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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中的有限个体化——以华北P县西水村为例

作 者:梁晨       来 源:社会发展研究

提要:个体化命题抓住并解释了西方社会中本质性的社会变迁模式。在中国的社会变迁过程中,个体化展现出中国人的社会关系。中国的个体化与西方有所不同,中国社会的个体化是有限的个体化。这种有限性不仅体现在国家的规范和“无公德的个人”现象的产生,还体现在个体化带有传统的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特征,体现在社区舆论对个体化有所限制。本文通过对西水村个体化案例的剖析认为,传统道德世界、社区舆论约束与无公德个人的个体化交织在一起,共同对现代年轻人的个人观念和行为发生作用。中国社会的个体化是受到原有亲缘关系、社区舆论、乡土伦理制约的,与传统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交织在一起的有限的个体化。

关键词:有限个体化工业化乡土伦理社区舆论

 

一、引言

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国在从传统农业社会迈向现代工业社会过程中经历着巨大的社会关系变迁,社会学界一直在努力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关系的变化,并给出各种多样的解读,如多样化、异质化、疏离化、陌生化、断裂、原子化、个体化等(王春光,2013),个体化是其中最明显的一种变迁。

个体化是西方社会在现代化和全球化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变迁。德国社会学家贝克认为,现代化进程使人们从原有的传统社会关系规定中脱离出来,同时会让人们失去传统的安全感,因此需要重新塑造一种新的社会关系,这就是“个体化”。“它(现代化)同样导致(我们在这里得到了一种普遍的模式)一种三重的‘个体化’:脱离,即从历史地规定的、在统治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脱离(解放的维度);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去魅的维度);以及重新植入——在这里它的意义完全走向相反的东西——亦即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维度)”(贝克,2004156)。

个体化命题中有三个主要观点值得关注:吉登斯的“去传统化”(detraditionalization),或贝克所说的脱嵌(disembedment);鲍曼所指的“强迫的和义务的自主”—— 一种自相矛盾的现象;第三种观点认为选择、自由和个性并不必然会使个体变得不同,对社会制度的依赖决定了个体不能自由寻求和构建独立的自我(阎云翔,2012)。其中第一点对我们的研究很有启发。“脱嵌”指个体日益从外在的社会约束(如家庭、血缘关系或阶级地位)中脱离出来,但并不意味着原有传统和社会群体就不再发挥作用(贝克,2004)。阎云翔(2012)认为,“脱嵌”与传统的主要区别在于,个体并不为了保卫传统而奋斗,而是让传统为自己的生活服务。

中国的个体化情况与西方有所不同,根源在于中国特有的社会关系变迁路径。在传统的中国乡村,基本社会关系和权力关系可以概括为“双轨政治”这一概念。以“皇权不下县”为原则,皇权自上而下运作,而绅权自下而上运作,形成两条轨道同时进行的政治结构(费孝通,1999)。而在乡村社会的内部,政治上的“长老统治”和经济上的“互惠道义”形成传统中国乡村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结构(张静,2007;黄宗智,2009)。

清末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发生巨大变化。黄宗智提出了“半无产化”概念,这不仅是经济关系上的一个概念,而且从小农经济变迁层面探讨了二十世纪前半叶乡村社会关系的变迁(黄宗智,2009),而杜赞奇则从政治方面的国家政权现代化建设出发,分析其如何导致了村庄“权力的文化网络”的瓦解(杜赞奇,1996)。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进一步深入村庄,通过合作社、人民公社等体制建设将权力进一步深入乡村社会最基层,传统的“权力的文化网络”遭受重创,地方权威“官僚化”,取代了传统意义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的士绅精英(张静,2007)。随着“总体性社会”的建立,国家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中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而传统的社会关系则退到幕后,发挥间接影响和作用。这是中国社会中个人“脱嵌”的第一步,个人被迫通过与国家建立关系脱离原有的社会关系。

改革之后,随着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的推进,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政策的影响,以及功利主义观念盛行,中国社会关系所受到的冲击和影响相当巨大,同时呈现出复杂多样的趋势。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让渡出部分权力,使社会的自主空间扩大。随着强势国家的退出,一度退到幕后的传统社会关系重新显现。例如农村实行了分田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单位变为家庭,家庭企业、家族企业等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走上市场和商品经济的舞台。随着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大量农村的青壮劳动力外出务工,“民工潮”形成的同时也促成了乡村的“空心化”和农民的“原子化”(贺雪峰,2003)。乡村原有的血脉相依、利益相连的社会关系被大大削弱,农民的生存与发展机会更多与外部世界勾连在一起。在城市,随着国企改革,大批工人下岗,部分人主动离开国营企业而投身私营企业,“下海”风靡一时。至此,在乡村和城市均显现出个人与原有体制的“脱嵌”,而这种“脱嵌”推动了社会关系的变迁,这是中国社会关系“脱嵌”的第二步。

