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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婧:他山之石,却难攻玉?——再探“第三方”改造困境的源头

作 者:罗婧       来 源:社会学研究

 

在我国,政府、村民之外的“第三方”参与乡村建设由来已久。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组织的成长、企业社会责任的觉醒,这种“第三方”参与乡村建设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 这类乡村建设行动是推动我国转型的重要力量,其意图在于“授人以渔”,即改造当地人、继而改变当地乃至整个社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然而“第三方”的改造行动却举步维艰:一方面,由于转型的走向并不确定,“第三方”的实践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另一方面,乡村基层的复杂局面又让“第三方”经常“摸不着石头”,不仅行动上难得要领,与当地文化也时常格格不入。如此,“第三方”因其勇于担当而备受敬仰,也因其实践困境而引人深思。

早在1935年,梁漱溟的乡村建设实验就遭遇了“乡村运动而农民不动”的改造困境,农民不仅不动,甚至还会阻碍改造行动的开展(梁漱溟,1989)。在当前,这样的“第三方”困境仍然普遍存在。不论“第三方”具有怎样的理念,如何组织资源,其乡村建设行动在落地的过程中总是问题重重,要么无法激发当地的活力,沦为虚设;要么在打破已有格局后又难以重建秩序,引发纠纷和混乱。 针对此,以往研究围绕“第三方”的主要力量——社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研究,重点从三个视角进行分析并给出了解困之法。其一,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的自主行动,可“第三方”也需要国家的介入来帮助它们进入和干预社会(黄宗智,2005)。因而,“第三方”应与国家合作,在获得国家支持的同时保证其自主性得以施展(范明林、程金,2005)。其二,“第三方”普遍应用的赋能理念(empowerment)总是失灵(郭占锋,2010;郭伟和,2014;朱健刚、胡明,2011:19—20)。进一步研究发现,在我国乡村社会中,赋能理念必须结合直接的服务等其他策略才能发挥作用(王思斌,2017:10)。其三,“第三方”的制度设计、治理结构直接影响其目标的实现(张紧跟,2012;王清,2017)。所以唯有建立适宜的组织制度,“第三方”才能开展有效的行动。这三个解困思路被“第三方”广泛参考,贯彻应用于具体的实践中:它们通过与基层政府、地方精英等合作进入乡村(丁元竹,2007:19),以贯穿赋能理念的各色策略开展行动(陈树强,2003:74),并且寻找适宜和有效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合作、维持行动。

可是,“第三方”如此就能避免困境或者走出困境吗?现实的情况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孙飞宇等人(2016)在R基金会案例中发现,即便R基金会与国家紧密合作、解决了“入场”问题,并且赋能当地人、以当地人为主导来开展活动,还设计了相应的制度规则保障自主运行、落实理念,R基金会却仍然在行动中饱受争议、难以改造乡村。这让我们看到,以上三个视角的分析和解决方案悉数失效。

那么,导致“第三方”困境的源头究竟何在?孙飞宇等人(2016:168、183)认为源头在于“第三方”必须“通过地方性行动,来改造地方性行动本身”的悖论,地方社会“自身的文化传统与行为模式”使基金会的理念无法落地。这一解答颇具启发性,却也引发诸多疑问。首先,地方社会的独特性一直是西方理论与我国现实出现矛盾时的“万金油”。但独特性究竟是什么?显然不是作者指出的“家计型经济”如此简单,这无法阐明为何我国“第三方”会普遍遭遇困境。其次,这一解答陷入循环论证,基金会为何难以改造地方社会的问题与地方社会难以改造的特质的归因本质上是相同的。最后,文章介绍到,R基金会的扶贫试验并非全部失败,可成功案例中基地成员总结的“建立党支部”经验却没有得到基金会总部的认可。这恰恰说明,基金会遭遇困境不完全是因为受限于地方社会,基金会的行动与中国社会运行存在更深层次的逻辑碰撞,然而该研究并未就此予以解读。

基于这些陷入瓶颈的分析,本文以同一基金会为案例,再次探源我国转型中“第三方”参与乡村建设时的困境。R基金会是较早在我国展开大规模扶贫改造的“第三方”之一,也是一个与学界交流丰富、备受瞩目的案例。 其理念、制度、行动都有自身的特性,但与此同时,R基金会在这些方面也显示了与转型期其他“第三方”相同的实践形态,即以相应的组织制度保障其有效运行、兼顾其与国家的合作和对当地村民的赋能。案例都是特殊的,但若能抓住其经验和已有解释失灵的结合点,则能由此与一般性知识建立关联(张静,2018)。

本文围绕R基金会在善玉基地的示范村建设项目进行深度分析。 R基金会通过自身“科层化项目制”的安排来统筹合作逻辑和赋能逻辑:既在与国家的紧密合作中贯穿自主意识,又以人为核心、赋能乡村。但在实践中,两重逻辑无法如预想那样和谐共存,走向了相互牵制、排斥,使得基金会难以实现其乡村改造的理想。R基金会从理念、制度、行动到目标的设计相辅相成、近乎完美,从理论上而言几乎具备了成功必须的所有要素,可为何仍然难逃“第三方”的改造困境?具体来说,R基金会所显示的“第三方”的普遍逻辑,即合作和赋能,在实践中为何出现了互悖互斥的结果?这种结果是巧合吗?若不是,我们又该如何理解“第三方”的实践困境,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困之法?本文将对以上问题作一探索性分析。

