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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将试行

作 者:       来 源:中国化工报
  
  奖惩分明建立环境倒逼机制

  中化新网讯 环境保护部于国庆节前夕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快建立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所有国控企业、市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包括石油和化工行业在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企业,均将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办法》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实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办法》规定的参评企业范围多达10类,一是环保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二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三是16类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包括火电、化工、石化、建材、造纸、制药、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四是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五是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六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七是使用有毒、有害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八是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九是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十是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据了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记者看到,《办法》中特别设定了企业异议、公众异议和对异议答复方式的相关内容,指出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对初评意见向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环保部门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回复告知异议人。

  环保部门将和发展改革委、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构建企业环境信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

  对环保诚信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奖励性环境管理措施:

  (一)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四)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优先安排。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八)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境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境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奖励性措施。

  

  失信惩戒

  对环保不良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性环境管理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八)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新闻链接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早在2005年就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目标、原则及组织实施提出了总体要求。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12个省、直辖市环保部门已经颁布相关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开展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此次环保部编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目的其一在于落实十八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即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其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要求;其三是落实国务院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即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也曾提出要求:“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