经历两步“脱嵌”之后的中国社会关系显得异常复杂,因此,阎云翔(2012)在用个体化命题理解中国社会变革的模式时,做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定。他认为,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个体化转型,西方社会中那种去传统化、脱嵌、通过书写自己的人生来创造属于自己的生活,以及无法抗拒的对个人独立和个人权利的追求等特征同时发生在中国人的身上。但是,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转型呈现出与西方不同的特征,西方的个体化浪潮带有自反现代性特征,而在传入中国时被局限地理解为功利的个人主义或者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因此中国的个体化从一开始就发育不良。阎云翔认为,中国个体化的局限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这种个体化是国家管理下的个体化,即个体化进程是由国家划定的界限和规范来管理的;另一方面,这种国家掌控的个体化是一种没有个人主义的个体化,“无公德的个人”现象崛起,比如农村青年只希望获得利益,而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举出年轻人结婚一方面要独立自主过自己的小日子,另一方面又要找父母要高额的彩礼这一例子来说明。并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已经深入家庭之中,在农村也深入人心,尤其在年轻人心中深深扎下根(阎云翔,2012)。

在中国农村,个体化现象是存在的,同时也是不完整的、有局限的。但是这种局限是否仅体现在国家对个人的规范,以及只享受个人权力而不负担义务的不完整性?是否存在其他层面的局限性?个体化发生的过程中,有何种特殊性呢?本文通过剖析华北地区的一个村庄中发生的几个案例,分析对中国农村在社会变革中,在社会关系变迁中的个体化现象及其有限性。

 

二、研究方法与调查地点

本文采用了以深度访谈和参与观察为主的定性研究方法。在研究策略方面,采用了“分歧—协议”研究策略。

伊莎白、麦港指出:“分歧—协议”研究方法要求个案“应拥有尽可能完整的过程”。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研究路径的焦点之一是社会行动者对自身行为的解释,“‘解释’是人们将自身行为合理化、社会化的重要途径,……‘解释’在构成协议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伊莎白、麦港,2000112)。

本文的调查地点是华北地区的P县西水村。从1996年开始,以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杨善华教授为首的研究团队连续18年进入华北P县西水村本文对所涉及的地名、人名均做了改动。进行农村社会综合调查,内容涉及经济、文化、政治、信仰、婚姻等多个方面,先后访谈了村庄近三分之一的家户。18年的调查积累了数以百万字计的访谈资料和文献资料,参与调查的团队成员撰写了大量的田野调查日记,详细记录了访谈场景及背景信息,这些构成了本文的研究资料在直接引用访谈材料时,本文将以脚注的形式注明访问对象的姓名及访问时间。。自2006年起,我随杨善华教授多次进入西水村调研,在大量调查资料的收集和本人亲身调查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文的撰写。

西水村地处华北平原与太行山脉交接之处,所在县城P县隶属于本省省会城市。P县是有着光荣传统的革命老区。因为在战争期间全县人民踊跃参加革命队伍,解放以后在华北平原各城市工作的干部众多,在中央和各省、区、市以及军队工作的省部级干部就有30名之多参考P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编),《P县县志》,中国书籍出版社,1996。,因此无论是P县还是西水村,其外部政治资源,尤其是在中央政府中的众多人脉资源是可观的,这为西水村的工业化提供了重要条件。

P县土地总面积2648平方公里,其中山地288万亩,耕地46万亩,水域46万亩,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耕地相对较少,在发展工业之前生活条件相对艰苦。全县共有23个乡镇,713个行政村,总户数12.43万户,其中农业户11.28万户,总人口44.4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1.18万人,全县农村劳动力为19.9万人。综合近些年的数据来看,县城整体经济实力排名在全省40名左右(全省130余个县市)(冯路,2013),处省内中上水平。

具体到西水村,西水村是水库移民迁建村,建村于1961年,从县城东北4公里的老水村搬迁而来,现址在县城西南约3公里处。20世纪50年代因修建水库,老水村的256生产队选择首批整队离开,来到现在这个位置,形成了现在的西水村。由于移民过程中原有社会结构基本未被打散,西水村大部分村民通过血缘、姻亲和拟血缘关系的干亲等亲缘关系同属于一个巨大的亲缘关系网络。

1996年统计,西水村共212户,842人。其中聂姓是村中最大的姓氏,共102户,占48.11%,人口将近全村人口的2/3,这个家族走出了多位在省会城市、县、乡镇任职的干部,也为其家族在村庄中获得较高的地位起到直接或间接的作用。其他姓氏中最大的是刘姓和孙姓,刘姓30户,占14.15%;孙姓28户,占13.21%;郭姓14户,占6.61%;王姓和左姓各8户,各占3.77%。据2006年统计,西水村共212户,总人口879人(喻东,2010)。在十年时间中户数没有发生变化,人数增加30人,人口结构比较稳定。 

西水村最大的姓氏聂姓内部可以分为三支。按照西水村村民的说法,家族内不同的房叫“院子”,刘小京据此将这三支分别称为“上院”“下院”,和“外院”。“上院”从聂修仁曾祖父这一系传下来的,以聂修仁、聂修贤,以及他们的子代聂继生、聂四强等为代表。聂修仁、聂修贤的大哥聂修忠是中央部委的厅局级干部,二哥是石家庄铁路系统的中层干部,外部优厚的政治资源奠定了这一支在村庄中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村庄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重要影响。“下院”从聂范良曾祖父这一系传下来的,以聂范良、聂新华等为代表,这一支中也有不少人在县城政府部门担任中层干部,依靠自身的能力和外部资源,他们得以与聂家“上院”分享村庄政权,代表人物聂范良、聂新华分别担任过村党支部书记、支委等职位。“外院”与“上院”、“下院”这两支血缘关系较远,这一支没有外部资源,能力也逊于其他两支,因此在村庄政治格局和经济格局中一直属于从属地位,但优势在于人数众多,因此在后来的村委会直选中起着“票仓”的重要作用。聂姓这三支构成了西水村的主要家族力量,从西水村由迁村开始到现在,在村庄政治经济格局中相互博弈,且在力量角逐中各有胜负。

