迷思:社会的自主性还是福利的货币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企业将对个体积极性的调动和对社会效益的强调结合起来,一直备受推崇。不论是党和政府,还是企业家、公益人士、学者等都将其视为能够自我造血、自我维持的社会福利提供者。尽管在不同的国家中,社会企业包含了不同的社会理想,比如通过社会自身的力量来实现良性运转,抑或通过利益的凝结来整合的社会共识与秩序,但一致的是,社会企业能够激发社会的自主性,促使更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福利提供中,为社会稳定、健康地转型提供思路与方案。在我国,社会企业“义利合一”的特质以及由此展开的价值整合争论本就与传统思想中的“义利之辩”异曲同工。兼具社会和经济价值的组织贯穿在我国社会的转型中,在不同的阶段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尤其是伴随我国改革进程的推进,社会企业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发展出多元的形态,尝试满足人民日益多元的福利需求、提供应对社会问题的方案。相比社会组织,社会企业力图通过商业模式作为自身经济来源,从而解决对其他组织捐赠、支持的依赖,抑或将原本需要帮助、“施予”的社会成员动员起来,以互助的方式改善境况、解决问题。这样的意旨使得社会企业成为一种社会自主走向良性运转的机制设计。

但值得反思的是,社会企业这一机制设计能在世界范围得到认可正是由于已有机制在福利提供和建设社会上的不足和失灵,这其中就包含政府、商业机制。而在社会企业的发展中,商业机制是其保持自主性的手段,政府机制是其获得合法性的渠道,而这两者一个基于盈利目标的管理、一个基于问责制度的规范都使得社会企业倾向以货币为内核的测量方式来衡量自身的作用、向公众宣传自身的价值来获得各界认同。这就难以避免福利货币化的走向,这不仅会消解社会企业的创新与价值、使其不过是维护资本价值的工具,还不利于社会整合、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与问题。从而,在当前我国转型阶段下,对社会企业发展的推动、支持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社会企业本身就是各方共治的平台。尽管社会企业将商业手段作为自身造血的方法,但若使商业手段运转起来,其在发展初期必然需要来自政府和市场的支持,国内外的情况皆是如此。所以,商业手段对于社会企业而言,最重要的功能在于资金来源渠道和福利提供方式的多样化,而非获得西方理论意义中的独立性。所以,党和政府应当着力加强、完善社会企业资金平台的建设,这既包含公益创投平台的建设,也包含政府购买、社会捐赠等机制的完善,并且进一步探索社会企业有效运转的融资结构。

其次,社会企业是参与共治的一种组织形式。社会企业是当前激发更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提供福利的组织形态,但不应当对其意义过度评价。一方面,社会企业自身还面临着诸多内部治理、身份认同等问题;另一方面,其在实现社会目标时引入的商业手段并非万能,在应对实现复杂的社会目标上非营利的运作模式难以被取代。社会企业能否获得成员认同和社会共鸣,都受到了转型中纷杂的具体情境的影响。所以,以混血身份运行和双轨式身份运行看似具有相同的理念,实则大相径庭,前者在实现社会目标上更有创新潜质,后者在面对价值张力时更灵活,所以应当保持社会企业在发展形态上的开放性。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在促进社会企业发展时应当谨慎对待对其社会效益的测量,在指标的选取上保持开放,从而不损害社会企业的多元特质,尤其是给予短期尚未显示成效、但具有发展潜力的社会企业同样的空间和机会。

最后,社会企业具有强烈的促进社会发展的意旨,而何为“发展”、如何“发展”直接影响其理念、目标和行动。从而,其在理解“发展”和探索“发展”的方向上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才能真正形成共治的合力。但在当前针对社会企业的各类培育、孵化平台中,以塑造社会企业家“发展”共识为目标的沟通环节尚且缺失。所以,党和政府应当通过社会企业家培训平台、政府购买平台、社会企业孵化平台等进一步与社会企业沟通、交流,尤其是在应对社会问题、提供社会服务等在目标上达成共识、而在方式上相互理解、尊重,并厘清社会企业的特色和责任。总而言之,推进社会企业的发展应当兼顾其形态上的创新空间和理念上的一致共识,如此方能在共治共享格局下促进我国社会在转型中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

注释:

[1][27]Smith, W. K., Besharov, M. L., Wessels, A. K., & Chertok, M. “A Paradoxical Leadership Model for Social Entrepreneurs: Challenges, Leadership Skills, and Pedagogical Tools for Managing Social and Commercial Demands”. Academy of Management Learning & Education, 2012, 11(3): 463-478.