一、一个基金会的改造使命与方案

自2007年起,R基金会以“扶贫”为目标展开了乡村建设行动。其不仅力图改善我国乡村居民的收入、生活水平等,而且关注培育村民抓住机会的眼光和改变他人命运的能力。R基金会从成立以来,在与地方政府的通力合作下建立了14个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有两种称谓,一种是从政府角度的名称:“项目部”,另一种则是基金会角度的名称:“基地”。基金会的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

R基金会有着十分宏大的使命,即通过改造人,进而改造乡村、改造社会。配合这样的理想,基金会也设计了一整套精妙的方案。正是这套方案引发了学界的兴趣和关注,孙飞宇等人(2016:156)称之为“奇异的现象”。这种“奇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基金会与政府极为紧密的合作关系、基金会在项目开展中“置身利外”的形象和基金会极为严苛的规章制度。

首先,R基金会在参与乡村社区建设伊始,就是在与国家充分地合作、协商基础上来不断推进各项工作的。

第一,从基地和示范地点的选址到各个科目基础设施的投入,基金会与当地政府都会进行充分的沟通。比如对于善玉基地的选址,就因为其是河东省为数不多的国家级贫困县之一,又是革命老区,所以“通过河东省委、省政府的联系和推荐,基金会过来考察”后确定设立的(总结自善玉基地成主任访谈资料)。

第二,不少基地成员都是从基地县政府的在职或已退休的公务人员中选拔的,政府保留去往基金会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基金会对这些人员额外发放工资。比如,善玉基地主任成主任就是一位50多岁的退休老干部,他退休前在善玉县党委任职,在县政府工作了近40年,在经过政府推荐和基金会面试后加入到基金会。善玉基地的十几位工作人员大部分都是由当地政府对应部门调过来的专业人员,卫生科目与环境科目的工作人员都曾具有在相关系统的工作经验。

第三,基金会在实践基地的活动是通过基地成员的关系渠道来开展的。具有政府工作背景的基地成员通过自己熟识的村干部来推进工作,培养的带头人也大都是基地成员或村干部熟悉、信任的村庄能人。

其次,在“赋能”的理念下,基金会在乡村的建设项目中树立起一种“置身利外”的形象。孙飞宇等人(2016)将此称为基金会的“悬浮式”状态。具体而言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基金会十分强调项目对当地人的能力培养,而非资源、利益的给予。比如八江基地萧主任曾立项开展旱厕改造,但在与农户和政府都商谈完毕后,总部财务部拒绝项目执行,认为“不符合大众受益”原则。据总部解释,是否符合这一原则,关键在于能否让当地村民获得脱贫能力或公共素养,而旱厕改造更像是一次性的利益发放,这不符合“改造人”的精神。另一方面,基金会在乡村建设中甘居“幕后”。其项目主要通过具有政府背景的基地成员和乡村带头人开展。加之基金会又“很低调,不做宣传”(摘自八江县基地卫生主管张博文访谈),这使得不少村民并未听说过基金会,或者将基金会等同于当地政府。

最后,R基金会设立了一套“科层化项目制”,由总部全权管控每个项目的进程,从而保障自主意志和赋能理念的贯彻。R基金会在总部一共设立了七个部门,四个部门对应卫生、教育、产业、环境四个科目,另外三个是支持性部门,每个部门均设主任及其工作团队。基地则围绕科目设置四个部门,各个部门设置一位主管(其中产业科目分别设置种植主管和养殖主管)及一至两名助理,在此之上由基地主任和一至两名副主任负责,除此之外还有会计、出纳、驾驶员等。

基地的科目主管除了要向基地主任汇报之外,具体项目的执行也要向总部的对应科目部门负责,形成了一种类似“条条块块”的管理关系。基地的行动需要在基地提交、总部核准的年度计划范围中进行,每个项目都需要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见表1)。

R基金会非常重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遵从,“合规”是对工作人员的首要要求,基金会总裁这样介绍道:

“那些规章制度我也是觉得太烦了,但是制度就是制度啊。如果说这个法是恶法,在改以前它就是法,你都要遵守”(摘自基金会总裁冯靖中座谈)

即便基地成员都觉得这有点“吹毛求疵”,但R基金会却始终将这个理念贯彻得一丝不苟。在基金会内部还有一个非常有名的故事,2014年春节期间,雍化基地主任在没有预算批准的情况下用公款请基地成员们吃了一顿不到100元的饺子,被总部知道后予以离职处分。

总结而言,R基金会在与国家的相互配合中秉持“政府为主、基金会为辅”,甘当配角的角色定位。基于改造人的目标,基金会“置身利外”,通过赋能带头人的项目来改造村民——以基地成员影响村庄中的爱心带头人,再以带头人带动更多村民。并且基金会总部设计的规章制度,一方面通过严格要求成员“循规蹈矩”来避免实践基地成为当地政府的分支,另一方面通过有力管控基地项目的开展来充分贯彻“赋能”意志,避免基金会资源成为某个群体或个人的自家资源。这样的设计如此完美,充分回应了以往学界对“第三方”的批判,即过于依赖国家(郑功成,2002)、基于专家权威无法平等地助人(熊跃根,2016)、内部治理能力的缺失(王清,2017:61-62)等。这套完美的方案虽有独特之处,但却并不“奇异”,在R基金会特殊的策略选择背后实际上体现了当前“第三方”的普遍逻辑。这些普遍逻辑也早已为学界所关切,并且结合丰富的实践案例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归结来看,即基于“国家—社会”关系视角的合作逻辑、基于理念探索的赋能逻辑,以及凝合这两重逻辑的组织制度选择。

二、普遍的实践形态:两重逻辑与制度选择

结合以往的研究可以发现,正如R基金会所体现的,合作和赋能是作为“第三方”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必不可少的两重逻辑,它们通过组织制度共同体现在社会组织的行动中。