 

三、有限个体化的背景:村庄工业化

(一)村庄工业发展及其原因

西水村的工业传统可以追溯到迁村之前,在老水村时代就有打草绳的传统。迁村之后,人均耕地面积还不到一亩,是老水村1949年人均耕地面积的1/4,因此单靠农业难以维持生活,就像村民讲的:“这个村是拆迁村,土地少,人口多,不能维持生活,只能搞副业。”刘明福,2006113日。。在聂修仁大哥聂修忠的帮助下,西水村在1962年通电了,“从大的方向说,你看我们村吧,我们村确实还沾了大哥的光。当然这个东西他也是公事公办,公事公办可是你没有了这个权力你怎么办?我们61年搬家,62年我们就开始办电,这是最大的事情,这个电相当不容易。……那时候农村没有电,没有电还不是说单纯的照明。我们有一部分旱地,土不能用水浇,把电拉过来以后就利用水电,这就是我们的主要受益。63年搞机织草绳搞得比较大了,机器都通上电了,以前男劳力都变成普通劳力,小姑娘也能干了。”聂修贤,1996721日。通电之后草绳厂规模迅速扩大,“有六台机子,后来发展20多台,后来有30二台机了。72年,73年。……那时候规模可大啦,一亩地都满啦,一年能产20多万。”聂新华,1996719日。

在草绳厂的带动下,工副业成为西水村农业以外的主要发展方向。除了打草绳,村里还想方设法发展其他集体工副业摊点,包括烧石灰、做挂面、开油坊等。20世纪70年代初期又开设了一家铸造厂,生产坦克轮和铲车上的配重铁,西水村工业化由此进入重工业零配件生产领域。甚至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村里的群众运动也并不是十分激烈,“办了工厂,主要抓生产……刚开始的事了,比较激烈,成立组织,闹阶级斗争……后来一直是安定团结,文化大革命后期一直是抓副业、搞生产”聂新华,1996719日。。到了改革开放的时候,西水村工副业年收入达到了20万元。

改革开放之后,出身于聂家下院的聂范良当上了村支书,以其过人的能力和胆识把握住乡村工厂发展的良好机遇,带领村庄快速发展为全县有名的小康村。在乡镇领导的默许下,村支书聂范良带领村民在1978年就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全县第一个吃螃蟹的村庄。包产到户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的同时解放了大批劳动力,从而推动工副业的快速发展。1980年,聂范良又发起了队办企业经营承包改革,由个人对大队和小队企业进行承包。在这一时期,聂范良不但自己通过运输业成为P县有名的企业家,还带领其他村民一起致富,村庄各路英豪各显神通,或承包集体工厂,或创办私有工厂,村办企业摊点众多,村庄经济蓬勃发展。个体承包过程是聂家人逐步控制村庄经济命脉的过程,聂修仁和他的儿子聂四强、刘德敏、张立生、聂继生等人逐渐积累金钱资本和发展工厂所必需的技术资源、人力资源和市场资源等资源。到1992年左右,本村各工厂固定资产总额280万元,年产值742万元,雇用职工总人数达383人(冯路,2013)。其中,又以聂四强、刘德敏、张立生、聂继生这四人的工厂规模最大。

西水村的乡村工业能够快速发展发展有其必然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其社会关系资源丰富。就像前文提到的,西水村有着优质的社会关系资源。聂家“上院”、“下院”的不少家人都在中央部委、地市、县市政府任职,在中央某部位担任司长的聂修忠在20世纪60年代就可以用支援老区的名义名正言顺地帮助西水村通电,而他的弟弟,聂继生的父亲(与他母亲早已离婚)在北京清河水暖件厂工作,这为聂继生的铸造厂带来了技术和市场上的便利。聂家也因此得到了在本县范围内通过婚姻关系与外部资源建立联系的资本,聂四强的妻子石玉兰就来自P县一个显赫家族,玉兰的舅舅是省会城市某银行的行长,父亲和姐姐是本县农业银行的干部,哥哥是省外经贸的干部,凭借这些关系,聂四强夫妻共同经营的棉织厂不愁资金和订单,很便利地获得了政治支持、资金支持和市场支持,他们的产品也得以顺畅进入东南亚和美国市场。

 

(二)民风和乡土伦理的转变

随着村庄工业的不断发展,村庄的风气也乡土伦理也发生了变化。20世纪80年代,村支书聂范良本着“泽被乡邻”的乡土道德伦理,给村庄带来的除了越来越多的工厂、作坊和就业岗位,还有众多公共品,尤其是让村民至今津津乐道的“电视村”。“我在村里也搞得挺好。第一个在我们乡里成为电视村,自来水,还有大队的办公楼,小学的教学楼,那都是我弄的,那个自来水站、扬水站……。电视村吧,我们村在P县是第一个普及电视的,你每一家里边,你谁要电视,村里补助你,我记得那时电视好像是三百块钱一个,挺便宜的。谁如果要电视,村里补助你二百还是多少,你自己再掏一点,采取这种方法普及电视。”聂范良,19961129日。