[2]Tracey, P. , & Phillips, N. “The Distinctive Challenge of Educating Social Entrepreneurs: A Postscript and Rejoinder to the Special Issue on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Academy of Management Learning & Education, 2007, 6(2):264-271.

[3][40]金景萍:《社会企业的兴起及其法律规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4期。

[4][5]雅克·迪夫尼:《从第三部门到社会企业:概念与方法》,丁开杰、徐天祥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4期:112-113.

[6][7]Lindsay, G. & Les Hems, “Sociétés Coopératives d'Intérêt Collectif: The Arrival of Social Enterprise Within the French Social Economy”. VOLUNTA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2004, 15(3):266, 267.

[8]王世强:《社会企业的官方定义及其认定标准》,《中国社会组织》,2012年第6期。

[9]Kerlin,J. A.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Global Emergence of Social Enterprise”. VOLUNTA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2010, 21(2): 162-179.

[10]萨拉蒙:《慈善的新前沿与社会目的投资》,李诗心译,《中国社会组织》,2016年第22期:58。

[11]Kerlin, J. A. “Social Enterprise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 Understanding and Learning from the Differences”. VOLUNTA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2006, 17(3):246-262.

[12]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

[13]Roitter, M., & Vivas, A. “Argentina”. In J. Kerlin (Ed.), Social Enterprise: A Global Comparison, 2009: 151.

[14]翟学伟:《中国人行动的逻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42。

[15]鱼宏亮:《明清之际封建与郡县之辨再探——权力、利益与道德之间》,《文史哲》,2018年第3期。

[16] 时立荣、徐美美、贾效伟:《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企业的产生和发展模式》,《东岳论丛》,2011年第9期。

[17]崔乃夫:《当代中国民政》,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 年:292。

[18]路风:《中国单位体制的起源和形成》,《中国社会学(第二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118。

[19]李培林、徐崇温、李林:《当代西方社会的非营利组织--美国、加拿大非营利组织考察报告》,《河北学刊》, 2006年第2期.

[20] 韩国明、李伟珍:《村庄公共产品供给框架下农民合作社的生成路径分析——基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农村经济》,2012年第1期。

[21] 王勇:《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行业扫描调研报告》,《公益时报》,2019年4月16日,网址: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yaowen/16371.html。

[22] Herranz, Jr. J., Council, L. R., & McKay, B. “Tri-Value Organizationas a Form of Social Enterprise: The Case of Seattle’s FareStart”. 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 2011, 40(5): 829-849.

[23]樊纲:《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国有资产重组与国有投资公司的作用》,《经济研究参考》,2001年第1期。

[24] 当然也会存在一开始并不以经济提升为主要目标的互助组织逐步发展成为社会企业的情况,比如北京病残青年俱乐部后工商注册为“HTY信息咨询中心”,但这类情况中,商业手段主要是作为资金筹措的补充渠道。

[25]Smith, W. K., & Lewis, M. W. “Toward A Theory of Paradox: A Dynamic Equilibrium Model of Organizing”.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11, 36(2).

[26]Smith, W. K. , Gonin, M. , & Besharov, M. L. “Managing Social-business Tensions: A Review and Research Agenda for Social Enterprise”. Business Ethics Quarterly, 2013, 23(3): 407-442.

[28]Addae, A. E. “Pathways to Sector Selection: 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Social Enterprises”. Nonprofit Management and Leadership, 2018,28(3), 349-365.

[29]刘水林、王波:《社会企业法的性质:社会法私法化的新路径——以英国社区利益公司条例为样本的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30]徐君:《社会企业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安排:美国的实践及启示》,《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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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Brunsson, N., & Olsen, J. The Reforming Organization. London: Routledg,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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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Teasdale, S. “What's in A Name? Making Sense of Social Enterprise Discourses”. Public Policy & Administration, 2012, 27(2): 99-119.

[37]刘志阳、金仁旻:《社会企业的商业模式:一个基于价值的分析框架》,《学术月刊》,2015年第3期。

[38]武静:《社会企业如何兼顾公益与商业——基于制度逻辑的分析》,《北京社会科学》,2018年第10期。

[39]余晓敏、张强、赖佐夫:《国际比较视野下的中国社会企业》,《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1期。

[41]崔月琴、金蓝青:《组织衍生型社会企业的实践逻辑及其反思——以长春心语协会的发展为例》,《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8期。

[42]郑南、庄家怡:《日本劳动整合型社会企业的发展与创新——以Wappa之会为例》,《学习与探索》,2018年第8期。

[43]熊万胜:《基层自主性何以可能——关于乡村集体企业兴衰现象的制度分析》,《社会学研究》,2010年第3期:55。

 

 

 原文载于《学习与实践》2019年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