合作的逻辑立足于“国家—社会”关系视角的分析,在结合对我国本土经验的探讨下,敦促社会组织在与各方势力深入合作的同时保持自主性;增能赋权的社会工作理念则要求社会组织将服务对象放入平等的关系中,以“他者”的成长和探索为主导;组织制度视角下,社会组织需要不断调整正式程序和非正式规范来适应外部环境,进而提升治理能力来实现其目标,也就是将合作和赋能统筹起来。这样来看,这三个视角共同支撑了社会组织的行动:社会组织以合作逻辑应对外部环境,以赋能逻辑作为行动的核心理念,两者通过组织制度内化在社会组织的运行中。基于此,本文进一步透过已有文献去理解基金会“奇异”安排背后普遍的、合理的逻辑所在。

(一)两重逻辑:合作与赋能

单位制转型后,我国引入了发源西方的“第三部门”思路,将非国家直接管控、以非营利为目标的组织统称为社会组织, 促使它们参与到社会治理中。伴随改革推进,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资源丰富、具备专业理念和制度、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其中,相当数量的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承担起愈益重要的社会治理责任。在这一过程中,合作和赋能的逻辑必不可少:一方面,社会组织要与各个层次的国家合作,拿到进入基层社会的“门票”;另一方面,作为“第三方”的社会组织要赋能社会成员,才能从根本上激发基层活力。

1. 合作:强调立己的社会组织

在“国家—社会”关系的分析中,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是最为常见的两个理论范式(White,1993;Frolic,1997)。然而在不断的探索中,学者开始质疑多元主义、法团主义在分析我国情况时的解释效用,因为相比西方,我国的国家和社会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张静,2005;陈家建,2010;吴建平,2012)。

我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既不是彼此独立制约,也不是相互分立上的融合,而是社会在现有的合法框架下通过与国家的广泛合作寻求自主性的动态过程。伴随社会的转型,国家不足以包揽所有的治理重任,市场机制也存在诸多的风险和弊端,所以,让社会参与治理、形成自我整合的机制是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种共同治理的诉求下,国家与社会之间出现了自主互动的空间(范明林、程金,2005)。在这一空间中,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基于具体的情境和问题不断变化。

此外,我国基层社会中,既有“看得见”的国家也有“看不见”的国家(王汉生、吴莹,2011:84)。尤其在乡村社会中,“看不见”的国家往往与地方权力结构相互交错。这使得参与乡村建设的社会组织既需要与“看得见”的国家合作,也要与地方精英合作,不可避免地嵌入到当地权力结构的演变中。宣朝庆(2011)对定县实验的研究发现,实验初期,平教会把地方士绅“拉进来”,从而能够顺利进入社区,避免遭遇“破坏性事件”;当平教会工作需要依靠政治力量时,又联合同样需要平教会来完成复兴农村任务的当地政府。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组织时而扮演利益的制衡者,时而扮演各方沟通的桥梁(赵秀梅,2008)。可见,社会组织需要面对乡村中的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在选择、变换与各类社区建设者的合作策略中很容易失去自我、失去目标,从而在价值实现中迷失方向、事倍功半。所以,社会组织的合作角色从本质上要求社会组织建构“自我”,尤其是建立起能够在复杂利益关系中保全自我意志的组织机制,从而确保自主性的持续发挥。

2. 赋能:寻求立人的社会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的发展日趋成熟,赋能的思想也随之流行起来,发挥了愈益重要的影响。赋能的理念最早被运用到少数群体、弱势群体的社会工作服务中,诸如黑人群体、老人、妇女、残疾人等(郭伟和,2014),尔后从针对个体的服务延伸到社区整体的建设中。发展人类学认为,赋能指的是对社区居民参与的调动,而这种参与是一种关怀“他者”的取向,让“他者”主导发展项目,化外部的支持为内在的发展动力(周大鸣、秦红增,2003:45-47)。这个过程实质上是建构社区行动者的主体性,继而重塑当前乡村社会的“历史质”。赋能的理念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社区建设最关键的目标在于“造人”,促使服务对象获得把握自身生活的能力和权力,获得一种“自我觉醒”(Lee,1994)。这种视角默认,当社区具备自己处理公共事务,推进社区发展的能力之后,社会组织应当退出,使社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治。这显示,社会组织应当消除和解构“自我”,从而建构“他者”。

然而在我国乡村建设中,若是没有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村民们很难响应社会组织,所以社会组织必须要通过相应的利益来激发村民“动起来”。为了保持赋能的理念,社会组织往往让当地村民自己决定如何投放资源,或者选取带头村民成为资源的受益人和发放者。这样一来,社会组织得以专注在培育带头人,村民如何围绕资源进行决策及使用上,还能防止自己陷入利益引发的纷争(王思斌,2017)。

可见,合作与赋能是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普遍存在的两种逻辑。一方面,社会组织需要面对各个层次和形态的“国家”,与各色团体、组织、精英、能人等建立合作。在这种复杂的合作格局下,社会组织需要立己、避免迷失自我。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试图提升村民的自治和发展能力,在通过利益、实惠让村民“动”起来的同时,还要防止沦为单纯的资源发放者,避免陷入利益纠纷中。

这两重逻辑的贯穿和实践依存于社会组织的内部制度中,而社会组织如何选择内部制度也是合作逻辑和赋能逻辑影响的结果。一方面,从合作的视角来看,国家治理模式对于我国社会组织的内部制度具有一定的同构影响(Hasmat & Hsu,2014),这种影响可以视为两个阶段:改革开放后国家“自上而下”大力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孙立平,2002:88-89),深受官方影响的社会组织在治理结构上也有科层制的印记;而在项目治国的背景下,社会组织也逐步转而采用灵活的项目制度。另一方面,赋能理念的采用也为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带来了更大的难题,比如如何衡量行动成效,如何兼顾社会成员的多元需求等。