西水村的自来水站、扬水站、大队办公楼、小学教学楼还有汽车让周围村庄的村民羡慕不已,尤其是西水村在1984年成为P县第一个普及电视的村庄,这使西水村在整个P县都赢得了声誉和影响力。在多年之后的今天,村民们提起聂范良和电视村依然饱含深情,以及对西水村黄金时代的骄傲和怀念。在这种气氛之下,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村庄充满着“泽被乡邻”“守望相助”的氛围。

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村庄工业的发展,工厂雇佣人员逐渐增多。虽然村庄福利有所减少,甚至只维持在基本的福利水平上,但是由于就业比较稳定,人们生活依然富足,并没有出现偷鸡摸狗的事情,民风依然维持在淳朴和稳定的状态。但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市场原则逐渐深入人心,受原有社会关系相助而发展起来的村庄工业反而对社会关系产生了影响,新的雇佣关系对原有社会关系有所冲击,新一代村干部身兼企业家身份,他们更加专注于发展自己的工厂,对村庄事务无论是经济投入还是精力投入能减则减。市场化和乡土情理的冲突加剧,在这样的背景下,村庄的民风也发生了变化,昔日“泽被乡邻”“守望相助”的乡土情理逐渐变成“自扫门前雪”的“独善其身”。

 

四、深陷传统与舆论限制的有限个体化

(一)农村社会个体化的影子:聂四强离婚案例

聂四强与妻子石玉兰的婚变事件在很长时间成为村庄备受瞩目的焦点,用聂四强五叔聂修贤的话说“(聂四强和石玉兰离婚的故事)可以写一部小说,至少是中篇的。”聂修贤,200821日。

前文提到过,城里的姑娘石玉兰下嫁西水村第一大政治家族中的退伍军人聂四强,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西水村引起过轰动和众人的羡慕。聂四强工厂的经济发展与妻子石玉兰娘家的帮衬有很大关系,石玉兰城里娘家的哥哥、姐姐通过自身的权力和关系在贷款、销售等方面给了他们许多特别的优待。石玉兰本身能力也强,她做过西水村书记、P县工商联的副主席等,聂家上院整个家族,包括在北京的聂家大伯聂修忠都对石玉兰很满意。而聂四强出轨的对象却是生活在东水村的聂家一个不出五服的叔伯妹妹聂美淑,这让整个家族难以接受。聂家人甚至想出了告聂四强破坏军婚(美淑的丈夫是军人)的办法,并走关系让法院判了聂四强一年,保外就医出来之后让石玉兰多多照顾聂四强,用“患难见真情”的办法来加深两人的感情。但在短暂的和好之后,最终两人仍旧以离婚收场,聂四强也最终和聂美淑结婚。在2009年的访谈中,聂四强兴高采烈地提到带着聂美淑和孩子去香港澳门和东南亚旅游的事情,第二次婚姻的幸福生活溢于言表。

我们可以看到,在聂四强离婚的过程中,聂家上院整个家族都被动员起来阻止他离婚,这基本上出于对家族共同利益的关注。一方面,聂四强的婚变断送了其工厂的大好发展形势,据他哥哥聂大强介绍,“一开始是他(聂四强)的厂大,现在他的知名度高,因为他建厂比较早,十八年了,所以这个知名度比较高,在县里边,人员、流动资金比较多,知名度高。现在你看,四强这儿去年出去一二十人,(离婚)牵扯了一部分精力,今年基本上走到一个倒闭的地步”聂大强,1996211日。;另一方面,婚变让聂家失去了P县县城中石玉兰家族的支持,用聂四强的堂兄聂继生的话说,“挖社会主义墙脚我不管,你再挖自己家的墙脚,从我来说,我接受不了”转引自唐军(2000),P142,原出处不详。。聂家人对聂四强离婚的反对主要出于对家族和家族中其他个人的利益,唐军(2000)认为,在新家族主义替代传统家族主义的变迁过程中,虽然家族观念意识发生了变化,但新家族主义的私产意识并不妨碍人们对家族共同利益的关注,这也是聂四强离婚这一个人事件受到全家族集体反对的原因。

但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事件的最终结果是聂四强不顾族人的反对与石玉兰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于2005年在村中正式摆酒与没出五服的堂妹聂美淑结了婚。这说明在这一阶段中个人意识和能力有所觉醒,而这种觉醒源于个人对村庄、家族的依赖减少。首先,表现在生活空间的变化,聂四强和聂美淑把家安在了P县县城,美淑一般不来村里,四强白天来村里的工厂“上班”,有时出去跑业务。其次,村庄和亲族的关系能够提供给个人的资源减少,聂家在20世纪80年代给聂四强带来了很多便利,比如他退伍之后一回到村就能承包到原来已经承包给张立生的铁球厂,后来又承包了原来父亲的草绳厂等,但随着聂四强视野的开阔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个人自身的能力在工厂发展中越发显得重要起来,后来的一步步转产都是凭借自己的关系和能力实现的,聂家家族在其中提供给他的资源降低,因此,家族对个人的约束也日渐减少。最后,他的老父亲聂修仁卧病在床之后,由于农村取暖不方便,一到冬季主要住在P县四强和美淑的家中,主要是由美淑伺候,这种子辈对父辈的反哺关系也给美淑在聂修仁去世之后摆酒进门正式成为聂家媳妇增添了砝码。因此,虽然聂四强的五叔、兄弟和堂兄弟们都不同意,但最终也没有反对到底,四强最终还是把美淑娶进了门。

