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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包容与社会保护状况研究报告(2012) 摘要

作 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社...       来 源:
    
  近年来,随着国内社会矛盾增多、群体性事件频发,国家主席胡锦涛多次在重要场合提出要实现“包容性增长”。社会包容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政策设计的重要指针。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于2012年在全国21个省市区实施了“中国社会态度和社会发展问卷调查”,调查设计了专门的量表并有效测量了当前我国城市社会包容的发展状况。

  一、当前我国城市社会包容的基本状况

  参照国际上“共和构想”概念,依据8070个家庭调查的具体信息,经过科学的指标体系设计和数据统计分析,课题组得出,我国社会包容的主观评价体系由五个部分组成,分别是政府包容、社会保护、交换自由、社区参与和机会公平。

  第一、当前,城市居民认为,总体社会包容分值达到65.6,基本状态稳定。

  城市居民对当前我国社会包容评价的呈正态分布,分值为65.6(100分制)。其中,26.2%的城市居民认为社会包容状况良好,分值在72分及以上;52.1%的城市居民的评价尚可,分值为60分及以上至72分;另有21.7%的城市居民认为社会包容状况不佳,指数值在60分以下。

  第二、东部地区(包括北京、福建、广东、江苏、辽宁、山东、上海、浙江、天津9省市)的社会包容与社会保护指数分值最低,为65.3;中部地区(包括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山西等6省)其次,为66.0;西部地区(包括甘肃、四川、云南、重庆、广西、黑龙江等6省市)最高,为67.6,东、中、西部地区差异呈现显著性

  该结果反映出,并不是经济发展了,社会包容状况就自然改善了。相反,统计数据告诉我们,经济先行发展的东部地区因为贫富差距扩大和其他社会排斥的加重正在给社会包容带来负面影响。

  长远看来,社会包容和经济增长是一致的选择,这就是国际上为什么要提倡包容性增长。我国东部地区必须调整社会发展战略,尽快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正,才能实现所谓的腾笼换鸟、凤凰涅槃,走上后工业化发展道路。而西部地区则应吸取东部地区的教训,在逐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时,努力保持社会发展的平衡,减少社会排斥,维持社会包容的良好局面。

  第三、在社会包容的5个方面构成中,社会保护指数最高,达到89.1,接近优秀;社区参与指数和政府包容指数分别达到了65.4和64.8,得到了城市居民的基本认可。

  在社会保护方面,我国最后安全网发挥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一致认可。广大居民对“社会都应该保障穷人的基本生活”的认可度达到85.9;同理,对“关照残疾人”、“照料孤寡老人”的认可度更是高达90.2和91.2。

  政府包容三个题器的分值都在60分以上,其中,“政府的服务让我得到了实惠”分值为64.0,“政府处理各种事情都是公道的”的得分为63.6,“现在群众的利益可以得到切实保护”分值为66.9。

  在社区参与方面,城市居民社区参与表现总体上是积极的,其中,“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参加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参加民间组织的活动”的分值分别达到了66.1,64.7和65.5。

  二、我国社会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关键影响因素

  第一,社会包容状况存在明显的二元分化倾向:汉族、党员群体、不信教群体、非农户口人群、高收入家庭、国有单位员工、中层及以上管理者等认为社会更加包容,相反,少数民族、非党员群体、信教群体、农业户口人群、中低收入家庭、非国有单位员工、单位普通职工等则认为社会包容较差。

  汉族认为社会包容状况更佳,指数值达到66.4分,高出少数民族5.4分;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对社会包容评价分值达到67.4,比小学及以下者人群高出3分。党员群体感到其生活、工作环境更加包容,评价分值达到70.8,比非党员群体的65.6高出5分;信教群体社会包容指数显著低于不信教群体,说明该群体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融入主流社会转而信教。

  非农户口人群的评价显著高于农业户口,城市户口居民认为社会更加包容,而本地人和外地人的评价没有显著差异;月收入5000元以上人群比月收入1000元以下人群社会包容指数得分高出5.4分,高收入家庭认为社会更加包容;国有单位员工认为社会包容水平更高,非国有部门受排斥成为一种亟待消除的定势。单位中、高层领导的评价显著高于一般职工,反映出我国目前干群两类群体的主观评价差异和隔阂。