(二)社会组织的运行制度

与政府、企业等一样,社会组织在发育、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中,也面临各种各样的内部治理问题,这紧密关系着社会组织能否生存、与实现自身价值。国家的治理结构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这种影响分别围绕“科层制”和“项目制”展开。

早期的研究大都认为,由于国家干预的影响,社会组织具有官民二重性(孙炳耀,1994),这使得社会组织在治理结构上十分贴近政府的科层制(许昀,2009:36)。伴随国家的退出,遗留下的科层制导致了社会组织行动上的缺陷,难以自主行动(张紧跟,2012:218)。

伴随改革进程,国家以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等项目手段,形成了项目制为主的国家治理模式(周飞舟,2012;渠敬东,2012)。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也因此有了极为不同的转变。一方面,国家通过项目制对社会组织进行治理,比如政府购买服务(王向民,2014)。为了获得政府资源,不少社会组织都采用了能够和政府购买有效衔接的项目制(王瑞鸿,2010)。另一方面,这种“项目制”下社会组织的发展政策是一种“模糊发包”的模式(黄晓春,2015),政府不提出明确的绩效要求,而是鼓励社会组织进行因地制宜的探索。这推动了社会组织多元发展,但也导致其交易成本增加、目标人群的瞄准偏差、难以兼顾多重目标、丧失独立性等问题(陈为雷,2014:102-103)。

这些研究显示,国家的治理结构与社会组织的发展意愿都会影响其制度选择。但这些研究大都停留在对制度表征的分析,未能探明制度背后的逻辑,也就难以真正理解组织在运行中产生的偏离(李路路、宋臻,2007:3,8),背后的逻辑正是合作和赋能。

(三)组织制度下两重逻辑的互补与张力

合作和赋能的逻辑实质上是互补的。合作逻辑从社会组织面临的外部环境出发,指明社会组织需要与国家等其他乡村建设者合作,并且要在合作中保持自主性。然而,自主性是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的终极追求吗?其行动目标和价值何在?这并不在合作逻辑的指涉范围。赋能逻辑对此做出了解答,其给予社会组织一个理想的定位:改造人,为社会运转与整合提供根本力量。可是,赋能逻辑无法让作为“第三方”的社会组织认识到地方权力结构对其行动的影响。一旦社会组织难以理顺地方的各种关系,其赋能策略反而会导致差异悖论(dilemmas of difference)的结果,让其行动走向社会整合的反面(Pease,2002)。可见,若没有合作逻辑的支撑,以赋能为理念的行动只能停留在表面。

然而,合作逻辑和赋能逻辑存在一定张力。其一,合作逻辑要求社会组织积极与各方建立合作关系,促使其嵌入到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中;而赋能逻辑则要求社会组织以改造人为重心,淡化其利益介入者的形象,这促使社会组织尽量不卷入到地方的各类关系中。其二,合作逻辑强调社会组织的决策体现自身意志,而赋能逻辑则强调社会组织要以当地居民的意志为准。

所以这两重逻辑既是互补的,也具有内在的张力,它们以怎样的方式共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组织如何选择、设计组织制度。反过来,社会组织如何选择组织制度也极大地受到这两重逻辑的驱使。如图2所示,本文认为,当合作和赋能能够在组织制度中相互协调,可以兼得时,社会组织能够顺利行动并达成目标;而当两重逻辑难以调和,陷入到不可兼得的境地时,社会组织的困境就浮现出来。

三、理想与现实的落差:遭遇困境的基金会

从既有研究中可以看出,R基金会的制度选择并不“奇异”。诚然,R基金会通过人员交叉等与地方政府建立的紧密合作关系实为特殊,其“置身利外”的赋能模式也不寻常,而且“科层项目制”以及其对遵守规章制度的严格要求在社会组织中更是罕见。但是,这些安排背后的逻辑却是普遍的,并且在R基金会身上相互契合。R基金会以改造当地人为终极理想,这背后正是赋能理念。其在一开始就预设了自身的撤出,这使得基金会的项目必须是可持续的,且要通过当地人来开展。但是基金会作为外来者,调动如此规模的本地资源十分困难,那么与当地政府建立合作,撬动本地力量就是其唯一的选择。因此,基金会借调政府人员作为基地工作者,在各个行动环节都以政府意见为重。在这样的“亲密”合作中,基金会如何保持自我意志,避免成为政府的延伸呢?“科层项目制”就此应运而生。基地在当地政府的认可下自主发起项目,而基金会总部对于项目有审批、监督与评判的权力,来保证基金会的意志能够落实到基层。所以,基金会极为强调基地成员、带头人对于流程和规则的遵守,这既是对基金会自主性的保护,也是赋能当地人,使之“建立规则意识”的一种方式。

从理论上看,基金会的这套安排合理而巧妙,合作和赋能的逻辑在“科层项目制”下相互契合。但是在实践中,这套安排却引发了一系列耐人寻味的问题。比如,来自基地的成员觉得基金会的制度规章相比政府更“不近人情”,当基地具体情况出现变化时,基地工作者毫无自主裁量的空间,而是要一级级向上申请变更。这既耗费了工作者大量的精力,也耽搁了项目的开展。不仅如此,基金会的赋能项目在实施中隐患多多。基金会评选的爱心带头人不一定有带头的能力,对于提议和开展项目一知半解,通常是基金会立项,爱心带头人再行认领。八江基地评选出的爱心医生魏医生在基金会的多次劝说下认领了新建化粪池和厕所的项目,但她认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十分担心能否完成项目。并且,带头人和基金会的想法也常有分歧,雍化基地评选的爱心教师李老师想通过立项把学校前面的路整修一下,但因为不符合基金会理念未能获准,这打击了李老师带头的积极性。