在聂四强婚变的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阶段农村出现的个体化倾向,个人试图摆脱家族的控制,“为自己活”的理念在抬头。“光管自己不管别人”石玉兰,19961123日。现象出现的背后是村庄和家族对个人支持的降低,以至于个人可以不顾他人的意见。而在这场争论中,四强和石玉兰双方都利用村庄舆论空间来获得支持,以实现双方“为自己活”和“捍卫婚姻”的不同私人利益的诉求(陈文玲,2008),很难说在社区舆论中双方谁是胜利者,但这种个体化的现象已经出现,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为自己活”。我们从中看到了中国农村社会个体化的影子,由于在工业化过程中个人可以在外部环境中不断拓展自己的能力、人脉关系,个人对家族、村庄社区的依赖减少,有一部分精英分子逐渐获得脱嵌于原有社会习俗的能力,这部分精英还可以反过来重塑他们与社会群体的关系,推动社会习俗的变迁(阎云翔,2012)。

 

(二)传统规则中的有限个体化:张秀儿自杀案例

张秀儿自杀的事件也在很长之间里是村庄的舆论焦点,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村庄内的家庭关系。

张秀儿娘家在西水村旁边佐村庄,姥姥家在西水村。她的丈夫聂小军是聂大强的儿子,聂修仁的长孙。聂大强有一儿一女,他的条件在西水村算相当不错的:出身于西水村最有势力的家族;聂大强在军工厂有正式工作,每个月有固定工资,家里还开着小加工厂。可以说张秀儿能嫁到他家当儿媳妇应该是挺幸运也挺满意的。村里人对秀儿的评价也很高,她的堂舅郭景寿说,“这个儿媳妇儿是长得人才也可好了,长得可好了,又细又知道过,也能干……就是脾气倔,爱钻牛角尖”郭景寿,199744日。;邻居孙老栓也说,“人家媳妇还是真不赖,……还就是平常不爱叨叨谁,叙叙谁,骂上个谁……那么不爱说话的那么一个人儿”孙老栓夫妇,199745日。。

这个又漂亮,又腼腆的小媳妇因为家庭矛盾在正月喝农药自杀了,成为西水村建村以来第二个自杀的人第一个自杀的人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批斗而跳渠自杀的老党员刘平安。,让村里人着实震惊了一把。其实在20世纪90年代,村里闹夫妻矛盾、婆媳矛盾并不鲜见,但是闹自杀的几乎没有。为什么秀儿就这么想不开呢?这与西水村的工业化有很大的关系。

前文提到过,在工业化进行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时候,西水村的工厂解决了村民就地非农就业,年轻的村民几乎都在工厂做工,村里的年轻妇女也都不例外。有了工作和工资,小媳妇们就希望能自己掌管零用钱,“每月开了支以后,还得交给你大人。该花钱儿,还得跟你大人要。……麻烦,不自由。……她就不愿意”,而且更重要的是,“这是一个大气候的影响,你不是从前。从前是你说你是儿媳妇儿,你就没你说话的权力。现在人家是新社会啦,对不对?”孙兴利,199744日。在这样的背景下,小媳妇们自然想不受公婆支配,独立过自己的小日子。在阎云翔(2012)看来,年轻小媳妇的反抗是青年权力的体现,针对的是父权,而并非男权。因此其实小媳妇们的最终目的不是自己的独立,而是自己与丈夫一起与公婆分家。但是作为独子,按道理聂小军是不能和父母分家的,强要求分家会让村里人背后议论“不孝”,让人看不起,而且即使分了家,也不能分到宅基地,要么还住在同一个院子里,要么只能搬出去租房子过。

秀儿当然不能直接要求分家,在她这个大家族中,顶着“不孝”的帽子是不能落下好处的,因此她就采取了“闹分家”的策略(刘小京,2005),“她经常磕磕碰碰,今天和小军不说话,明天又和我不说话。明天你要她干,她不干了。她还说,我就是不挣这个钱,我也不受你的气。……老生气。一生气,我也不管了,儿子也不来上班,姑娘来”聂大强,1996723日。。闹分家的最终结果是真分了家,但由于不能分到宅基地,小两口只能和公婆同住一个院子中;而小姑子两口子来公公的厂里帮忙,也要住在这里,就这样一家人都住在一个院子里,从此开始了磕磕绊绊的日子。

因为分了家,所以秀儿两口子不能再住正房了,要搬到厢房去,自己做饭吃,经济独立;而来帮忙的女儿、女婿和老两口一起住在正房,也一起吃饭。其实这样的居住格局在村里是很不合理的,村民们也对此议论纷纷:“闺女住正房,儿子、媳妇住厢房。这家也是儿子、儿媳妇的家……他这么弄,不合理”孙兴利,1996724日。,“这就是不开明嘛”郭景寿,199744日。。这让秀儿很气愤,因为在她看来,虽然分了家,但是这个家归根结底应该是自己丈夫聂小军的,而不应该是小姑子两口子的。她一气之下带着孩子住回娘家,聂大强的厂子由女儿、女婿和儿子小军共同负责。在1995年春节之前,通过聂家四婶石玉兰和堂婶李秀英的劝解,秀儿终于搬回婆家过年了。但是由于双方脾气都倔强,都不愿意主动表示好意,这个年又没过好,终于在正月十九早上,秀儿喝农药自杀了。