  第二,在交换自由与机会公平方面,现实状况尚不能有效满足广大公民的基本愿望,指数分值分别只有50.6和58.1,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交换自由”和“机会公平”这两个因子得分较低,反映出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深层结构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公民在公平参与市场交易和社会机会均等方面存在政策和制度障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交换自由”代表着广大公民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位、状况和发展机会,是包容性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如果得分不能迅速提高,将逐渐挫伤广大公民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小康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将难以成为创新性国家。

  第三,影响我国社会包容的关键因素

  在本次调查中,城市居民对“工作状况满意度”、“发展机会满意度”、“社会的公平公正状况”、“社会地位满意度”和“就业机会”的评价很低,分值分别为45.7、50.9、54.2、55.2和58.6,总体上处于比较不满意状态,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这些题器代表的问题构成了社会包容分值的主要减分因素。进一步的统计分析表明,“发展机会满意度”和“社会的公平公正状况”是影响我国社会包容指数分值的最主要问题因素,二者对社会包容的影响力分别达到了35.3%和19.2%,合计达到了54.5%。

  第四,我国的社会包容在民主参与和司法公正方面存在不足

  本研究得出的社会包容量表,在构成上有所修正。修正量表的5个因子与共和构想的5大要素比较有不同程度的接近或者偏离:第一,因子“社会保护”和“交换自由”的寓意基本接近共和构想中关于“社会安全网的保护”和“参与交换的自由”的理念;共和构想中的“公共服务”要素简化为“政府包容”,“民主参与”则收缩为“社区参与”,而共和构想强调的“司法公正”则被“机会公平”代替。后三个因子的偏离,特别是未能形成“司法公正”因子,揭示了中国的现实,即城市居民对“司法公正”、“民主参与”等的评价莫衷一是,致使未能形成统一的因子,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民经遇的民主参与和司法公正存在不足。

  三、促进我国社会包容的政策建议

  包容性增长,聚焦人口发展和制度优化,对发展中国家具有重大意义。针对我国社会包容的基本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者认为应该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改革和政策干预,逐步提高社会包容水平,促进我国包容性增长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1)继续强化教育、健康医疗、职业培训等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提升公众的人力资本和可行能力。

  发展机会在本质上取决于公众的人力资本。在城市受访居民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拥有者仅占7.6%,对教育水平、医疗服务水平、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满意者分别只有38.6%、33.0%和33.6%,说明人力资本的提升和服务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

  (2)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和市场机制改革,逐步、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培育现代社会组织,为公众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

  发展机会是社会包容的空间,受制于制度体系。在市场环境方面,城市居民对就业机会的满意率仅30.2%。我国需要进一步深化市场改革,放宽在资源、交通、能源、金融等方面的经营主体限制;稳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建立以民为本的服务型政府,大力培育现代社会组织,促进资源在市场、社会和政府部门的均衡分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一线岗位的工作者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

  (3)促进社区和社会参与,打破社会体制上的阶层固化倾向,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社会公平公正是社会包容的基石,阶层固化是一种破坏力。本次调查发现,城市居民对工作状况的满意率只有22.7%,对社会地位的满意率只有23.3%,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阶层固化倾向加重。这就要求我们两步走,一方面增加生活小区的道路、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投资,优化社区承载能力、促进社区参水平;另一方面加强维护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就业改善、收入增长等利益诉求,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4)继续强化构建社会安全网,加大对弱势、困难群体的社会转移支付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为社会包容提供基本屏障。

  世界银行估计,在未来几十年中,世界将经历“最迅速和最大规模的社会包容和减贫进程”。我国在社会救助、社会保护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就城市而言,我国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思路和政策和10年前相比没有显著进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人群一直在2千余万,救助率下降到3%以下。和美国等发达国家享受救助和生活补贴的比例达到15%的水平相比,我国的社会安全网建设还需要大力加强。

  (5)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进一步加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根本上保证广大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为全体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才能为社会包容提供法理性基础,司法公正才能成为社会包容的重要支撑。