可见,在实践上,R基金会原本力图协调合作和赋能两重逻辑而发明的“科层项目制”并不如预想那般顺利。笔者从2012年至2017年之间对R基金会的乡村建设行动展开调研,通过深度访谈和参与式观察,积累了基金会三个基地——善玉基地、八江基地和雍化基地——的大量定性资料。笔者发现,设计完美的基金会理念和制度在乡村的实践遭遇了重重困境,“科层项目制”下的合作和赋能逻辑不只难以融合,而且相互掣肘,导致R基金会在基地好心难办好事。接下来,本文选取R基金会善玉基地示范村建设的事情始末进行重点分析,具体展现这两重逻辑如何相互干扰,最终陷基金会于困境。

(一)没人住的示范村

基金会于2010年在位于我国黄土高原的善玉县建立基地,并选择青村和高乔岗村作为重点建设的村庄。2012年起,善玉基地与政府共同商定在青村建立示范村,集中为村民建起新房,村民只需要付一到两万元即可迁入,除此之外还配套教育、医疗、水利等基础设施。由于善玉县的土壤都比较贫瘠,青村里基本60%的人外出务工,留守的主要是七八十岁的老人。所以,示范村的建设可以让偏远山区的留守村民聚集到一起,这既便于政府展开治理,也能降低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从而提升村民的生活质量。可意外的是,当一排排房屋建起之后,却少有村民愿意搬到新房来住。基金会原本期望通过和当地政府共同建立示范村,先使村民从空间上聚集起来,然后通过示范村中配备的自来水、学校、卫生所等设施全面提升村民的生活质量,改变村民的生活方式,继而通过产业项目、培训项目等对村民进行全方位改造。可没想到,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基金会就走出了岔子。

对于这一情况基地的工作人员也很是无奈。成主任认为,示范村的建设项目是基金会和当地政府基于调研提出来的,然后通过总部审批之后开始执行,“可是总部对于基地的情况并不了解,难免有疏漏”。在示范村的建设中,基金会的基地和总部,以及基金会和县政府之间的确出现过几次分歧。比如,县政府认为,村中没有多少学生,修建学校比较“浪费”,希望基金会能将对应的资源投入修路和危房改造的工程。然而几经沟通,总部仍然要求基地按照既定的方案开展项目。可见,基地成主任将新村成空村这一意外结果“婉转”地归结为基金会项目的开展缺乏灵活性。不过,事情似乎并非如此简单。

据青村的谢村长介绍,基金会建的移民房有一百多套,卖出去有几十套,但真正搬进来的只有15户。这些搬入的村民要么经济压力小,要么年事已高,都已不再从事农活,对他们而言新村的生活设施确实更为便利。可对于其他村民而言,他们的主要生计来源在于养殖和种植业,每家每户都养着数十头牲畜,之前房子虽小,但是院子大,圈养牲畜极为方便。再者,住房集中化后,许多村民距离耕地都太远,这越发使村民对于搬入新居十分不情愿。这样看来,新村变空村主要是由于新房的规划没有考虑村民的这些需求。

前任村支书高大爷指出,基金会其实早已得悉这些需求。建设示范村的消息刚传开时,高大爷曾怀着激动的心情建言献策。他把村民们的想法告诉基金会——院子大一些,方便养牲畜,这样一来新村离耕作的地方远一点也无妨。可建设图纸出来后,这些想法却完全没有被参考。不仅如此,村民们还指责基金会建设的新村房间是“垃圾工程”,村民贾某义愤填膺地讲道,“一次下大雨后,搬进去的住户都感觉到屋顶漏水,扒开屋顶一看,才发现屋顶居然是用纸板糊的。除此之外,门还是卖废品的回收公司捡来的,就是个‘垃圾箱’。一百多间房屋分五个施工队干的,每个队建的房子都不一样,但是一个比一个偷工减料。”谢村长还额外“爆料”,“有大院的房屋只卖给和基金会有关系的人,我们普通人只能买到小院。基金会把院子建得小,是为了将空出来的地盖蔬菜大棚”。而他口中,“和基金会有关系的人”正是基金会蔬菜大棚产业项目的带头人——王经理。

王经理原来是庆春生产事业有限公司经理,专做牛羊肉加工销售。后来他关掉公司,开始专门负责农业园区的种植和全县农业示范展示工作。R基金会建立善玉基地后,王经理在基地成员的推荐下成为基金会的带头人,牵头负责青村的蔬菜大棚产业项目和对村民的文化技术培训。与村民对新房的抱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王经理认为新房的建设工程十分成功。而且作为基金会乡村建设事业的拥趸,他极力掩饰村民消极迁入的实情,表明“(示范村的房子)这边都住满了”,这与新村实际的入住情况相差甚远。与王经理对基金会的维护相呼应的是,基地成员对于王经理同样十分信任,“有事就找王经理”。

调研至此,R基金会陷入的实践困境已然显露:相当多的青村村民对示范村建设极为不满,他们期待已久的新房与预想相差甚远;他们认为,这是因为基金会未能听取他们的意见,工程实施偷工减料,分配不公平导致的;在他们眼中,基金会显然并不是做好事,而是“伙同”少数村民来获取资源,分享利益。在青村的示范村项目中,R基金会距离其改造人的扶贫理想十分遥远。从这一事件的始末来看,我们无法将这种实践困境简单归结为基金会制度设计不足,抑或基地与带头人不同寻常的关系等。本文认为,为了在合作中不至于“丧失自我”,基金会设计了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这却压抑了其赋能角色——带头人没能真正带头,村民的意见无处表达。而基金会培养的带头人也同样歪曲了基金会在合作中的自主性建构,不仅将基金会深深卷入利益的纠纷,还让基金会成为一股新的“势力”。