从秀儿自杀的事件中,我们可以试着分析中国社会个体化命题的局限性。前文提到阎云翔(2012)探讨的中国个体化局限性的两方面:国家管理下的个体化和没有个人主义的个体化。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带有以上两方面的局限性的个体化命题不足以概括秀儿自杀事件中小媳妇秀儿从追求独立到最终自杀的思想脉络。在秀儿自杀的事件中,我们还可以试图总结出个体化命题的另一个局限性,即带有传统的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的个体化。在阎云翔(2012)看来,无公德个体的现象代表了与传统中国的自我观念和许多其他那些受到当地道德世界中人情伦理支配的村民们的日常实践的彻底决裂,也就是说,在他看来,这种无公德个人的现象与传统道德世界是截然对立的两种不同逻辑。但是在秀儿自杀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们交织在一起共同对个人观念和行为起作用的奇妙状态,传统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在村庄年轻人脑海中的仍有存留,并对其产生影响。

对于秀儿来说,她希望通过分家来达到独立,摆脱公公婆婆的权威和他们对自己小家庭的影响;但是传统的继承方式和居住格局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她的脑海中,也就是说,她内心里仍坚持认为婆家是丈夫和自己的,而不是小姑子夫妻的。因此才会对现有的居住格局有如此大的反弹情绪。我们不能因为她追求独立的同时又想要继承权就简单地将其看作“无公德个人”,因为这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个体化与负载在继承方式和居住格局上的村庄社会秩序和村庄乡土伦理的冲突。现代工业带来了小媳妇的独立性,同时还带来了“谁来帮忙这个家就归谁”的多劳多得原则,这与传统的从父从夫的男性继承原则之间产生了巨大张力和冲突;儿子儿媳住厢房,女儿女婿住正房的居住格局不符合“嫁出去的女儿泼出的水”的村庄社会规范和文化习俗。这些把秀儿这个小媳妇夹在了中间,一方面,在村庄工业中获得独立性的她很难回到传统大家庭里顺从而无声的小媳妇角色中,另一方面,她也不可能完全接受现代工业社会中的个体独立原则。可以看到,传统的力量仍然存在于“闹独立”的年轻人内心深处,她身上的个体化是与传统文化伦理交织在一起的略显扭曲的有限个体化。

 

(三)社区舆论限制的有限个体化:左金凤家族案例

村庄中的个体化是有限的,除了传统的生活方式根深蒂固存在于村民脑海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村庄社会依然是熟人社会,虽然经历了工业化的洗礼,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个性解放,但是村民原有的亲属关系和社会关系依然存在,熟人社会中的社区舆论限制了个体化的发展,由此形成了上文中的“有限的个体化”。

1.左金凤的赡养悲剧

20世纪90年代初,农村的赡养问题比较突出,但大多是家庭内部的矛盾,最多是村里出面调解一下也就好了,但是左金凤家的矛盾却特别严重,她甚至因为赡养问题把儿女告上了法庭。

左金凤有四个儿子,其中二儿媳妇不孝顺,引发了很大的家庭矛盾,镇司法所专门为他家办过家庭学习班,时任镇司法所所长的齐化涛回忆说,“专门给他们家办过学习班。哎,咱们定个时间,家里所有的孩子们,大伙一块儿学习学习婚姻法。办过两期,办过两期以后看来效果还是比较好的。同时也订了一些必要的赡养协议,就是说怎么关照老人。比如说每个月你给她多少钱、多少面,该轮到在哪个媳妇那儿吃饭,这些就完了。”齐化涛,19961123日。但是由于老二本身收入低,家里还有三个孩子,负担的确较重,因此经常不能把该给左金凤的钱和米面给她,到了该自己赡养的时候也不让左金凤进门,左金凤一怒之下将孩子们告上了法庭。

左金凤其实只想告这个二儿媳,但是镇里的司法部门告诉她要告就得四儿一女一起告。这样一来,不仅其他几个儿子和儿媳对左金凤有意见,左金凤唯一的女儿,孙文贤的媳妇郭小鸣也觉得很冤枉,“把俺也弄了去了,弟妹几个都让出庭,其实这掩盖了坏人。俺娘就想告她,气得俺们也劝不住”孙文贤夫妇,1998822日。。在这件事情上,郭小鸣给母亲打抱不平也是有分寸的,“都想着叫我去打抱不平,可是我的脾气老是左思右想,这问题大呢。个人要是去打抱不平,要是离了婚,还有三个侄子,还有我兄弟,要是家破人亡呢?”孙文贤夫妇,1998822日。郭小鸣和其他兄弟姐妹一样,一不希望二弟和弟媳离婚,落个家破人亡的结局,二不希望母亲用上告法庭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因为用法律武器解决家庭内部的问题,在农村来说事件很丢人的事,邻居们都说,“她(左金凤)给你们丢人了”刘华明媳妇,200821日。。因此,左金凤的状告子女的行为在郭小鸣和其他村里人看来是很没有分寸的。

作为案件调解后的延续,左金凤同其二儿媳的争吵继续发生着,二儿媳这回倒是让左金凤进门了,也给左金凤送饭,但送的是几乎不能吃的冷饭,其他儿媳也因为被告上了法庭而不愿承担左金凤的赡养任务。不久,左金凤就离开了人世,二儿媳一年之后也暴病奔赴黄泉。在感叹二儿媳得到报应的同时,村民也认为左金凤的行为非常不可取,一是告状丢人,二是结局悲惨,这给其他村民以很大的警醒。

