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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向地方政府“施压”

作 者:王剑       来 源:科学时报
  
  保护一方水土,本应是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责。但在许多地方,老百姓面对污染侵害却很是无奈。跪求治污,悬赏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等等,凸显了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懈怠。要改变这种状态,就必须通过立法强化地方政府的环保职责。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为我们带来了新的期待。为此,《中国科学报》专访了环境法专家、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管理系主任、副教授梅凤乔。

  《中国科学报》:您认为新环保法在哪些方面取得了进展?

  梅凤乔:环保法修订从一开始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间也出现过一些波折,反映出环保法修订的复杂程度。与社会各界的期望相比,新环保法还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特别是,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要求相比,还有明显的差距。但不可否认,新环保法获得通过,仍是可喜的进步。我认为,主要进步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本法的目的追求,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对环境退化采取漠然处之的态度;三是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力,加大了对违法者惩处的力度;四是强调公众参与,增加了环境公益诉讼等。

  《中国科学报》:您提到新环保法强化了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能否具体谈谈这些要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梅凤乔: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环境质量负责,在修订前的环保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早有规定,但缺乏明确、具体的要求。新环保法在这方面补充了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确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六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如果这些措施要求能够得到落实,特别是环保不力有可能影响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乃至政治生命,那么,环保工作不受重视的局面就会有所改变。所以,新环保法强化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对提升环保工作的地位、使环保工作落到实处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科学报》:环保工作“疲软”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环保部门执法权力不足。新环保法是否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环境执法权力?

  梅凤乔:在现实生活中,违法排污企业的确总有办法应对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一些利税大户,依仗自身的经济实力,根本不把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放在眼里。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乏力”。针对这种情况,新环保法采取了一些对策措施。比如,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区域限批”,以遏止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庇护;与此同时,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计罚”、不能让违法行为获利的要求;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权力;第六十条规定,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定义务的主体,环保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由此可见,新环保法确实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环境执法权力。现在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有无足够的勇气和法律意识,将这些法律赋予的权力真正执行下去,对违法排污者起到震慑作用。

  《中国科学报》: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权限,是否也意味着环保部门将负有更多更大的责任?

  梅凤乔:其实,对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来说,法律在赋予其权力的同时,也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刚才提到新环保法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污染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这是一种权力;如果环保部门没有很好地运用这些权力,遏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那就是失职。所以,在每一项权力的背后,对应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权力越多越大,意味着责任也会越多越大。只看重权力而不履行法定义务,是一种严重渎职行为,应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否则,老百姓每天受到污染侵害,而环保局长居然不知情,这样荒唐的事情还会继续发生。新环保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各级政府对其环保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完成环保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进步。如果一名县长、市长或环保局长没有完成环保任务,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提拔重用,总得作出合理的解释吧!所以,新环保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环保一票否决制”,但突出了相关考评的重要性,这对加强政府首脑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环保责任心仍有很大的好处。依据新环保法的上述规定,相关部门可以制定更加具体的规章制度,比如,在辖区内出现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可以要求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或依法对其作出撤职处理,相信老百姓是会举双手赞成的。

  《中国科学报》:有时候环保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束缚了环保部门的“手脚”。有人建议对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对此您有何看法?

  梅凤乔:体制方面的问题确实已经非常突出。环保部门要推翻或改变同级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决定,在现行体制下几乎不可能。所以,才会出现“红豆”局长这样令人无语的怪事。“红豆”局长被免职后,有人为其“叫屈”,将矛头直指现行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全面深化改革,而不是仅仅关注机构设置问题。世界上本来就不存在任何一个“完美的”体制。“垂直管理”不仅无法解决所有问题,还会带来新的难题。比如,环境与经济“两张皮”现象会更加突出,地方政府的精力更集中经济发展,环保工作不“推”不“动”。毕竟现在的环保部门不只是监督管理,还负有建言献策、落实执行的职能。所以,环保行政体制改革,必须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充分的研讨和论证,尤其要与其他方面的改革配套进行。新环保法没有触及机构设置问题,但在制度建设方面还是有所考虑的。如果用人制度突出环境与经济同步发展的“主旋律”,重用那些具有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素质和能力的创新型人才,环保工作才会激发出更大的活力。

  《中国科学报》 (2014-05-16 第5版 思想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