(二)压抑赋能的合作角色

“科层化项目制”原本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解决R基金会与当地政府的合作悖论。无疑,承认国家的主导地位是“第三方”参与乡村社区建设的前提。而“第三方”也要寻找一定的方式来守护自主性,避免成为当地政府的延伸。所以,“科层化项目制”就处处努力突显基金会的自主意志,一方面通过人员培训、绩效考核、项目管理等制度保证总部与基地理念和行动的统一,另一面也通过“条条”的架构来确立总部的管理和决策权。在基地人员看来,基金会做事的流程和方法都十分“审慎”,需要他们“如履薄冰,小心翼翼”。

理论上,政府提供办公场所、借调人员,基金会依照规则流程提供资金、审批项目,双方在乡村建设中有序配合,相得益彰。可实践中,让每个基地成员都“循规蹈矩”的制度设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基金会理念的贯通,却也招致基地成员、带头人、村民的负面情绪,引发基地成员一系列背离制度的行为,压抑了基金会的赋能角色。

本是为了保持自主意志的制度设计让总部和基地“貌合神离”。示范村建设的案例中,善玉基地的工作人员普遍对于总部“死守”流程十分不满,更是将新村成空村的意外结果归咎于这种机制的僵化。在其他基地这种情况也是十分寻常。比如,八江基地第一任主任肖主任认为总部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方式总是“以怀疑为出发”“处处透漏着对大家的不信任”。这样的不满也确非无中生有,严苛贯彻制度着实给基地的行动带来了巨大的阻碍。八江基地的太子参项目由于总部审批项目流程复杂而错过了太子参的种植季节,使得项目无法实施,负责该项目的产业主管因此被总部记了“不合规”。产业主管认为这一后果是总部造成的,自己却要无辜受罚,于是愤而辞职。

从基地开展赋能项目的情况来看,基金会这种拒绝弹性的制度也增加了项目开展的难度。总部对遵守制度如此强调,显示了其以过程是否合法来衡量结果是否成功的标准。如果选择带头人的过程符合程序,那么选出的带头人一定是最理想的。这就使得基金会忽视甚至排斥其他潜在带头人。在示范村建设例子中,王经理正是合法程序选出的带头人,当他与村民意见不同、甚至与村长意见相左时,基金会还是坚定地支持王经理。与此相似的例子还有,八江基地羊午村张村民有一年向基金会申请发展一项竹子种植产业来带动村民赚钱,但是该村的爱心代表刘广兰医生和他意见不同,认为应当把竹子砍掉,从而征用他的地皮盖房子,基金会最终还是听从刘医生。不仅如此,相比基地成员,带头人和村民更难以接受基金会复杂的流程和严格的规则,以至于有些村民、村干部和带头人为此拒绝与基金会合作。

不仅如此,在示范村建设的案例中,这种对于遵守制度规则的分外强调还滋生了基地“欺上瞒下”的行为。善玉基地青村示范村建设的项目中,除了村民新居的建设之外还包含三项工程,即自来水、小学校和卫生所的建设。但据村民反映,花费180万的基金会自来水水利工程“完全不能提供生活用水”,小学和卫生所也是“摆设”:

“总部那边来村里视察过一次,那次也是唯一一次自来水管能出水的一天。那些人(基地工作人员)临时借来高压泵,伪造自来水,基金会走后,电压撤除,水又没了” 。(摘自青村村民访谈)

“没有医生,也没有药物。但总部来考察那天,卫生所突然就多了许多药,有了医生,也有了人。”(摘自青村村民访谈)

以往的研究倾向将这种情况归结为项目制在乡村建设中的不适宜(郭占锋,2010:134),但本文认为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基金会将对制度的贯彻视为其维护自我,支配资源使用的“稻草”。基金会总部与基地、地方政府、村民等之间没有既往的信任基础,为了在合作关系中保持“自我”,只能借助工具理性来应对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使得基金会倾向将一切既有制度之外的需求或对制度的质疑视为对其自主性的反对,这才是抑制基金会赋能的根源。

(三)歪曲合作的赋能角色

产业带头人王经理显然是基金会参与乡村社区建设的受益者、爱心带头人的典范。在本研究确立和联络访谈对象时,县政府和基金会对王经理的评价都很高,“村长没文化,可以采访王经理,村里的事情他都懂”。王经理牵头负责基金会和政府共建的蔬菜大棚,并且帮助基金会推广大棚技术,在选拔培养对象时,王经理完全符合基金会“有爱心,愿意把学会的技术教授给别人”的标准。

据村民抱怨,基金会把带大院子的好房子卖给了和基金会有关系的人,暗示其中就有王经理。基金会的赋能工作以培养带头人为核心,然而在村民看来,这些人不是带头人,而是“和基金会有关系的人”,共属一个“利益集团”。这个“利益集团”受到了基金会的实惠,从而为基金会办事。在基金会为村庄引入新资源,冲击了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后,这个新的“利益集团”甚至站在了以村长、支书为中心的乡村自治组织的对立面。