2.社区舆论对个体化的约束

1)“告状丢人”:法律和社会政策的局限

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以及政府的普法工作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村庄,乡镇司法所已经介入村民日常家庭纠纷的调解中来。但是法律的武器在村里却不是永远都那么管用。我们在左金凤事件中看到了悲惨的结果,二儿媳后来虽然能做到给老人饭吃,但给的却是难以下咽的冷饭,而且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老人与其他子女的关系也闹僵了,最后只能悲惨死去。在村里人看来,左金凤虽然使用了法律武器,但事实却显示:法律武器未必管用,这么做被认为是极为不明智的。比如刘明福的妻子李老太说:“她(左金凤)也是脾气又坏,那媳妇们和她也不好。她在屋里炕上躺着,她叫,外边的人们听见也不说话,让给她倒点水吧,人家谁也不说话,也不往她屋里走,到死,也可受罪了。老了你就没用了,我都是说,咱受点屈吧,别和孩子们闹,弄僵了也不好。咱也不跟她学……我早心里想过了,孩子们不会说不管我,我要饭也不会去打官司告他。告完孩子们更受罪。告完也不管,不受罪啊?”李老太,2007101日。告状丢人,与子女闹上法庭的结局更加悲惨,这个印象深深留在村民的脑海里。这说明,法律虽好,但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依然有法律管不到、管不了的地方。村民的生活依然按照村庄文化规制中包含的“社会舆论”“规矩”“风俗”及“习惯”来进行,依靠这些来形成判断。

同时,在20世纪90年代,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是家庭和集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并不负担任何责任。因此,在左金凤的儿女不能够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也没有相应的社会政策进行补充。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失灵使得农村老人对儿女不孝心有余悸又无能为力,只能依靠平时的“规矩”“风俗”及“习惯”来约束。

2)“洗刷恶名”:社区名声的重要性

左金凤因为赡养问题与孩子打官司之后,她家的孩子都觉得很丢人,左金凤的“糊涂”和二儿媳的“不孝”让全家都受连累。郭小鸣是她家嫁出去的女儿,虽然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但是毕竟也是一家人。郭小鸣从此开始“洗刷”恶名的历程。

郭小鸣的丈夫孙文贤在2002年左右生了脑瘤,到北京住院做了开颅手术,郭小鸣日夜照顾丈夫。因为缺钱,她自己就吃别人剩下的饭菜,自己省吃俭用节省下钱来给丈夫买营养品补充营养。当时她的公公也因为胃病住院手术,虽然自己的丈夫也在生病住院,家里经济很困难,但是郭小鸣依然和孙文贤的另外两个兄弟平摊了公公的手术款。在公公住院的时候也是郭小鸣亲自去照顾的,“他拉着我的手,不让我走。我就说,‘你安心睡觉,我不走’。他还是不放。怕我走。我就说,‘我不走,我不走,你放心’。他说,‘你守着我,我就睡了’。我说‘好,我守着,你睡吧’。我就守着。他睡了两个钟头,就醒了,眼睛睁开,看看我,说他要喝水。好,我就倒水给他喝。我就用那个棉签给他蘸了水,让他吸。开始用吸管给他吸,他怕呛到,一咳扯到伤口疼。我就想了那个办法把棉球放在他嘴里,让他渴的时候就自己吸,就不怕呛到了。他就很喜欢,‘说,这个办法很好’。”孙文贤夫妇,2007105日。郭小鸣努力做一个悉心照顾丈夫的好妻子、孝顺的好儿媳、通情达理的好妯娌,以此来证明自己是一个有道德的好人,并且通过对这一事件不断的讲述,向村庄里的人们展现自己团结妯娌、孝敬老人的形象,最终洗刷了自己身上受娘家母亲和弟媳连累所加载的恶名。

通过洗刷恶名,树立良好口碑,郭小鸣和孙文贤的小家庭成为西水村口碑最好的人家之一,他们的女儿也嫁到了旁边佐村庄中的大户:饮料厂老板家做儿媳。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社区舆论对一个人和一个家族的重要性,及其对人们行为的约束。

从左金凤的悲惨遭遇及其对后人的影响中可以看出,在西水村的工业化过程中,生产方式、村民的生活方式,以及代际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法律意识也更加深入人心。但是村庄“熟人社会”并没有发生变化。虽然西水村的工业化程度不低,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很多,但是这里依然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1998),而非“隐名匿姓”的现代社会(孙立平,2007)。虽然离县城较近,有一些村民搬迁到县城里,但因为亲缘关系网络状依然存在,这些搬迁出去的人也难逃出这个网络。因此,有追求的村民还需要树口碑,做牌子来保证自己处于“道德分层”(陈文玲,2008)的上层,这样才可以在村庄中占据有利位置和更多资源。这也就是村里虽然出现了由于自己能力提升,对家族、村庄社区的依赖减少而发生“光管自己不管别人”石玉兰,19961123日。的个体化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并不是彻底的,而是受到社区舆论约束的。

 

五、结论与讨论

1.农村社会有限的个体化

阎云翔(2012)用个体化命题理解中国社会变革的模式,在西水村的案例中再一次被验证,个体化现象在中国农村社会的确广泛地存在。在聂四强离婚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个人意识的崛起是由于工业化的发展。在工业化和市场化浪潮中,尤其对于精英群体来说,个人能力不断提升的同时,所面对的市场则越来越广阔,资源来源也越来越多样。每个人都像是大海中的一滴水滴,沙漠中的一颗砂砾,被市场化浪潮席卷的同时,对原有支持系统如家庭、家族、社区的依赖不断减少,个人与家族、村庄之间的关联在工业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在逐渐消解。在这个背景下,产生了个体化现象。

