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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主体责任 充分考虑相关法律衔接

作 者:       来 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中国食品安全网

    9月15日下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胡锦光教授出席了第十一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论坛并致词,对《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提出了三方面意见。

    首先,《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企业要诚信,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监管部门要履行职责。目前,食品安全已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但是社会共识要提升到制度共识,把所谓的各个主体的责任要落实,他是一种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公共参与是以什么形式参与,用哪一种方式参与,这样的问题都需要制度来加以明确。
 
    胡锦光指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就需要把这些制度当中的某些重要方面确定下来。当然,社会共治是一个宏观的系统工程,所有的内容都要在《食品安全法》中全部加以解决,这也是不可能的。《食品安全法》是一部法律,将来如果全国人大通过的话,是一部基本法。法律是行为规范。它只能来规范人的行为,关于高于法律之上的道德部门,法律不可能来解决,比如说企业的诚信等。希望一部法律就能够解决所有的食品安全问题,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只是把《食品安全法》应该规定的内容加以规定,而且规定得全面准确,具备可操作性。

    其次,《食品安全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在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就要考虑到配套的,或者是相关的这些法律。比如说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广告法等,这些法律和食品安全有很大的关系。

    比如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间的关系,在修订《食品安全法》当中,食品安全领域里面,要不要有公益诉讼。如果要有公益诉讼,那么公益诉讼的主体是谁?那么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消协是公益诉讼的主体,要不要扩大到其他的公益组织甚至监管部门,在现有的监管手段不足以来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作为行政机关的监管部门,能不能作为一个公益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法面也有规定。那么如果原告主体,集体诉讼以后,获得了赔偿,那么怎么分配。向法院申请,还是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申请,这些问题也需要解决。

    再比如说,和行政处罚法之间,关于行政处罚做了一个比较完整的规定。原来的《食品安全法》里面,也规定了一个食品处罚,但是关于这个规定也存在一个问题,主要就是监管部门的幅度太大。比如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停产一直到吊销,这个监管部门都可以采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吊销许可证执照,这是一类单独的行政处罚,监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判断,如何判定的空间太大。

    从前的《食品卫生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这样跟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就不太衔接。比如说,新的《食品安全法》里面,关于在吊销许可证的情况下,它的惩罚期应该是多少?原来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期是五年,如果被吊销了许可证了,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行业。有一种意见认为,如果被吊销了许可证,这个惩罚应该是终生的。应该终生不得从事食品行业。如果要做这种设定的话,可能就需要考虑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保留原来的五年,还是终生不得从事这个行业?

    再比如说,从事食品的行业,要不要有资格准入制度,要不要考试,经过了考试以后,获得了资格,才能从事这个行业,这也是在修订当中研究的问题。如果要有资格准入制度,行政法规定,如果要把某一个事项设定为应该经过许可的事项的话,必须要证明三点:通过自律进行不能解决,通过市场竞争不能解决,通过行业组织不能解决,只有证明三点解决不了,才能把这个设定为只有经过许可才能进行的。如果要确定执业准入的话,那么只能有国家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来设定。这个问题目前也在研究当中。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里面,要不要有准入。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三种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那么行政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经营者的行政责任,二是针对监管人员和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关于对我们生产企业的,和有关食品流通等等,这些领域经营者的责任。原来的《食品安全法》弹性较好,监管部门的权利弹性的自由空间较大,没有表明不同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个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里面解决。

    关于监管者和监管人员的规定,原来的《食品安全法》做了一些规定,但是有些规定不可衔接。比如说一些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违法了,不履行责任,其中有一个处罚就是责令引咎辞职。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没有把这种引咎辞职当做一种法令,也就是引咎辞职不是法律责任,引咎辞职是内心认识到了一种道德的谴责,引咎辞职,所以作为法律责任不能做出规定,只能规定责令辞职,所以原来的规定里面没有责令辞职。这是关于行政的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有两点。一点是消费者保护法和公益诉讼的规定做了衔接。另一点是惩罚性的赔偿。原来法律中对惩罚做了规定。

    第三个责任是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这一部分,主要在刑法的修正案里面有规定。据调查,监管部门认为,最高法关于刑法里面涉及有关食品安全的犯罪的解释,这个范围太广,也就是说实际上代替了行政机关应该管的一些事情,监管部门认为,在刑事责任这一部分,可能要解决的问题,是要和行政处罚法当中的一些相应的规定衔接起来。比如说行政机关做了处罚,后来发现他的行为构成了犯罪,这种情况怎么办呢?当然,要把犯罪的材料移送到司法机关,原来的行政处罚怎么办呢?行政处罚法当中做了规定,要使用行政处罚法当中相应的规定。或者说,企业违法了,已经直接构成了犯罪,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门能不能再对它进行处罚,行政处罚法当中都做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