这说明,如果从基金会为中心的角度看待当地的权力结构时,基金会的赋能项目预设了“基地成员—村民带头人—村民”的权力结构关系,这表面上通过赋予带头人相应的资源和权力来培养他们的治理能力,但却在实施中歪曲了基金会与各方合作的内涵。这使得基金会建立的合作关系并非权责分明的合伙,也并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整合,而是利益交换的“勾结”。R基金会“置身利外”的赋能模式不仅让其进一步陷入利益的纠缠,还引发村民对其与各方建立的“合作”关系的否定。

我国乡村社会有自己的组织方式。“带头人”的赋能模式是社会组织常选择的有意义的尝试,但其仍然需要在乡村自身的社会机制中运行。比如八江基地一直重点培养的产业带头人卢晓林,他是林业大户,拥有总产值估价过百万的绿林,基金会和政府反复劝说他出来当村干部、带头人,他表示愿意带着大家致富,却不愿意当村干部,最终也只是带动了几户和他有血缘关系的卢姓村民。卢晓林认为,他当年艰苦创业的时候村里人都看不起他,而且大部分的村民“鼠目寸光,没有远见,不愿意长期投资”,没法带动。赋能模式看似逻辑清晰,但是带头人是否愿意,能否真正带动村民却受到乡村社区既有运行机制的影响,是各种历史情境累积的结果。一旦结果并非导向村民赋能,总部与基地的合作关系以及基金会与政府的合作关系都将被“歪曲”。在村民看来,这种“合作”就会变成一种基金会与地方政府、少数村民的“共谋”,资源的注入反而诱发了更多纷争。

四、实践难题与范畴困局

R基金会的案例让我们看到,其以一种“科层化项目制”为核心的运行制度来统一合作逻辑和赋能逻辑时,走入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基金会越是要通过严格贯彻制度来实现自身在合作中的“自主意志”,就越有可能使肩负“第三方”建设使命的赋能项目难以显现成效。另一方面,基金会在村庄中改造人时,赋予合法选出的带头人来自基金会的资源和权力,也因此卷入到当地的利益纠纷中。这在村民看来,基金会建立的各类合作关系不过是某种勾结或共谋。最后,一旦总部了解到基地实际建设中的乱象,又会反过来将原因归结为执行与遵守制度不够严格,就会进一步加强对于各个项目的控制和监督。他山之石,却难以攻玉:R基金会不但未能将合作和赋能的逻辑顺利融合,还使得两者相互冲突,并进一步反噬了试图融合两者的运行制度,不仅无法实现改造人的理想,还使得其对自我意志的坚持变了味道。

R基金会遭遇的这一困境发人深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作为“第三方”深入基层,在资源和理念上都充当着“他山之石”的角色,为基层解决社会问题、理顺社会关系、重建社会秩序引入了新视角、新思路。但同R基金会一样,它们往往好心难办好事,有时甚至好心办了坏事。本文认为,这一普遍的困境既是实践层面的,即“第三方”在“摸着石头过河”时难以将合作与赋能的逻辑理顺,而这一困境也是理论范畴层面的,若仅从基于西方经验的理论出发,“第三方”终究难以走出困境、实现改造理想。

(一)“躲不过、理还乱”的两重逻辑

首先,合作和赋能是作为“第三方”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不可或缺的两重逻辑。当前各类社会关系都在不断演变,作为建设“社会”的社会组织需要在已有的结构中运行和发展,那么合作是社会组织努力成长和发挥影响的首要策略。对于需要进入乡村社会,改变乡村现状的社会组织而言,让社区成员参与到寻求发展的过程中来,是其实现社会建设目标的必经之路,那么赋能于民势必是社会组织的核心理念。R基金会独特的制度设计和要求、与政府的“亲密”合作关系、“置身利外”的赋能策略是基于这两层逻辑的环环相扣的选择,个性之处蕴含着“第三方”的共性。

其次,两重逻辑具有难以弥合的内在张力。合作逻辑下,社会组织直接进入基层权力网络,要得到国家的许可、地方的认同,这期间有着失去自我、失去目标的风险,因此社会组织要着力强化自我的组织架构与行动能力。这就可以理解孙飞宇等人发现的——为何总部没有积极采纳基地提出的成功经验,这是基金会把持自我的连带效应。赋能逻辑下,社会组织需要培育社区成员的组织与行动能力,其试图不陷入当地的利益纠纷,却又诉诸改变原先乡村社区的社会结构和发展路径。这让社会组织在如何设计组织制度、如何处理与政府和居民的关系、选择是否深入融入社区、是否设立退出机制等方面举棋不定。孙飞宇等人指出R基金会遇到的是“以地方社会改变地方社会”的困境,而这一困境的根源恰恰在于合作与赋能的逻辑相互碰撞。

这样来看,作为“第三方”的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社区建设时,“好心难办好事”的结局似乎并非巧合。各色怀揣理想、勇于承担责任的社会组织模仿、借鉴、探索了各种制度和策略,核心都是要将合作与赋能两重逻辑相互理顺,如此才能办成好事,实现目标。然而在当前我国乡村转型的语境下,合作与赋能逻辑的理顺与协调却极为困难。

那么,为何这两重逻辑理顺起来如此困难?已有的理论为何难以提供理顺两重逻辑的思路和方法,为“第三方”走出困境指出一条明路?“第三方”的改造困境究竟是由于现实情况太复杂,实践任务太艰巨,还是理解现实的理论工具出了问题?沿着本文的分析框架,我们可以鲜明地看到,合作与赋能两重逻辑的理论根基大都以西方社会为原型,在分析我国现实情况时,学者们将这些理论中的概念范畴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但基于中西社会基础的差异,合作和赋能这两重逻辑在中西语境下具有完全不同的意涵。