但是农村社会的个体化现象不是绝对的、彻底的。阎云翔(2012)总结出中国社会个体化转型与西方的不同特征,以及中国社会个体化的局限性,包括国家管理下的个体化,即个体化进程是受国家划定的界限和规范来管理的;无个人主义的个体化,如“无公德的个人”现象崛起。但是在西水村的种种案例中我们看到,在中国,“个体化”这一命题的局限性值得继续进行探讨。

中国幅员辽阔,在不同地区生活着的人们由于历史、风俗习惯、文化伦理和职业构成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特征。在华北地区的西水村,我们看到了个人与家族、村庄之间的关联虽然在工业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在逐渐消解,但是并未完全丧失,甚至还根深蒂固地存在。从西水村的小媳妇张秀儿从追求独立到最终自杀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个体化命题的第三个局限性,即本身带有传统的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特征的个体化。在这里,传统道德世界与无公德个人的个体化并非截然对立的两种不同逻辑,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交织在一起,共同对现代年轻人的个人观念和行为起作用的奇妙状态,传统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在村庄年轻人脑海中的仍有存留,并对其产生影响。这种根深蒂固的、具有传统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特征的理念是带有强烈历史色彩的,在几代人身上依然会持续存在,对个体化产生纵向的限制。从左金凤状告子女到她女儿郭小鸣拼命洗刷恶名维护家族名声的过程中,我们还看到个体化还受到社区舆论的限制。虽然近年来我国城市化发展迅速,但是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属于“熟人社会”,因此有追求的村民还需要保持自己在社区舆论中的好形象来在村庄中占据有利位置,获得更多无形的资源。社区舆论对个体化的横向限制广泛存在于村庄内部。

家族的烙印依然刻在个人身上,虽然家族主义在工业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已经变为互惠互利、为我所用的、以阶层和利益为导向的家族主义,这种家族主义比“新家族主义”(唐军,2000)带有更强烈的功利色彩和个体化倾向。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中央某部做副司长,帮助自己家乡通电的聂修忠看到,也可以在拼命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洗刷家族恶名的郭小鸣身上看到,其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在华北地区的农村,村庄生活中的“个体化”的确是存在的,但并不是完全的、彻底的。农村社会中的“个体化”是受到乡土伦理、社区舆论,以及家族伦理约束的有限的个体化。

2.福利提供与个体化

阎云翔(2012)认为,西欧社会的个体化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在西欧社会个体的权利与自由一直作为既定事实而受到政治民主的保护;福利国家严格控制着社会不平等的增长;个体身份认同越来越由生活方式和自我理解来确定,而不是由类似家庭或社会阶级等外在的社会团体来定位。结果,日益离不开社会制度的个体必须依靠福利社会提供的安全和财富来维持其“本体论意义上的安全感”。

反观中国,历经多年的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中国的个体逐渐从家族、社区、集体和国家中脱离出来,自由就业的权利基本得到保障,经济上基本能够达到独立。但是在社会保障方面,由于没有建立起国家福利制度,因此许多福利的提供只能依靠家庭来提供;同时,虽然对家庭提供福利的责任和权力方面有一些法律规定,但由于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维以及“无讼”的乡土伦理,这些法律在执行方面依然存在困难。这两方面叠加在一起,增加了个人对家庭的依赖,延缓了农村社会的个体化进程。正如我们在左金凤的赡养悲剧中看到的,由于当时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缺失,她只能依靠儿女的赡养过活;而在儿女赡养不到位时,司法的介入也遇到了困难。乡司法所办了好多次学习班,法院也判了,但是在执行上依然无法保障。这两方面限制了农村社会个体化的进展,国家福利制度承担越少,个人对家庭、家族、社区的依赖程度越高,个体化越有限。从反面来看,在新农保实行之后,农民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达到一定年龄的(男性60岁,女性55岁)农民每月能拿到55元基本金,有的地方政府还会配有不同程度的资金配套,我们在苏南地区调研时有农民直接将政府称为“大儿子”。政府的介入势必会改变个人与家庭的关系和代际关系,并对农村社会的个体化产生影响。

3.政府责任边界与社会政策意涵

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讨论有限个体化这一命题的社会政策意涵。这有两方面需要讨论,一是社会政策执行或投放的单位;二是政府是否应该替代家庭的部分功能。

社会政策制定应以中国国情为基础。中国与西方不同,西方社会政策制定时以个体主义的出发点,主要考虑个人权利,政策的切入点和执行单位也是个人。而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中国的个体主义也是发育不良的个体主义(阎云翔,2012),正如上文所述家庭和社区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着一部分社会福利的供给,因此在涉及政策的切入点和执行单位时,需要与西方社会政策有所区别,不能照搬西方经验,而是可以考虑以家庭或社区为单位进行投放。

在社会福利不断增长的今天出现了一种扭曲的现象,一方面我们看到国家在某些方面的福利提供远远不够,而在另一些方面则显得过多,甚至能看到一些替代家庭功能的影子。后者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因为从福利多元组合的理论到福利三角理论,都强调不同部门(家庭、市场、政府及社会组织)都贡献福利,组合成为一个社会的整体福利(彭华民,2006),因此,社会福利的发展方式不是让政府替代家庭或者社区来提供一切福利,而是发挥多元主体的能动性,达到福利提供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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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