(二)中西比较下的范畴困局

西方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立,以契约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三方”的社会组织在社区中具有完全独立于国家的身份,往往不以国家担保为参与前提;在我国社会中,国家与社会整合在一起,在目标一致的前提下,国家与社会以某种“合体”的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治理。由此拓展来看,在西方社会,从个体到组织的各类合作均以权责明晰的契约作为基础,这是公共生活有序开展的基石。而我国则不同,尽管在引入市场经济后,现代法制逐步支撑起公共生活(张文显,1989),然而公众的法制精神、规则意识、信用观念等并未能完全建立起来(刘作翔,2011:57),“情”“理”仍然是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梁治平,1991;强世功,2010:104)。这样而言,在我国语境中,合作的内涵、目标等会根据参与方的关系结构和外在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其根本上是权宜性的。

赋能在西方社会中的意涵往往是过程导向的。沃特金斯(2016:249)直言,私人结社让每个个体都习得了协商程序和仪式。这种“权能”以过程为出发,侧重个体对于参与决策程序的了解、应用能力和进入权限。斯坦(Stein,1973)在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研究中认为,尽管该组织的行动并不能让非裔社区成员与其他成员相互融合,但这些非裔社区成员能通过参与社区基金董事会来习得协商决策的能力——制定契约、履行契约,这促使他们逐渐具备融入更广泛的社会的能力,从这点而言,赋能目标得以实现。在我国社会,社会组织的赋能目标则是结果导向的,让社会成员学会某种参与治理的形式并不本质,更重要的是能够让利益理顺,成员境况改善,在结果上使社区、乃至整个社会走向兴盛。

可见,中西社会中“合作”与“赋能”的意涵完全不同,这是由于这两重逻辑生长的社会基础具有差异。我国当代社会组织的发展极大地借鉴了来自西方社会组织的经验,然而即便把它们视为“嫁接”来的组织,其发展所需的养分还是来自于传统的根系。这导致陷入困境的并不只是试图建设社会的社会组织,还有试图理解和分析社会组织的研究。也就是说,“第三方”的乡村改造困境不只是实践难题,也是理论层面的范畴困局。如果从生长于西方的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出发来探讨我国的情况,不论如何进行适应性调整,学者只能进行彼此之间“原地打转”式的争论。这也是为什么从研究分析中得到的建议——强调保持自主性、将赋能途径程序化——与实践背离开来。

这样我们就很容易理解为何我国的“第三方”难逃困境,合作和赋能两重逻辑理顺起来如此困难。西方的社会组织在参与本土治理时,普遍没有遭遇类似我国社会组织的困境,并不是因为西方社会具有某种先进性,而是因为国家与社会分立的社会基础与侧重参与决策的权能相互稳定契合。西方的社会组织同样试图在社区既有的基础上带来改变,但其行动的合法性独立于国家和社区,且对目标实现与否的衡量是社区成员是否习得决策的协商程序。所以,合作和赋能往往不会出现对立和排斥的状况。

但在我国当前以“变”为核心的社会转型语境下(李汉林等,2005:95),各种关系都在不断重构,合作和赋能中包含了诸多的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境况是否改变(许烺光,2002:3),所以社会组织能否实现赋能取决于成员是否感知到境况的改善:对于境况得以改善的社区成员而言,社会组织一切策略性的配合方式都是“足智多谋”的;而对于境况未改善的成员而言,社会组织各种的灵活策略是没有规则的“诡计”,充斥着勾结的气息。

本文并非否定基于西方理论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最为可贵的地方在于,它们都在借助西方理论的分析中发现了我国社会是独特的。但当进一步去探讨独特何在时,如果研究聚焦的是我国存在的问题和困境,那么就很容易将西方社会作为“标杆”“榜样”、而视我国社会独特性为导致困境的“元凶”,提出的解困之法实则是让中国走上西方道路,这一思路可以从图4中清晰地反映。

“第三方”困境引发了学界的密切关注和热烈讨论,是因为“第三方”参与是我国社会转型、重塑与发展中极为关键的一环。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思路下,让多元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提升人民福祉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各领域进行体制重建的基本保障。如此,满足人民多元的福利需求、促进社会有序发展和有机整合是“第三方”必须肩负起的重任。大量生长起来的“第三方”,尤其是社会组织,其怎样在行动中实现自身价值关系着我国究竟走出一条怎样的特色转型道路。“第三方”的改造困境既是实践层面的,也是理论范畴层面的,这亟需从我国社会的基础和脉络出发进行探索。这并非是说要将我国社会的独特性神圣化(参见图4的传统路径),而是要在与西方社会比较和与西方理论对话的基础上,建构出本土的理论和概念范畴来(参见图4的共生路径)。

中西的社会基础本无优劣之分。正如费孝通(2006:20)已指出“中国经济生活变迁的真正过程,既不是从西方社会制度直接转渡的过程,也不仅是传统的平衡受到了干扰而已”。我国社会无法扭转成西方社会,但不能否认的是,来自西方的文化、价值、思想等伴随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也进入到我国社会中,与传统文化相融或相斥,在某些情况中和谐共处,又在某些情况中剑拔弩张。基于本文的分析,在探索“第三方”的走向上有两个方面值得推进。一方面是总结我国社会组织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演变路径,其目标和价值相较于西方究竟有何不同,在不同的时期又有怎样的变化。另一方面是对社区内生的社会组织进行分析,这类组织常常被作为成功参与治理的案例,比如浙东“刘老会”(阮云星、张婧,2009)、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杨团、石远成,2014)等,但已有研究尚未厘清它们在与作为“第三方”的外生社会组织的行动机制有何不同。这些探索可能会带我们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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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载于《社会学研究》2019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